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节电服务合同零投入夏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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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节电服务合同零投入夏总
城市路灯改造
节能节电改造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
乙方:
丙方:
财政局
签约日期:
2009年月日
签约地点:
城市路灯改造
节能节电改造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格林莱(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财政局(以下简称丙方)
第一部分商业条款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甲方商丙方意见一致,对城市路灯改造一期工程项目,由甲方委托乙方以无极灯零投入租赁管理的形式承担城市路灯改造工程项目,所需无极灯、灯具由乙方负责提供,甲方负责灯具安装。
经甲乙双方共同采集有关数据,并在审慎、深入、细致的现场勘察、测试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城市路灯改造工程节能节电改造服务项目。
2.2、项目地点:
。
2.3、项目内容范围:
共对市政道路路灯(含亮化灯具)进行节能节电改造。
(详见附件一《城市路灯改造一期工程节电效益合同书》。
)
2.4、项目所在地的电价情况:
元/度,平均每天路灯照明时间为小时。
2.5、项目中的节电产品品牌定位:
格林莱高频无极灯。
2.6、项目实施的目的:
有效节约电能,降低地方财政支出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约定事项:
3.1、本合同以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本项目所需无极灯、灯具的采购及生产,备货期不超过40个工作日,即于年月日交货给甲方;甲方即开始无极灯灯具的安装,安装于年月日前完工。
3.2、乙方独享节电效益(投资回报)的起始日,为灯具安装完毕,即年
月日起。
乙方独享节电效益(投资回报)的截止日为年月日,共个整年。
年投资回报期满,乙方分享节电效益的权利即行消失。
3.3、本合同的无极灯、灯具在投资回报期内,即年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承诺给于免费维修、更换。
因第三方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极灯、灯具遭受损坏的,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
项目约定事项:
(1)本项目中原照明光源使用情况: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高压钠灯
400W
高压钠灯
250W
(2)本项目无极灯用灯情况: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格林莱无极灯
165W
格林莱无极灯
135W
无极灯技术数据如下:
型号
工作频率
(MHZ)
功率
(W)
电压范围
(V~)
功率因素
(PF)
色温
(k)
显色指数
(R.A)
平均寿命
(H)
GL-135
2.65
135
160~265
≥0.98
2700
≥80
60000
GL-165
2.65
165
160~265
≥0.98
2700
≥80
60000
3.5、节电率测试及确认
经按甲方指定路灯管理所规定的测试要求进行测定,本合同确定本项目节电率为,合同期内所有路段不再进行跟踪测试。
节电率确定的方法、认定依据、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详见甲乙丙三方共同签署确认的本合同之附件一《城市路灯改造工程节电效益合同书》规定内容。
4、项目投资回报周期、乙方投资回报的比例、金额及付款方式:
4.1、乙方独享节电效益(投资回报)的起始日,为无极灯灯具安装完毕之日起。
乙方独享节电效益(投资回报)的周期为无极灯灯具安装完毕之日起后的个整年内。
投资回报期年满,乙方分享节电效益的权利即行消失。
4.2、本合同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的乙方投资回报数额为:
4.2.1、乙方投资回报总额为签定本合同后的首年所节约电费,共元,按月收取:
每月收取人民币元;全部安装完毕前的具体款项回收事宜详见附件1.
4.2.2、从签定本合同后的第年开始,甲方、丙方即停止对乙方的投资回报,乙方投入的无极灯、灯具所有权即自然转为甲方所有。
4.3、丙方应在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独享节电效益(投资回报)起始日起的第一个整年,自每月七日内向乙方拨付上述4.2之规定数额之款项,直至本合同4.1条规定的乙方分享效益期限届满。
如果甲丙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比例的滞纳金,滞纳金按当月付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
4.4、丙方付款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支票、汇票、银行转账
账户名称:
帐号:
开户行:
5、甲方的权利:
5.1、在合同有效期内,在证据确凿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乙方认定后,甲方有权单方面或会同丙方共同终止本合同履行,并保留由此给甲方或丙方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权利:
5.1、以欺诈和隐瞒重大信息、数据等手段骗取甲方合同签定,项目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节电率节能指标的;
5.2、本合同所投资项目无极灯、灯具出现质量问题,不按合同进行维护,经甲方三次书面通知仍拒绝履行义务的;
5.3、不承诺、不认可在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投资回收期满后,其投入本项目的所有无极灯、灯具所有权自然归为甲方所有的;
5.4、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许可而单方面更换、毁损、回收其投入本项目的无极灯、灯具的;
5.5、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回收期满后,继续要求进行节电效益分享的;
6、甲方的责任、义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6.1、对乙方提交的改造方案,如无不当、不妥之处,应予七日内予以核准。
6.2、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包括无极灯灯具的安装,按期完成施工。
6.3、在合同有效期内,允许乙方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4、协调丙方确保按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时拨付乙方投资回报款项。
6.5、对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无极灯灯具的维护提供必要的协助。
6.6、协助乙方进行无极灯灯具的故障查询、排除。
6.7、将乙方投入本项目的全部无极灯、灯具纳入市政设施管理范围,享有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相等的技术、安全保障。
6.8、承担因甲方电网或使用不当导致的运行故障,而对乙方设备带来的损失。
6.9、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改变自己设备的运行工艺要求,由此带来的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节能效果,由甲方自负。
7、乙方的权利:
7.1、按时取得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回报款项。
7.2、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7.3、若甲方或丙方拒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履行,并有权追索由此给乙方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7.4、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乙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的损失,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
8、乙方的责任、义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8.1、负责项目投资,按期交付无极灯、灯具给甲方安装施工。
8.2、确保供货和合同3.4项目约定一致。
8.3、与甲方操作人员进行交流,使他们能够正确地安装、操作无极灯灯具。
8.4、定期和甲方沟通、了解项目的运行情况。
8.5、负责本项目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极灯、灯具的维护,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8.6、在维保期间,当甲方提出服务要求时,乙方可以提供电话技术支持,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可在规定时间内派人到现场进行解决。
9、丙方的义务、责任:
负责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比例向乙方支付节电效益款项。
10、节能设备的所有权:
10.1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丙方付清乙方全部应收款项之前,项目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10.2、甲丙方在按规定付给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即自然取得全部设备的所有权。
10.3、如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方严重违约,如拖延应付款项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滞纳金时,乙方仍享有设备的所有权。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
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
12、无极灯、灯具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无极灯、灯具的改进。
为了改善无极灯、灯具的运行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无极灯、灯具。
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2.2、无极灯、灯具的改动。
甲、乙单方如需对无极灯、灯具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
12.3、无极灯、灯具的拆除。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也不可以委托他人拆除无极灯、灯具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
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无极灯、灯具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12.4、上述无极灯、灯具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12.5、无极灯、灯具的意外损坏。
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甲方应采取措施积极履行相关责任认定和索赔义务。
12.6、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能对无极灯、灯具进行改造。
如果为提高节能效率,在合同有效期内,欲对无极灯、灯具进行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3、无极灯、灯具的停止运行/关闭:
13.1、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无极灯、灯具,甲方应至少提前10天通知乙方。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
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3.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无极灯、灯具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14、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4.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4.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运行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
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由此带来的损失。
14.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应分享款项。
14.4、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甲方应书面征得乙方认可,设备的大修如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5、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5.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丙三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5.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5.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
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
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
15.4、如果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破产、被关闭或撤消而导致本合同终止,乙方对破产清算的财产及资金享有第一位求偿权。
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取回所装无极灯、灯具。
16、合同项目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16.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目的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属无效。
16.2、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7、侵权和赔偿:
17.1、因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甲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甲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乙方同意对甲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
但乙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7.2、因甲方或甲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乙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乙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甲方同意对乙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
但因甲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7.3、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8、保密:
18.1、甲、乙、丙三方均应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对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向任何第四方保密,并应要求因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四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和履行完毕而终止,直至该商业秘密已成为公开信息。
18.2、如甲、乙、丙三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章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足额赔偿。
19、税费:
本合同涉及的相关税费事宜,均由乙方承担。
20、不可抗力:
20.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
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20.2、本合同仍然有效而延期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义务将中止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应终止合同。
20.3、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三方协商免除不能履行的条款,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余条款继续履行。
20.4、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1、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在裁决过程中,除三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裁决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2、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2.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一:
《城市路灯改造工程节电效益合同书》
附件二:
22.2、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者为准。
22.3、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2.4、甲、乙、丙三方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形式加盖公章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
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丙三方的收件地址。
22.5、本合同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本合同由三方授权代表于二○○八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格林莱财政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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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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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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