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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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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588-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设计
依据可参见附录M(提示的附录)。
9.4强制驱动电梯钢丝绳的卷绕
9.4.1在12.2.1b)条件下使用的卷筒,应加工出螺旋槽,该槽应与所用钢丝绳相适应。
9.4.2当轿厢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卷筒的绳槽中应至少保留一圈半的钢丝绳。
9.4.3卷筒上只能绕一层钢丝绳。
9.4.4钢丝绳相对于绳槽的偏角(放绳角)不应大于40。
9.5各钢丝绳或链条之间的载荷分布
9.5.1至少在悬挂钢丝绳或链条的一端应设有一个调节装置用来平衡各绳或链的张力。
9.5.1.1与链轮啮合的链条,在它们和轿厢及平衡重相连的端部,也应设有这样的平衡装置。
9.5.1.2多个换向链轮同轴时,各链轮均应能单独旋转。
9.5.2如果用弹簧来平衡张力,则弹簧应在压缩状态下工作。
9.5.3如果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链条上,则应设有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在一根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梯应停止运行。
9.5.4调节钢丝绳或链条长度的装置在调节后,不应自行松动。
9.6补偿绳
9.6.1补偿绳使用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使用张紧轮;
b)张紧轮的节圆直径与补偿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小于30;
c)张紧轮根据9.7设置防护装置;
d)用重力保持补偿绳的张紧状态;
e)用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9.6.2若电梯额定速度大于3.5m/s,除满足9.6.1的规定外,还应增设一个防跳装置。
防跳装置动作时,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9.7曳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
9.7.1曳引轮、滑轮和链轮应根据表3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
a)人身伤害;
b)钢丝绳或链条因松驰而脱离绳槽或链轮;
c)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表3
9.7.2所采用的防护装置应能见到旋转部件且不妨碍检查与维护工作。
若防护装置是网孔状,则其孔洞尺寸应符合GB12265.1—1997表4的要求。
防护装置只能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被拆除;
a)更换钢丝绳或链条;
b)更换绳轮或链轮;
c)重新加工绳槽。
9.8安全钳
9.8.1通则
9.8.1.1轿厢应装有能在下行时动作的安全钳,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时,甚至在悬挂装置断裂的情况下,安全钳应能夹紧导轨使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制停并保持静止状态。
根据9.10,上行动作的安全钳也可以使用。
注:
安全钳最好安装在轿厢的下部。
9.8.1.2在5.5b)所述情况下,对重(或平衡重)也应设置仅能在其下行时动作的安全钳。
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时(或者悬挂装置发生9.8.3.1所述特殊情况下的断裂时),安全钳应能通过夹紧导轨而使对重(或平衡重)制停并保持静止状态。
9.8.1.3安全钳是安全部件,应根据F3的要求进行验证。
9.8.2各类安全钳的使用条件
9.8.2.1若电梯额定速度大于0.63m/s,轿厢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
若电梯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0.63m/s,轿厢可采用瞬时式安全钳.
9.8.2.2若轿厢装有数套安全钳,则它们应全部是渐进式的。
9.8.2.3若额定速度大于1m/s,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应是渐进式的,其他情况下,可以是瞬时式的。
9.8.3动作方法
9.8.3.1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的动作应由各自的限速器来控制。
若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m/s,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可借助悬挂机构的断裂或借助一根安全绳来动作。
9.8.3.2不得用电气、液压或气动操纵的装置来操纵安全钳。
9.8.4减速度
在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自由下落的情况下,渐进式安全钳制动时的平均减速度应为0.2gn—1.0gn。
9.8.5释放
9.8.5.1安全钳动作后的释放需经称职人员进行。
9.8.5.2只有将轿厢或对重(或平衡重)提起,才能使轿厢或对重(或平衡重)上的安全钳释放并自动复位。
9.8.6结构要求
9.8.6.1禁止将安全钳的夹爪或钳体充当导靴使用。
9.8.6.2(略)。
9.8.6.3如果安全钳是可调节的,则其调整后应加封记。
9.8.7轿厢地板的倾斜
轿厢空载或者载荷均匀分布的情况下,安全钳动作后轿厢地板的倾斜度不应大于其正常位置的5%。
9.8.8电气检查
当轿厢安全钳作用时,装在轿厢上面的一个符合14.1.2电气装置应在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使电梯驱动主机停转。
9.9限速器
9.9.1操纵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的动作应发生在速度至少等于额定速度的115%。
但应小于下列各值:
a)对于除了不可脱落滚柱式以外的瞬时式安全钳为0.8m/s;
b)对于不可脱落滚柱式瞬时式安全钳为1m/s;
c)对于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m/s的渐进式安全钳为1.5m/s;
注:
对于额定速度大于1m/s的电梯,建议选用接近d)规定的动作速度值。
9.9.2对于额定载重量大,额定速度低的电梯,应专门为此设计限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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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可能选用接近9.9.1所示下限值的动作速度。
9.9.3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应大于9.9.1规定的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但不得超过10%。
9.9.4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力不得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值:
a)安全钳起作用所
需力的两倍;或
b)300N。
对于只靠摩擦力来产生张力的限速器,其槽口应:
a)经过附加的硬化处理;或
b)有一个符合M2.2.1要求的切口槽。
9.9.5限速器上应标明与安全钳动作相应的旋转方向。
9.9.6限速器绳
9.9.6.1限速器应由限速器钢丝绳驱动。
9.9.6.2限速器绳的最小破断载荷与限速器动作时产生的限速器绳的张力有关,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对于摩擦型限速器,则宜考虑摩擦系数μmax=0.2时的情况。
9.9.6.3限速器绳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6mm。
9.9.6.4限速器绳轮的节圆直径与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30。
9.9.6.5限速器绳应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其配重)应有导向装置。
9.9.6.6在安全钳作用期间,即使制动距离大于正常值,限速器绳及其附件也应保持完整无损。
9.9.6.7限速器绳应易于从安全钳上取下。
9.9.7响应时间
限速器动作前的响应时间应足够短,不允许在安全钳动作前达到危险的速度(见F3.2.4.1)。
9.9.8可接近性
9.9.8.1限速器应是可接近的,以便于检查和维修。
9.9.8.2若限速器装在井道内,则应能从井道外面接近它。
9.9.8.3当下列条件都满足时,无需符合9.9.8.2的要求:
a)能够从井道外用远程控制(除无线方式外)的方式来实现9.9.9所述的限速器动作,这种方式应不会造成限速器的意外动作,且XX的人不能接近远程控制的操纵装置;
b)能够从轿顶或从底坑接近限速器进行检查和维护;
c)限速器动作后,提升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能使限速器自动复位。
如果从井道外用远程控制的方式使限速器的电气部分复位,应不会影响限速器的正常功能。
9.9.9限速器动作的可能性
在检查或测试期间,应有可能在一个低于9.9.1规定的速度下通过某种安全的方式使限速器动作来使安全钳动作。
9.9.10可调部件在调整后应加封记。
9.9.11电气检查
9.9.11.1在轿厢上行或下行的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限速器或其他装置上的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但是,对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此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可在限速器达到其动作速度时起作用。
9.9.11.2如果安全钳(见9.8.5.2)释放后,限速器未能自动复位,则在限速器未复位时,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防止电梯的启动,但是,在14.2.1.4c)5)规定的情况下,此装置应不起作用。
9.9.11.3限速器绳断裂或过分伸长,应通过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动机停止运转。
9.9.12限速器是安全部件,应根据F4的要求进行验证。
9.10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曳引驱动电梯上应装设符合下列条件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9.10.1该装置包括速度监控和减速元件,应能检测出上行轿厢的速度失控,其下限是电梯额定速度的115%,上限是9.9.3规定的速度,并应能使轿厢制停,或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
9.10.2该装置应能在没有那些在电梯正常运行时控制速度、减速或停车的部件参与下,达到9.10.1的要求,除非这些部件存在内部的冗余度。
该装置在动作时,可以由与轿厢连接的机械装置协助完成,无论此机械装置是否有其他用途。
9.10.3该装置在使空轿厢制停时,其减速度不得大于1gn。
9.10.4该装置应作用于:
a)轿厢;或
b)对重;或
c)钢丝绳系统(悬挂绳或补偿绳);或
d)曳引轮(例如直接作用在曳引轮,或作用于最靠近曳引轮的曳引轮轴上)。
9.10.5该装置动作时,应使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9.10.6该装置动作后,应由称职人员使其释放。
9.10.7该装置释放时,应不需要接近轿厢或对重。
9.10.8释放后,该装置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9.10.9如果该装置需要外部的能量来驱动,当能量没有时,该装置应能使电梯制动并使其保持停止状态。
带导向的压缩弹簧除外。
9.10.10使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的电梯速度监控部件应是:
a)符合9.9要求的限速器;或
b)符合9.9.1、9.9.2、9.9.3、9.9.7、9.9.8.1、9.9.9、9.9.11.2的装置,且这些装置保证符合9.9.4、9.9.6.1、9.9.6.2、9.9.6.5、9.9.10和9.9.11.3的规定。
9.10.1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是安全部件,应根据F7的要求进行验证。
10导轨、缓冲器和极限开关
10.1导轨的通则
10.1.1导轨及其附件和接头应能承受施加的载荷和力,以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电梯安全运行与导轨有关的部分为:
a)应保证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的导向;
b)导轨变形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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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应出现门的意外开锁;
, 2)安全装置的动作应不受影响;
3)移动部件应不会与其他部件碰撞。
根据G2、G3和G4所规定的轿厢内额定载荷的分布状况或用户和供应商商定的实际使用情况(见0.2.5),应对导轨的应力予以限制。
注:
附录G提供了选
择导轨的方法。
10.1.2许用应力和变形
10.1.2.1许用应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σperm——许用应力,MPa
Rm——抗拉强度,MPa
St——安全系数。
安全系数必须按表4确定:
表4
延伸率小于8%的材料太脆不应使用。
符合JG/T5072.1要求的导轨,许用应力值(MPa)可使用表5的规定值。
表5
10.1.2.2“T”型导轨的最大计算允许变形:
a)对于装有安全钳的轿厢、对重(或平衡重)导轨,安全钳动作时,在两个方向上为5mm;
b)对于没有安全钳的对重(或平衡重)导轨,在两个方向上为10mm。
10.1.3导轨与导轨支架在建筑物上的固定,应能自动地或采用简单调节方法,对因建筑物的正常沉降和混凝土收缩的影响予以补偿。
应防止因导轨附件的转动造成导轨的松动。
10.2轿厢、对重(或平衡重)的导向
10.2.1轿厢、对重(或平衡重)各自应至少由两根刚性的钢质导轨导向。
10.2.2在下列情况下,导轨应用冷拉钢材制成,或摩擦表面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制作:
a)额定速度大于0.4m/s;
b)采用渐进式安全钳时,不论电梯速度如何。
10.2.3对于没有安全钳的对重(或平衡重)导轨,可使用成型金属板材,它们应作防腐蚀保护。
10.3轿厢与对重缓冲器
10.3.1缓冲器应设置在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
轿厢投影部分下面缓冲器的作用点应设一个一定高度的障碍物(缓冲器支座),以便满足5.7.3.3的要求。
对缓冲器,距其作用区域的中心0.15m范围内,有导轨和类似的固定装置,不含墙壁,则这些装置可认为是障碍物。
10.3.2强制驱动电梯除满足10.3.1的要求外,还应在轿顶上设置能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起作用的缓冲器。
10.3.3蓄能型缓冲器(包括线性和非线性)只能用于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m/s的电梯。
10.3.4(略)。
10.3.5耗能型缓冲器可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10.3.6缓冲器是安全部件,应根据F5的要求进行验证。
10.4轿厢和对重缓冲器的行程
以下规定的缓冲器行程,在附录L(标准的附录)中有图解说明。
10.4.1蓄能型缓冲器
10.4.1.1线性缓冲器
10.4.1.1.1缓冲器可能的总行程应至少等于相应于115%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的两倍,即0.135υ2(m)。
无论如何,此行程不得小于65mm。
10.4.1.1.2缓冲器的设计应能在静载荷为轿厢质量与额定载重量之和(或对重质量)的2.5倍~4倍时达到10.4.1.1.1规定的行程。
10.4.1.2非线性缓冲器
10.4.1.2.1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自由落体并以115%额定速度撞击轿厢缓冲器时,缓冲器作用期间的平均减速度不应大于1gn;
b)2.5gn以上的减速度时间不大于0.04s;
c)轿厢反弹的速度不应超过1m/s;
d)缓冲器动作后,应无永久变形。
10.4.1.2.2在5.7.1.1、5.7.1.2、5.7.2.2、5.7.2.3、5.7.3.3中提到的术语“完全压缩”是指缓冲器被压缩掉90%的高度。
10.4.2(略)。
10.4.3耗能型缓冲器
10.4.3.1缓冲器可能的总行程应至少等于相应于115%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即0.0674υ2(m)。
10.4.3.2当按12.8的要求对电梯在其行程末端的减速进行监控时,对于按照10.4.3.1规定计算的缓冲器行程,可采用轿厢(或对重)与缓冲器刚接触时的速度取代额定速度。
但行程不得小于:
a)当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4m/s时,按10.4.3.1计算行程的50%。
但在任何情况下,行程不应小于0.42m。
b)当额定速度大于4m/s时,按10.4.3.1计算的行程1/3。
但在任何情况下,行程不应小于0.54m。
10.4.3.3耗能型缓冲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自由落体并以115%额定速度撞击轿厢缓冲器时,缓冲器作用期间的平均减速度不应大于1gn;
b)2.5gn,以上的减速度时间不应大于0.04s;
c)缓冲器动作后,应无永久变形。
10.4.3.4在缓冲器动作后回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后电梯才能正常运行,为检查缓冲器的正常复位所用的装置应是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
10.4.3.5液压缓冲器的结构应便于检查其液位。
10.5极限开关
10.5.1总则
电梯应设极限开关。
极限开关应设置在尽可能接近端站时起作用而无误动作危险的位置上。
极限开关应在轿厢或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之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10.5.2极限开关的动作
10.5.2.1正常的端站停止开关和极限开关必须采用分别的动作装置。
10.5.2.2对于强制驱动的电梯,极限开关的动作应由下述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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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利用与电梯驱动主机的运动相连接的一种装置;或
b)利用处于井道顶部的轿厢和平衡重(如有);或
c)如果没有平衡重,利用处于井道顶部和底部的轿厢。
10.5.2.3对于曳引驱动的电梯,极限开关的动作应由下述方式实现:
a)直接利用处于井道的
顶部和底部的轿厢;或
b)利用一个与轿厢连接的装置,如:
钢丝绳、皮带或链条。
该连接装置一旦断裂或松弛,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10.5.3极限开关的作用方法
10.5.3.1极限开关:
a)对强制驱动的电梯,应根据12.4.2.3.2的规定。
用强制的机械方法直接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
b)对曳引驱动的单速或双速电梯,极限开关应能:
1)按a)切断电路;或
2)通过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按照12.4.2.3.1、12.7.1和13.2.1.1的要求,切断向两个接触器线圈直接供电的电路;
c)对于可变电压或连续调速电梯,极限开关应能迅速地,即在与系统相适应的最短时间内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10.5.3.2极限开关动作后,电梯应不能自动恢复运行。
11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以及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的间距
11.1总则
不仅在交付使用之前的检验期间,而且在电梯的整个使用寿命期中应保持本标准所规定的间距。
11.2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
以下规定用图4和图5说明。
(图略)
图4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
11.2.1电梯井道内表面与轿厢地坎、轿厢门框架或滑动门的最近门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15m。
上述给出的间距:
a)可增加到0.20m,其高度不大于0.50m;
b)对于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在整个行程内此间距可增加到0.20m;
c)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且只能在层门的开锁区内打开,除了7.7.2.2所述情况以外,电梯的运行应自动地取决于轿门的锁紧。
且轿门锁紧必须由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证实。
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11.2.2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11.2.3轿门与闭合后层门的水平距离,或各门之间在整个正常操作期间的通行距离,不得大于0.12m。
11.2.4如果电梯同时使用铰链式层门和折叠式轿门,则在关闭后的门之间的任何间隙内都应不能放下一个直径为0.15m球。
(图略)
图5铰链层门和折叠轿门的间隙
11.3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的间距
轿厢及其关联部件与对重(或平衡重)及其关联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12电梯驱动主机
12.1总则
每部电梯至少应有一台专用的电梯驱动主机。
12.2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的驱动
12.2.1允许使用两种驱动方式:
a)曳引式(使用曳引轮和曳引绳);
b)强制式,即:
1)使用卷筒和钢丝绳;或
2)使用链轮和链条。
对强制式电梯额定速度不应大于0.63m/s,不能使用对重,但可使用平衡重。
在计算传动部件时,应考虑到对重或轿厢压在其缓冲器上的可能性。
12.2.2可以使用皮带将单台或多台电机连接到机—电式制动器(见12.4.1.2)所作用的零件上。
皮带不得少于两条。
12.3悬臂式滑轮或链轮的使用
应采用9.7的防护装置。
12.4制动系统
12.4.1通则
12.4.1.1电梯必须设有制动系统,在出现下述情况时能自动动作:
a)动力电源失电;
b)控制电路电源失电。
12.4.1.2制动系统应具有一个机—电式制动器(摩擦型)。
此外,还可装设其他制动装置(如电气制动)。
12.4.2机—电式制动器
12.4.2.1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操作制动器应能使曳引机停止运转。
在上述情况下,轿厢的减速度不应超过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所产生的减速度。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
如果一组部件不起作用,应仍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减速下行。
电磁线圈的铁心被视为机械部件,而线圈则不是。
12.4.2.2被制动部件应以机械方式与曳引轮或卷筒、链轮直接刚性连接。
12.4.2.3正常运行时,制动器应在持续通电下保持松开状态。
12.4.2.3.1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不论这些装置与用来切断电梯驱动主机电流的电气装置是否为一体。
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12.4.2.3.2当电梯的电动机有可能起发电机作用时,应防止该电动机向操纵制动器的电气装置馈电。
12.4.2.3.3断开制动器的释放电路后,电梯应无附加延迟地被有效制动。
注,使用二极管或电容器与制动器线圈两端直接连接不能看做延时装置。
12.4.2.4装有手动紧急操作装置(见12.5.1)的电梯驱动主机,应能用手松开制动器并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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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5制动闸瓦或衬垫的压力应用有导向的压缩弹簧或重铊施加。
12.4.2.6禁止使用带式制动器。
12.4.2.7制动衬应是不易燃的。
12.5紧急操作
12.5.1如果向上移动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的操作力不大于400N,电梯驱动主机应装设手动
紧急操作装置,以便借用平滑且无辐条的盘车手轮能将轿厢移动到一个层站。
12.5.1.1对于可拆卸的盘车手轮,应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地方。
对于同一机房内有多台电梯的情况,如盘车手轮有可能与相配的电梯驱动主机搞混时,应在手轮上做适当标记。
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应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1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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