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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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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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山西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有效快速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保障公路畅通,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公众参与;信息共享,科学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涉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具体包括:
(1)由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等干线公路以及县乡公路出现交通中断或较长时间阻塞,需及时疏通;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需迅速恢复、抢修、加固,以确保公路畅通;
(2)由各类突发事件引起公路交通异常并对运输产生严重影响,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公路运输力量,以保证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及伤(病)员疏散的应急行动。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成立山西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
总指挥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交通运输厅分管副厅长、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省军区副参谋长担任;成 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新华社山西分社、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安监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局、山西保监局、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省指挥部成员。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较大、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解决和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4)审议批准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5)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2.2省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
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
(2)组织协调全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应急处置及事后调查评估工作;
(3)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和设区的市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工作;
(4)汇总、整理信息,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研究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提出对策;
(6)组织全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7)组织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
2.3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委宣传部:
根据省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新华社山西分社:
从省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后,第一时间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正面引导国内舆论,有效影响国际舆论。
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调度工作。
省公安厅:
负责维护事发地的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对事发地和通往事发地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扑救火灾、清除危险物品、控制爆炸险情;搜救遇险人员、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核查、鉴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省民政厅:
负责组织、协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和转移安置工作;事发地殡仪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省财政厅:
负责保障落实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保障落实应急工作经费;监督管理应急工作经费的使用。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组织、部署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调集人员、物资、设备、工具抢修公路,及时恢复公路交通正常运行,保障公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疏散、撤离受困人员,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必需生活资料的运输。
省水利厅:
负责提供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有关的省内主要河道的水情,指导事发地做好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的与水利有关的次生灾害的处置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有关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上报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
省卫生厅: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伤(病)员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根据需求,调动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省环保厅:
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对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污染控制与处置;参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调查评估。
省气象局:
负责及时提供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对事发地的气象进行监测预报。
省地震局:
负责提供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和预测。
省安监局:
负责指导事发地安监部门和受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省民航机场管理局:
协调有关航空公司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及伤员的空中运输。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太原铁路局:
负责组织运力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物资运输等工作。
山西保监局:
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做好查勘理赔工作。
省军区:
根据省指挥部要求,负责组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视情况协调驻军(防化部队)参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山西省总队:
根据省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4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调查监测组、新闻报道组。
2.4.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军区
职责:
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4.2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
省军区
成员单位: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民航机场管理局、武警山西省总队
职责:
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伤员抢救、空中运输、隐患消除、公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4.3 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
省卫生厅
成员单位:
省民政厅
职责:
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事故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2.4.4 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
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
武警山西省总队
职责:
负责设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4.5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局、山西保监局、省军区
职责:
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铁路运输、空中运输、通信保障、经费保障、生活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4.6 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
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地震局、省安监局
职责:
负责对事发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4.7 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
省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
新华社山西分社
职责:
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按照省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2.5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2)建立和完善公路交通应急管理与信息监测责任制,及时上报公路交通应急信息;
(3)根据省指挥部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4)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5)因突发事件致使国省干线公路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抢修恢复,并确保畅通。
其中:
高速公路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高速公路以外的国省干线公路由省公路局负责;县乡公路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视情况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6)按照应急综合客货运输的要求,要综合优化公路、水路快速运输,满足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处置的需要。
2.6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省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安全管理和法律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预测评估、研究分析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发展趋势,为省指挥部决策提供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和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路交通运输信息监测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预测预警机制。
要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收集整理和监测分析可能引起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监测信息。
3.2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公路交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危害程度需要的运输能力,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分为四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时;或超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力组织能力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应急保障时。
橙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或其他可能需要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时。
黄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时;或其他可能需要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时。
蓝色预警:
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其他可能需要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时。
3.3 预警信息系统
3.3.1 接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分别设立接警(应急指挥)中心,公布值班电话。
3.3.2 预警信息通报
出现下列情况时,要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1)国土部门在发布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预警信息时;
(2)水利部门在发布有关河流的相关水文监测预警信息时;
(3)地震部门在发布地震灾害进行预测分析的预警信息时;
(4)气象部门在发布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时;
(5)卫生部门在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时;
(6)发展改革委在发布有关国家重点或紧急物资应急运输需求的预警信息时;
(7)公安部门在发布重大交通安全、刑事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起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时。
3.4预防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
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指挥部根据国家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公路交通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8)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5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面向交通运输行业的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预警支持系统;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各级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库;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系统。
联合相关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长效预警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在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指导下建设本省各级预警支持系统。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公路交通应急平台体系。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 (Ⅳ级)四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 (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2)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3)公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站(场)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4)危险货物(含剧毒品)车辆公路运输过程中,泄漏造成道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区域生态功能丧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5)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力组织能力的。
4.1.2 重大 (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的;
(2)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上的;
(3)公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站(场)发生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下、1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重伤的;
(4)危险货物(含剧毒品)车辆公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次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大泄漏事故的;
(5)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的。
4.1.3 较大 (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8小时以上的;
(2)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的;
(3)公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站(场)发生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下、3人以上,或者50人以下10以上重伤的;
(4)危险货物(含剧毒品)车辆公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次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下、1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大泄漏事故的;
(5)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的。
4.1.4 一般 (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8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的;
(2)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12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的;
(3)公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站(场)发生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4)危险货物(含剧毒品)车辆公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急性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大泄漏事故的;
(5)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县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的。
4.2 信息报告
4.2.1报告时限和程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发现和接到预警信息或社会公众的报告,并经核实确认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
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对于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4.2.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
4.3 分级响应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
4.3.1 先期处置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事发现场,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次生、衍生危险发生。
4.3.2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省指挥部启动Ⅰ级(在国家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Ⅱ级应急响应:
(1)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省指挥部报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前期处置情况;
(2)由总指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召集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市、县(市、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电话或视频会议通报情况,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新闻报道组负责向社会发布;
(3)立即开通与事发地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指导督促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厅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现场指挥公路交通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省指挥部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根据职责部署本部门开展协同应急处置工作;
(5)按规定程序向交通运输部、省人民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视情况请求交通运输部支援。
4.3.3 Ⅲ级、Ⅳ级响应
出现较大、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市、县(市、区)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按照Ⅱ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
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指挥部提出请求。
4.4 现场应急处置
4.4.1总体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驻军、武警做好道路抢修、运力调度、应急运输、灾民转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影响范围,防止事态扩大;
(2)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快速反应、运转高效,依靠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4.4.2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现场工作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2)进行现场调查、专家咨询,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
(3)指挥协调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受损公路加固、抢修、保通,提供绕行线路图,确保公路运输畅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定事件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4)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跨市间的应急运力进行抢运;
(5)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清理现场。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提供不同类型突发事件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
4.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发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紧急情况下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组织指挥群众安全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以及做好紧急避难场所、医疗防疫、疾病控制、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5.3 人员安置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灾民需要临时生活救助和安置时,由事发地的民政部门负责。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事发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专业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4.7 信息发布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指定的单位按照以人为本、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统一发布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信息。
省委宣传部根据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指定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4.8 应急结束
4.8.1 应急结束的条件
(1)险情排除,交通运输恢复通畅;
(2)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
(3)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
(4)受危险威胁的人员安全离开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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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 公路交通 突发事件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