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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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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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的要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9日发布第111号公告: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目的(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内部审计的定义:
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活动。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企业,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及社会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4、原则: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5、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国家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领导、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7、内部审计(师)协会是由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成立的自律性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8、在哪些单位设立内审机构和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一)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部门;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三)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四)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五)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9、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10、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2、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监督;
(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3)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4)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5)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6)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查和评价;(7)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8)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9)办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以及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10)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查询、核查等有关审计事项;(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3、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33)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44)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55)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66)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7)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8)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准,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参与本单位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所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10)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14、审计结果运用: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通报、责令改正及按有关规定收缴违纪、违规资金等处理、处罚权。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15、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配套制度;
(2)督促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3)对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4)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5)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6)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活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6、法律责任对被审计对象的责任:
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2)阻挠、抗拒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3)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4)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17、内审人员的责任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3)泄露国家秘密、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18、内审人员权利的保障: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2)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报告的;(3)对正在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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