起重机械定检规则检验内容方法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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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定检规则检验内容方法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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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B1 技术文件审查(不适用于首检)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否齐全,并且是否存档保管。
注B-1:
对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审查是否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的和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处理。
B2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械外观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清晰,符合规定;
(2)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应标准,总高大于30m的室外起重机,在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有可能相碰或者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应当设置红色障碍灯,并且有效,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
(3)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
B3 司机室检查
对于设置司机室的起重机械,应当检查司机室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司机室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志完好、醒目;
(2)司机室的固定连接牢固,无明显缺陷,在露天工作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防护装置。
B4 金属结构检验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发现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等要求时,应当予以报废;
(2)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损坏等缺陷;
(3)箱型起重臂(伸缩式)侧向单面调整间隙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进行测量。
B5 轨道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未出现明显松动,是否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
B6 主要零部件检查
B6.1 总的要求
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除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检查是否磨损、变形、缺损,并且判断是否达到报废要求外,对吊具、钢丝绳、滑轮、导绳器还应当检查是否满足本规则B6.2~B6.5的要求。
B6.2 吊具
(1)电磁吸盘、抓斗、吊具横梁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适用于固定使用的);
(2)吊钩应当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并且有效;
(3)吊钩不应当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座完整。
(4)防爆起重机防爆级别IIC级时,吊钩应采取能防止吊钩因撞击或摩擦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措施。
B6.3 钢丝绳
B6.3.1 钢丝绳配置
(1)起重机械采用的钢丝绳与滑轮和卷筒匹配符合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2)吊运炽热和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钢丝绳选用了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必要时检查其生产许可证;
(3)防爆起重机应当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无火花材料制造的装置。
B6.3.2 钢丝绳固定
(1)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多层卷绕安全圈为3圈);
(2)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
(3)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
(4)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
(5)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绳卡数满足表B-1的要求。
表B-1 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m)
≤19
19~32
32~38
38~44
44~60
绳卡数量(个)
3
4
5
6
7
注B-2:
绳卡压板应当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当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B6.3.3 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的报废
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使用中产生以下情况时,应当予以报废:
(1)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者危险品的起重机械用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达到按照GB/T5972-200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所规定的钢丝绳断丝数的一半(包括钢丝绳表面腐蚀进行的折减);
(2)防爆型起重机钢丝绳有断丝。
B6.4 滑轮
铸造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铁滑轮。
B6.5 导绳器
配备有导绳装置的卷筒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有效排绳,无卡阻现象。
B7 电气与控制系统检查
B7.1 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
(1)检查电气设备与控制以及升降机(指升降作业平台,简易升降机)的操作机构功能是否有效;
(2)检查防爆型、绝缘型、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高温、防爆、绝缘等级相适应,并且有防护措施。
B7.2 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
按被检设备的电压等级确定检验方法。
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断开电源,人为使起重机械上的接触器、开关全部处于闭合状态,使起重机械电气线路全部导通,将500V兆欧表L端接于电气线路,E端接于起重机械金属结构或者接地极上,测量绝缘电阻值;也可以采用分段测量的方法。
测量时应当将容易击穿的电子元件短接。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一般环境中不低于0.8MΩ,潮湿环境中不低于0.4MΩ;
(2)绝缘起重机械,对电气线路对地、吊钩与滑轮、起升机构与小车架、小车架与大车的绝缘值进行测试,其值均不低于1MΩ。
B7.3 起重机械接地
B7.3.1 电气设备接地
进行以下检查,必要时用仪表测量:
(1)检查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金属结构的连接有非焊接处,是否采用另设接地干线或者跨接线的处理;
(2)检查起重机械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其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是否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连接。
B7.3.2 金属结构接地
采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整体金属结构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应当可靠连接。
不采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当直接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连接。
检查接地型式,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起重机械接地电阻。
测量重复接地电阻时,应当把零线从接地装置上断开。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TN接地系统时,零线重复接地每一处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测量时把接地线从重复接地体上断开);
(2)采用T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或者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的接地电阻与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的乘积不大于50V;
(3)采用I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B7.4总电源回路的短路保护
检查是否至少设置一级短路保护,自动断路器或者熔断器是否完好。
B7.5 失压保护
当起重机械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者不宜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均应当处于断电状态,以避免恢复供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
B7.6 零位保护(机构运行采用按钮控制的除外)
开始运转和失压后恢复供电时,必须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该机构或者所有机构的电动机才能启动。
B7.7 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
采用通电试验方法,断开供电电源任意一根相线或者将任意两相线换接。
检查有断错相保护的起重机械供电电源的断错相保护是否有效,总电源接触器是否接通。
B7.8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
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的起升机构(以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的除外),检查是否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
B7.9 电磁式起重机电磁铁电源
(1)交流侧电源线,从总电源接触器进线端引接,能够保证起重机械内部各种原因使总电源接触器切断总电源时,起重电磁铁不断电;
(2)突然失电可能造成事故的场合,起重电磁铁设置备用电源。
B7.10 按钮盘的控制电源
(1)检查便携式(含地操、遥控)按钮盘的控制电源是否是安全电压(电压不应大于50V,以下同),按钮功能是否有效,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其电压;
(2)检查便携式地操按钮盘的控制电缆支承绳是否有效。
B7.11 照明安全电压
(1)检查起重机械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等,其可移动式照明是否是安全电压,必要时进行测量;
(2)检查是否按规定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
B7.12 信号指示
查验配置情况并且进行操作试验,检查以下装置是否有效:
(1)起重机械总电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有明显的信号指示;
(2)起重机械(手电门控制除外)有警示音响信号,并且在起重机械工作场地范围内能够清楚地听到。
B8 液压系统检查
(1)检查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是否是刚性连接;
(2)检查液压回路是否无漏油现象;
(3)检查液压缸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或者截止阀)是否无损坏。
B9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B9.1 制动器
B9.1.1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都应当装可靠的制动设置
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的设置还应当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第六十七条要求。
B9.1.2 制动器使用
检查制动器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必要时进行操作和测量:
(1)制动器的零部件无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制动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铆钉时报废),液压制动器无漏油现象;
(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不适用于制动电机);
(3)制动器调整适宜(不适用于制动电机);
(4)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不适用于制动电机)。
B9.2 超速保护装置
对额定起重量大于20t,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主起升机构,以及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检查其是否有速保护装置。
B9.3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且进行动作试验:
(1)起升高度限位器有效;
(2)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设置有不同形式的上升位置的双重高度限位器,并且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
(3)吊具可能低于极限位置时,或者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起升高度大于20m时,应当设置下降深度限位器,并且工作有效。
B9.4 料斗限位器
检查料斗带式输送机系统是否有料斗限位器,并且进行动作试验。
B9.5 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
将大、小车分别运行至轨道端部,压上行程开关,检查大、小车运行(以下统称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小车运行机构除外),是否能够停止向运行方向的运行。
B9.6 起重量限制器
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与塔式起重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以环链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可以采用安全离合器的方式来达到超载保护功能。
按照B9.6.1、B9.6.2要求进行检查、试验。
B9.6.1(首检设备)对起重量限制器,保持载荷离地面100~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1.05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是机构允许下降方向的运动。
对环链葫芦,在单速或者双速的快速和慢速情况下,提升1.6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时,安全离合器均应当打滑;提升1.25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应当能正常提升载荷、安全离合器不打滑。
B9.6.2(在用设备)检查是否设置起重量限制器、是否未被短接。
B9.7 力矩限制器
检查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并且按照B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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