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计价与08清单规范电子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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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计价与08清单规范电子版
“建设工程计价与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一、工程造价计价的基本原理
1、工程项目分解与组合
建设项目的划分:
1)建设项目:
(一个工厂)
2)单项工程:
(一个生产车间)
3)单位工程:
(车间厂房,不包括设备)
4)分部工程:
(砌体工程)
5)分项工程:
(砖基础,砖外墙,砖内墙等)
2、多次性计价
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
竣工结进度款结算合同价确定
上述计价过程是一个由粗到细、由浅入深,最终确定建设工程
造价的过程。
计价过程各环节相互衔接,前者制约后者,后者补充
前者。
二、工程造价的构成及计价依据
1.工程项目造价的构成
我国现行投资构成和工程造价构成
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标[1993]89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构成:
·建安工程费用构成框架
建安工程费用构成实际上就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价格的框架。
该费用既是业主的发包标底的基础又是承包商投标报价及双方签约的基础。
建安工程费用的构成
1.建标[2003]206号文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206号
为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建标[1993]894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一.此次《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1.建安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2.为适应招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临时设施费、原直接费中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
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3.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4.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5.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照《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建设部
财政部(2003年10月15日)
附表: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1.人工费
直接工程费2.材料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1.环境保护
直接费2.文明施工
3.安全施工
4.临时设施
5.夜间施工
措施费6.二次搬运
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9.脚手架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建11.施工排水、降水
筑1.工程排污费
安2.工程定额测定费
装3.社会保障费
工规费⑴养老保险费
程⑵失业保险费
费⑶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间接费1.管理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差旅交通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企业管理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
6.劳动保险费
7.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
9.财产保险费
10.财务费
利润11.税金
税金12.其他
2.工程项目的计价依据
(1)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相关行业的工程定额
(3)市场价格信息
(4)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工程造价计价的基本方法:
•直接费计价:
定额计价方法
•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1.工程造价的定额计价方法
工程建设定额的分类和特点
(1)按定额反映的生产要素消耗内容分类:
1)劳动消耗定额(人工定额)
2)机械消耗定额(机时定额)
3)材料消耗定额(材耗定额)
(2)按定额的编制程序和用途分类:
1)施工定额(属于企业定额的性质)
2)预算定额
3)概算定额
4)概算指标
5)投资估算指标
(3)按投资的费用性质分类:
1)建筑工程定额
2)设备安装工程定额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取费标准)
a其他直接费定额
b现场经费定额
c间接费定额
d工、器具定额
e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4)按专业性质分类:
1)全国通用定额
2)行业通用定额
3)专业专用定额
(5)按主编单位和管理权限分类:
1)全国统一定额
2)行业统一定额
3)地区统一定额
4)企业定额
5)补充定额
2.工程造价的清单计价方法
(1)引入清单计价方式的必要性
由于传统的计价方式存在诸多问题:
•国家成为工程价格运行的主体,作为建筑市场主体的承包人和发包人没有价格的决策权和定价权。
•违反商品的供求规律,将建筑经济活动纳入行政管理活动。
•概预算定额管理作为一种法定的制度,削弱了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
•定额原本是确定分项工程资源消耗量的参考标准,但为了事先确定工程造价的需要,而将“量”“价”合一。
这就必然产生“活市场”和“死单价”的矛盾。
•定额综合程度过大,如在墙体工程中,综合了过梁,圈梁,砖砌垃圾道,通风道及附墙烟囱,尽管在实际工程中所包括的内容各不相同,但所计取的单价却相同,造成价格不能反映价值
•施工方法消耗部分统得过死,把企业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设备装备等竞争因素固定化了,客观上削弱了优势企业的竞争力。
(2)清单计价并非适用于一切项目(国家投资、国有资金控股)
1)主要适用于工程量不易确定的土木工程
2)对于工程量容易确定的房屋建筑,不提供清单并以总价发包对业主更为有利。
(业主可避免工程量的风险)
(3)我国清单编制方法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1)我国必须按照清单规范列项
2)国际上非常个性化。
冠以A,S,E,P,HVAC等
3.我国建设工程计价方式改革的轨迹
(1)国家定价阶段:
工料单价法(量价合一)
(2)国家指导价阶段:
实物法(定额量、市场价、竞争费)
(3)国家调控价阶段:
综合单价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
四.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出台的背景
1.长期以来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在很多情况下,工程量清单只是象征性的,发包方并未对其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不同地区的计价方法差异较大,一些地区采用全费用单价而
另一些地区采用综合单价;
3)对调量、调价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4)混淆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区别;
5)工程变更对措施费产生不利影响的,发包方一般不予补偿等
等
2.原2003版计价规范对某些清单元素的定义模糊或不完善,如:
1)要求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
织设计,参照原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这种叙述明
显忽略了某些与工程量关系不密切的措施项目是应该以“项”
为计量单位的。
此外,未规定本款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
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未设立暂估价项目,而在工程招标中,发
包方对某些材料设定暂估价是十分普遍的。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量清单部分的约定过于简单且不
完整,在客观上需要较详尽的清单规范对合同条件进行补充。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规定、要求与措施:
1总则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本规范。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应执行本规范。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执行本规范。
5.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1.0.4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工程造价文件应由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的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2术语
2.0.4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我国不同地区的计价方法差异较大,一些地区采用综合单价而另一些地区采用全费用单价;综合单价中不包含税金和规费,但全费用单价中包含税金和规费。
2.0.8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计价方式。
相当于03版清单规范中的零星工作项目,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完成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其费用的计价。
在国际工程中业主方经常要求承包商以计日工的方式实施变更的作业。
2.0.11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责任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于合同内容外发生了额外的费用,由承包人通过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予以签字确认的证明。
2.0.18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
包括招标代理公司、工料测量师行等。
2.0.19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
投标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
招标人必须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连同招标文件一并发(或售)给投标人。
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代表的是工程的实体部分,该部分的作业清单应按照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列项、统一的编码、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准确的项目特征描述来编制。
●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项目实际确定。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特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
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
当项目
特征用文字难以准确、全面地描述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
际,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
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份,仍应用文字描述。
●项目编码采用五级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为统一编
码,其中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
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分项工程项目名称
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比如现浇混凝土矩形梁的编码为010403002,该编码由01-04-03-
002-xxx构成,其中:
01:
第一级,附录顺序码,表示建筑工程
04:
第二级,章顺序码,表示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工程
03:
第三级,节顺序码,表示现浇混凝土梁
002第四级,清单项目码,表示矩形梁
xxx第五级,由清单编制人视情况而定
●计量单位采用米、公斤、吨等规整的公制单位
1)以“吨”为单位,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单位,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由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涌现,当出现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
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补充项目的编码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3.3措施项目清单
1.如何列项
措施项目是实际施工中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总称。
编制时除考虑工程本身的因素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全等因素。
本规范仅给出了各专业工程均可出现的“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作为措施项目列项的参考。
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可列的措施项目分别在附录中规定,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列项。
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见费用构成)
2.计量方法: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
有些非工程实体性项目,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而且涉及多种工序,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
因此以“项”列项为宜。
有些非实体性项目,则与工程量有关,典型的是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更有利于措施费的确定和调整。
3.4其他项目清单
由于发包时施工图设计深度的不同,项目的不确定因素也不同,再加之发包后潜在的变更的可能性,以及发包方潜在的各种风险及承包商可能的索赔等均可能产生额外的费用,因此除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以外,还需要设立用于支付上述目的的费用项目。
1)暂列金额:
用以支付可能的变更、承包商的索赔及计日工的费用。
2)暂估价:
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
①材料暂估单价:
纳入相应的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
项目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不够,一般要求专业分包商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施工,以发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的优势,这种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
3)计日工:
计日工(Daywork)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
招标时要求投标人对计日工费率表中的工、料、机进行报价,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工程师指示采用计日工执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零星工作或因变更而产生的额外工作,即按计日工表中的费率计价支付。
计日工特别适合于来不及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
4)总承包服务费:
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3.5规费项目清单(略)
3.6税金项目清单(略)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1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预计工程量,是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基础并作为评标的共同平台,但工程款按实际计量出的工程量结算
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
本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中标价。
1)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2)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3)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与实际发生的差额按实进行调整。
本条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的规定设置。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
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风险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的特点,且始终与损失相联系。
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工程建设工期长、利润低、风险因素多,且并非所有的风险都能为承包人所预测。
根据合同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所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
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4.2招标控制价
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进行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设标底。
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参照市场价;
7)其他的相关资料。
4.2.6其他项目清单招标控制费用的确定:
1.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
2.暂估价。
材料暂估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
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
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但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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