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控中心站运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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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控中心站运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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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控中心站运行规程
**电力局企业标准
Q/YDL1040204-2009
**电力局35kV集控站运行规程
2009----发布2009----实施
**县电力工业局发布
**电力局35kV集控站运行规程
拟稿:
审核:
审定:
批准:
目录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标准3
3.职责与权限3
4.系统运行4
4.1一般规定4
4.2系统操作要求5
4.3异常及故障处理5
5.倒闸操作7
5.1一般规定7
5.2技术原则9
6.高压电气设备的运行、异常及故障处理10
6.1一般规定10
6.2油浸式变压器10
6.3干式变压器(所用变)16
6.4断路器17
6.5高压开关柜19
6.6隔离开关21
6.7互感器22
6.8避雷器与接地装置24
6.9并联补偿装置25
6.10绝缘子、母线及引线27
6.11藕合电容器及阻波器29
6.12电力电缆30
7.二次设备的运行、异常及故障处理32
7.1一般规定32
7.2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自动装置33
7.3微机监控系统35
7.4仪表及计量装置38
7.5远动装置38
7.6防误闭锁装置39
8.公用系统的运行、异常及故障处理40
8.1直流系统40
8.2所用电系统44
8.3远程图像监控装置44
8.4变电所消防46
8.5变电所场地设施46
8.6变电所灾害事故的防范47
8.7防小动物短路事故47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电力局35kV集控站。
2.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Q/ZDL24107001-2000A《变电运行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DL/T737-2000 《农网无人值班变电所运行管理规定》
DL/T969-2005 《变电所运行导则》
3.职责与权限
3.1集控站工作人员负责完成所辖无人值班变电所运行管理工作。
所辖变电所为石塘变、紧水滩变、黄岗变、黄源变、崇头变共5座35kV变电所。
3.2集控站全面负责局属各35kV变电所的倒闸操作、巡视检查、监控、事故处理、办理工作票手续等工作。
3.3负责变电设备的缺陷运行管理,上报各类设备缺陷。
3.4负责变电所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安全用具的管理。
3.5负责变电运行人员业务培训管理和组织进行安全活动及运行分析。
3.6负责各变电所的《现场运行规程》、《典型操作票》的编写和修订。
3.7组织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设及QC小组活动。
3.8负责变电所的小型基建、绿化工作和生产生活设施维修的管理工作。
3.9负责填报变电所的安措、反措计划。
3.10负责变电所防误装置和计算机管理及其应用。
3.11建立、建全变电所各种记录薄册,台帐,并督促作好填写工作。
3.12负责所辖变电所设备维修、技改、大修工程的验收工作,负责新上技改工程设备投运前的准备工作。
4.系统运行
4.1一般规定
4.1.1值班人员应经岗位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应掌握变电所的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直流设备、所用电系统、防误闭锁装置、消防等设备性能及相关线路、系统情况。
掌握各级调度管辖范围、调度术语和调度指令。
4.1.2运行人员在操作、巡视、事故处理时与集控中心之间应有正常通讯联系方法,变电所现场应配置外线电话一部,以保证通讯联系正常,运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应使用移动手机与集控中心之间保持通讯联系。
4.1.3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并根据《变电所现场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操作。
4.1.4新建、改(扩)建的变电所投入运行前应有设备试验报告、调试报告、交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等,设备验收合格并经系统调试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新建变电所、改(扩)建的变电所应有经过审批的《变电所现场运行规程》。
新投入运行的主变压器、线路加压后应进行定相,无误后方可带负载或进行并(解)列操作。
由于检修或更换设备引起接线变动时,应进行核相。
4.1.5值班人员在正常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中,应严格按照调度管辖范围执行指令。
值班人员对调度指令产生疑问时,应及时向调度提出,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操作。
4.1.6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调度。
若发生人身触电、设备爆炸起火时,值班人员可先切断电源进行抢救和处理,然后报告调度。
4.2系统操作要求
4.2.1系统并(解)列操作
变电所并(解)列操作应按调度指令进行。
在自动并列装置失灵时,经调度同意,可手动并列。
4.2.2无功补偿装置的操作
4.2.2.1并联补偿装置的操作应按照无功电压调整原则进行操作。
4.2.2.2电压和无功调整:
a)当10kV母线电压超出允许范围或无功缺乏时,应进行电压和无功的调整;
b)当无功满足要求而电压未达到要求时,应调整变压器有载调压分接开关:
c)当变电所无功和10kV母线电压都达不到要求时,应保证10kV母线电压在合格范围。
4.3异常及故障处理
4.3.1值班人员发现系统异常,如系统振荡、较大的潮流变化或安全稳定自动装置动作时,应报告调度并加强监视。
4.3.2值班人员发现负载超出设备允许范围时,应报告调度并加强监视。
4.3.3小电流接地系统的谐振
4.3.3.1确认发生谐振后,应报告调度,以改变网络参数为原则,可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a)变压器带空载母线时,可给配电线路送电;
b)拉、合电容器组断路器;
c)拉、合母联断路器;
d)停运充电线路。
4.3.3.2过电压未消除前禁止靠近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
4.3.4小电流接地系统接地故障
4.3.4.1单相接地时,应穿绝缘靴检查所内设备,不得触及开关
柜和金属架构。
4.3.4.2装有接地选线装置时,应先将自动查找接地结果报告调
度,听候处理。
4.3.4.3未装接地选线装置时,经判定接地故障不在变电所内,
应按调度指令用试停的方法查找接地线路。
4.3.4.4严禁用隔离开关拉、合系统有接地故障的消弧线圈。
4.3.5线路断路器跳闸
4.3.5.1下列情况不得试送:
a)全电缆线路;
b)调度通知线路有带电检修工作;
c)断路器切断故障次数达到规定时;
d)低频减载保护、系统稳定装置、联切装置及远动装置动作后跳闸的断路器。
4.3.5.2单电源的重要线路,重合闸未动作或无重合闸,应经调
度同意,试送一次,并将试送结果报告调度。
4.3.5.3线路故障越级跳闸,应先隔离故障元件,再恢复供电。
4.3.6变电所全停故障
4.3.6.1变电所全停故障的处理:
a)全面检查继电保护动作信号、断路器位置、表计指示及直流系统情况,并报告调度;
b)恢复所用电,确保直流系统完好。
4.3.6.2变电所全停故障的注意事项:
a)利用备用电源恢复供电时,应考虑其负载能力和保护整定值,防止过负载和保护误动作。
必要时,只恢复所用电和部分重要用户的供电;
b)防止非同期并列,防止向有故障的电源线路反送电。
4.3.6.3电网故障造成变电所全停时,检查确认所内设备正常,
若电容器断路器己在拉开位置,则其他一次设备不作任何操作,报告调度,等候指令。
4.3.6.4所内故障造成变电所全停时,应尽快隔离故障点,恢复
所用电,检查各线路有无电压,按调度指令处理事故。
5.倒闸操作
5.1一般规定
5.1.1倒闸操作应根据调度指令和《变电所现场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无调度指令不得改变调度范围内运行设备的状态。
5.1.2变电所可自行操作的设备,由当值值班负责人下达操作指令。
5.1.3被批准有接令权的当值值班人员可以接受调度指令。
监控班、操作班、县调之间的所有工作联系均应采取复诵和录音制度。
监控班、操作班在与调度业务联系均采用“变电所名+设备命名+设备编号”,互通姓名,使用规范术语。
5.1.4倒闸操作按规定填写操作票,操作前进行模拟预演。
填票人员应明确操作任务和操作顺序,掌握运行方式及设备状态,操作票应由具有审核资格的人员审核合格后执行。
5.1.5倒闸操作除《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允许单人进行的操作以外,其余操作应有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5.1.6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严禁颠倒操作顺序,严禁跳项操作。
操作过程中,不得进行与操作无关的工作。
5.1.7操作过程中遇有事故时,应停止操作,报告调度;遇有疑问时,应询问清楚无误后,再进行操作。
5.1.8在变压器的并(解)列操作中,应检查各侧断路器分、合位置及各侧负载的分配情况。
5.1.9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自动装置连接片的操作应按《变电所现场运行规程》或调度指令执行。
新设备首次投入的保护连接片操作,值班人员应在继电保护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继电保护与一次设备联动试验时,值班人员应与专业人员共同进行,并采取防止误动、误碰的措施。
5.1.10拉、合电压互感器前,应考虑所带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的相应操作。
5.1.11除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外,其它操作(由运行改冷备用及以下的停役、复投操作)中开关的拉合操作,均由操作班人员到现场进行。
一般情况下调度预令发往操作班,并说明预定操作时间,调度正令发往变电所现场,操作班应根据计划操作时间提前到现场等待。
5.1.12新设备首次送电或设备检修后,值班人员在送电操作前应进行现场检查。
5.2技术原则
5.1.1拉、合隔离开关前,应检查断路器位置正确。
5.1.2操作中不得随意解除防误闭锁装置。
5.1.3隔离开关机构故障时,不得强行拉、合。
误合或者误拉隔离开关后严禁将其再次拉开或合上。
5.1.4停电操作应按断路器、负载侧隔离开关、电源侧隔离开关的顺序进行;送电时,顺序与此相反。
5.1.5母线充电时,应先将电容器组退出运行,带负载后根据电压情况投入电容器组。
装有自投装置的母联断路器在合闸前,应将该自投装置退出运行。
5.1.6倒闸操作中,严禁通过电压互感器、所用变压器的低压线圈向高压线圈送电。
5.1.7具备并列条件的所用变压器,并列前应先将其高压侧并列;不同电压等级的所用电系统,转移负载时,低压侧负载应先拉后合。
5.1.8下列情况不得进行遥控操作:
a)控制回路故障;
b)操动机构压力异常;
c)监控信息与实际不符。
5.1.9雷电时,一般不进行倒闸操作,禁止在就地进行设备的倒闸操作。
5.1.10正常情况下,无人值班变电所所有的“远方/就地”切换开关均应在“远方”位置,现场需要操作时,可进行切换,但操作完毕,必须及时切换到“远方”位置。
5.1.11无人值班变电所,以下操作在遥信正确无误时,可不派人到现场核查:
a)拉、合断路器操作;
b)遥调操作。
6.高压电气设备的运行、异常及故障处理
6.1一般规定
6.1.1电气设备应满足装设地点运行工况。
6.1.2电气设备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装设保护、测量、控制和监视装置。
6.1.3电气设备外壳应有接地标志,连接良好,接地电阻合格。
6.1.4电气设备应有完整的铭牌、规范的运行编号和名称,相色标志明显,其金属支架、底座应可靠接地。
6.1.5在非正常运行方式、高峰负载和恶劣天气时应进行特巡。
新装或检修后投入的设备及存在缺陷的设备应进行特巡。
6.1.6电气设备应定期带电测温。
6.1.7变压器并列的条件:
a)电压比相等;
b)连接组别相同;
c)阻抗电压值相等。
6.2油浸式变压器
6.2.1一般规定
6.2.1.1用熔断器保护变压器时,熔断器性能应满足系统短路容量、灵敏度和选择性的要求。
6.2.1.2装有气体继电器的油浸式变压器,箱壳顶盖无升高坡度者(制造厂规定不需安装坡度者除外),安装时应使顶盖沿气体继电器方向有1.00%一1.50%的升高坡度。
6.2.1.3新安装、大修后的变压器投入运行前,应在额定电压下做空载全电压冲击合闸试验。
加压前应将变压器全部保护投入。
新变压器冲击五次,大修后的变压器冲击三次。
第一次送电后运行时间l0min,停电l0min后再继续第二次冲击合闸。
6.2.1.4运行中的变压器遇有下列工作或情况时,由值班人员向调度申请,将重瓦斯保护由跳闸位置改投信号位置:
a)带电滤油或加油;
b)变压器油路处理缺陷及更换潜油泵;
c)为查找油面异常升高的原因须打开有关放油阀、放气塞;
d)气体继电器进行检查试验及在其继电保护回路上进行工作,或该回路有直流接地故障。
6.2.1.5变压器在受到近区短路冲击后,宜做低电压短路阻抗测试或用频响法测试绕组变形,并与原始记录比较,判断变压器无故障后,方可投运。
6.2.1.6变压器储油柜油位、套管油位低于下限位置或见不到油位时,应报告生技科并上报缺陷。
6.2.1.7如制造厂无特殊规定,变压器压力释放阀宜投信号位置。
6.2.1.8绝缘油应满足本地区最低气温的要求。
不同牌号的油及不同厂家相同牌号的油在混合使用前,应做混油试验。
6.2.1.9油浸式变压器最高顶层油温一般不超过表1的规定(制造厂有规定的按制造厂规定执行)。
表1油浸式变压器顶层油温一般规定值
冷却方式
冷却介质最高温度
最高顶层油温
油浸自冷、油浸风冷
40
95
6.2.1.10无励磁调压变压器变换分接开关后,应检查锁紧装置并测量绕组的直流电阻和变比。
6.2.1.11有载调压装置:
a)过负载时禁止调压,或按制造厂规定执行;
b)参照制造厂规定和设备状态确定检修周期;
c)新装或大修后的有载调压开关,应在变压器空载运行时,在电压允许的范围内用电动操动机构至少操作一个循环,各项指示应正确,电压变动正常,极限位置的电气闭锁可靠,方可调至调度指定的位置运行。
d)变压器并联运行时,分接头电压应尽量接近,其调压操作应逐级和同步进行。
6.2.2巡视检查
6.2.2.1新投或大修后的变压器运行前检查:
a)气体继电器或集气盒及各排气孔内无气体;
b)附件完整安装正确,试验、检修、二次回路、继电保护验收合格、整定正确;
c)各侧引线安装合格,接头接触良好,各安全距离满足规定;
d)变压器外壳接地可靠;
e)铁心、变压器中性线接地点接地可靠;
f)变压器消防设施齐全可靠,室内安装的变压器通风设备完好;
g)有载调压装置升、降操作灵活可靠,远方操作和就地操作正确一致;
h)油箱及附件无渗漏油现象,储油柜、套管油位正常,变压器各阀门位置正确;
i)防爆管的呼吸孔畅通,防爆隔膜完好,压力释放阀的信号触点和动作指示杆应复位;
J)核对有载调压或无励磁调压分接开关位置;检查冷却器及气体继电器的阀门应处于打开位置,气体继电器的防雨罩应严密。
6.2.2.2定期巡视检查:
a)变压器的油温和温度计应正常,储油柜的油位应与温度标界相对应,各部位无渗油、漏油,套管油位应正常,套管外部无破损裂纹、无严重油污、无放电痕迹及其他异常现象;
b)变压器的冷却装置运转正常,运行状态相同的冷却器手感温度应相近;
c)变压器导线、接头、母线上无异物,引线接头、电缆、母线无过热;
d)压力释放阀、安全气道及其防爆隔膜应完好无损;
e)有载分接开关的分接位置及电源指示应正常;
f)变压器声响正常,气体继电器或集气盒内应无气体;
g)各控制箱和二次端子箱无受潮,驱潮装置正确投入;吸湿器完好,吸附剂干燥;
h)根据变压器的结构特点在《变电所现场运行规程》中补充检查的其他项目。
6.2.2.3下列情况应进行特殊巡视检查:
a)有严重缺陷时;
b)变压器过负载运行时;
c)高温季节、高峰负载期间;
d)雷雨季节,特别是近区域有雷电活动时;
e)新投入或经过大修、改造的变压器在投运72h内;
f)气象突变(如大风、大雾、大雪、冰雹、寒潮等)时。
6.2.3异常及故障处理
6.2.3.1下列异常应报告调度及生技科并加强监视:
a)设备接头过热;
b)轻瓦斯保护动作;
c)变压器内部出现异常声响;
d)变压器漏油致使油位下降。
6.2.3.2油温异常:
a)检查校验温度测量装置:
b)检查变压器冷却装置和变压器室的通风情况及环境温度;
c)检查变压器的负载和绝缘油的温度,并与相同情况下的数据进行比较;
d)变压器在各种超额定电流方式下运行,若顶层油温超过95℃时,应立即降低负载。
在正常负载和冷却条件下,变压器温度不正常并不断上升,则认为变压器已发生内部故障,应立即将变压器停运。
6.2.3.3过负载:
a)有严重缺陷的变压器和薄绝缘变压器不准超过额定电流运行;
b)超额定电流方式下运行时,若顶层油温超过95℃时,应立即降低负载,应将过负载的数值、持续时间、顶层油温和环境温度以及冷却装置运行情况报告调度并记入变压器技术台帐;
c)各类负载状态下的电流和温度限值,应遵守制造厂有关规定,若无制造厂规定时,可按《变电所现场运行规程》中相关规定执行。
6.2.3.4有载调压装置失灵:
a)调压装置在电动调压过程中发生“连动”时应立即拉开调压装置电源,如分接开关在过渡状态,可手动摇至就近的分接开关档位;
b)在调压过程中发现分接指示器变化,而电压无变化时,禁止进行调压操作;
6.2.3.5瓦斯保护动作:
a)瓦斯保护信号动作时,应立即对变压器进行检查,如气体继电器内有气体,则应记录气量,观察气体颜色,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生技科;
b)瓦斯保护动作跳闸后,立即报告调度和生技科,原因不清,未排除故障不得试送。
应重点考虑下列因素:
1)压力释放阀动作情况;
2)吸湿器是否阻塞;
3)必要的电气试验及油、气分析;
4)继电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有无故障;
5)是否发生穿越性故障,继电器触点误动;
6)变压器外观有无明显反映故障性质的异常现象。
6.2.3.6差动保护动作:
a)检查差动保护范围内的设备短路烧伤痕迹;
b)有无明显反映故障性质的异常现象;
c)瓦斯及压力释放阀动作情况;
d)变压器其他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
e)必要的电气试验及油、气分析。
6.2.3.7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报告调度申请停运,若有运用中的备用变压器,应首先考虑将其投入运行:
a)套管有严重的破损和放电现象;
b)防爆管或压力释放阀启动喷油,变压器冒烟着火;
c)变压器声响明显增大,且可听见内部有爆裂或放电声;
d)严重漏油或喷油,使油面下降到低于油位计的指示限度;
e)在正常负载和冷却的条件下,因非油温计故障引起的变压器上层油温异常且不断升高。
6.3干式变压器(所用变)
6.3.1干式变压器除遵守油浸式变压器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6.3.1.1变压器柜内通风良好,环境温度满足技术条件要求。
6.3.1.2干式变压器投运前应投入保护和温度检测装置。
6.3.1.3定期进行变压器单元的清扫。
6.3.2巡视检查
6.3.2.1接地应可靠。
6.3.2.2温度检测装置指示应正常。
6.3.2.3变压器外表应无裂痕、无异物。
6.3.2.4接头无过热。
6.3.3异常及故障处理
6.3.3.1熔断器保护动作
检查熔断器保护范围内的设备,在未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前不得将变压器投入运行。
6.3.3.2温度检测装置指示异常处理:
a)检查低压侧空开在分闸位置;
b)检查变压器线圈有无异常和变形、过热现象;
6.3.3.3干式变压器在应急情况下允许的最大短时过载时间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如干式变压器无厂家规定数据,可按表2规定的数值执行。
表2干式变压器过载能力表
过载
%
20
30
40
50
60
允许时间
min
60
45
32
18
5
6.4断路器
6.4.1一般规定
6.4.1.1分、合闸指示器应指示清晰、正确。
6.4.1.2断路器应有动作次数计数器,计数器调零时应作累计统计。
6.4.1.3端子箱、机构箱箱内整洁,箱门平整,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有防雨、防尘、防潮、防小动物措施。
电缆孔洞封堵严密,箱内电气元件标志清晰、正确,螺栓无锈蚀、松动。
6.4.1.4应具备远方和就地操作方式。
6.4.1.5每年对断路器安装地点的母线短路电流与断路器的额定短路开断电流进行一次校核。
断路器允许开断故障次数写入《变电所现场运行规程》。
6.4.1.6应按制造厂规定投、退驱潮装置和保温装置。
6.4.1.7定期对断路器的端子箱、操作箱、机构箱清扫及通风。
6.4.1.8油断路器应有便于观察的油位指示器和上、下限油位监视线,运行中油面位置符合制造厂规定;其绝缘油牌号应满足本地区最低气温要求。
6.4.1.9新投入或更换灭弧室的真空断路器应检测真空压力,已运行的断路器应配合预防性试验检测真空压力,不合格应及时更换;真空断路器允许开断次数按制造厂规定和设备实际情况确定,当触头磨损累计超过厂家规定,应安排更换。
6.4.1.10定期检查断路器有无漏气点;按规程要求检测SF6气体含水量。
6.4.1.11长期处于备用状态的断路器应定期进行分、合操作检查。
在低温地区还应采取防寒措施和进行低温下的操作试验。
6.4.1.12对操动机构的要求:
a)电磁操动机构严禁用手力杠杆或千斤顶的办法带电进行合闸操作;
6.4.2巡视检查
6.4.2.1各种类型断路器应检查的内容:
a)无异味、无异常响声;
b)分、合闸位置与实际运行工况相符;
c)引线应无松股、断股、过紧、过松等异常情况;
d)操作箱、机构箱内部整洁,箱门关闭严密;
e)引线、端子接头等导电部位接触良好,试温蜡片及红外测温无异常;
f)套管、绝缘子无裂痕,无闪络痕迹;
g)监视油断路器油位,油断路器开断故障后,应检查油位、油色变化;
h)真空断路器的绝缘支持物清洁无损,表面无放电、电晕等异常现象;
i)SF6断路器气体压力应正常;管道无漏气声。
6.4.2.2弹簧机构的储能电动机电源应在合上位置,“储能位置”信号显示正确;机械位置应正常;机构金属部分无锈蚀;储能电动机行程开关触点无卡涩和变形,分、合闸线圈无冒烟异味。
6.4.3异常及故障处理
6.4.3.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报告调度并采取措施退出运行:
a)引线接头过热;
b)套管有严重破损和放电现象;
c)油断路器严重漏油,看不见油位;
d)少油断路器灭弧室冒烟或内部有异常声响;
e)弹簧机构储能弹簧损坏;
f)SF6断路器本体严重漏气,发出操作闭锁信号;
g)油断路器的油箱内有异声或放电声,线卡、接头过热。
6.4.3.2SF6气体压力突然降低,发出分、合闸闭锁信号时,严禁对该断路器进行操作。
6.4.3.3真空断路器合闸送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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