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销售合同(担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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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销售合同(担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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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
甲方:
新疆大宇机械有限公司(卖方)合同编号:
ESXJ2010--
合同签订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乙方:
(买方)签订日期:
2010年月日
第一条:
对甲乙双方买卖斗山挖掘机诸事项,经协商一致,双方愿意共同信守以下各条款:
标的物名称、型号、数量、价款:
名称
型号
机号
数量(台)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斗山挖掘机
总价款(大写):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第二条:
挖掘机质量标准:
质量按生产企业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挖掘机保修
3.1保修期限为1年。
3.2保修期内产品出现故障问题,甲方承担维修责任并按生产厂家规定的保修范围执行;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操作、保养不当导致故障的维修费用及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不得以设备出现故障为由拒付货款。
3.3保修期外,设备发生故障乙方需要甲方维修,甲方本着用户至上、及时便利先收费后维修的原则提供服务。
3.4在保修期内,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原厂配件及油品,若乙方不采用甲方提供的原厂配件及油品,甲方可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第四条:
挖掘机交付:
4.1交付时间:
2010年月日
4.2交付地点:
4.3交付方式:
4.4挖掘机意外毁坏、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挖掘机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自交付时起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挖掘机的验收:
乙方应在接货时对挖掘机进行验收,如乙方发现交付不符合约定时,有义务保管挖掘机及附件使之完好,同时在10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未在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交付符合约定,并对该挖掘机质量予以认可。
第六条:
付款方式:
6.1现金必须交至甲方财务部,汇款必须打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按6.2条款的约定付清货款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发票。
6.2
第七条:
挖掘机所有权
7.1挖掘机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及利息时转移;此前所有权属于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抵偿对他人的债务,乙方有义务随时向甲方提供挖掘机正确的位置、使用人身份、处所、电话等真实资料。
7.2乙方在分期付款过程中,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逾期达到30日,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停止设备的工作或行使对挖掘机的所有权,可将挖掘机停机或拖走,乙方和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3甲方应当在拖走挖掘机后30日内通知乙方。
甲方拖走挖掘机或停机后,甲方仍有权按合同第八条及第九条执行。
7.4甲方在乙方付清全部货款之前,甲方有权使用GPS系统对设备进行跟踪管理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8.2甲方逾期30日不能交货,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返还货款。
乙方逾期30日不提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不退还定金。
8.3在乙方分期付款期间如发生挖掘机灭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8.4在乙方分期付款期间如甲方认为乙方的担保人其经济能力不足以提供担保,在甲方要求下乙方拒不提供与该机剩余货款价值相等的财产抵押担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付清全部货款或解除合同。
8.5在乙方分期付款期间如乙方的抵押担保人擅自转移、变卖、二次抵押担保、出租、赠予抵押物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或甲方认为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在甲方要求下乙方拒不提供新的抵押物及抵押物灭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付清全部货款或解除合同。
8.6乙方签订合同后未付足首付款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期限及金额付款,逾期达到30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8.7如发生8.3、8.4、8.5、8.6条款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收回挖掘机,视为甲方将该机械租赁给乙方使用,自机械交付给乙方之日起,向乙方收取挖掘机使用费(交付的挖掘机为新机,使用费高于市场价,经甲方特别提示,乙方同意每月按拾万元计算)、违约金等相关损失,并从已付款中扣减,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乙方逾期提货、乙方未按约定的分期付款期限及金额付款的,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
自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付款之日起至诉讼之日止,所有未付完货款,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所有未付货款×同期银行利率×4×时间);对其他违约行为,违约金可参照此标准计算。
9.2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包括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附有合同附件一、二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如有末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由甲乙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担保方执壹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已由甲方向乙方充分说明,并且乙方已经熟知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愿意遵照执行。
甲方
乙方
名称(章):
新疆大宇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炯泽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邮政编码:
830054
电话:
0991-4698104/4698603
传真:
0991-4697246
开户银行:
新疆乌鲁木齐建设银行中山路支行营业部
帐号:
65001616600050001234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
乌鲁木齐市建设路支行营业部
帐号:
703101040001469
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如乙方为单位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是个人提供户口本、结婚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现详细住址证明)
新疆大宇机械有限公司第合同附件一
还款协议
甲方:
新疆大宇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担保方:
合同签定地: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
乙方购买甲方提供的斗山挖掘机(合同号),型号,机号,发动机号,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元整。
经乙方验收该设备质量合格,如该设备在保修期间出现故障问题,则由甲方负责维修,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一、为了解决乙方一次性给付全部货款的困难,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乙方自行先给付甲方首付款人民币(大写)元,另支付分期付款保证金元,剩余欠款按下表时间分期(次)付清(逾期欠款按月利率10‰计息),分期本金合计元整。
单位:
元
序号
还款时间
应还本金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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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
17
18
19
合计
二、在还款期限内购买的设备由乙方妥善保管,在还款期限内乙方负责由维护和保证该设备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不得转让、抵押、担保、出租、赠予设备。
三、担保方自愿为乙方上述所有分期货款、利息、违约金及在甲方解除合同后向乙方主张的机械租赁费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及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提供还款连带担保责任。
担保期间为上述最后一笔分期欠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合同(包括合同附件)的不须经抵押担保人同意,抵押担保人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销售合同及该协议已由甲方向乙方及担保方充分说明,并且乙方及担保方已经熟知销售合同及该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愿意遵照执行。
六、本协议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对三方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新疆大宇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炯泽
经办人:
乙方(附身份证明):
担保方:
(附身份证明):
(如担保方为单位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是个人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提供当地派出所居委会居住及收入证明)
签定时间:
2010年月日
本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新疆大宇机械有限公司第合同附件二
分期付款保证金
甲方:
新疆大宇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挖掘机《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的内容,为确保乙方按时支付甲方分期款共元,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交纳购买挖掘机首期付款元,另支付分期付款保证金元,约为分期付款金额的10%。
二、乙方在整个还款期限内没有拖欠、逾期记录的,履行完全部款项后甲方将乙方保证金全额返还。
或者抵作价款。
三、乙方在整个还款期限内出现一次拖欠、逾期记录,履行完全部款项后,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全额的90%。
或者抵作价款。
四、乙方在整个还款期限内出现两次拖欠、逾期记录,履行完全部款项后,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全额的80%。
或者抵作价款。
五、乙方在整个还款期限内出现三次拖欠、逾期记录,履行完全部款项后,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全额的50%。
或者抵作价款。
六、乙方在整个还款期限内出现肆次拖欠、逾期记录,履行完全部款项后,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全额的25%。
或者抵作价款。
七、乙方在整个还款期限内出现五次或五次以上拖欠、逾期记录,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并保留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
新疆大宇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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