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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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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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第一部分协议书
合同名称:
西藏林芝地区米林县羌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
设工程
合冋编号:
XZLZMLQNGQ-2015-03
西藏米林县水利局(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西藏林芝地区米林县羌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接受了四川复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
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
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它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PE
羌纳灌区工程由两条引水干渠组成,分别为杰果沟干渠、当沟干渠。
取水口位置各位于杰果沟和当扎沟上。
干渠采用
管道输水,PE管道总长6.15km,杰果沟干渠PE管道长2.75km,当扎沟干渠PE管道长3.40km,支渠采用砼明渠砌衬,总长12.076km;杰果干渠取水枢纽设一个冲沙闸,1个进水闸,干渠
设6个放水闸阀,当扎干渠取水枢纽设一个冲沙闸,1个进水闸,干渠设8个放水闸阀。
4.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陆佰叁拾陆万柒仟叁佰柒拾贰
元(Y636.7373万元)
5.承包人项目经理:
。
6.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365天。
10.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协议书
合同名称:
西藏林芝地区八一镇开发区上游段防洪堤B标建设工程
合同编号:
XZLZKFQFHD-2016-03
西藏地区水利局(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西藏林芝地区八一镇开发区上游段防洪堤B标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接受了四川复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它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壹仟零贰拾叁万捌仟玖佰肆拾叁元整(Y1023.8943
万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
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天。
10.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11.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加盖有西藏林芝地区米林县水利局印章的为有效条款。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
并补充以下内容: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
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3承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分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0永久占地:
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临时占地:
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日期
1.1.4.4竣工日期:
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
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
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
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7联络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11专利技术
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义务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
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承包人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
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
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
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
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
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
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
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
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
7交通运输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8测量放线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8.1施工控制网
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5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
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
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5事故处理
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水土保持
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文明工地
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防汛度汛
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进度计划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批复。
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
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
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
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1.1开工
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
按第3.5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
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完成合同工程。
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
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
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暂停施工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
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应条款,并补充以下
内容: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7质量评定
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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