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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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6年3月
版本修订说明
修订日期
主要修订内容
2016-3-14
1、结合2016年1月中国结算修订颁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网上发行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细则》,修订相关内容;2、结合总部统一要求,修订相关资金交收违约处置内容;
3、根据业务运行现状,删除隔夜回购相关内容,补充完善政策性金融债、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跨境ETF交收期的有关内容;4、结合A股预清算查询服务优化升级,修订相关内容。
2014-10-8
融资融券结算业务终止申请材料新增总部出具的开户业务权限关
闭证明文件。
2014-8-27
1、新增优先股相关内容;
2、调整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申赎额度管理相关内容。
2014-6-30
调整跨市场资金划拨相关内容。
2014-1-27
1、新增国债预发行、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金融债相关内容;
2、开放式基金交收账户开立规定调整;
3、新股发行相关内容调整;
4、跨市场资金划拨相关内容调整。
2013-8-16
1、代收代付业务运行时间调整;
2、资金出入账时间调整;
3、开放式基金交收时点调整;
4、新增预约划款内容。
2013-7-26
新增黄金ETF、股票质押回购、报价回购相关资金结算内容
2013-6-18
新增开放式基金结算业务在线办理。
2013-5-31
新增非担保交收资金指定交收及非担保交收不履约申报功能。
2013-4-18
1、新增结算保证金、股息红利差别化实施相关内容;
2、新增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资金结算相关内容;
3、新增中小企业私募债实时逐笔全额结算相关内容;
4、新增信用交易、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资金结算内容;
5、新增单市场债券ETF及单市场国债ETF计入质押式回购质押券
品种相关内容;
6、备付金账号扩位;
7、预留收款账户办理机制修订;
8、对指南目录及架构进行调整,结算账户管理部分按结算参与人类别及申请业务类别分类,资金结算部分按多边净额、逐笔全额、代收代付等结算方式以及发行类业务、基金类业务、信用交易业务等业务大类进行分类。
2012-11-8
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优化。
2012-10-22
跨市场、跨境ETF价差保证金、清算、交收及代收代付业务相关内
容。
2012-8-7
部门调整。
2012-2-17
新增RQFII相关内容。
2011-4-22
备付金划款时间延长,增加参与人划款预约机制。
2011-2-22
服务热线号码变更。
2010-5-28
公司债券分类管理后的清算、交收等业务。
目录
第一篇结算账户管理7
第一章结算业务开通7
第一节证券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8
第二节商业银行申请开通结算业务16
第三节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21
第四节其他机构申请开通结算业务23
第五节申请开通基金代收代付业务24
第二章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资料24
第一节结算参与人更名25
第二节结算参与人变更其他结算账户信息26
第三章结算参与人终止结算业务28
第一节结算参与人终止A股、债券等结算业务28
第二节结算参与人终止基金结算业务29
第四章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管理29
第一节A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新设(或恢复使用)30
第二节A股交易单元机构内部变更31
第三节A股交易单元租用32
第四节A股交易单元退租34
第五节A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注销35
第六节其他业务36
第五章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管理37
第一节结算资金账户体系37
第二节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管理40
第三节资金账户的计息43
第四节结算资金划拨44
第二篇资金结算49
第一章结算业务要点49
第一节结算业务的基本原则49
第二节结算方式51
第三节基本流程53
第二章多边净额结算54
第一节结算品种54
第二节清算55
第三节交收59
第三章逐笔全额等非担保结算61
第一节结算品种62
第二节清算62
第三节交收67
第四章资金代收代付业务72
第一节ETF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73
第二节转融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76
第三节基金代收代付业务资金划转77
第五章发行类业务的资金结算77
第一节网上按市值申购和配售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77
第二节股票增发、可转债、优先股网上发行资金申购81
第三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83
第四节配股(不含股配债)83
第五节债券发行类业务(非摇号抽签方式)83
第六节ETF多日网上发行84
附表:
发行类业务比较86
第六章基金业务的资金结算86
第一节多边净额结算87
第二节逐笔全额结算87
第七章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结算88
第八章其他资金结算业务90
第一节A股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补缴税款的收取90
第二节上市公司收购91
第三篇结算风险管理94
第一章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94
第一节本金风险及其防范94
第二节价差风险的防范103
第二章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103
第一节回购质押品管理103
第二节回购风险控制措施114
第三章其它风险管理措施115
第一节证券结算风险基金116
第二节交收担保品制度116
第三节结算保证金制度118
第四节限制撤销指定交易118
第五节准入制度和提请交易所暂停结算参与人交易资格118
第六节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申赎额度管理119
第四章资金交收违约处理119
附录1:
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计算案例121
附录2:
待交收处理规则案例
(一)123
附录3:
待交收处理规则案例
(二)128
第四篇数据交换及账务查询129
第一章通过PROP系统券商端进行数据交换129
第二章交收账务查询130
附注说明131
第一篇结算账户管理
已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参与人申请开通沪市相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及结算参与人的申请进行结算账户及结算路径的维护和管理。
结算参与人名称、相关信息及结算路径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以确保结算账户及结算路径信息的准确。
结算参与人终止资金结算业务的,应及时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关闭相应结算账户,终止相关结算业务。
第一章结算业务开通结算参与人申请开通本公司的结算业务,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
向本公司总部申请相关结算业务资格→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
交相关申请资料→由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分配相应结算账号→缴纳初
始结算保证金→PROP系统安装及操作权限设置→正式开通结算业务。
按照结算参与人的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
司及基金代销机构等)以及所申请的结算业务范围(A股结算业务、融资融券结算业务、上交所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基金结算业务等),以下对各类结算业务的开通手续分别进行介绍:
第一节证券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一、证券公司开通A股结算业务
(一)证券公司申请开通A股经纪及自营结算业务证券公司获得中国结算批准的结算参与人资格后,可按以下程序
向本公司申请开通相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1、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以下文件:
(1)与公司总部签署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复印件;
(2)PROP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
(3)A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其中申请单位名称须填写申请人全称,且须与申请人公章内容一致);
(4)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
(5)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
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①指定收款账户户名为该银行账户在其开户行的开户名称,且需与申请主体一致。
申请新增结算业务时,可在本公司的结算银行中选择任意一家开户行。
若需预留一家银行以上的账户,则需另行办理新增资金划拨银行手续。
②开户银行应填写开户银行网点全称;
③银行代码由本公司填写;
④需加盖印鉴卡上的预留印鉴、单位公章,并由主管签字;
⑤该收款账号必须由申请单位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经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报备的证明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外的结算参与人以及自有性质银行账户无需提供)。
(6)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预留收款账户申请表(非必须提供的文件);
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①申请人填写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备付金账号,填写在北京或深圳分公司开立的10位备付金账号+账户性质(ZY或KH);
②申请表必须同时加盖申请单位法人公章和有效预留印鉴;
(7)预留收款账号银行报备证明(由开户存管银行提供);
(8)印鉴卡(一式三联);
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①印鉴卡为本公司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
②印鉴卡上的户名应与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的简称一致,账号为本公司给定的结算备付金账号;
③预留印鉴应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清算专用章、以及相关人员私章;
④印鉴卡背面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⑤如同一申请单位开立多个资金交收账户,新开立账户印鉴可确认沿用原资金交收账户印鉴。
(9)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
(10)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单向关联交收申请(自愿申请);
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①所申请关联账户必须同性质,即客户非担保账户与客户担保账户进行关联、自营非担保账户与自营担保账户进行关联;
②仅允许单向关联,即担保账户多余资金可用于非担保账户资金不足
时的交收。
(11)营业执照、有权机关业务许可等文件;
具体包括: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证券机构新设等批文(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法人机构参与证券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③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券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参与证券业务的法人机构无此文档)。
④(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人公章)
(12)其他文件。
具体包括:
①法人授权书(如存在授权关系则需提交,且该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②其他资料(申请单位出具的法人授权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等)。
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分配相应结算账号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申请人分配相应的清
算编号、结算备付金账号、证券交收账号、结算保证金账号、交收价差保证金账号(如结算参与人为跨市场ETF代办券商或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以及PROP用户代码。
3、PROP系统安装及操作权限设置
证券公司向PROP支持维护厂商联系PROP购置及安装事宜,本公司为其开通PROP用户并设置相应业务权限后,证券公司内部再进行相关操作权限设置。
同一家参与机构开展不同结算业务可以共用PROP用户,且原则上本公司为同一家参与机构的结算业务只配置一个PROP用户。
4、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的相关规定详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法律规则→清算与交收
→上海市场)。
5、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向证券公司发送结算账户开立通知证券公司在获准开通结算业务后,应妥善保管本公司交付的相关
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及印鉴卡一联,以备查阅。
(二)证券公司申请开通融资融券结算业务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开展融
资融券业务前,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专用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证券交收账户),分别用于完成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的资金和证券交收。
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
1、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以下文件:
(1)信用交易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2)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
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必须是本公司的结算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指定收款账户,且须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报备证明。
其他注意事项参见一、
(一)“证券公司申请开通A股经纪及自营结算业务”。
(3)信用交易预留收款账户银行报备证明(由开户存管银行提供);
(4)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
①证监会同意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印鉴卡(一式三联);
⑤法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⑥加盖法人公章的专用账户开户申请书。
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分配相应结算账号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申请人分配相应的清
算编号、结算备付金账号、证券交收账号、结算保证金账号。
3、PROP系统操作权限设置本公司为证券公司设置相应业务权限后,证券公司内部再进行相
关操作权限设置。
4、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的相关规定详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法律规则→清算与交收
→上海市场)。
5、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向证券公司发送结算账户开立通知证券公司在获准开通结算业务后,应妥善保管本公司交付的相关
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及印鉴卡一联,以备查阅。
信用证券账户所发生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依据“谁开立谁负责结算”的原则处理,由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责任,与指定交易和发生交易的交易单元无关。
融资融券交易的清算路径设置如下:
投资者信用交易证券账户→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结算单元
(09***)→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清算编号→结算参与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有关融资融券结算业务的具体规定详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法律规则→创新类业务→上海市场)。
二、证券公司申请加入中国结算基金系统
中国结算设立电子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系统”),为中国结算总部开放式基金产品或其它产品(如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为行文方便,以下统称“基金”)提供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服务。
目前中国结算的基金结算系统参与人分为产品管理人和产品销售代理人(包括直销人与代销人)两类。
(一)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基金销售结算账户证券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格后,可选择在
本公司申请开立基金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用于基金的销售业务。
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
1、在PROP网上营业厅-结算业务栏目下(无PROP用户的,需先提交PROP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点击“开放式基金结算开
通”,在线填报产品名称、联系人信息和营业执照所载信息等内容,同时,需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以下文件:
(1)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
(2)印鉴卡(一式三联);
(3)其他资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人公章)(通过
PROP网上营业厅上传);
②法人授权书(如存在授权关系则需提交,且该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通过PROP网上营业厅上传)。
2、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审核材料并分配相应结算账号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收到中国结算总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基
金系统参与人申请表》和相关通知,并审核证券公司的上述资料无误后,为其分配相应的清算编号、结算备付金账号、结算保证金账号以及PROP用户代码。
3、PROP系统安装及操作权限设置
证券公司向PROP支持维护厂商联系PROP购置及安装事宜,本公司为其开通PROP用户并设置相应业务权限后,证券公司内部再进行相关操作权限设置。
4、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证券公司按规定缴纳最低标准的结算备付金和初始保证金(每个
销售代理人的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各30万元)后,本公司为其开通PROP用户并设置相应业务权限。
5、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证券公司在线打印结算账户开立通
知。
证券公司在获准开通基金资金结算业务后,可在线打印相关业务
办理结果告知单,请妥善保管告知单及印鉴卡一联,以备查阅。
(二)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结算账户证券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格后,需向本公
司申请设立一个管理人费用账户,并选择以法人名义为其所管理的全部产品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或者以产品名义为其所管理的每只产品分别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
无论以法人名义还是以产品名义开立的结算账户,最低备付金限额和初始保证金金额均以资管产品的数量为单位计收,每只产品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均为15万元,管理人费用账户无需
缴纳。
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参见“二、
(一)证券公司申请开通基
金销售结算账户”。
以证券公司法人名义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可以预留一个自有性质银行账户以及多个(根据产品数量而定)产品托管户作为指定银行收款账户。
已经以产品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的证券公司如欲重新选择以法人名义为其所管理的全部产品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须首先选择一个产品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将其变更为法人名义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在完成已有产品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合并工作后(即将已有产品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合并至统一的资金账户下),将已有产品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予以销户,并不得再以新发行的
产品名义单独开立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
第二节商业银行申请开通结算业务一、商业银行申请开通托管人(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结算业务
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获得本公司总部有关批准其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的批文后,可按以下程序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申请开立托管人结算账户,用于其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的结算业务:
1、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以下文件:
(1)与公司总部签署的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复印件
(2)PROP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
(3)A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4)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
(5)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
(6)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预留收款账户申请表(非必须提供的文件):
(7)印鉴卡(一式三联)
(8)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
(9)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单向关联交收申请(自愿申请)
(10)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
包括:
①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关于核准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文复印件;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人公章)
③法人授权书。
上述文件填写的相关注意事项,参见一、
(一)“证券公司申请开通A股经纪及自营结算业务”。
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收款账户的收款人必须为该托管银行。
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分配相应结算账号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托管银行分配相应的
结算备付金账号、证券交收账号、结算保证金账号、交收价差保证金账号(如结算参与人为跨市场ETF代办券商或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以及PROP用户代码。
3、PROP系统安装及操作权限设置
托管银行向PROP支持维护厂商联系PROP购置及安装事宜,本公司为其开通PROP用户并设置相应业务权限后,托管银行内部再进行相关操作权限设置。
4、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的相关规定详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法律规则→清算与交收
→上海市场)。
5、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向银行发送结算账户开立通知。
托管银行在获准开通结算业务后,应妥善保管本公司交付的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及印鉴卡一联,以备查阅。
二、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申请新增托管产品(证券投资基金、社
保基金、企业年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1、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以下文件:
(1)A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①申请单位名称填写产品托管人名称+产品管理人名称+产品类别(基金、年金、社保组合、特定资产、集合资产、定向资产、保险产品等)
②需同时加盖托管银行公章及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2)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包括托管产品相关合同复印件(明确产品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主管部门对托管产品设立的核准文件等。
(3)共用结算路径申请及承诺。
包括:
①托管银行负责共用专用交易单元的各只产品的明细清算。
②共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清算的各只产品应指定或托管于该专用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分配相应结算账号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新增托管产品分配相
应的清算编号。
3、PROP系统安装及操作权限设置
如新增产品的管理人无PROP用户,则产品管理人需向本公司提交PROP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并向PROP支持维护厂商联系完成
PROP购置及安装事宜。
如其已有PROP用户,则本公司直接为托管银行和管理人开通其新增托管产品相应的PROP业务权限。
4、本公司完成相关结算业务开通手续后,向银行发送结算业务开通通知。
三、商业银行申请开通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结算业务
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参见“一、商业银行申请开通托管人结算业务”。
其中:
1、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中应包括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关于批准其QFII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
2、QFII及RQFII托管人只能以托管人名义开立一个指定收款账户。
3、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
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的相关规定详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法律规则→清算与交收
→上海市场)。
四、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开通上交所债券交易结算业务
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参见“一、商业银行申请开通托管人结算业务”。
其中,初始结算保证金20万元,从对应的债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取。
五、商业银行申请开通证券质押结算业务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参见“一、商业银行申请开通托管人结算业
务”。
其中:
1、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中应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关于核准该银行办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2、预留收款账户的收款人以及开户行必须是该银行;
3、对参与证券公司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如其已在相关交易所关闭纳入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则在向本公司出具确认函后
无需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如果其尚未闭纳入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则由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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