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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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5篇
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5篇
(篇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xx〕55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xx〕12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专项行动从xx年8月18日开始至xx年8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xx年8月18日至9月20日)。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健全完善联动机制,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加强舆论宣传,为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整治阶段(xx年9月21日至xx年7月31日)。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三)总结完善阶段(xx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系统总结有关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
自xx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详见附件),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超限检测站,以三轴及以上货车为重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
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
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罚款.记分处罚时,应以附件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
(三)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四)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
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五)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工作方案,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并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要积极争取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检测设备,同步实施重量和外廓尺寸检测。
(六)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公路站点近期发生的车辆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突出违法行为登记台账。
在此基础上,要会同公安部门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从严查处和打击;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迅速成立由有关负责同志牵头,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警种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配合事项和工作流程,迅速开展专项整治。
已经开展整治的地区,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根据本方案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地整治方案,继续巩固并不断扩大整治成果。
(二)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检查督导。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和统一执法标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卸载.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固化协作措施,完善长效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实践情况,进一步深化两部门路警联勤联动机制,健全完善货车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推动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加强和创新公路执法管理,着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精心策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形式进行集中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重点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加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解读,充分认识调整和规范治超标准的重要意义。
要利用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突出违法行为。
深入货运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引导货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货车驾驶人,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关注本地区工作进展,出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政府报告予以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抄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
专项行动期间,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务必于xx年9月10日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报送工作总结
。
(篇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xx〕55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xx〕12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专项行动从xx年8月18日开始至xx年8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xx年8月18日至9月20日)。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健全完善联动机制,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加强舆论宣传,为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整治阶段(xx年9月21日至xx年7月31日)。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三)总结完善阶段(xx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系统总结有关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
自xx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详见附件),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超限检测站,以三轴及以上货车为重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
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
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罚款.记分处罚时,应以附件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
(三)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四)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
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五)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工作方案,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并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要积极争取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检测设备,同步实施重量和外廓尺寸检测。
(六)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公路站点近期发生的车辆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突出违法行为登记台账。
在此基础上,要会同公安部门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从严查处和打击;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迅速成立由有关负责同志牵头,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警种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配合事项和工作流程,迅速开展专项整治。
已经开展整治的地区,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根据本方案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地整治方案,继续巩固并不断扩大整治成果。
(二)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检查督导。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和统一执法标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卸载.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固化协作措施,完善长效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实践情况,进一步深化两部门路警联勤联动机制,健全完善货车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推动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加强和创新公路执法管理,着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精心策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形式进行集中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重点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加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解读,充分认识调整和规范治超标准的重要意义。
要利用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突出违法行为。
深入货运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引导货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货车驾驶人,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关注本地区工作进展,出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政府报告予以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抄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
专项行动期间,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务必于xx年9月10日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报送工作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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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xx〕55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xx〕12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专项行动从xx年8月18日开始至xx年8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xx年8月18日至9月20日)。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健全完善联动机制,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加强舆论宣传,为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整治阶段(xx年9月21日至xx年7月31日)。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三)总结完善阶段(xx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系统总结有关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
自xx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详见附件),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超限检测站,以三轴及以上货车为重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
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
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罚款.记分处罚时,应以附件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
(三)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四)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
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五)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工作方案,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并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要积极争取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检测设备,同步实施重量和外廓尺寸检测。
(六)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公路站点近期发生的车辆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突出违法行为登记台账。
在此基础上,要会同公安部门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从严查处和打击;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迅速成立由有关负责同志牵头,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警种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配合事项和工作流程,迅速开展专项整治。
已经开展整治的地区,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根据本方案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地整治方案,继续巩固并不断扩大整治成果。
(二)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检查督导。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和统一执法标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随意提高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卸载.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固化协作措施,完善长效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实践情况,进一步深化两部门路警联勤联动机制,健全完善货车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推动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加强和创新公路执法管理,着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精心策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形式进行集中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重点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加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解读,充分认识调整和规范治超标准的重要意义。
要利用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突出违法行为。
深入货运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引导货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货车驾驶人,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关注本地区工作进展,出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政府报告予以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抄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
专项行动期间,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务必于xx年9月10日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报送工作总结
。
(篇四)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车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按照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县政府决定自xx年9月19日—xx年8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此次专项行动从xx年9月19日开始至xx年8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xx年9月19日至9月20日)。
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健全完善联动机制,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加强舆论宣传,为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整治阶段(xx年9月21日至xx年7月31日)。
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三)总结完善阶段(xx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系统总结有关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
自xx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专项行动期间,县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超限检测站,以三轴及以上货车为重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每执法班次必须有公安交警.路政执法人员共同组成。
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
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罚款.记分处罚时,应以附件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
未消除违法状态.未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积分的,超限检测站不得放行车辆。
运输不可卸载.分装(超限检测站不具备专用装卸设备)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对违法运输驾驶人进行处罚.记分,并按规定对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等违法信息进行调查取证和登记,将相关信息分别抄告具有管辖职能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对擅自运输不可解体物品或车证不符的超限超载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水泥厂.物流企业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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