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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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体系
2.2 市应急指挥部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 成员单位
2.5 工作组
2.6 专家组
2.7 专业技术机构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预警分级
3.4 预警报送
3.5 预警发布
3.6 预警行动
3.7 预警调整
4.报告
4.1 报告来源
4.2 报告主体
4.3 报告时限
4.4 报告内容
4.5 报告途径
5.先期处置
6.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响应措施
6.3 响应调整
6.4 响应终止
6.5 信息发布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总结评估
7.3 奖惩
8.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信息保障
8.3 医疗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后勤保障
8.6 交通运输保障
8.7 社会动员保障
9.日常管理
9.1 宣教培训
9.2 应急演练
10.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2 预案解释
10.3 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0.4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安全事件,高效组织、科学有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xx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的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对医疗事故、不合理使用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不涉及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突发卫生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应对处置。
1.4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1.5 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各级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应事件等级的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一般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成立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信访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医保局、市司法局、xx银保监分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较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在省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有关决策部署,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
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
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建立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发文、会商、信息发布、专家组管理和工作督查等工作机制。
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整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等。
2.4 成员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等;组织开展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检验及技术鉴定;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物价,打击违法经营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行为。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救治工作,及时组织医疗救治队伍,指定医疗救治机构,合理调配医疗资源,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和心理疏导,及时通报救治情况。
负责疫苗预防接种以及采购配送环节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
必要时对医疗机构使用的涉事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采取暂停使用等紧急措施,配合事件的调查、确认等工作。
及时将发现的突发情况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处置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负责组织事件的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以及事件处置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政府信访局:
负责处理事件中发生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市教育局:
协助处置发生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的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组织事件应急处置中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和设备、装备的保障供给。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事件处置中的治安秩序;负责道路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畅通;负责对涉嫌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侦办;协助对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性滥用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发布事件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
负责事件发生后对困难受害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工作;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和使用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负责协助对涉及旅游环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市医保局:
负责应急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中的医保支付工作。
市司法局:
负责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市政府决策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工作。
xx银保监分局:
负责督促市内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保险理赔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
2.5 工作组
发生较大以上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可视情成立与应急处置工作紧密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若干应急保障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1)事件调查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对引发事件的医疗行为、事件发生的原因以及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组织对相关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抽样和应急检验。
(2)危害控制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组织对引发事件的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采取停止生产、经营、使用和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查处事件所涉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筛查和确认可疑病例,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和医疗救治专家,开展患者救治工作。
负责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防控处理。
(4)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政府信访局等部门组成。
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动态和社会动态,依法处置由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
(5)检测评估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成。
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
必要时指定相关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判事件影响,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检测分析结果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等部门组成。
负责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跟踪市内外舆情,及时、客观通报事件情况;负责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经市应急指挥部授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处置工作信息。
(7)经费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加,保障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2.6 专家组
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抽调药学、医疗、公共卫生、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应急指挥部专家组。
主要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研判,为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提供决策建议,研判、建议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参与事件调查处置工作,对事发地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事件进行定性。
2.7 专业技术机构
(1)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
负责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进行检验和分析定性,及时出具检验结果。
(2)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机构:
负责对涉及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核实、分析,及时出具评价报告。
(3)药物滥用监测机构:
主要负责对事件中涉及药物滥用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核实、分析,上报评价结果。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对涉及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核实、分析和评价,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出具评价结果。
(5)医疗机构:
负责事件发生后的患者救治工作,承担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配合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使用相关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措施。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建立健全事件预警监测制度,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检测、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对监督抽验、执法检查、医疗行为中发现的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风险隐患,以及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论坛等媒体上的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热点敏感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分析和研判。
3.2 预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根据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风险隐患摸排等多种渠道获取的信息和数据,对辖区内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危险因素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
对可以预警的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警,向医药专业人士和公众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和用药、用械指导信息,向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可能发生事件的单位发出风险预警,通知及时采取警示、通报、暂停使用等针对性预防措施。
对于容易引发社会恐慌或者区域性系统性的重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信息,应强化跨地区、跨部门信息交流与风险会商,做好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审批发布。
3.3 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根据事件的后续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一级(红色)预警:
已发生重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二级(橙色)预警:
已发生较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发生重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三级(黄色)预警:
已发生一般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发生较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四级(蓝色)预警:
有可能发生一般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3.4 预警报送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风险评估意见,应及时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风险,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根据各自职责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可能涉及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做好预警防范工作。
3.5 预警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发布单位、事件性质、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时间。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三级预警经县级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四级预警经县级市场监管局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一级、二级预警按照《安徽省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3.6 预警行动
市人民政府发布三级预警后,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造成的危害,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分析研判。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信息和舆情进行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及时报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支持和指导。
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按本预案规定做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准备。
(2)防范措施。
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
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相关疫苗药品安全以及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科普宣教,告知公众停止使用涉事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
(3)应急准备。
各有关部门、工作组、专家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待命状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4)舆论引导。
准确发布事态进展情况,组织专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分析、说明,加强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5)信息互通。
向各成员单位及时通报预警信息。
3.7 预警调整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的发展态势、处置情况和评估结果,应及时作出预警级别提升、降低和解除的调整。
当研判可能引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三级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决定降为四级预警的,应通知相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采取预警行动。
三级、四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报告
4.1 报告来源
(1)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事件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疫苗生产配送企业、疾病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报告的信息;
(2)疫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申请人报告的信息;
(3)各地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报告;
(4)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机构等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分析结果;
(5)公众举报信息;
(6)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国家、省有关部门以及外市向本市通报的信息;
(8)其他渠道来源的信息。
4.2 报告主体
(1)发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疫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申请人,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疫苗生产配送企业、疾病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2)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机构;
(3)市场(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4)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及其隐患的相关信息。
4.3 报告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1)疫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申请人,以及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获知事件发生后,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2)接到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应按规定在2小时内进行相互通报。
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4 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
(1)初报:
初报是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获知事件发生后报告的初始信息,内容包括: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危害范围和程度(患病人数、诊疗人数和危重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涉事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先期处置情况、接报途径、发展趋势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等。
(2)续报:
续报是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事件进展、调查处置(卫生监督学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舆情研判、原因分析、事件影响评估、后续应对措施等信息。
续报可根据事件进展多次进行,直至事件调查处理结束。
(3)终报:
终报是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基本情况、事件定性、应对情况、原因分析、处罚情况、责任追究(认定)等内容,并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对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评估,并提出今后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措施和建议。
终报应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
4.5 报告途径
初报和续报由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签发后可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等形式报告;终报经上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报告内容涉及秘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先期处置
发生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并对事件危害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初步判定事件级别。
(1)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采取必要紧急控制措施,对涉事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查封扣押;对涉事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货渠道、索证索票、验收入库、储存养护、配送运输等环节进行调查;对涉事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应急检验;责令涉事单位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涉事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启动产品召回程序,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开展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初步调查。
(2)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援,积极开展患者救治;对相关患者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对问题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3)公安部门:
加强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对事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开展侦办工作。
(4)新闻宣传部门:
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
6.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按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启动事件应急响应。
I级应急响应:
经评估认为符合特别重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市人民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
Ⅱ级应急响应:
经评估认为符合重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报告程序,向省政府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并提出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在省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
Ⅲ级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经评估认为符合较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标准时,按照报告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情况并提出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研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响应。
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由市市场监管局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相关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
经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评估认为符合一般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标准时,按照报告程序,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Ⅳ级响应,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对Ⅳ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密切跟踪,必要时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6.2 响应措施
6.2.1 Ⅲ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Ⅲ级趋势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地、相关企业和单位所在地的分布情况以及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范围和控制情况,作出以下处置措施:
(1)召开市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汇总相关事件调查情况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中,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成立相应工作组和专家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工作。
(2)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患者,筛查和确认可疑病例。
必要时组织相关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
(3)组织有关部门和监测、检验机构开展事件调查,尽快查明事件发生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并提交调查报告。
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组织监管部门依法封存相关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原辅料及相关设施设备,待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根据事件需要,暂停有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医疗机构、生产和经营单位开展封存、溯源、流向追踪和召回等工作;实施监督抽检,采取紧急控制措施防止或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5)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舆情监测,严厉打击编造传播事件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患者及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做好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跟踪监测工作,检索查询国内外相关资料,汇总相关信息。
(7)根据事件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及时分析、研判事件的性质及发生原因、发展趋势、严重程度和处置结果,提出处置意见、建议。
(8)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和需要组织新闻发布,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开展安全使用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知识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采取措施消除公众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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