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加工定作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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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加工定作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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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加工定作合同
合同编号:
钢结构加工定作合同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甲方: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
乙方:
建设方:
监理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定作人):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
乙方(承揽人):
因甲方施工生产需要,向乙方加工定作 (定作物名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作物
甲方将工程所需的 (定作物名称)交由乙方制作完成,详情见下表
定作物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第二条定作所需材料①
为配合乙方完成定作物的加工制作,甲方向乙方提供定作所需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得擅自更换甲方提供的材料。
具体材料明细见下表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质量
提供日期
消耗定额
第三条定作产品设计方案②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 日内向乙方提供工程有关图纸及产品技术要求,乙方如认为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在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异议后日内做出答复;
2、乙方根据图纸及双方技术交底结果制定的产品设计方案在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启用,该方案也将作为日后产品交付的技术依据;
3、甲方如在确认设计方案后5日内提出设计变更的书面要求,乙方应当予以满足。
第四条产品技术标准
加工定作产品质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及设计图纸要求,满足《钢结构设计及施工规定》、满足质量体系标准GB/T19002-2000规范全部要求,并提供相应材质证明、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第五条产品的验收交付
1、 加工定作产品的交付时间为年月日。
由于受施工进度影响,交付时间如有变更(限在原交付日期之后),甲方须事先以书面方式提前七天通知乙方。
2、交付方式
(1)交付地点:
(2)交付方式:
(3)运费及装卸费的承担方式为:
3、甲方依照相关技术标准经现场验收合格填写《产品验收报告》后接收产品。
甲方如对产品存有异议应当在《产品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意见进行修理或调换。
第六条价款支付③
1、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价款包括方案设计、设备摊销、加工等一切费用。
2、合同总价款按照如下期限支付: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定金,折合人民币。
(2)乙方通知甲方进行产品验收后、产品交付日期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折合人民币。
(3)全部货物进场后于年月日支付至总价款的 %,折合人民币
余款于年月底前全部付清。
3、合同付款采用以下方式(选择项前打√)
()A、转帐支票付款
()B、电汇、汇票付款
()C、现金付款
第七条产品的质量保证
1、产品交付后,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指派技术服务人员到现场提供免费技术服务。
2、在甲方工程施工期间,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给予修理或调换;但因甲方原因造成产品损坏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需乙方修理、调换,甲乙双方需另外签订协议。
第八条知识产权保护
甲方承诺按照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保护乙方合法权益的责任;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任何书面或视听类的资料、图纸、操作规程、手册等转发、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人用于非本合同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难以履行或租赁物灭失的,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2、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和政府行为。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时支付合同价款,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2、甲方如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将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图纸等资料出售或提供给第三人用于非本合同范围内的其他事项,造成乙方知识产权受到损害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3、甲方如在双方确认设计方案5日后再次提出设计变更要求,除顺延产品交付日期外,还应对乙方已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变更部分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合格产品,导致甲方遭受损失,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2、因第三人对产品提出权利请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赔偿范围除包括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包括乙方由此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律师费用等。
3、未经甲方许可,本合同债权不得擅自转让。
如乙方违反本约定,除转让行为无效外,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价款%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1、
2、
3、
第十三条其他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不能在同一天签字或盖章,以后签字或盖章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为合同生效日;
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⑤: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①签订合同前应对对方主体资格严格审查,确定其具备合法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文件,审查项应包括合同对方名称、经营范围、有效期、年检证明等。
②材料提供者既可以是定作人,也可以是承揽人,法律对此无强制性要求,如承揽人提供材料,定作人负责检验,如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负责检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③因定作人怠于答复或中途变更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履行此类合同时,我方对承揽人所提异议的答复及变更要求的提出应尽量及时。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④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委托代理人签字,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应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前,写明授权委托人、被委托人、授权具体事项、授权有效期限,不应出现“全权代理”等无具体授权的内容,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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