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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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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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指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行业指南
(一)
通
用
指
南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四月
营改增纳税人办税指南(通用)
编写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使相关行业营改增纳税人及时了解具体政策措施,方便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编写了本通用指南供各地税务人员和相关纳税人在工作学习中参考使用。
各分行业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详见《分行业办税指南》。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四月
目录
一、税务登记与核实确认3
二、银税协议签订3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4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5
五、发票办理6
六、税收优惠10
七、基本政策11
八、网上申报15
九、电子税务局基本功能15
十、办税实名制23
十一、会计科目设置25
十二、营改增纳税人一般会计处理方法28
十三、分税目营改增政策要点明细表34
附:
江苏省国税系统联系方式35
一、税务登记与核实确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原国地税共管户可以根据其使用的申报系统,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或收到国税部门邮寄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填写盖章后送交当地国税部门完成确认。
原地税单管户可以登录国税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或收到国税部门邮寄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填写盖章后送交当地国税部门完成确认。
登录初始密码为原地税登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证件号码后六位,极少数不够六位或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证件后六位的,统一为123456。
如您是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且尚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除外),为避免增值税税控发行等事项二次办理给您带来的不便,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务必到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到工商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到当地国税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发票领用、一般纳税人登记等涉税事项。
二、银税协议签订
(一)在国税签订了银税协议的原国地税共管户可继续使用国税银税协议。
(二)在地税签订了银税协议的原地税单管户,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确认继续使用地税银税协议缴税账号作为国税银税协议缴税账号的,国税机关正与银行积极商讨办法,可能会免除重新签署协议的手续。
(三)原地税单管户、国地税共管户账户信息有变化的,或原地税单管户在地税未签订银税协议,营改增后需要在国税签订的,需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签订银税协议的手续。
具体签订协议流程以各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一)在调查核实确认阶段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2015年1月-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营业收入超过515万的纳税人,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如实填报,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后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015年1月-2015年12月营业收入未超过515万但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后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在调查核实确认结束后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已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的小规模纳税人,确认完毕后想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携带材料到当地国税办税服务大厅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需要的材料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三证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为营业执照副本)
(三)试点实施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再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办理资格登记手续。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在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时填报最高开票限额信息的一般纳税人,只需在确认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份)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即可完成最高开票限额认定。
在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时未填报最高开票限额信息的一般纳税人,或需要开具百万元以上限额的一般纳税人,需携相关资料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理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手续,需要的资料为: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五、发票办理
(一)发票衔接
使用营业税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将根据其营业税发票的使用情况及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和经营规模,确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种类与数量。
纳税人也可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填报需领用发票的种类与数量。
1.发票种类
营改增纳税人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门票等发票。
2.领用时间
2016年4月10日起,国税机关开始对已经完成信息核实确认的纳税人供应发票。
纳税人领取的国税发票必须从2016年5月1日起方可开具。
3.地税发票的使用
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为营改增发票使用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地税开票系统开具地税发票,地税发票用完后,纳税人应向国税部门申领发票,并通过国税相关系统开具。
2016年7月1日起,必须全部使用国税发票。
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有特殊情况的,经过审批可适当延期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二)发票领用要求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4.收取过路(过桥)费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5.所有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领用通用定额发票。
6.使用具备开具卷式发票功能收银机的纳税人可以领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营改增国税、地税发票对照表
原地税票种
适用对象
现国税票种
通用定额发票
所有纳税人
通用定额发票
定额门票
需要使用门票的纳税人
定额门票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收银机具备开具卷式发票功能的纳税人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通用机打发票
收取过路(过桥)费纳税人
通用机打发票
医疗门诊费用专用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其他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
已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填报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的纳税人在确认结束后无需再办理核定票种手续。
未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填报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的纳税人领用发票,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票种核定手续。
需要的材料为: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为营业执照副本)(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变更领票人的纳税人)。
4.发票专用章印模。
(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埠纳税人)。
6.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发票票种核定调整时提供)
7.《发票领用簿》。
(发票票种核定调整时提供)
初次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需申领《发票领用簿》,并携带发票专用章(三证合一户需要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发票专用章)、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三证合一户为营业执照副本)后领用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票的纳税人还需要携带税控设备。
(三)税控系统发行
纳税人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票的,应在领用发票前先行购买、发行和安装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所需专用设备。
税控设备可以根据国税机关要求到税控服务单位办理。
纳税人持税控设备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手续,发行需要的材料为: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初始发行提供)
2.《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初始发行提供)
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
(四)发票代开
1.专用发票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普票代开
(1)营改增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2)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领用并自行开具发票。
国税机关按规定在办税服务厅提供临时经营代开普通发票业务。
(3)为了方便纳税人,对原地税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国税机关将继续委托其代开营改增业务普通发票。
六、税收优惠
(一)2016年4月30日(含)前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试点纳税人,在税收优惠政策剩余期限内,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无需再申请优惠资格备案。
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的营业税减免信息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和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优惠资格备案。
(二)2016年4月30日(含)前按原试点政策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试点纳税人,无需再申请优惠资格备案。
(三)第
(一)、
(二)项以外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应当按我省相关公告的要求提供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资料,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七、基本政策
(一)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具体见各行业办税指南。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率和征收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2项、第3项、第4项规定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详见附件1)
1.一般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3)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4)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八、网上申报
所属期2016年5月1日起(申报期2016年6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已使用国税电子税务局或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原路径办理,未在国税办理网上业务的纳税人请登录江苏省国税局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
电子税务局网址:
网上办税服务厅网址:
https:
//221.226.83.19:
7001/newtax/
九、电子税务局基本功能
电子税务局目前已实现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宣传辅导、纳税咨询、权益维护、信息查询、征纳互动、小微金融服务、办税帮助等八大类200余项业务功能。
(一)纳税人登录
本次营改增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个体定期定额户、原国地税共管户除外)。
纳税人可通过的两个区域进行电子税务局登录操作,包括两种登录方式,分别为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和CA证书登录。
1.纳税人识别号登录
正常情况下,纳税人登录用户名为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为原地税登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证件号码后六位或税号后六位,极少数不够六位或特殊原因无法取到证件后六位的,统一为123456。
如上述密码仍无法登陆,纳税人可联系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密码重置。
2.CA登录
若纳税人使用CA登录,在安装CA驱动程序后,插入CA证书,即可实现登录。
(二)登陆后门户简介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门户界面大致可以分为六个区域:
A基础信息区、B我的信息区、C我的应用区、D征期日历、E政策宣传区、F其他。
A基础信息区:
本区域包含纳税人基础信息和应用中心,纳税人可通过此处完成密码修改和应用添加。
B我的信息区:
本区域主要显示近期接收到的各类涉税信息,如申报反馈、扣款反馈、问卷调查和满意度调查等等。
如果在本区域未能找到相关信息,可点击右上角的“更多”进入消息中心查看。
C我的应用区:
本区域内包含纳税人常用的各类应用APP,纳税人可以通过两端图标查找自己所需的应用,如仍未找到,可通过应用中心进行添加。
D征期日历:
本区域主要用于提示纳税人各税种申报期限。
E政策宣传区:
本区域包含热点专题、政策速递和热点问题,页面以若干常见问题问答的形式,引导纳税人办理各类税收业务。
F为其他常用功能区:
本区域包含意见建议、在线咨询、查询打印和办税指南等。
以在线咨询为例,纳税人在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中,如果遇到问题,可以点击此处的按钮,进行在线咨询。
(三)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的业务
1.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符合条件的营改增增值税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在营改增调查表上申请确认的除外。
点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模块】应用,进入业务功能界面。
填写完表单后,依次点击【保存】【提交】,纳税人端自动形成免填单,可以预览打印。
提交后流转至税务管理端,税务端审核同意后,即可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完成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登记。
2.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
营改增纳税人在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时,按填报要求填写所需票种、票量,税务机关确定后即可使用;若之后纳税人需调整票种或用票量,可使用本功能申请。
首先,点击【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应用,进入业务功能界面填写需要申请或调整的发票信息点击【保存】并【提交】后,可在信息中心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3.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点击【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应用,进入业务功能界面填写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信息,点击【保存】并【提交】后,可在信息中心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4.发票领用
纳税人取得发票供票资格后,可通过本功能完成发票验旧和发票邮寄业务。
点击【发票领用】应用,进入业务功能界面,纳税人在线申请邮寄发票,需要签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国税专递使用协议》。
签订协议后,根据页面提示选择邮递地址和收件人,填写发票验旧和领用信息,依次点击【保存】【提交】按钮,完成申请。
提交后纳税人可在申请界面查看【业务办理情况】和【物流状态信息】。
5.普通发票开具
营改增纳税人中,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普通发票种类中的通用机打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领用发票后,可在电子税务局中开具生活服务业、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的通用机打发票。
点击【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应用,进入业务功能界面,点击【同步发票】,将领用的发票信息同步至电子税务局网络发票开具系统。
通过【发票填开】功能,开具并打印。
发票开具有误或是发生销售折让和退货时,可通过【发票红冲】功能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
出现退换货或者操作失误开具错误发票时,可通过【已开发票作废】功能作废当月开具的未验旧发票。
当出现发票换版换票、跳号、发票管理不善等情况时,如纳税人还有结存的纸质空白的发票,可通过【空白发票作废】功能进行作废操作。
发票开具时出现打印故障,可通过【发票补打】功能可以对当日开具的发票进行补打。
当纳税人有多个开票点时,纳税人可用此功能对发票进行分配、回退、切换开票点、切换开票段、发票验旧等。
纳税人可在此模块进行企业基本信息、打印模板设置、客户信息维护、开票项目维护、开票点管理、开票人管理等操作。
纳税人通过该功能可以进行一系列查询,如:
发票供票资格、购领、开具、结存、验旧信息查询以及接受网络开具发票查询。
6.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点击【代开发票申请】应用,进入业务功能界面,可以选择【邮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或【现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纳税人选择【邮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自行支付邮递费用,由邮递部门送票上门;选择【现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厅领取。
以【邮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为例,纳税人首先需签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国税专递使用协议》。
填写邮递信息及专用发票代开申请信息,依次点击【保存】【提交】按钮,完成申请。
提交后纳税人可在申请界面查看【业务办理情况】和【物流状态信息】。
7.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对
纳税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可通过本功能进行变更
点击【基础信息维护申请】应用,进入业务功能界面,进行基础信息进行核对。
如变更项目需附报资料,请上传pdf格式文件。
点击【保存】并【提交】,可查看pdf预览。
同时,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消息中心”查看办理结果。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
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按月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增值税电子申报并缴款。
点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APP进入,进入申报模块后,点击“申报缴纳——纳税申报”,进入申报界面,在申报界面,点击【数据初始化】,系统自动生成本年累计,主表中的上期留抵税额、预缴税款,表一中的纳税人税种信息、优惠资格等数据。
完成数据初始化后,点击“修改”按钮,进入报表填写。
点击“数据准备区”,进入数据导入界面。
看到相关数据后,点击【全部导入】,即可代入表二的进项发票数据。
纳税人可按照系统推荐的填表顺序进行填写。
全部填写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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