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1secre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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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1secre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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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1secret
一、合同条件
1、一般规定
1.1定义
a.业主:
b.设计师:
c.监理师:
d.业主方:
指业主或设计师或监理师
e.承包商:
根据本合同文件承包实施本项目的单位
f.材料供应商:
在本承包范围内,业主确认为本项目提供物资、材料、设备等服务项目的单位。
g.独立专项承包单位:
指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从事专项工程施工的单位。
这些专项工程是与本项目相关的或构成本项目的辅助部分,可能会随时到现场实施。
1.2工程概况
a.工程名称:
b.工程地点:
c.建筑面积:
-------m2
d.建筑用途:
1.3合同文件法律依据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文件优先次序:
a.合同签约书
d.签约前往来函件及补充文件
g.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h.技术规范
i.合同施工图纸及变更
j.工程量清单
双方签订“合同签约书”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最优先解释适用。
1.5本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应可互相阐释,原则上是一致的。
业主认为承包商已全面审查了合同文件,并得到认可。
如果承包商发现合同文件各部分之间有歧异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指明歧异事项,而业主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书面指示出合同文件中歧异的哪一部分应被采用,但此类指示不同于业主要求的变更,承包商无权提出有关工期和费用上的任何索赔或补偿。
1.6承包商已经认真视察了工程现场,熟悉了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确定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等状况,以及作贮存和施工用的空间、临时设施范围、施工人员、材料等进出、起卸方位,取得了一切可能影响其承包造价、工期的资料。
承包商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承包商理解工地上会有其他施工单位作业,不会独占工作面和工作空间以及施工现场,理解交叉施工对工期的影响,亦理解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可能的影响或限制,承包商确认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价款或结算依据的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
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不予增加费用。
承包商保证在上述工期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具备国家规定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竣工交付甲方。
承包商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情况,不得因此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
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商不会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而向业主作出额外的付款或延长竣工期限的索赔。
2.业主权限
2.1对于承包商在施工阶段一切违背合同文件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业主方有权就该行为的有关事项书面发出通知。
如承包商在接获业主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后五天内仍未遵照执行时,则业主方有权直接聘请其他承包人执行该书面通知所需的任何工作,由此聘请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业主可作为债务向承包商索还或在根据合同文件应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而无需承包商同意,并支付给执行者。
2.2承包商在收到业主发出的书面通知时,承包商应即刻确认并遵从。
同时,可以要求业主书面指出通知中有关事项的条文依据,承包商认为业主总代表通知不合理,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向业主总代表提出修改通知的书面报告,业主总代表在收到承包商报告后48小时内作出修改通知或继续执行原通知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
在紧急情况下,业主总代表要求承包商立即执行的通知或承包商虽有异议,但业主总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通知,承包商应予执行。
因通知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3业主的所有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加盖公章或业主总代表签字(涉及增加价款、费用或延长工期或给予承包商赔偿、补偿的事宜,必须加盖业主公章方为有效),任何口述通知不应立即生效。
但如业主总代表迫于时间紧急,而先发出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商应于业主总代表发出口头通知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业主总代表在承包商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24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通知已被确认。
2.4业主应负责的工作如下:
a.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只作为承包商之参考,资料的准确性业主不予承担。
b.负责办理应由业主负责的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准和临时用地、占道的申报批准手续。
c.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保证三通一平。
d.组织承包商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一起进行图纸会审,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商进行设
计交底。
e.协调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具体由承包商负责。
2.5业主享有全部工程竣工前提前使用的权利。
业主保留当全部工程完成之前进入可使用工程部分的权利。
下列情况均不视为业主已接收工程或承包商已交付,并不应视为违反任何合同条件,承包商不应为业主行使该项权利要求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期限,并应当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责任.使用时造成的建筑物破坏,承包商不负任何责任。
(1)甲方在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前临时使用已完工程的;
(2)经甲方许可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2.6业主方及其施工代表有监督承包商施工过程的权利,有权随时检查承包商的施工。
2.7业主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8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业主方代表均应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承包商为本工程设置的加工棚、仓库或其他地方。
业主有权组织客户到工程现场参观,承包商应积极配合并保证客户安全(因不服从承包商现场安全指挥的除外)。
2.9承包商逾期履行任何一阶段工期,或业主认为竣工日明显地变得不能遵守,业主可要求对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位优先完成而无需增加费用。
承包商须无偿地对剩余工作无延误地遵从业主指示。
3.承包商职责
3.1一般义务
(1)按照并根据本合同条件、完成施工合同图纸(含修改图纸、变更单等)以及工程量清单和本合同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手续、施工及保修,同时全面负责工程施工现场协调管理,在各方面令业主满意,并应在各方面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对属于本工程而非本合同文件承包范围的项目,业主在另行支付合理费用的基础上,承
包商须接受该工程项目的承包。
(3)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认真审图,对设计中出现的错、漏、不合理及专业图纸之间矛盾的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施工前7日前向业主及监理方书面报告,并根据业主的指令执行。
为避免可能出现的上下水、强弱电、暖通等项目管网布置时相互矛盾,承包商应当在施工前作好上述各专业工程的联合技术交底,并现场放样,经业主书面认可后方可施工。
由于承包商审图不细或忽略,未发现设计错、漏、不合理及专业图纸之间矛盾或虽发现但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继续施工造成工程返工及修补、工程量增加的一切费用及工期延误等,由承包商负责。
(4)承包商所承包的工程必须满足国家各政府部门对其相应的有关规范要求,设计师的设计
要求和业主的使用要求。
(5)承包商对本工程实行协调管理和总进度控制。
全面负责整个工程的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施工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等施工管理工作,及时向业主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施工报告,其中月度工程计划及统计报表在每月25日前提交,并作为结算进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6)承包商承包范围内已竣工工程在交付业主之前,承包商须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无论是否承包商原因,均由承包商先予以修复,承包商在修复后可自行向造成损坏方追偿。
此外,承包商有责任保护甲方分包的独立专项工程的成品。
甲方分包单位所施工完成的部位应与主体承包商有明确的交接手续,主体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进行交接,交接后的成品保护,因保护不善而造成的丢失、破坏等损失由主体承包商负责,费用含在主体承包商的配合费内。
(7)按工程需要维修施工需用的照明、围墙和警卫等并承担人工费用。
除厂区大门及业主仓库的警卫由业主方负责外,其他地方的警卫由承包商负责。
如承包商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8)承包商必须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及邻近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保护工作;基坑的降排水工作。
(9)承包商必须在收到全部施工图纸后一周内向业主提交三套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其中二套为书面,一套为包含全部内容的以光盘形式的电子版本),并及时按甲方、监理的意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商呈报的一切技术联系单及施工方案,由承包商承担责任,业主、监理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商的责任。
(10)开工前,承包商须依据惠州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报批所有应由承包商办理的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如有疏忽,一切经济和工期上的损失由承包商负责。
任何因此造成的业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承包商均应赔偿。
(11)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业主各项工程管理规定,此外还包括施工过程中下发的有关工程管理规定。
(12)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灰尘、噪音(包括夜间施工)的环保规定,并承担因违反相关规定的罚款。
如因施工而引起周边居民异议的,由承包商负责解决,且不得影响工期,解决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13)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应在相关节点(如防白蚁,防雷验收等)提前10天通知业主要办事项。
(14)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方应按发包方所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每月的25日向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递交下一月度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本月度已完成工程量进度统计报表和安全事故报告,每周要有周计划进度表。
(15)负责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的汇集、整理工作,并组织完成单位工程的验收、移交工作。
(16)接受发包方管理人员和设计师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因此产生损坏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7)往来文件承包方必须无条件的签收,如对签收的文件内容有异议,则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承包方同意,并无条件执行。
(18)承包方对工程例会或工程专项会议上提出的决议、要求如有异议,须在会上提出并协商
解决,否则视为承包方同意,会后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在会议纪要签收后提出,否则承包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9)特殊情况下,对于发包方或监理的指令(含口头指令),包括工程变更、技术方案、施工措施等,承包方应先执行后商讨价格的方式(此类方式产生时,价格确认方法按本合同5.9款执行)。
(20)承包商必须为发包方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提供便利条件,提供发包方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并派人参加计量。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由发包方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自行进行,计量结果仍然有效,经签字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防盗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商全权负责上述责任的范围为项目所在地块范围的发包方所有围护等及承包方的生活区、施工区等,承包方承担上述相关内容的所有费用。
(22)己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竣工验收前,成品保护及各分包单位的成品保护由本合同承包方总负责管理,费用由承包方、各分包商各自承担。
(23)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及垃圾处理的要求:
承包方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要求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内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若承包方违反该项规定,所引起的一切罚款等费用由承包方支付,包括由此造成的对发包方的罚款金额。
(24)双方约定承包商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自行处理或应发包方要求处理因工程施工而发生的与周围居民或各有关部门的矛盾,因承包商原因,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②保护好施工现场内承包方接收的发包方的财产以及施工现场内的所有设备、材料,如这些财产发生损失,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承包方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
③配合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
④承包方在进场前和施工开始前,有责任仔细研究施工图纸、技术说明等,并对其中明显违反规范的疏漏、缺失和错误,要求发包方及设计单位做出相应更正,以避免造成工程缺陷和返工损失。
(25)与其他专业承包商的配合:
承包商必须与业主聘请的其他专业承包商(以下简称其他承包商)紧密联系,积极配合,如因协调不够而造成损失或费用,业主将不予承担.,具体联系和配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①提供合适的存储区域,供存放送至工地地材料:
②提供临时供电、供水接口及卫生设施、设备;
③提供现有可使用的垂直.水平运输或其他装运设备和脚手架.
负责对其他承包商完成的已经业主会同监理对其他承包商验收的工程内容进行必要的保护。
门窗工程的灌浆、抹灰等。
承包商应配合业主安排业主指定的其他分包商的住宿。
(26)承包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驻工地管理人员的名单(见附名单表)
不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发包方及监理方建议撤换的人员除外。
(27)农民工工资发放后,承包方每月提供农民工资单的表格复印件给发包方存档,以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
如承包方未按时发放民工工资,发包方将在支付的工程款时按20%比例扣留,由发包方统一支付给承包方相关主管部门(承包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同意支付给承包方的除外)。
如因承包商原因而出现农民工到相关部门索讨结欠工资,承包商应全权全责处理,
发包方有权对承包商处以1~2万元/次的罚款,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该事件处理完毕。
(28)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必须在使用、开挖任何现有设施前向监理单位提出申报,由监理单位会同业主、基础设施承包商共同深入检查现场商议,并做好文字、图片等形式的原始纪录,经总监书面批准后方可占用开挖,如以上行为对现有设施造成损坏的,均由承包商自费修复。
(29)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发包方的所有关于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属承包商责任范围内的,承包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有关责任及费用。
(30)除业主原因外,因承包商施工引起的所有政府性罚款均有承包方承担,并负责消除由此对发包方全部不良影响。
重大事件业主将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对承包商处以违约金。
(31)业主将已有的现场临施交付后,承包方将全面接管,业主只负责原临施安装单位的协调工作,其他均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
对于现场已有临时设施在承包方进场后由承包方负责维护,防止大风、暴雨或施工等原因造成损坏。
任何临时设施的责任在交付后均由承包商承担,不论是否因为原搭建造成,承包人有义务在接收后消除隐患。
(32)承包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竣工后,遇有争议、矛盾,承包方应委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不得超过3人)在双方约定地点协商解决。
承包方应加强对职工的管理、教育,承包方的职工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发包方办公、生活、经营场所,干扰发包方正常的办公、生活。
否则,视情节轻重,承包方同意给予业主2~5万元的经济补偿,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对于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33)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承包方必须委派专人负责处理因施工造成的缺陷修复事宜。
(34)监理是业主的代表,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要积极配合,对监理提出的问题有异议的,要及时同业主、监理沟通解决,不得不作为或乱作为。
(35)严格控制材料的浪费,做到工地没有人为浪费的废弃钢材,砌块,混凝土等
(36)承包方不得对业主方人员行贿,若发现,业主有权取消合同,并处以50万元罚款。
4.工程内容
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程:
(1)总平面图中的厂房1#、2#,研发中心楼,宿舍1#、2#,饭堂等工程的施工包工,具体施工内容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以图纸为准含工程变更部分,工程变更导致的工作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及费用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a.施工图所有的全部主体、主体附属建筑(化粪池,屋顶建筑物等)的土建,水电安装施工(含防雷),一次性内外装修(依施工图所标示)
b.施工图中建筑物四周散水,隔热,防水等工程
c.施工所需的机械,仪器,操作工具,模板,方条,龙门架,内外钢脚手架,安全网,铁钉铁线等(含建筑主体主要材料以外的附材附料)。
d.施工中使用的主道路采用设计图纸道路,由业主负责;从主道到施工场地的零时道路由承包方负责。
钢筋加工场由承包方负责
e.建筑施工中临时用水用电安装--安装人工及材料由承包方负责。
f.双方协商的其它工程。
(2).对业主指定的下列项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协调管理并提供配合(下列配合项目不一定会发生,但如发生,承包商应予无条件做好配合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总价中)。
(一)、单体内配合项目:
l、内装修工程
2、建筑物的不锈钢工程,幕墙工程,门窗工程,基础承台以下工程
3、通风、空调工程
4、消防(水、电)系统;
5、电梯安装工程:
(二)、单体外配合项目:
1、室外水电管网工程
2、室外景观环境工程;
3、智能化系统工程(图纸范围中的预埋管线由承包商施工)
4、煤气内、外系统工程;
5、道路,围墙,门卫室,配电房,地下消防水池,污水处理池(按标准水池报价)等建筑的施工;
6、有线电视工程,泛光照明工程;
7、场地的平整,施工中土石方清运;
(三)、其它零星工程。
承包商应给予各指定分包单位、指定供应商及独立专项承包单位提供现场上的相应配合、协调,包括(且不限于)现场堆放材料;水电供应(费用由分包负责);提供及验测所有基准点:
各种临时设施的使用;现场消防及安全设施;完成其他甲方分包机电安装工程的管线穿越楼板、墙体的堵洞修补和填缝;现场保安及其它所需工作等,以便所有分包人的施工进度能在承包合同指定的竣工期(或本合同规定取得延长期)内完成工程合同。
承包商将负责协助业主协调、监督各分包人的工程施工。
5.承包金额及工期
本合同总承包金额为人民币:
(¥),
总金额以双方确定的面积及单价(如下表)而来,不得变更。
完工日期为最终竣工日期。
建设工期及造价表
建筑名称
完工日期
面积(平方米)
单价(元/平方米)
金额(元)
厂房1#,2#
1#:
2011-07-30
2#:
2011-07-30
52450
250
250
宿舍1#,2#
2011-07-30
18496
280
饭堂
2011-07-30
7944
250
研发中心
2011-07-30
8455
280
总价(元)
5.1合同金额应被确认为己达到合同文件所说明和规定的工程质量和数量要求(不含税)。
5.2承包金额所对应的工程内容及数量是以图纸(含已有变更但工作量没增加部分)所描述的全部内容为准,应以完成图纸约定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的总金额。
5.3合同单价及费率等不会因人工、机械及辅助材料费用、税率及政府收费等的升降而调整,
亦不会因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而调整,除已约定外。
5.4所有数量,其准确性已经双方确认无误。
若按设计图纸(含已有变更)施工所发生的实际工程数量与原本投标数量有所增减,则数量不再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也不会调整,工期亦不会调整。
所有工程内容,其完整性已经双方确认无误,若按设计图纸(含已有变更)施工发生的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内容,结算时不再增加工程造价,其工程费用被认为已含在其他工程内容中。
5.5本工程范围内所有工程必须使用全新模板进场,周转使用,模板套数应保证施工工期需求。
若工期受到影响,承包商应负全部责任。
5.6合同金额包括承包商为按时完成工期所做的一切赶工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5.7施工方案的任何内容均应列入总价中(如穿墙螺栓、多层钢筋支架、垫铁、砼垫块、马凳筋等),结算不再调整。
5.8工程承包金额以业主最终审核的工程结算为准。
其中:
工程竣工结算时,所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已有相同子目按报价结算,无相同子目的按双方协商价结算。
5.9.安全保险、工人工资保证金包工部分(金额:
---)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承担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从其前期工程款中按20%的比率扣除,扣足为止,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退回业主的相关工人工资保证金后一个月内返还),材料二次运输费、垂直运输费、设备进退场费等已在总价中包含,混凝土泵送费,材料检测费、工程验收费由业主负责.
6.工程现场监督与管理
6.1承包商须派遣具有资格的工程现场总代表和管理人员常驻工程现场。
全面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和协调各工种、各分包单位的纠纷。
所有业主向该总代表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均应被确认为已发给了承包商。
6.2另规定:
a.承包商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送交业主方,业主方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为业主收到该文件,但并不视为业主认可或接受文件内容。
如业主方在规定期限内不作答复,按本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b.承包方按业主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
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业主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业主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业主,由业主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商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本项目相关技术资料
7.1本工程合同图纸系被确认的符合国家规范施工图要求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单。
7.2业主应根据施工进度及合同要求,及时向承包商免费提供其承包内容的施工图八套(先期四套,竣工验收后再发四套用来制作竣工图),使其能按照合同文件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
7.3承包商须严格按照施工图所显示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所有因对施工图的误解或疏忽引致的施工错误而造成的损失,返工等,其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且不得因此延长竣工期限。
7.4承包商应有义务及时向业主书面提出就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疏漏缺陷或尺寸、标高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尺寸有差异等意见;若该类意见属实,报请业主及设计师确认后,承包商应按业主书面指示进行施工。
7.5承包商在按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与合同文件的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时,若发现业主所提供的资料不足,例如施工中所需的非标准节点图,承包商必须立即书面指明资料不足的情况,并提交给业主,以供审核。
此种情况下,承包商只有当接获了业主或设计师书面意见后,才视作其为可进行施工的最终指示。
如业主要求,承包商负责施工图深化设计,则相应设计文件也需设计师签字认可。
承包商未书面指明资料不足的,视为资料无问题,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8.临时设施
8.1现场所需的生产用水、电接驳点由业主负责提供至红线范围内,红线范围内建筑施工中用水用电、生活用电用水费用及材料由承包商负责。
8.2照明及电力
8.2.1.承包商临时用电方案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并经业主及监理确认。
8.2.2.承包商应无条件的为业主发包的分包商进入现场施工提供临时用电接驳点,分包商按承包商规定自行接管线。
8.2.3.承包商应维护夜间现场的照明及楼内的临时照明,以保证分包单位正常施工需要及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8.2.5.对业主提供的电源及设施有维护及保修的义务,不能因临时停电等原因而要求工程延期。
8.2.6.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供电设备、材料有看管的义务,直至交还至业主指定位置、经业主验收接收为止,承包商对所发生的损毁、丢失有赔偿的责任。
8.3临时道路
承包商须修筑一切必须的临时道路及走道,达到有充分的通道到达工地或在工地内,并在本合同完成后,修复被损坏或受影响的场地及工程至业主满意。
临时道路及走道的布置须经业主批准。
业主可发出关于布置和修筑临时道路的指示,承包商须遵从此等指示而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8.4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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