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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高证
建筑登高架设人员作业安全与监察(2009-06-1113:
35:
03)转载标签:
登高脚手架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架子工防护区教育分类:
特种作业
建筑登高架设人员作业安全与监察(2009-06-1113: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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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高脚手架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架子工防护区教育分类:
特种作业
一、登高架设作业有关安全规程、规定
1.对架子工的一般要求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中对架子工的基本条件及安全技术培训要求都有明确规定:
(1)基本条件
a·年满18周岁;
b·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病及防碍登高架设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c·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a·基础知识。
包括:
(力学基本知识;
(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
(r)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有关安全的一般规定;
(登高架设作业中设施与电气线路的安全距离及安全防护区;
(触电急救与现场救护;
(典型事故安全分析。
b·架子工作业基本知识。
包括:
(脚手架的基本要求;
(脚手架材料的种类、规格及材质要求;
(r)绑扎材料和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强度要求、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安全网的选择、搭设、拆除和管理;
(各类脚手架的适用范围、构造、架设、拆除及安全措施;
(脚手架的检查、验收、维护和管理。
(3)架子工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a·各类脚手架及防护装置的搭设和拆除;
b·脚手架材料、绑扎材料及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和功能的辩识;
c·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
d·其它与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有关的标准、规定有GBJ-8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
2.对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的一般规定
(1)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是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以及其他不适合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者衣着要灵便,禁止穿高跟鞋、拖鞋、易滑和带钉的鞋;
(3)高处作业前不准喝酒,不准在作业中挑逗、玩闹、聊天、开玩笑,不准撒手传递工具、材料和其它物品;
(4)高处作业时,发生碰、砸、撞、挤、划等伤害时,不论伤势轻重,应马上停止作业,由其它人员将其护送下来,稳定思想,找出原因,采取措施后再进行作业;
(5)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大雨和大雪天气下应暂停作业,雨雪后上架操作要有防滑措施;脚手架要求有防雷、防电设施;
(6)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弦上、支撑、桁条、挑架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7)高处作业人员上下,应走专用通道,不得攀登脚手架或乘坐龙门架吊篮上下;
(8)在无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9)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应放入工具袋里,大型工具应放在稳妥地方,防止掉下来伤人;
(10)严格控制使用荷载,确保有较大的安全储备。
一般均布荷载不得超过2648牛;在脚手架上堆砖,只允许单行侧摆三层,对于桥式和吊、挂、挑等脚手架的控制荷载,应通过试验和计算确定;
(11)在交叉作业的场所,要采取隔离措施。
正在施工的出入通道口,要架设防护棚;
(12)里脚手施工时,应在建筑物四周支挂适当宽度的安全网;
(13)凡是在无女儿墙的屋面上施工时,必须设防护栏杆,挂围护安全网;
(14)在高压线路或架空输电线路一侧施工作业时,必须执行安全距离及安全防护区的规定。
3·脚手架的安全防护
脚手架是登高架设作业必不可少的临时性辅助设施,简称架子。
根据架子搭设位置,脚手架可分为外脚手架、里脚手架和悬挂脚手架三大类。
按材料不同,脚手架有木脚手架、竹脚手架和钢管型钢脚手架等三种。
脚手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中包括:
(1)作业层的外侧面应设档板、围栅式安全网;
(2)在架高方向按规定设置多层挑出式安全网;
(3)设置供人员上下使用(包括携带工具和少量材料)的安全扶梯、爬梯或斜道,梯道上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
(4)在脚手架上同时进行多层作业的情况下,各作业层之间应设置可靠的防护棚档(在作业层下挂棚布、竹笆或小孔绳网等),以防止上层坠物伤及下层作业人员;
(5)吊、挂式脚手架使用的挑架、桁架、吊篮钢丝绳和其他绳索,使用前要作荷载检验,均必须满足规定的安全系数,升降设备必须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6)必须有良好的防电、避雷装置,钢脚手架、钢垂直运输架均应有可靠接地,雷雨季节高于四周建筑物的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架应设避雷装置。
二、登高架设作业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1.原因
近些年来,我国建筑行业伤亡事故多发,而其中高处坠落事故又占有很大比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1)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脚手架、安全网、“四口”防护设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2)施工人员素质差。
近年来,建筑队伍迅速扩大,不少企业工程处主任、施工队长、工长等生产直接指挥者,没有经过系统的安全政策法规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安全知识与安全管理水平较差。
架子工属于特殊工种,但在建筑施工中属于辅助型、服务性工种,并且危险性大、体力劳动繁重,补充新工人不易,有的企业甚至出现青黄不接现象。
老工人文化程度低,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设备不易掌握;青年工人缺乏实际经验,专业知识不足,操作不熟练;
改革开放以来,乡镇集体(个人)建筑队、包工队涌入建筑市场。
管理人员是乡、镇干部“转业”过来的,成百上千的农民一夜之间成了建筑工人。
他们没有受过正规的安全知识培训,缺乏登高架设作业技术知识与技能。
人员来去变化大,工种更换频繁。
施工现场冒险蛮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工伤事故不断发生。
(3)劳动组织不合理
部分施工企业撤销架子工班,组织混合作业队,承担登高架设作业。
混合作业队,民工约占职工总数的50%左右,有的竟高达80%。
搭设和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时,民工往往登高作业,他们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伤事故不断发生。
(4)安全管理有缺陷
安全管理工作未跟上改革形势的发展,出现“以包代管”、“重钱经营”的错误倾向。
施工现场劳动纪律松驰。
串岗,开玩笑、打闹、精神溜号,穿拖鞋、不系安全带作业,班前喝酒等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a·安全检查不全面。
只重视对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忽视对安全技术资料和安全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检查,只提出不安全隐患,不检查、不督促整改措施的实施。
安全检查不理想,对确保登高架设作业安全促进不大。
有的检查流于形式。
b·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流于形式。
有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掌握施工现场第一手资料,不了解登高架设作业安全生产状态。
对登高架设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时,只是罗列一系列的安全技术规范,安全规章制度,职工感到枯燥乏味、老生长谈,学习兴趣不浓,收不到较好的效果。
2.预防措施
(1)强化安全意识
首先应强化领导层的安全意识。
企业领导人、工地承包负责人、工长是施工安全的直接指挥者,他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程度、安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此,需对他们经常、反复地进行强化安全意识的培训。
其次是强化强化登高架设人员的安全意识,否则只要有一名操作者忽视安全生产或者麻痹大意,就随时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目前,施工工地新工人较多,大部分来自农村,安全意识淡漠,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已是当务之急。
a·培训内容:
(有关劳动安全方针、政策、法规、规定;
(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r)本企业伤亡事故的教训;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应达到的标准;
(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b·安全教育内容:
(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重大意义;
(牢固树立搞好安全生产的信心,抛弃“事故难免”“该死该活命中注定”的迷信思想;
(r)尊重科学,按客观规律办事,使每一位操作者认识到规章制度是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
(克服麻痹思想,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一次麻痹大意就可能造成终身痛苦;
(本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和典型事故剖析;工伤事故发生后的急救常识;
(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品、用具使用基础知识。
强化安全意识,是一项艰难、细致、长期的思想教育工作,不是哪一位领导者、哪一个部门就可以搞好的,只有企业的宣传部门、教育部门、工会、共青团以及有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2)加强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生产过程的诸多方面,企业必须发挥专业科室、部门的有效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安全管理整体,从工艺、材料、机具设备上防止和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开工前编制、审批好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其中特殊架设作业、高层脚手架、井架搭设和拆除,必须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要有设计依据、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要求。
但这不是安全管理的全部内容,大量的工作是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上。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a·班组及施工人员须认真遵照经审定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
b·各项安全设施如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安全网、“四口”、临边防护设施搭设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才准使用;
c·机具设备使用过程中,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确保安全有效;
d·各项安全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如确因施工工序需要临时拆除或移位时,必须按规定报告,批准后方可拆除,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工序完工后及时复原;
e·各施工作业完成后,安全设施、防护装置确认不再需要时,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拆除复杂而危险的安全设施必须安全监护,同时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告标志;
f·对登高架设人员必须坚持:
一要进行专门培训;
二要培训后严格进行考试和发证,没有操作证者一律不准独立操作;
三要定期进行复审,不合格者收回操作证;
四要有严格的纪律,发现违犯者严肃处理;
g·对分包工程的施工队,要视同本企业施工队伍一样,选派技术干部或具有施工管理经验的老工人加强对其管理,并对安全生产负责到底;
h·对联合施工队、混岗民工逐步纳入本企业施工管理轨道。
施工前,针对工程特点做好技术交底,施工中组织好安全检查。
对登高架设人员负责安全技术考核、验证上岗。
思想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各种渠道渗透到他们中间去,消除他们的临时凑合思想;同时帮助他们解决技术上的难题,对他们使用的机具设备、架设工具、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督促和帮助他们及时消除隐患;
I·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听劝阻者,按照情节轻重减发、扣发奖金;造成损失者,按照经济法规给予经济制裁或给予党、政纪律处分;对事故负有刑事责任者,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惩处,决不姑息。
对于遵守安全法规,在安全生产上做出显著成绩、贡献的班组、个人,要大力表彰,并给予荣誉奖和物质奖,树立遵章守纪光荣、违章违纪可耻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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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
有的施工企业,各级领导比较重视安全生产,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每年都购置安全防护设施,然而伤亡事故仍然发生,其原因之一就是登高架设人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低,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必须:
a·熟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术
登高架设作业有其科学性和规律性,不掌握安全技术及其规律,就不能实现安全生产,所以登高架设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具有丰富的安全知识;
b·提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的自我安全防护能力
建筑施工中,很多工伤事故发生在高处作业或登高架设人员中,有些工伤事故的发生直接或间接与登高架设作业有关。
提高登高架设人员的自我防护能力是减少工伤事故的一项措施。
要实现安全生产、提高工人的自我防护能力,须赋予登高架设人员一定的权限:
(施工作业前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班前会上不讲安全注意事项,登高架设人员有权拒绝上岗;
(登高架设人员有权拒绝违章生产指令,并可越级报告;如果工人向上一级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而受到打击报复,上级主管领导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r)登高架设人员上岗前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施工管理人员不积极组织排除,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上岗;
(登高架设人员使用的机具设备,安全装置不齐全、有效、可靠,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
(在登高架设人员的工作区域内,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有严重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而无防范措施保证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工人调换工作岗位、新工人入厂不进行培训,工人有权拒绝上岗;
(应发放给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不发放,或者以次充好,登高架设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对于违反施工程序、违反操作规程、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追求产值、进度的生产指挥者的指挥,登高架设人员可以退出施工作业。
赋予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八项权力”,是防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有力措施,配合施工管理人员贯彻、督促实施企业各项违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登高架设作业时就增加了一道无形的防线,安全生产就有了保障。
三、登高架设人员作业安全监察
对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的安全监察主要有以下内容:
1.作业人员的条件是否符合《建筑登高架设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基本条件,是否进行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不合格;
2.检查承包公司、分包公司设没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组织机构;
3.检查承包公司、分包公司制没制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制度是否全面;
4.现场检查(可聘请有关方面专家随行)
施工现场按没按照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
5.其他,如未成年工和单工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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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1993
2007-2-2 【大中小】【打印】
高处作业分级
GB/T3608-93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3-12-27批准 1994-07-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的术语、高度计算方法及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2引用标准
GB4200高温作业分级
GB12330体力搬运重量限值
3术语
3.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3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称为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
3.4基础高度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称为基础高度。
3.5可能坠落范围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称为可能坠落范围。
3.6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简称作业高度。
计算方法见附录A(补充件)。
4高处作业分级
4.1作业高度分为2~5m;>5~15m;>15~30m及>30m四个区域。
4.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九类:
a.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
b.GB4200规定的Ⅱ级以上的高温条件;
c.气温低于10℃的室外环境;
d.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e.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f.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
g.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h.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i.超过GB12330规定的搬运。
4.3不存在4.2条列举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1规定A类法分级。
存在4.2条列举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1规定B类法分级。
表1高处作业分级
附录A
作业高度计算方法(补充件)
A1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以R表示,基础高度以h表示,作业高度以H表示。
A2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分别为:
a.当h为2~5m时,R为3m;
b.当h为>5~15m时,R为4m;
c.当h为>15~30m时,R为5m;
d.当h为>30m时,R为6m.
A3作业高度的计算方法及示例
A3.1作业高度计算方法如下:
a.按3.4条确定基础高度h;
b.按A2章确定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
c.按3.6条确定作业高度H.
A3.2示例
例1:
如图A1,其中h=20m,R=5m,H=20m.
图A1
例2:
如图A2,其中h=20m,R=5m,H=14m.
图A2
例3:
如图A3,其中h=29.5m,R=5m,H=4.5m.
图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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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发给楼主参考一下,是青岛市的安全文件,
不光是作业人员要持证,其所在公司也要有资格证书的哦
青安监〔2006〕146号
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高处作业施工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从事与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2米以上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的楼房外墙清洁、粉刷(喷涂),高处广告、空调的架设(安装),亮化工程灯具架设等作业。
建筑施工、电力架设高处作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高处作业施工行为,社会各界应积极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条 高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高处安全生产条件,其高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作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展高处作业;未取得“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施工。
第六条 高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高处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责任。
第七条 高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依法进行必需的安全投入,企业注册资金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四)具有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取得“作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
(五)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
(六)依法与高处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七)高处作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高处作业有关标准、规程的要求,实施高处作业使用的绳具、索具、吊笼、吊篮、座台、安全带等作业装置均须购买、使用经技术鉴定质量合格的产品,并可以定期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检验;
(八)实施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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