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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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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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
工程地址:
·····························
发包方:
··························
承包方:
·············
订立日期:
··········
订立地点:
··········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范围:
室内外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防补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系统(不含暗配管);消防广播系统(建筑智能化专业施工,消防预留消防分区报警接口);中心控制室;防火卷帘的控制;消防系统联动调试;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排烟通风系统;非消防火灾电力强切系统;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等二期设计图纸范围内消防系统的设备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及服务(不限于)。
二、合同价款:
金额:
大写:
人民币壹佰捌拾捌万壹仟壹佰贰拾壹元贰角柒分元;小写:
1881121.27元(内含15.5万元暂估价,暂估价部分以发包人认定审核的价格为依据)。
三、工期:
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12月10日。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确保“中州杯”。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承包方的投标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7、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本工程的招标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消防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并在施工期内自行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
九、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各保存一份;本合同副本八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保存四份。
承包方:
(公章) 发包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承包分与发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分: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方,以及取得该当事方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方: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主体资格的当事方,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工程师:
指在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6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 工程建设标准:
指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8 图纸:
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合同要求及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9 报价书:
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合同报价。
在发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0 中标通知书:
指由发包人发出的确定承包人中标的通知。
1.11 开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2 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3 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与发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完成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 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5 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承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6 书面形式:
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18 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9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0 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承包方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7)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8)招标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为中文。
外文资料需翻译成中文,有错误的以中文为主。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本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承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4.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发包方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指令和决定
5.1 发包人指令
就本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发包人及监理随时可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及监理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承包人拒不执行指令,发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承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发包项目经理
6.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6.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合同的附件。
6.3发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发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承包方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4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如发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承包人违反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6.4 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发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6.5 发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承包项目经理
7.1 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7.3承包项目经理按监理及发包方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承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项目经理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的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等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发包人的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承包人提供根据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承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承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承包人提供确保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承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承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承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承包工程进行设计(承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承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承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发包人确认后在工程中使用。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工程如期竣工。
(4)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承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承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承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至强电箱含模块及零序继电器。
9.3非消防电源火灾电源切断系统至强电箱含模块及强切继电器(提供强切空开技术参数,合同签订后5日)。
9.4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10、转包与再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期
11、开工与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2、工期延误
12.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经监理及发包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2)发包项目经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4)不可抗力的原因;
(5)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发包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承包人应在12.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及发包人提出报告。
监理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暂停施工
13.1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提前竣工程序按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5、质量检查与验收
15.1 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5.3 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5.4 承包人应允许并配合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进入承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6、安全施工
16.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6.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承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及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7、合同价款及调整
17.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7.2 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7.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7.4 承包人应当在17.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及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决算时支付。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8、工程量的确认
18.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及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由工程师计量或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
发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8.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8.3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及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监理及发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发包人不予计量。
18.4对承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及发包人不予计量。
19、合同价款的支付
19.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19.2 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结算时一并支付。
六、工程变更
20、工程变更
20.1 承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承包工程进行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
该变更指令由监理工程师作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通知承包人;
20.2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
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0.3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监理及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0.4监理及发包人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1、竣工验收
2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1.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通知承包人进行验收,承包人应配合监理及发包人进行验收。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21.3 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承包人原因的,承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1.4 工程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2、竣工结算及移交
22.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监理及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2.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经财政审计部门通过后根据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23、质量保修
23.1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4、违约
24.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4.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2)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3)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4)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5、索赔
25.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5.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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