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民办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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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民办学校章程
抚州市民办学校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四章教师职工和学生管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六章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各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
XXXXXXXXXX;法定住所:
XXXXXXXXXX。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
由XXX、XXX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教育机构,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学校的宗旨: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学校的公益性质;学校以培养XXXXXXXXXX为办学目标,遵循全新的教育理念,适应社会需求,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五条学校的审批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抚州市教育局。
学校依法接受抚州市教育局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准时参加各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规模:
在校学生人,招生规模人。
(二)办学层次:
学前教育(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学历教育(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等)还是非学历文化教育。
(三)办学形式:
涉及到招生对象、学习期限,是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广播电视等教育形式。
(四)招生对象:
幼儿;小学、初中、高中毕业生或在校学生等。
(五)专业设置:
根据市场需求,开设XXXXX、XXXXX、XXXXX等专业(班),学制年。
不得开设教育法规禁止的专业和课程。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理事会的组成:
(一)理事会成员5-9人,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学教育经验。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二)首届理事会由XXX、XXX、XXX、XXX、XXX、XXX和XXX等7人组成,XXX担任理事长,名单报抚州市教育局备案。
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理事、理事长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抚州市教育局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履行理事职责;
3.本人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
第九条理事会职权
(一)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本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本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不得干预在其职权外的本中心内部管理和教育活动。
第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一条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
第十二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
(二)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教育教学活动;对外代表学校,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
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的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可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及学校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理事、校长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中心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本中心理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校长,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能确保到岗到位。
第二十五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学校的基本管理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等;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学校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教师职工和学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和学生管理制度、并报抚州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教师资格、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聘任教师、职工,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执照《劳动合同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学校必须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任外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积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简章和广告报送报设立学校的审批机关进行前知性审查备案。
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报设立学校的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独立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校为学生提供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保障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资产总额为元。
主要包括:
房屋及建筑物平方米,价值元;仪器设备价值元;流动资金元;其他资产元。
第三十六条学校资产来源:
(一)开办资金:
举办者XXX,元,包括:
资金元,实物元;举办者XXX,元,包括:
资金元,实物元;
(二)接受国家资助和社会捐赠;
(三)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办学积累;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获得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公示。
学校收取的费用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校的进一步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岗位责任,堵塞管理漏洞,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和侵占。
第四十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从当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3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一条学校必须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学校需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会计不得兼出纳,且会计不得与法人有直系亲属关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告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制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回报比例的确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操作。
第六章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前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变更名称、地址、层次、形式、校长等,由学校理事会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十六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十八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活动;
(二)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四十七条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因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由学校组织清算;因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国家税收;
(四)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学校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理事会有权修改学校章程,但修改章程须在理事会上提出,经2/3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在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章程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XXXX年X月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报抚州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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