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钻孔承包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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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钻孔承包协议书
晓李飞刀广场建筑物桩基钻孔承包协议书
承包人:
发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工程项目实际施工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旋挖机钻孔桩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
1.4设计单位: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承包本小区工程旋挖钻机钻孔桩,桩基具体数量和位置有发包人工程部根据便于施工和工程量基本均衡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但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调整承包人承包的桩基数量,承包人应无条件支持发包人的工程量调整工作,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旋挖钻机钻孔桩桩基工程设计施工图施工。
三、工程内容
3.1包括桩基的设计坐标及高程进行定点放线,复核和控制、机械设备的进出场、装卸和保管、包材料及机具场内就为及移动、施工现场内临时道路的修建和维护保养、旋挖钻机钻孔及入岩和扩底,扩底应进入完整基岩500并满足设计要求、桩底出渣和清孔、各种特殊地质处理(流沙、流泥、淤泥、孤石、溶蚀、溶洞、石芽、石笋等),钢筋笼的制作和吊装、桩身钢筋按规定预留、桩身砼水下浇灌、桩内抽排水、施工场内的截水和排水、桩芯旋挖土石方在场内的平整及余土装车(余土运费由发包人负责,土方和泥浆外运卸土区由发包人负责)、施工安全设施以及为确保质量和进度及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如施工钢套筒或泥浆护壁等措施,含泥浆制作、输送、清理和外运装车)等全部工作和内容。
3.2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包全套竣工资料。
3.3包工包料包机械,包机械进出场费用,包施工用临时水电费,包桩管材料及各种辅材费,包管理费、利润、所得税、各种规费和税金在内,包括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上涨。
3.4钢材的见证取样,送检、砼试块的制作、养护和送检,桩基资料的收集、整理、制作和移交。
3.5如本桩基工程中少量桩基因不适宜用旋挖机钻孔施工,则经发包人批准后由承包人负责采用冲孔钻机等其它工艺施工,所有因施工工艺变更造成的费(包括回填所耗全部材料如片石、砼等,钢套筒及复冲所需增加的其他材料费、机械费、水电费、人工费等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冲孔桩单价按旋挖桩单价执行结算。
冲孔桩的质量标注、施工安全和进度要求均按旋挖钻孔桩相应标注和要求执行。
3.6、发包人在承包人正式开挖桩基前三天内向承包人提交该桩基的勘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该勘探资料选择适用于该桩的可靠的开挖方式开挖,如因承包人开挖方式不合适而需要采用特殊措施或另外开挖方式开挖该桩基所造成的成本增加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任何补贴和顺延工程,该桩基即使采用了二次不同形式的开挖也只计算一次造价。
3.7、为桩基础勘探工作提供准确的单桩定位点并对其准确性负责,并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施工工期
4.1、合同开工日期暂定为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施工工期为50天(日历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和监理方发布的开工令为准。
4.2、合同竣工日期:
二0一八年八月一十八日。
4.3、实际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为所有桩基全部完成并经低应变检测合格和场地内平整及余土外运完成之日;如桩基检测存在质量缺陷需要整改或补桩,则整改或补桩经检测合格并向发包人移交全部竣工资料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双方根据实际竣工日期来计算工期奖罚。
4.4、本工期已包含冬雨季施工等不利因素、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工期必须经监理和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可顺延工期,不可抗力按国家规定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以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但施工中停水停电不足一天者不顺延工期)时,工期经发包人签证后顺延,但不补贴任何费用;工期顺延未经签证者视为承包人放弃工期顺延要求。
4.5、本工程每提前一天竣工则奖励5000元,以此类推。
本工程每延误一天竣工则罚款5000元,以此类推;但如本工程工期延误超过二十天,则按本合同第9、6条执行。
五、工程质量和验收
5.1、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桩基工程必须达到设计的功能和标准,承包人应通过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来予以保证。
5.2、质量保证体系
5.2.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
承包人应以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系统。
5.2.2、无论发包人、监理公司、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是否对承包工程进行并通过质量检验,承包人都应对所承包工程及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负责,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的。
对后者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公司,并等待发包人和监理公司的指令。
5.2.3、承包人均应该对工程所需的材料等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5.2.4、为确保工程质量,发包人如要求承包人代为采购部分钢材、商品砼等大宗或用于重要结构的材料前,必须将供货厂商、材料、拟用于本工程部位、数量等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并征得同意。
5.2.5、承包人人员资格的特别规定:
所有特殊工种人员、相应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均应符合工程规定的资质且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并应持有的该项工作的上岗证,在施工期间持证上岗,以便随时接受检查。
5.2.6、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测岗位,完成各项工程的检验、调试、测量与观测,并累积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
5.2.7、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检查及批准确认,否则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将不予认可该工程,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树立前道工序对后道工序负责的思想,前道工序必须为后道工序提供完善合格的工程。
5.2.8、砼浇注时要及时做好坍落度试验并按规定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和标准养护试块。
5.2.9、商品砼进场时必须进行开盘鉴定,如无开盘鉴定,严禁浇注砼;开盘鉴定资料由商品砼公司提供。
5.2.10、桩芯砼必须用串简按规范要求灌注,严禁直接用汽车泵泵送桩芯砼。
5.2.11、为保证工程质量,所有钢材只能在施工现场加工;严禁外包加工,违者视同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书第9.6.6条追究承包人的责任直到解除本合同。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5.3、本工程施工质量和标准必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现行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最新版要求。
5.4、本工程虽然经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格,应及时按程序通知监理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由发包人会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后发出设计变更或修改意见,承包人按修改意见或设计变更施工;如承包人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而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发包人,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如因设计变更或修改影响发包人施工工期、工期予以顺延,不补贴任何费用。
5.5承包人应加强现场桩基施工中的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避免发生桩孔坍塌或发生塌方,如因发生桩孔坍塌或发生塌方而要进行技术处理和增加砼数量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予任何补贴。
5.6、本工程旋挖机钻孔桩成桩后不得有泥浆夹层、缩颈、断桩、砼不密实等质量缺陷;如有上述缺陷,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免费补桩(补桩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本工程设计负责人出具补桩变更通知),补桩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包括发包人的甲供材料),因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
5.7、本工程经抽芯或低应变试验检测,如抽检的桩基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则按规范规定需要增加的桩基抽检部分的试验费由承包人负责,并且负责补桩费用或桩基补强加固费用;如因桩基不合格给发包人造成的其它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回,如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支付赔偿款,则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扣回,如工程款也不能足额支付赔偿款,发包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承包人索赔。
5.8、承包人应严格和仔细进行桩基放线和复核,防止桩基位置发生水平位移而与上部结构位置不一致,如因单桩发生位移而要补桩或采用上部结构处理措施则补桩费用或其它上部结构处理措施费由承包人负责,如因桩基位移给发包人造成的其它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回,无需承包人同意。
5.9、桩顶标高必须在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合格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否则接桩或凿桩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标高等技术指标,否则由此发生任何费用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监理公司、发包人发现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桩基工程等有缺陷或者施工质量问题,可要求承包人立即修复。
承包人必须在收到监理公司、发包人的通知后及时派专业人员到场免费修复。
否则发包人可自行组织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直接从预留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员另行支付。
5.11、质量奖罚
5.11.1承包人每个单位工程获得合格及以上工程质量等级,发包人不奖不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除无条件按设计要求处理相应桩的质量缺陷外,发包人不予支付该桩的工程款且有缺陷的桩每根处以壹万元罚款,并追究承包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5.1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12、工程质量检查和返工
5.1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5.1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5.12.3、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12.4、因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13、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5.1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通知须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发包人按建设程序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验收。
承包人准确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5.13.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时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承认验收记录。
但隐蔽的承包人应报告发包人现场代表确认。
5.13.3、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
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但隐蔽前或继续施工前承包人须报告发包人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确认。
5.14、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
5.15、竣工验收
5.15.1、竣工验收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技术法规、行业标准、政府有关规定及施工图纸等为依据。
5.15.2、承包人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
发包人收到申请后立即和监理核查资料和现场,核实符合验收条件后发包人批复承包人工程验收申请。
承包人协助发包人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到场参加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按整改意见修改完成。
5.15.3、竣工验收后五天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如初次验收未通过,承包人应按质监站及发包人所提修改意见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组织验收。
如一次验收未合格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则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15.4、经发包人组织验收认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且经各责任主体签字后为竣工验收通过。
六、施工安全
6.1、承包人对工程施工安全(含承包人的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作等)负全部责任,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与连带责任,也不提供任何帮助和补贴。
6.2、承包人必须严格抓好安全生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
6.3、若需爆破作业或在毒害性环境中施工时,承包人应办理好相关的审批手续并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4、如需要进行石方爆破作业,承包人则要确保不影响行人、车辆和周边居民的生活、工作,如有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
6.5、承包人在石方爆破作业时给发包人、周边居民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赔偿;发包人不会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也不会给承担人提供任何支持和补贴。
6.6、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等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6.7、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6.8、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
6.8.1、由于本工程的地质复杂且地层内含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承包人施工人员若需到孔内进行人工作业,必须在采取有效的护壁和通风后方可下人作业,否则发包人处罚承包人2000元/次。
6.8.2、旋挖钻机钻孔桩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审批,严格执行已审批的施工方案和国家规范。
6.8.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旋挖钻机钻孔桩安全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做到生产必须服从于安全。
6.8.4、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承包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责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及法规,承包人须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机械设备进出场、应事先与监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
承包人应为本工作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安全作业。
6.8.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牌、施工临时围挡和安全通告,防止小孩、老人、学生及闲教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消灭施工现场的任何安全隐患。
6.8.6、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大小安全事故概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若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则每次扣除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伍万元,且事故导致的损失费由承包人承担。
6.9、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娄底市建设局娄建发[2006]69号文《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关于专项费用的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6.10、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七、工程计价
7.1、本工程价款以延长米为结算计量单位,按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方对桩基收方的实际数量结算,最终结算值以经娄底市凯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的结算为准。
7.2、旋挖钻机钻孔桩综合单价:
以下单价为通用单价(不分单桩长度),承包人不因实际施工图有变化(如混凝土等级、钢筋等级、规格和数量、入岩深度和扩底直径等与合同签订时不相符)和单桩的长度差异而要求桩基单价变动,按本工程施工图实际桩型相应计算工程造价:
7.2.1、A700型桩为元/m;
7.2.2、A800型桩为元/m;
7.2.3、A900型桩为元/m;
7.2.4、A1000型桩为元/m;
7.2.5、A1100型桩为元/m;
7.2.6、A1200型桩为元/m;
7.2.7、A1300型桩为元/m;
7.2.8、A1400型桩为元/m;
7.2.9、A1500型桩为元/m;
7.2.10、A1600型桩为元/m;
7.2.11、A1700型桩为元/m;
7.2.12、A1800型桩为元/m;
7.2.13、A1900型桩为元/m;
7.2.14、A2000型桩为元/m;
7.2.15、A2100型桩为元/m;
7.2.16、A2200型桩为元/m;
7.2.17、设计桩顶标高以上空桩部分不分桩径统一按综合固定单价元/m计算,空桩长度按实测从发包人提供的场地标高到设计桩顶标高的深度计算,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堆放开挖土方造成空桩增加不予计量。
桩底扩底增加方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量,增加方量=桩底扩大头方量-扩大头深度×桩截面面积,增加方量单价按元/㎡计算。
7.2.18、上述单价为综合大包干固定单价,不因施工工期、施工次数、工程量、地质条件变化和差异、气候变化、人工工资和机械费及材料价格上涨等各种因素和国家政策调整的变化而变化。
7.3、桩长结算:
按实测从设计桩顶标高到桩底的深度计算,但桩在实际现场地面以上的部分不计算桩长,双方约定该桩超出地面以上的部分按100元/m计算。
7.4、工程施工前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方三方共同实测施工现场桩的地面标高并办理签证,桩基深度须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监理人员等会同承包人现场实测并签证,签证应标明桩身实测深度、标高等具体数据。
7.5、工程价款已包含第3条工程内容的全部费用,其每米单价含材料款、工资、机械费、配套机械设备费用、辅材费用、工农矛盾处理费、个人所得税、劳保基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等各种不可抗拒规费、综合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施工临时水电安装费和水电费、管理费、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场内排水排污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职工教育经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其它规费、利润和税金等所有其它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需要的费用(组成单价的工资、材料、机械费及各种费用),由本合同设定单价不论国家政策和市场行情如何变动,单价均不予调整)。
7.6、设计变更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更,均应凭发包人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有效签证单按第7.2条结算;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7.7、旋挖钻机钻孔桩结算价=第7.3条桩基工程量×第7.2条相应桩型单价+第7.2.16ts+签证款+此阶段计时工或协商项目,不另计其它任何费用。
7.8、工程经济签证和结算
7.8.1、本工程所有经济签证和材料单等经济资料均为一式伍份,发包人工程部、成控部、工程主管领导各一份,承包人一份,监理一份,所有经济资料上均应盖有发包人工程部、成控部和承包人项目部公章。
7.8.2、凡没有按规定程序及时间办理的经济签证和后补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7.8.3、办理工程结算时承包人所提供的结算依据和签证单均应为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
7.8.4、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应将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发包人审计,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90天内审计完毕。
如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则视同承包人无需结算,发包人不需再支付工程款给承包人,如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审计完毕或未提出审核异议则视同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送达的结算金额,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送达的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
7.8.5、工程审计中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补充结算资料,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相关要求后14天内提交相关补充结算资料,如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设有合理答复意见,虽在发包人审计中提出异议,但又不要发包人要求的协商期限内与发包人协商或不能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计,承包人不能对同样的问题提出异议。
八、工程款支付
8.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和备料款。
8.2、施工过程中每完成200根桩支付工程进度款一次,付款金额按每次完成工程量的已初步审核造价的60%支付工程款;桩基检测合格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预估工程造价的85%,承包人移交竣工资料且办理结算手续后30天付至已审定造价的95%;余款和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保修金不计利息,质量保修金在本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付清。
8.3、承包人凭符合本地税务部门要求的正式建安发票支付工程款。
8.4、工程结算款支付时,应有发包人经审计认可后的正式工程结算书以及竣工验收证明资料,发包人财务部方可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8.5、工程款支付符合如下规定:
8.5.1、工程款支付符合施工合同文件要求;
8.5.2、所完成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进度等都满足本合同、设计和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8.5.3、实际支付工程款应扣除合同文件和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其它费用(包括甲供材料款、临时用水用电费和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罚款等)。
8.6、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
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监理公司审查→发包人现场代表复查→工程部副部长核查→工程部部长审核→财务部审查→工程主管领导审定→财务部审批→总经理审批→董事长审批→财务部支付。
九、履约保证金
9.1、为了保证本工程施工满足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三天内向发包人指定帐户打入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用以保证承包人能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以保证承包人兑现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人员机械到位等的合同承诺。
9.2、本工程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建设期间不计利息。
9.3、履约保证金数量以发包人财务开具的收款收据为准,承包人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时应向发包人提交收款收据,以备发包人财务部门核查。
9.4、如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机构、施工人员和组织措施等不满足发包人的工程管理要求,发包人有权按本公司的工程管理手册进行处罚并从本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足支付罚款,则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扣除罚款,无需承包人同意。
9.5、承包人按承诺安排了3台旋挖机及与其配套的吊车、挖机等机械设备进场正式施工二天,且每天必须完成15根桩的施工任务,发包人则返还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承包人进场后10天内如能连续保证每天完成15根桩的施工任务,进场10天后发包人将剩余履约保证金全部返还给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使用前,发包人返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后,承包人用发包人未支付的合格工程的工程款作为履约保证金。
9.6、当本工程在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发包人另派人进驻施工场地和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承包人的施工;承包人所完工程不予结算,发包人并有权追究承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6.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者;
9.6.2、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者;
9.6.3、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工程部发出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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