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器爆破物品及爆破具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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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器爆破物品及爆破具安全管理制度
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一、工器具的选购、领取和验证
1、工器具的选用、采购必须由项目部技术部门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工艺要求,提出符合安全要求的规定、标准和数量清单,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数量提供给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部自行采购的由项目总工批准,物资部采购。
2、采购的工器具,必须是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必须具有出厂证明和试验报告,新型的工器具要有国家检验部门的批准证明。
3、领用施工队必须认真验收核实,对批量较大的工器具应进行必要的使用前试验试用,做到心中有数。
工器具的日常检查
1、对起重工器具,如抱杆、滑车、双钩紧线器、手拉葫芦、绞磨(机动绞磨)、U型环(包括抱杆脱落环)、地锚、钢丝绳和钢丝绳套等必须在每日使用前进行外观检验。
2、张力放线设备的各项配套器具,如;卡线器、手拉葫芦、导引绳、牵引绳、临锚架、地锚、牵引走板、抗弯连接器、旋转连接器、蛇皮套,每次使用前必须严格进行外观检查和必要的试用检查,不准过负荷使用。
3、大绳(棕绳、麻绳)、小绳每日使用前要进行外观检查,应按安全规程规定范围使用并在使用中勤观察。
4、公用和个人操作使用的工器具如;飞车、各种梯子、手持电动工具等,除每日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外,在工作中更替使用者,双方应进行工器具的交接检验。
5、个人用的工器具,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施工队队长和安全员监督其使用管理情况,确保使用安全。
6、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所有工器具进行全面的检查;分部工程结束,必须把使用的工器具集中,进行专门的检查、维护、修理。
该报废的一定报废,绝不能留下隐患,短缺的工器具要按工程需要补齐。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由物资部和各施工队负责,即实行物资部、施工队、使用人员三级管理,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人。
3、凡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发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由项目部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各施工队要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爆破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发给《爆破员作业证》的,方可从事爆破做业。
4、易爆物品的购买,必须由物资部门请示项目经理同意后,在项目部开介绍信,到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施工队自行购买。
5、易爆物品的运输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运输。
运输易爆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载的车辆必须符合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严禁用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自动翻斗车运输易爆物品;
2、易爆物品包装要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不准同时载运乘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3、装卸易爆物品时,应尽量在白天进行,并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
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在公路上运输易爆物品时,车辆应限速行驶。
途中停歇时,应离建筑设施和居民一百米以上,并有专人看管;
5、运输易爆物品时,应派熟悉易爆物品性能的人员负责押运。
6、装运易爆物品的车辆,要悬挂醒目的危险信号标志;3.8.6.7在施工现场,因车辆不足或任务紧急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不超过十公斤),雷管(不超过二十枚)。
携带雷管的人员要坐在驾驶室内,并有防震、防火措施;
7、严禁个人随身携带易爆物品搭乘公共电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货件邮件中夹带易爆物品。
8、易爆物品储存、保管,物资部门及各施工队必须设专人负责,集中存放在指定的炸药库内。
保管的易爆物品,要选择距村屯一百米以外安全可靠的地方,设立专用库,设专人管理,并落实可靠的专人看护,做好看护记录。
同时要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
9、各施工队(班)使用易爆物品,项目部随时检查保管和使用情况。
易爆物品管理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物资部门及施工队必须建立易爆物品储存、保管、领取发放手续,并填写《爆炸物品购入、领取台帐》和《爆破物品使用清退工作单》及《爆炸物品看护记录》,基础工程结束时,上交项目部。
2、施工队保管员要做好爆破物品消耗核实、剩余清退返库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转卖、私拿、私用爆破物品。
3、建立库房和需要在库外临时存放爆破物品的,要事先征得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4、爆破物品应按核定数量储存,严禁超储。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物品,要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5、库房内应清洁卫生,通风防潮,堆放整齐,库区应有齐全的消防设施,严禁在库区内吸烟,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要及时清除库区的枯枝、杂草等易燃物品。
6、严禁把易爆物品带回办公室、宿舍、工具库等处随意乱放。
7、工程结束后,少量剩余的易爆物品可选择安全的地点予以销毁,并作好登记,以便备查。
易爆物品的使用:
1、施工队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的,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发给的《爆破员作业证》方可工作,爆破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危险区的边界要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
爆破前要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
爆破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信号。
2、使用易爆物品时,要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爆破员领取易爆物品时,必须由队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并认真填写《爆破物品使用清退工作单》所规定的内容。
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
使用完毕,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批准人要在工作单上签字。
剩余的爆破物品要当班退回领取处,并办理清退手续。
严禁乱扔乱放,私藏私带。
3、易爆物品必须专人领取、专人使用、专人保管。
工程结束后,易爆物品保管人员要做到帐清物符,并将填写的《爆炸物品购入、领取台帐》和《爆破物品使用清退工作单》及《爆炸物品看护记录》汇总,上报项目部物资部门备查。
4、劳务外包工程队从事爆破工作均执行本制度。
5、发现易爆物品丢失、被盗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项目部,并积极查找.
违反本管理制度者第一次对责任者处三百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罚款;第二次加倍处罚;第三次及以上的,职工下岗,民工、临时工辞退,施工队(协作队)清除现场,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主要有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易爆物品的;
2、以物易物或变卖少量易爆物品的。
3、没有运输证明擅自运输易爆物品的;
4、运输工具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5、应该押运而没有押运人员,或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玩忽职守的;
6、同一车运载性质相抵触的易爆物品和其它容易引起爆炸事故的物品或搭乘无关人员的;
7、在库区内进行容易引起爆炸事故活动的;
8、不设专人管理或擅离职守的;
9、易爆物品超过储存量的;
10、任意堆放易爆物品,没有专人管理,出入库不查验、不登记、帐物不符或涂改帐目,不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清退工作单》和《看护纪录》的;
11、不按规定管理造成易爆物品丢失、被盗的,以及丢失、被盗后隐瞒不报的;
12、未经批准使用易爆物品的;
13、无证从事爆破作业的;
14、违反易爆物品使用、清退制度的;
15、在施工现场不按指定地点存放、保管爆破器材的;
16、擅自改变爆破施工地点或爆破作业方案的;
17、爆破现场不按规定设置警戒的;
18、不按操作规程作业或不按规定处理哑炮的;
19、使用易爆物品炸鱼、炸兽的。
20、在托运的行李、包裹、货件或邮寄的邮件中夹带易爆物品的;
21、在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用火的。
22、私存、私拿、索取、转让、挪借、转卖、携带或偷窃少量易爆物品的。
23、对于违反易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清退规定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同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视情节给予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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