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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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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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有超前预防纠纷发生和激化措施;
2、正确地调处纠纷,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
3、调委会调处比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一案一卷,包括:
(1)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2)纠纷关系人、知情人的调查笔录;(3)调解协议书等资料;
4、开展“四无”活动,杜绝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自杀案件和群众性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5、每月开展一次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公道教育。
6、按规定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管理和监督;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避免重新违法犯罪。
调委会主要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4、协助村委会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5、协助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村委会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教育改造、管理和监督;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调委会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委会调解纠纷范围
调委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不得受理调解以下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调委会工作程序
1、调解纠纷时原则上由二人以上调解;
2、调解纠纷时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
3、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人员、当事人应签字或盖章,加盖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章,并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4、调解不成应写明情况及时上报,申请镇(街道)司法所调解;
5、调解的纠纷都应立卷归档。
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纠纷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调委会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打骂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信息报告制度
1、信息报告范围:
(1)因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财产性纠纷、侵权纠纷等民间纠纷引起自杀、民转刑、群体械斗、群体上访的动态和苗头;
(2)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间纠纷;
(3)本村庄发生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和苗头;
(4)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案件;
(5)经调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在诉讼阶段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认定无效的较大典型的案件。
2、信息报告程序:
报告一般实行逐级上报的原则,即村调委会--镇(街道)司法所--市司法局(基层科)。
3、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
(1)调委会每半月主动向镇(街道)司法所汇报纠纷发生、调解及预防情况,对阶段性工作情况要及时分析、及时总结。
报告原则上采用文字材料的形式。
(2)对涉及到的群体事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和苗头、可能激化的纠纷和苗头等疑难问题的信息,应以最快方式,在最短时间内(6小时)向镇(街道)司法所请示、汇报,并作好安抚和调处工作。
纠纷排查制度
调委会每周组织信息员、调委会工作人员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工作,重大节日、特殊时期应当随时排查。
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事、重点人的情况,调解会要区别情况处理,能够当场化解的纠纷苗头按照简易程序调解,对涉及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债务、生产经营、赔偿的纠纷按照规范程序调解。
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过程中,要及时填写调解文书,调解结束后,将纠纷情况反映在调解台账上。
排查的重点:
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纠纷;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矛盾纠纷登记、统计制度
调委会对排查和受理的纠纷应作详细的登记,并建立纠纷排查统计台帐、报表,每半月统计汇总一次,及时上报司法所。
统计数字应真实、准确;
纠纷登记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2、发生纠纷的情况。
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3、纠纷的调解过程。
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4、调解结果。
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功和不成功两种情况。
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
调解成功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功的主要原因;
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对已调解完结的纠纷,一个月内应进行回访;
2、对案情复杂且易反复的纠纷和容易激化的纠纷应作为重点,及时回访;
3、回访主要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异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等;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员的意见、建议。
回访后,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
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
对调解工作中的问题要加以纠正。
4、调委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纠纷办理移交制度
调委会对不属于调委会调处范围或不易调解的纠纷,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矛盾纠纷一般调解三次后,若当事人双方不服或者仍然不能平息事态,应及时书面向司法所、综治办报告,并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
人民调解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档、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专人负责制,对调解的案件按照司法部的统一规定的七种文书格式,整理存档,同时年终应将《调解纠纷登记簿》,调委会工作情况,调解文书等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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