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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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目
本年累计金额
1
一、免税收入(2+3+6+7+…+15)
2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4
其中: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
(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
(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
(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
(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3
(十)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
(十一)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5
(十二)其他
16
二、减计收入(17+18+22+23)
17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8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19+20+21)
19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0
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1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2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
(四)其他
24
三、加计扣除(25+26+27+28)
*
25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26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27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28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29
四、所得减免(30+33+34+35+36+37+38+39+40)
30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1+32)
31
1.免税项目
32
2.减半征收项目
33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4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5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6
(五)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7
(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8
(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39
(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40
(九)其他
41
合计(1+16+24+29)
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累计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总体说明
本表各行次填报的金额均为本年累计金额,即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本年累计减免金额。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享受,第24、25、26、27、28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3+4-5行减本表第1+16+24行大于零时,可以填报本表第29至40行。
(二)行次说明
1.第1行“一、免税收入”: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第2+3+6+7+…+15行。
2.第2行“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本行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情况。
4.第4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第5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6.第6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不在本行填报。
7.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
8.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
9.第9行“(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0.第10行“(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
(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1.第11行“(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2.第12行“(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3.第13行“(十)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4.第14行“(十一)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5.第15行“(十二)其他”:
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16.第16行“二、减计收入”: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第17+18+22+23行。
17.第17行“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
18.第18行“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
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
本行填报第19+20+21行的合计金额。
19.第19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填报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0.第20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乘以10%的金额。
其中保费收入=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收入。
21.第21行“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2.第22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持有铁路建设债券、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额。
23.第23行“(四)其他”:
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24.第24行“三、加计扣除”: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第25+26+27+28行。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5.第25行“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填报纳税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按照50%加计扣除的金额。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6.第26行“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按照75%加计扣除的金额。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7.第27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8.第28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9.第29行“四、所得减免”: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第30+33+34+35+36+37+38+39+40行,同时本行≤表A200000第3+4-5行-本表第1+16+24行且本行≥0。
30.第30行“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本行=第31+32行。
31.第31行“免税项目”:
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2.第32行“减半征收项目”:
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额的减半额。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本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50%。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3.第33行“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50%的金额。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4.第34行“(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
当项目所
得≤0时,本行不填列。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5.第35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且大于零的,本行=转让所得;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本行=500万元+(转让所得-500万元)×50%。
36.第36行“(五)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7.第37行“(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8.第38行“(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9.第39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0.第40行“(九)其他”:
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所得减免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项目减免的所得额。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分别确定各项目减免的所得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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