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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租赁合同范本
租赁合同最新版
甲方(出租方):
甲方(承租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甲方(出租方):
授权代表:
住所:
通讯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承租方:
授权代表:
住所:
通讯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本合同所载的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出租的房屋地址,乙方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具体位置详见附件一红线范围内的区域为其经营使用范围)。
2、乙方已对承租房屋进行了实地查看,并已对承租房屋及其周边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认可。
第二条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乙方经营使用,在经营期间,乙方保证遵守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甲方仅出租房屋作为乙方的经营场地,不对乙方的经营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
乙方开展经营活动以及经营项目、营业范围所需的营业执照、营业许可证或者其他需批准的手续(如果需要的话),乙方应自行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
3、乙方必须具备营业执照或经营所需的其他证照(如果需要的话)才能开业经营;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规定应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和范围,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和范围,乙方不得经营。
4、乙方超过营业执照、营业许可证许可范围,或者需经批准而未获得批准进行经营,或者违法经营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并将出租房屋收回。
5、若乙方要将承租房屋作为其法定注册地址,应当另行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2021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房屋租赁期限为年,自2021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3、在承租期届满前六个月,乙方可以向甲方发出续租的书面申请,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续租,若甲方同意的,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应的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
不论乙方是否向甲方发出续租的书面申请,甲方均有权在承租期届满前六个月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将承租房屋向未来的承租人介绍、展示,或对承租房屋进行必要和合理的维修工作(但不得妨碍乙方正常经营),乙方应予以配合。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
如乙方需要续租的,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等租赁条件均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按个月租金标准收取,即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甲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上述保证金的缴纳不影响乙方履行缴纳第一期租金的义务。
2、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若发生乙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其它费用时,甲方可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有关欠缴费用(包括违约金),并通知乙方。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的10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否则,视为违约。
4、若乙方在承租期间给甲方房屋和相关设备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维修和赔偿费用。
同时,乙方须在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否则,视为违约。
5、由于乙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及与合同不可分割的所有附件中约定的有关乙方应履行的义务,则甲方有权视情况扣除或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理。
6、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应在乙方将承租房屋如约归还甲方,并付清租金及其他费用后60天内,将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数退还乙方。
五第五条租金、租金交纳期限
1、租金标准:
首年:
202年月日至202年月日,每历月租金按每历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元,即元/月
次年:
202年月日至202年月日,每历月租金按每历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元,即元/月
第三年:
202年月日至202年月日,每历月租金按每历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元,即元/月
第四年:
202年月日至202年月日,每历月租金按每历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元,即元/月
第五年:
202年月日至202年月日,每历月租金按每历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元,即元/月
该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
2、租金应按如下期限及方式支付:
承租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日,乙方须缴纳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租金给甲方,共计¥元(大写元整);此后租金每一个季度为一期,每期租金须于前一期届满前一个月的20日至25日内足额缴纳。
乙方应在合同周期届满之日或之前,结清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
(2)乙方须在正式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向甲方足额缴纳第一期租金,如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付租金或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其他费用,乙方缴付租金或在合同项下应付的其他费用之日应为提交支票及其它银行付款凭证之日。
若实际到达甲方账户之金额与乙方所提交支票及其它银行付款凭证金额不相符,则以实际到达甲方账户之金额为准。
(4)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缴纳的租金后,开具相应票据给乙方。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之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及第一期租金合计为元(大写:
元整)。
第六条其他费用的交纳
(一)代收费用
1、水费:
□由公司(物业公司)统一收取代乙方向有关部门交纳,水费收取标准为元/方。
□由乙方自行交纳。
2、电费:
□乙方使用承租房屋的照明及其它耗电设施发生的室内用电费用及公摊电费由乙方自行负担,由公司(物业公司)统一收取代乙方向有关部门交纳,电费收取标准为元/度。
□由乙方自行交纳。
3、气费:
□乙方使用气费由乙方自行负担,由公司(物业公司)统一收取代乙方向有关部门交纳,气费收取标准为元/方。
□由乙方自行交纳。
4、垃圾处置费为元/月。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每月就收取水,电费,气费发出的账单及付款通知书次月5日内,将应付费用支付给公司(物业公司)。
(二)其他需乙方自行承担并缴纳的费用
1、在承租期内,乙方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
(其中包括乙方自己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并须遵守相关部门有关使用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的规定)
2、维修费:
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主体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逾期缴纳租金、其他费用或履约保证金
1、若乙方逾期未能缴纳租金、其他费用或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日,乙方需按所欠缴金额向甲方支付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付清应付租金、其他费用或履约保证金之日为止。
2、若非甲方原因,乙方逾期10天仍未能缴纳到期应付租金、其他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同时中止承租房屋之水电及中央空调等的供应。
在此情况下,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作为违约金处理。
若乙方尚未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履约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此外,甲方有权将承租房屋另行租予第三方,若甲方收取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发生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追索。
第八条物业管理及车位提供
本租赁物业由公司(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
第九条租赁期间的房屋装修及修缮
1、乙方在承租期内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但乙方应在开始进行装修之前,向公司(物业公司)办理装修手续,因装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装修手续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及其它要求以公司(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为准。
2、乙方装修承租房屋,不得破坏本物业的外观和内部结构、配套设施,并应严格遵从有关装修管理的规定,并服从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因乙方装修设计、施工、验收等涉及的消防安全及其它安全责任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3、装修所涉及的相关报批手续除物业管理公司初审外,其他须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也由乙方自行申报批准。
4、装修只能使用轻质材料、防火材料,易燃物需涂防火漆,窗帘、布料等必须使用防火布料,地毯需使用防火地毯,不得对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进行任何改动,不得在承重墙体、楼板开凿、打孔,装饰材料不能超过甲方要求及物业管理公司批准的楼层楼板的承重荷载(楼层楼板的承重荷载不得超过150KG每平方米),确保物业安全、统一要求、不得在本物业外设置任何广告。
5、乙方另需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由甲方协助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乙方负责。
6、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及环保要求,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7、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后,乙方的装修及修缮,甲方概不负责。
如乙方不再使用租赁房屋,乙方应将承租房屋恢复原状归还甲方(正常的损耗除外)。
8、其他未涉事项,以物业管理公司的装修管理规定为准。
第十条承租房屋的使用
1、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作为合法经营使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
因乙方违法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同时,一旦乙方有违规违法经营情形出现,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2、乙方有责任确保乙方雇员、访客及其它为乙方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装修工程)的任何第三方及其人员等都遵守涉及物业管理的装修规定和其他规定。
3、乙方应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妥善使用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及公用设施。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不定时就承租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4、严禁在承租房屋内或通道等集中堆积物品超过楼层负载重量,确保租赁物业承重、消防等安全。
5、乙方不得在房屋公共场所(过道、楼梯、电梯、外墙等)设置任何广告,确保租赁物业的整体美观、大方。
6、承租房屋内使用的电器产品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7、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物业进行违法的活动,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合法使用承租房屋,且不得发生下述行为:
(1)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带入物业内或做其它有害于物业安全的行为,否则,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此受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给甲方或其他租户带来或可能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物业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其它行为。
8、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作为商业用房使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
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9、甲方由于物业保养、卫生、防盗、防火、救护或其它物业管理上的需要,而要进入承租房屋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但遇紧急情况则除外。
10、为提升和确保租赁物业的整体形象,乙方确保其员工和访客进入租赁物业应着装整洁和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租赁物业管理人员有权禁止不符合着装规范人员进入租赁物业。
11、承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非承租房屋以外范围、公共区域走道或消防通道等。
如因特殊情况需占用的,乙方应提前24小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按甲方指定位置及时间摆放。
12、在承租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承租房屋的水电正常供应。
如因供水、供电部门影响或系统、线路、设施、设备正常维护需要或任何非甲方的原因所导致的水电供应中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结束时,若发生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支付包括承租费在内的各种费用的情况,则甲方除有权扣除乙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征收违约金、解除合同、中止向乙方提供水、电、空调等的供应以外,还有权采取扣押乙方留置在甲方场地中的物品以敦促乙方缴清欠款的措施,若乙方仍不能缴清欠款,则乙方同意甲方以甲方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该被留置物品以抵偿欠款,若不足抵偿,甲方保留追偿权。
14、未尽事宜,以物业管理公司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承租房屋的归还
1、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或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在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或期满终止之日起2日内搬离并归还甲方。
2、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将承租房屋恢复原状归还甲方(正常的损耗除外)。
除非乙方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甲方确认乙方对承租房屋所作的任何添加、修改可以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时保持该状态,则乙方所负有使承租房屋恢复原状的义务不能免除。
若乙方未能履行该义务,且双方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之前5日内未能协商一致,甲方为使承租房屋恢复原状(正常的损耗除外)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该费用甲方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不足以支付,乙方还需另行支付。
3、承租房屋归还给甲方后,乙方遗留在承租房屋的所有物品、设施、设备(若有的话),将被视为乙方已自动放弃对该等物品、设施及设备的所有权,甲方可自由处理,对此,乙方及其相关第三方均不得对甲方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
4、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之日,若乙方仍未能将承租房屋及时归还给甲方,则从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之日起到承租房屋被甲方实际收回之日止,乙方除了应按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之日租金标准的1.5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外,乙方还应就甲方就此发生的其他可证实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对装饰物的处理
除非甲方另有书面同意,乙方归还承租房屋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收回承租房屋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买就承租房屋进行的内装修或装饰及其附属物,也不得要求偿还因装修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也不得要求收买承租房屋内属于乙方添置的各种设施和设备,更不得要求支付因搬运、撤离或拆除等发生的费用等。
第十三条维修保养
1、房屋的内部主体结构及中央空调主控系统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该维修保养由甲方进行并承担费用,但乙方需无条件予以配合。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等乙方原因,致使承租房屋的内部结构或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等造成的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承租房屋的内部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4、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四条转租、转让和交换
1、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可将本承租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但乙方必须保证,房屋使用性质、租赁条件等不因转租而有所变更,转租人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完善租赁手续,乙方对上述事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在承租期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进行任何下列行为:
(1)将合同项下的承租权变相转让或用于设定抵押担保等。
(2)与第三者共同使用承租房屋。
(3)在承租房屋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3、若乙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若乙方逾期未能自行纠正,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及中止承租房屋之水电及中央空调等的供应。
在此情况下,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作为违约金处理。
若乙方尚未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履约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此外,甲方有权将承租房屋另行租予第三方,若甲方收取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发生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追索。
4、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该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承租,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转让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人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十五条甲方免责条款
1、甲方将不对非因甲方的疏忽或过错而导致的包括以下事件在内的各类事件所引致的任何后果向乙方(包括乙方的雇员、访客及顾客等)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
(1)物业(包括承租房屋)内机电系统、电梯、扶梯、供排水、煤气等系统的泄漏、故障或操作失灵。
(2)物业(包括承租房屋)内任何地方发生烟火、水渍或漏水或漏电。
(3)承租房屋高层单元丢下(跌落)之烟蒂、玻璃片等杂物。
(4)承租房屋内财产的失窃或遭受破坏。
(5)其它超出甲方管理范围或在甲方合理的控制、采取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因将物业其它部分出租与他人及意外事件引发的任何损失及人员伤亡。
2、除非因为甲方的疏忽或过错引致的后果,乙方保证免除甲方对乙方(包括乙方的雇员、访客及顾客等)或任何第三方因上述事件而蒙受的一切损失及伤害的赔偿责任。
3、甲方可在承租房屋以外的物业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维修、改建、装修工程。
上述工程若需封闭或更改公共通道,乙方不应以此类工程及其后果对乙方产生干扰或不便为由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甲方对乙方承租房屋以外的物业范围进行上述工程前,应事先给予乙方合理的书面通知,并尽可能减少对承租房屋可能产生的干扰及不便。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1、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因乙方责任造成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尚未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履约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此外,乙方需按未履行的租期租金和其他费用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甲方责任造成终止协议,甲方应退还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已预缴未发生的租金。
2、本合同将因下述任何一事件发生而终止:
(1)承租期届满。
(2)在承租期内,因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出现而致使本合同无法或不能继续履行。
(3)在承租期内,若乙方在本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而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4)在承租期内,若乙方发生清算、解散、破产或信用状态之重大变化时或乙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已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
此外,若甲方扣留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追索。
(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本合同不得提前解除或终止。
第十七条保险
1、双方同意由乙方负责办理本房屋的意外商业保险(如火灾)事宜,并承担保险费用,保险受益人为甲、乙双方。
保险范围包括:
甲方拥有产权的本房屋、设施、家具、办公用品和电器;乙方拥有的家具、办公用品和电器设备。
若因发生意外情况如火灾等造成双方的财产损失,由双方共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获赔偿金按照保险合同中所保险的内容由双方分享。
如乙方不投保意外商业保险,发生诸如火灾之类的意外情况,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及第三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应就承租房屋范围内所发生的任何第三者财产及人身伤亡责任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等,第三者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共同商定,保险期应至少不短于承租期,保险合同中应注明甲方为物业之物业主和其中被保险人之一。
3、若乙方在承租房屋范围内发生任何导致甲方及其人员的财产及人身伤亡事件,甲方根据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从保险公司获得(或不能获得)的保险金不足以(或不能)赔偿甲方或其人员的实际损失,而该损失又为乙方过错所造成,则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要求索赔。
第十八条保密条款
1、各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漏上述信息。
2、乙方将严格遵守本合同中的一切条款,并遵从合同精神,严守商业秘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租金、履约保证金等条款)。
若有任何人持有本合同复印件,并以此向甲方要求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水平,即视为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按月租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
乙方同意若该承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办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贷款或资产处置而需要乙方配合出具相关手续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公证
1、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公证后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乙方同意甲方持本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如甲方的租金、保证金及相关费用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得到足额清偿以及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或期满终止时乙方未将承租房屋按时搬离腾空,甲方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无条件同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权益的转让
乙方确认放弃优先购买该租赁标的的权利,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间或续租期内出售或转让该物业与第三人,届时本合同将继续有效,乙方将认可该第三人为本合同的出租人,乙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乙方同意如果甲方出售或转让其对租赁标的的权益,甲方出售或转让之后不再在本租赁合同(包括租赁合同的任何修订或修改或本租赁合同的任何续约或展期)项下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进场接铺、装修及开始营业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进场接铺并装修;
开业日期:
年月日。
乙方须按合同约定进场接铺、装修及开业,否则甲方可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该商铺,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甲方将不予退还。
如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该保证金,甲方有权就差额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物业布置
甲方享有对商铺所在整体物业内外表面及室内空间、户外公共区域进行收益的权利,有权在商铺所在整体物业内外设置、安排、更换招牌、布告、招贴及广告装置、开展广场活动并获取收益。
第二十四条商业推广
乙方应尽力配合出租人对商铺所在整体物业进行的推广或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举办的大型活动、室内推广活动、积分活动、展览、展示、抽奖、表演、赠品、赠券等,接受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对活动现场的管理,但甲方应将其推广活动提前通知乙方,但具体推广内容由甲方确定。
第二十五广告宣传
乙方在租赁标的内、外的所有布置包括广告宣传、灯箱、招牌标记、装
饰、旗帜、海报等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完全符合甲方或政府管理机构的指定规格,以保持甲方物业的良好声誉和对外统一的风格。
乙方接受并积极响应、配合及参加甲方或甲方之授权人组织的各类宣传推广活动(包括室内外活动),接受甲方或甲方之授权人对活动现场的管理。
乙方可(有偿)使用位于其租赁标的上方由甲方指定、预留的广告牌,但仅限于宣传其租赁标的之产品、服务及公司名称;广告牌由甲方或甲方之授权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广告招牌的相关内容需乙方自行报批。
公共部位及租赁标的外的指示标牌由甲方或甲方之授权人统一设计、制作、安装,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凡因在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解决不成时,在任何情况下,未办理公证或公证后不能得到强制执行的,双方同意选择依法向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其他
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2、本合同内的一切条款均为可分割及独立条款,故此任何条款的无效性、不合法性或无强制性,不应影响其他任何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强制性。
3、乙方同意公司(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物业公司)制订的《管理公约》、《装修管理规定》等关于物业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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