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下发《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有关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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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中国农业银行
文号:
农银发[1999]99号
发布日期:
1999-7-9
执行日期:
1999-7-9
生效日期:
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苏州分行:
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操作规程(暂行)》、《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岗位职责(暂行)》下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总行的规定建立单证处理中心,并按“操作规程”办理业务。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随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控制信用证业务风险,促进国际结算业务稳健发展,特制定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单证处理中心)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证处理中心是指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建立的负责所辖分支行国际结算单证业务集中对外处理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办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并列入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中的各分支机构。
经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但未列入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的各分支机构须通过其上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第四条单证处理中心的职能是:
负责经办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的集中管理和对外处理;对不能直接对外办理外汇业务的辖属分支行的出口单证业务进行集中处理。
单证处理中心接受总行监管。
汇款、托收、保函业务的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第五条单证处理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对所辖外汇业务经办行(以下简称经办行)进出口信用证业务的集中处理;
二、负责对经办行进出口信用证业务的单证条款、技术、惯例、外汇政策等的管理和监控;
三、负责对信用证业务的统计、分析;
四、负责建立完整的信用证业务档案;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经办行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单证处理中心的机构设置:
单证处理中心的机构设置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在国际业务部内单独成立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
二、在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科下设立单证处理中心。
分行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设置形式。
第七条单证处理中心的岗位设置:
单证处理中心应设立经理岗、复核岗、进口信用证业务岗、出口信用证业务岗、综合岗。
各行也可视自己业务情况设立更为合理的岗位。
但无论以何种形式设立,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配备经办员和复核员,要有专门的联系电话。
第八条单证处理中心的人员要求:
一、单证处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大专以上文凭、具备1—2年国际结算业务经验、较好的英语水平和微机操作技能;
二、单证处理中心的人员由国际业务部门推荐,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再聘用。
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单证处理中心技术设备要求:
一、单证处理中心须建立总行、省行和经办行之间的通讯传输应用系统网络;
二、为保证单据的及时传输和处理,单证处理中心必须配备电脑、打印机、电传机、传真机、扫描仪等。
第十条为确保单证处理中心正常、有序地运行,由各行计算机网络中心(信息处)指定专人负责系统软硬件的维护,确保线路及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单证业务处理的基本要求:
一、单证业务处理必须按照总行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际结算凭证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格式。
二、所有业务的处理必须换人复核,杜绝一人操作,无人复核。
三、单证处理中心须建立单证业务登记制度。
国际结算人员调离时,必须把档案、凭证、账务全部核对清楚,写出交换备忘录,在有关人员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四、进口信用证的开立必须通过总行SWIFT,如有特殊情况,需用其他方式开证时,须上报总行备案。
五、单证处理中心须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第十二条单证处理中心业务的基本操作:
一、进口信用证由单证处理中心集中对外开立。
进口信用证下的审单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经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培训、考核有能力审单的经办行,单据可径寄经办行,由其审核;
(二)经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考核,无能力审单的经办行,单据由单证处理中心集中审核;
(三)进口信用证下的纠纷处理原则:
单证处理中心负责境外交涉,经办行负责境内的交涉(包括向外汇局、外经贸委、海关等部门查询有关批件等)。
二、出口信用证项下的索汇,分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一)经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考核后,有能力审单的经办行,可授权其直接对外寄单索汇;
(二)经考核无能力审单的经办行,可通过单证处理中心对外寄单索汇;
(三)出口信用证项下的纠纷处理原则上谁寄单谁负责,但单证处理中心必须给予充分协助。
第十三条为保证单证处理中心对经办行的服务功能,不下达利润指标。
第十四条结算业务手续费要根据促进全行整体业务发展和激励下级行开拓国际业务积极性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单证处理中心分成的手续费原则上不超过25%.第十五条单证处理中心对经办行应实行服务承诺制,并向经办行提供服务热线电话,以确保处理业务的时效性。
第十六条各单证处理中心须每半年向总行上报一次业务处理情况报告及建议。
第十七条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操作规程(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规范单证业务操作,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单证处理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单证业务主要包括:
进口信用证业务和出口信用证业务。
汇款、托收、保函业务的操作规程将另行规定。
单证处理中心和各经办行进行业务处理的具体分工是:
经办行负责与客户管理有关的事项,包括对客户的授信、信贷风险控制、业务拓展、对客户的会计核算、结售汇手续等,即对内事项;单证处理中心负责与国外代理行及对外付款查询等有关的事项,即对外事项。
同时,单证处理中心将监督经办行对内事项的处理。
第一章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操作
进口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根据有进口权的进口商申请,向出口商开出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到期履行付款的文件。
它包括开立、修改、撤销、审单、付款/承兑/拒付等。
一、单证处理中心受理经办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进口信用证业务由单证处理中心集中对外处理。
(一)经办行受理进口商的开证申请,经信贷部门评估客户风险,给予授信后,交经办行国际业务部核准信用证条款和外汇外管政策。
经办行在完成了内部授权(权限内或超权限等)后,填写《中国农业银行进口开证/修改业务内部联系单》(以下简称开证内部联系单)(见附表一)及单证处理中心所要求的有关材料,传真或图象扫描或报送至单证处理中心,同时将信用证开至单证处理中心。
(二)单证处理中心受理经办行的开证申请并对外开立信用证
1.中心应根据“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提高效率、控制风险”的原则,具体明确与辖属各经办行的开证材料传递方式和要求提供的开证材料的种类,根据不同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核真实性接到经办行的开证申请,单证处理中心应及时要求有关部门核对密押或印鉴是否相符,对印押不符的开证申请,应及时洽经办行确认。
该项审核为必审项目。
(2)审核开证权限
a.首先根据我行等级行授权管理办法审核开证金额是否在经办行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的开证权限内。
然后按照我行对信用证业务的有关规定及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审核开证期限。
b.对于超过授权金额和期限的信用证应审核各经办行是否已报上级行国际业务部审批及有无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收取全额保证金的入账单复印件。
该项审核为必审项目。
(3)审核开证条款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信用证各条款。
对于要求货物收据或我行不能控制物权的进口开证应提醒经办行进一步审查贸易背景和进出口商资信状况;对于条款含混不清、互相矛盾的信用证应及时洽经办行与进口商明确。
该项审核为必审项目。
(4)审核附属开证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对于单证处理水平尚未达到要求的经办行、或有疑问的信用证,单证处理中心可根据不同情况要求经办行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开证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
a.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相关的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批件等。
b.开立信用证付款保证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保证金入账单、担保、抵押、质押、授信额度手续的复印件等。
c.如需要,外汇局出具的备案表或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d.其他有关材料。
2.单证处理中心对经办行的开证申请审核后,填制开证内部联系单。
(三)选择通知行在经办行已指定通知行的情况下,审核有无代理行关系,是否符合总行代理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经办行未指定通知行的情况下,遵循“区别对待、重点使用”的原则,优先选择我行的海外分行和资信较好、服务优良的代理行做为通知行。
(四)编号和登记对同意开出的信用证应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编制信用证参考号并做必要登记,登记内容一般包括:
信用证号码、经办行名称或代码、开证金额和币种、申请人、汇票期限、受益人、通知行、装效期等。
(五)开证、复核、授权、签发
1.目前,单证处理中心应采用SWIFT方式对外开证,如遇特殊情况,需采用信开或电开方式,必须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处备案。
2.经办人员完成审核和缮制信用证工作后,将所有开证材料交复核人员复核。
复核无误并在有关凭证上签字,按照开证金额逐级签批后发出。
3.信用证开出后,将开证内部联系单和信用证副本退还经办行一份;如超出经办行权限的开证,还须将信用证副本及内部联系单送(寄)交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档案单证处理中心开出信用证后应将信用证副本及有关开证材料留底归档。
三、修改信用证
(一)审核信用证修改
1.经办行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要求修改,应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和单证处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凡涉及到对原证的期限、金额、货物描述、物权单据、受益人等内容的修改,应比照进口开证的审核手续进行认真审核,修改后超过经办行的权限,参照有关开证审查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同意后,由单证处理中心对外修改。
2.单证处理中心审核修改内容是否清楚、合理、与原证条款有无冲突。
对于任何有疑问的修改,单证处理中心有权随时要求经办行提交有关材料。
(二)修改信用证修改信用证的具体操作程序与开立信用证的操作程序相同,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修改书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2.修改完毕后应调出原卷做相应批注,并在进口开证内部联系单和档案上批注。
3.修改书的通知行必须是原证的通知行。
四、信用证的注销和撤销
(一)信用证项下无论是否使用过,应在逾期三个月后注销。
(二)在信用证未逾期的情况下,经各有关方的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并收回信用证正本的,该信用证可以撤销。
五、单据处理的方式单证处理中心根据辖属分行业务管理水平、人员配备情况、风险防范能力,对辖属分支行的进口到单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理方式:
(一)在对外开立的信用证中要求正本单据直接寄经办行,视经办行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可要求一套影印单据或汇票、发票、运输单据寄单证处理中心,同时注明影印单据仅供开证行参考,经办行收到正本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对外付款/承兑。
单证处理中心要及时督促跟踪经办行单据处理情况,做好有关记录。
应要求经办行在收到国外寄来的正本单据后,及时审慎地审核单据,一般在最迟不超过收到单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付款/承兑/拒付的处理意见以电讯方式通知单证处理中心。
处理单据的时间计算以经办行收到正本单据的时间为准。
(二)对于辖属分行距离较近或辖属分行的单证处理水平暂未达到要求的情况,应在对外开立的信用证中规定正本单据直接寄单证处理中心,由单证处理中心审单并附审单意见后以安全、快捷的方式传递给经办行。
处理单据的时间计算以单证处理中心收到正本单据的时间为准。
六、到单处理对于正本单据寄单证处理中心的情况,单证处理中心收到单据后,应做如下处理:
(一)来单登记单证处理中心收到单据后,应进行相应编号登记并注明来单日期。
(二)审单审单人员应及时审核收到的单据:
1.审核寄单行面函所列单据份数、索汇金额、路线;
2.审核单据是否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并做好审单记录,注明审单结果,交复核员审核;复核员审核完毕后,以安全、快捷的方式传递给经办行。
对于有问题的应及时向议付行查询。
七、付款/承兑/拒付单证处理中心有权最终决定是否对外付款/承兑/拒付。
无论采用何种处理方式,单证处理中心应及时跟踪监督经办行单据处理情况,确保对外付款/承兑/拒付的时间最迟不超过收到正本单据后7个银行工作日。
(一)付款收到经办行的付款电文后,单证处理中心应及时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对于无理拖延付款的经办行,单证处理中心有权从其账户直接扣款对外支付。
经办行资金不足的,由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先行垫付,同时督促经办行及时清收并归还垫款本息。
(二)承兑收到经办行的承兑电文后,单证处理中心应审核承兑电文格式、到期日计算是否正确,之后,对外承兑。
承兑后做好有关记录,确保到期日及时对外付款。
(三)拒付单证处理中心审单后,如果发现单证不符,应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1.如果时间紧急,直接对外拒付,争取时间,并保留单据听候处理,联系经办行在规定时间内洽申请人。
2.一般情况下,将不符点的内容在到单通知书上列明,请经办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洽申请人,并回复处理意见。
3.对正本单据直接寄经办行的情况,如果经办行认为单证不符,准备对外拒付,单证处理中心应重新按照国际惯例审核单据,并确认不符点是否成立。
对于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信用证确需拒付,单证处理中心拒付后应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处备案。
八、档案管理
(一)信用证业务结束,要将所有涉及的文件整理归档。
(二)整理归档应按农银函[1995]45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出口信用证业务的操作
出口信用证业务是出口商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为出口商办理审单、寄单和收汇的一种结算方式。
出口信用证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修改和撤销、转通知和转让、审单议付、寄单索汇、收汇考核和档案管理等项环节。
一、受理信用证(
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
1.单证处理中心或经办行收到国外代理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应按照总行《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核对信用证上的密押、印签是否相符,以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印押核符”章。
2.如印押不符,应向开证行查询。
3.各行单证处理中心或经办行在办理出口来证时,应严格按照UCP500第7条6款的规定办理。
(二)来证登记单证处理中心或经办行应按总行统一规定编制信用证通知业务参考号并对信用证及修改(若有)的主要内容进行登记,一般包括信用证号码、开证行名称、金额和币种、受益人等。
(三)来证审核来证审核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单证处理中心收到来证,另一种是经办行收到来证。
1.单证处理中心收到来证,应进行以下审核:
(1)审核国家额度和代理行风险a.单证处理中心应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风险进行审核。
查看总行国际业务部制定的国家级别和额度,对没有额度或级别较低的国家,其信用证不做押汇/贴现/打包放款。
b.开证行的风险审核。
单证处理中心在收到信用证后,对开证行的风险应做以下审核,并以书面形式将审核结果提示经办行:
①与总行国际业务部代理行处联系开证行所在国家及开证行本身的级别及额度;
②如开证行非我行代理行,单证处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要求经办行不做押汇/贴现/打包放款;
③如开证行是我行代理行但无额度的,单证处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要求经办行只做议付,或须有第三家大银行加保兑后,方能做押汇/贴现/打包放款;
④开证行虽是我行代理行,但由于与我行有多起信用证纠纷,单证处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要求经办行只做议付。
(2)有关期限方面的审核a.对9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远期出口信用证,单证处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提示经办行尽量不做押汇/贴现/打包放款,但不强制。
b.对360天以上的远期出口信用证,单证处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要求经办行只做议付。
(3)信用证性质及其他条款的审核单证处理中心应对信用证及修改(若有)的性质和其他条款进行审核。
a.对于内容不全或严重错误的,应主动与开证行交涉解决并将交涉情况通知经办行。
b.对交涉后仍不能解决的,或条款本身对出口商及出口银行十分不利的,如装效期太近、到期地点为非受益人所在地、有条件生效的信用证等,应以书面形式提示经办行加以注意并建议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c.条款的具体审核应参看农银发[1996]92号文《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及其配套凭证的通知》
2.经办行收到来证的,其审核内容应同上。
但涉及到国家和代理行风险额度的,应主动与单证处理中心联系获得必要的信息。
二、通知和转通知
(一)单证处理中心审证完毕后,应填制《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内部联系单》(以下简称出口内部联系单)(见附表二)一式三份,然后将业务联系单、信用证和修改(若有)及审证意见以安全快捷的方式传递给经办行,由经办行负责通知受益人。
(二)如开证行要求转通知,应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办理。
开证行未指定异地通知行的,应优先选择本系统经办行作为异地通知行。
单证处理中心应对有关电文副本和邮件收据存档备查。
三、信用证的撤销如开证行主动要求且受益人同意撤证或受益人主动要求退证,单证处理中心均应审核经办行交来的信用证及有关附件的全套正本和受益人意见。
审核无误后,应以撤证面函或SWIFT/加押电传方式通知开证行要求撤证。
待开证行指示后,按其指示办理。
四、信用证的转让单证处理中心应审核经办行交来的信用证转让委托书和信用证。
审核无误后,按照受益人的要求,并根据UCP500第48条和总行有关规定办理全部或部分转让手续。
五、审单议付、寄单索汇和收汇考核单证处理中心在办理审单议付、寄单索汇和收汇考核的业务时,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单证处理中心对外寄单索汇
1.经办行接到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出口单据后,依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进行初审、复审。
复审合格后,缮制出口寄单索汇面函,填写出口内部联系单(见附表二),连同全套单据及信用证副本和修改(如有)于一个工作日内交(寄)单证处理中心,并确保单证处理中心在效期(交单期)内接单、寄单。
2.单证处理中心接到经办行寄送的单据后,经复审合格后,应按照信用证规定的索汇路线对外寄单索汇,同时,将寄单内部联系单填写后,退还经办行一份。
3.单证处理中心收到总行或境外账户行的贷记电传后,应立即贷记经办行外汇资金往来账户,同时向经办行发出贷记通知,由经办行对受益人作入账处理。
(二)经办行直接对外寄单索汇
1.经省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考核后可以对外直接寄单索汇的经办行,对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应严格按照总行农银发[1996]92号文的规定及UCP500的规定进行审单议付。
2.初审、复审合格后,编制出口寄单索汇面函,连同全套单据寄国外开证行,同时将出口寄单索汇面函副本寄单证处理中心,以便备查。
3.单证处理中心在收到总行或境外账户行的贷记电传后,应与经办行的BP单副本核对,同时贷记经办行的外汇资金往来账户并通知经办行。
无论上述哪种情况,单证处理中心都应严格认真地进行出口收汇考核工作,并将我行收汇情况、代理行付汇、经营作风等情况每半年总结上报总行。
六、出口押汇
(一)单证处理中心应按照农银发[1996]92号文件的规定严格办理出口押汇业务。
(二)对超过经办行权限的出口押汇,单证处理中心应在总行对代理行所定额度及信贷部门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信用证进行严格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应拒绝办理:
1.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超过90天;
2.开证行非我行代理行、总行已限制业务往来的代理行、以及收汇不正常的代理行;
3.信用证开证行、付款行或保兑行所在地及货运目的地发生金融危机、动乱或战争等,收汇无把握;
4.限制在其他行议付的信用证;
5.信用证中存在不利于我行安全收汇的软条款;
6.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非物权凭证或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单据的;
7.信用证有效地非出口商所在地;
8.押汇币别非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9.其他我行不能接受的情况。
七、档案管理
(一)单证处理中心应根据总行农银发[1996]92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出口信用证档案。
(二)如经单证处理中心对外寄单索汇,单证处理中心应建立完整的出口议付信用证档案。
(三)如经办行直接对外寄单索汇,则经办行应建立完整的出口议付信用证档案。
八、信用证纠纷的处理无论是经单证处理中心寄单还是经办行直接寄单遭国外银行拒付,都应按以下程序解决纠纷:
(一)由单证处理中心积极洽国外银行;
(二)同时填制《中国农业银行信用证业务纠纷记录表》(见附表三),连同全套材料寄总行国际业务部;
(三)及时将与国外开证行解决情况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四)单证处理中心对外交涉未果时,应积极配合总行国际业务部出面对外交涉。
第三章其他
一、进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批汇、售汇、结汇、核销等手续由经办行负责办理。
二、进出口信用证项下的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总行会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与信用证有关的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科目由经办行负责登记。
三、单证处理中心应协助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对辖属自营外汇业务的经办行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四、单证处理中心与经办行应分别建立进出口信用证档案。
保存时间为五年。
五、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应根据此操作规程制定操作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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