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信用证的欺诈方式和防范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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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信用证的欺诈方式和防范措施
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方式和防范措施
摘要:
对信用证欺诈风险的防范,不仅进出口贸易商需要关注,全世界的银行对此更应该重视,从内部和外部双管齐下。
虽然银行对信用证欺诈仍在进行学习,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但预防信用证欺诈,辨别信用证欺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可靠性是十分关键的。
其一,随着国际贸易的多元化,欺诈手段将不断更新,司空见惯;其二,信用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将使得银行很难确定信用证欺诈。
因此,如何预防信用证欺诈,识别信用证欺诈以及保护银行的财产和声誉安全的研究非常有必然性和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成因,从法律法规、业务操作、风险管控意识三个方面,提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的防范对策,希望通过本文研究,能够降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风险,使我国出口贸易得到有效发展。
关键词:
出口贸易;信用证;信用欺诈;风险管理
Abstract:
thepreventionoffraudriskofcreditcard,notonlyneedtopayattentiontotheimportandexporttraders,theworldbankshouldpaymoreattentiontothis,bothfrominternalandexternal.Althoughthebankletterofcreditfraudisstillunderstudy,exploreandimprovetheprocess,buttopreventcreditfraud,identifythefraudofletterofcredit,totakeeffectivemeasurestoprotectthesafetyandreliabilityoftheirownisveryimportant.One,withthediversificationofinternationaltrade,fraudwillcontinuetoupdate,commonplace;second,theparticularityandcomplexityoftheletterofcredit,itwillmakeitdifficulttodeterminethebankcreditfraud.Therefore,itisverynecessaryandpracticalsignificancetostudyhowtopreventcreditfraud,identifytheletterofcreditfraudandprotectthepropertyandreputationofthebank.Basedoncausesofcreditfraudininternationaltrade,fromthethreeaspectsoflawsandregulations,businessoperation,riskcontrolawareness,putsforwardthePreventiveCountermeasuresofcreditininternationaltradefraud,hopethatthroughthisstudy,canreducethecreditriskoffraudininternationaltrade,China'sexporttradedevelopmenteffectively.
Keywords:
exporttrade;credit;creditfraud;riskmanagement
前言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与一体化,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信用证由于安全、高效、快捷的特征被广大进出口商采用,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信用证的运用和发展在当今的对外贸易中更为盛行。
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买卖双方而言更为安全,同时也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因此它已经成为最国际贸易最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
但是,由于信用证操作流程的复杂性,业务的准确性和制度的严谨性,使得信用证出口拒付事件时有发生,信用证在业务操作中风险日益不断,严重损害了我国出口商的利益并扰乱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
因此,对信用证风险和防范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不仅能正确识别其风险并加以防范与补救,也能促进出口贸易平稳健康正常发展。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应用最多的便是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对于进出口双方来讲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最重要的是由于跟单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而非商业信用,即指只要出口商提交完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银行议付单据,开证行必须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或者有任何冲突和矛盾,那么开证行完全可以拒付。
随着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各国与中国的国际贸易日益频繁。
在经济危机背景下,进出口企业普遍存在流动资金短缺,收汇和付汇风险增加,因此,选择具有信用和融资优势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十分必要。
对于广大外贸企业来讲,开发新的客户和维护老的客户实属不易,因此在选择付款方式时,很多外贸企业会选择信用证结算方式,因为它对双方是一种约束和保证。
但采用信用证作为付款条件的同时,其风险和拒付状况同样不可避免,这就严重影响了外贸出口企业的效益。
为了增加效益,保持国际贸易的正常有序发展,防范出口信用证的风险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一、信用证欺诈的特点与危害
(一)信用证欺诈的类型
1.受益人单独欺诈
信用证欺诈中,以受益人作出的欺诈最为常见。
主要情形为在根本不存在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伪造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利用该单据向银行提示,要求付款。
其中“伪造”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直接假造单据,也包括假冒他人名义签发单据或者注册虚假的单据签发人进行签发。
受益人实施的另外一种欺诈情形为存在一定的交货基础,但所交货物根本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受益人仍按合规货物告知单据签发人的情况。
这种欺诈情形发生的前提为第三人对受益人提交的货物不需要检查或者由于客观情况根本无法检查,只能根据受益人的陈述或其他相应提示签发单据。
如受益人提交的货物为包装物,那么承运人在签发运输单据时,只能根据包装物上的说明和外表进行签发,对隐藏在包装物之后的货物是否真实则毫不知情。
该类型欺诈的典型案例是,广东林伟哲预付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2万元,后者委托中国银行武汉分行,向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开出了金额折合1398万人民币的信用证。
在美国的企美公司将信用证贷款办理贴现后现金全部被林伟哲存人自己的账户。
同时,林伟哲又以相同手段将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开出的2449万余元信用证贷款据为其私有,除后来私下归还服装进出口公司1万元及65万保证金,林伟哲共骗取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3余万元。
教训深刻。
2.受益人与第三人串通实施的欺诈
在受益人与第三人串通实施欺诈的场合,主要包括受益人与承运商互相串通和受益人与其他第三人串通两种情形。
前者主要体现在海事欺诈中,由受益人与承运商串通,在并不存在真实交货的情形下,开立虚假的货运单据或者虽然有一定的交货事实,但所交货物或交货时间与合同约定不符,为了完成顺利结汇,受益人要求承运人签发符合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
如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和保函。
后者则表现为受益人与第三人串通,通过第三人联系申请人,由第三人帮助促成申请人与受益人的贸易合作,受益人从而得以实现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目的。
该类型欺诈的典型案例是,四川南德公司董事长牟其中与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某业务员暗中勾结,并串通不法港商,签置虚假进口贸易合同,并利用虚假进口货物单据,骗取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对外开出多份进口远期承兑信用证,累计从该银行骗取金额高达二千多万美元,尽管牟其中已伏法,判处无期徒刑,但给银行和外贸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3.受益人与申请人串通实施的欺诈
在受益人与申请人串通实施的欺诈,主要表现为买卖双方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互相串通签订虚假的贸易合同,买方利用该虚假的贸易合同向银行申请开证,再通过买卖双方合谋,制造一系列虚假单据,得以套取银行款项的行为。
买卖双方实施此种信用证欺诈,其目的或为直接获取银行款项的所有权,或为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融资。
其主要特点有:
申请人充分利用银行授信机制,申请开立超出银行授信范围的无担保信用证,致使银行所垫款项巨大;买卖双方互相串通,大量伪造信用证所要求的附随单据,制造开证的虚假贸易背景;通常开立滚动式的远期信用证,用新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冲销旧开立的信用证,以新套取的资金偿还旧债。
此类信用证欺诈一旦发生,将会给银行带来灾难性的损失。
(二)信用证欺诈的危害
1.影响信用证的使用
由于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受益人发送货物后取得相关的发货凭证,比如发票,提单等,当其将所有单据提交给开证行或者指定银行后,即可要求付款。
由于信用证的交易规则和程序具有独立自主性,完全脱离于实际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为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提供了可以利用的空间,危害极大,出现许多的负面影响。
导致许多进出口商谈“信”色变,对信用证交易的信心也大打折扣,使得信用证的交易一度跌落到20%以下。
2.损害商业银行信誉
当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时,不仅被害人公司将有巨大的损失,也势必影响参与信用证交易的银行,尤其是损害银行信誉。
银行与一般的企业是不一样的,银行的生存是依赖于信誉,对一家专业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银行来说,一旦在信用证诈骗案件中受到牵连,无论银行本身是否有经济损失,其信誉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同时,当银行受到信用证欺诈案件的牵连时,会使外界感到该银行的内部管理不严格或者有问题,领导者不善于经营,进一步的人们会对该银行失去信心。
对于西方国家的大银行来说,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大量储户挤兑,影响银行的整体经营,进一步引起国际金融界对该银行不信任,对其开立的信用证不信任。
二、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监管能力不足
进出口贸易企业一般是以中小型贸易公司居多,他们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对国际贸易法以及国际贸易惯例不太熟悉,因此没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很多外贸企业在出现纠纷时往往不知所措,除了联系进口商协商妥协之外,根本不知道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当一部分外贸公司仍然处于重关系,凭经验的阶段,没有一套安全科学的收汇风险防范体制来保障货款的安全回收。
在贸易合同签订前缺少资信调查过程,过程之中又不知如何转嫁风险,事后不知道如何补救和挽回,又碍于颜面,怕失去客户,不知道通过国际仲裁或者正规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有些甚至选择国外不良的讨债公司为其追回货款,却不曾想适得其反,损失更加严重。
在当今国际贸易日益全球化和一体化的经济环境下,国家之间的贸易状况更加瞬息万变。
国家风险也日益成为对外贸易的首要考虑因素之一。
稳定的进口国局势是保证正常国际贸易往来的必要前提之一。
如果出现进口国政局动荡,进口商消费信心大跌,必然导致需求量大幅下降,势必直接影响出口商的直接利益。
因此,出口企业务必密切关注进口国的国内局势变化并做好应对准备。
(二)业务操作水平较低
1.业务审核不够科学
合同的签订在进出口贸易当中是较为重要的环节,它标志着订单的确立,也象征着实务操作的开始。
很多贸易纠纷和收汇风险的产生都是起源于不规范的合同签订。
因此,对于货物品名、品质、数量等的约定单项内容一定要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万不可盲目追求合同的签订而故意夸大事实。
除此之外,交货期也是合同中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出口商的能力确保能正常交货的期限提供给进口商。
付款方式的选择不当更会为出口风险埋下隐患,所以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出口商的付款方式。
外销合同一般要以书面形式签订,这样日后出现纠纷会有相关的查询记录。
一旦发生纠纷,便要以外销合同作为依据,即使货款的收回存在极大的风险,出口商也可以外销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约束作为法律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
2.信用单据不够明确
在进出口贸易实务中,单证制作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对于信用证付款方式而言,对单据的要求就显得更为严格。
众所周知,信用证交易是纯粹的单据交易,要严格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和单内相符。
对于贸易公司而言,单证制作要求严格细致,专业知识较强,稍有疏忽便会造成单证不符。
一旦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单内不符,轻则会产生银行扣费,重者就会产生银行拒付的风险。
目前外贸企业竞争激烈和残酷,本身利润就非常薄弱,一旦发生扣费便会对利润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拒付损失将会更加惨重。
所以,在日常操作中,要认真严格,从前期的审证改证,到后期的交单议付和投递等,所有环节和流程都不能大意和疏忽,要确保严格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和单内相符。
3.员工综合素质限制
在外贸出口企业中,外贸业务员是公司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尤其是具备多年经验的老业务员。
一般来说公司会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和人性化的工作氛围,会适度放权,采取必要的激励机制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也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监管。
如果公司未对员工签约时付款条件有明确的规定,老业务员盲目追求成单率,往往会接受高风险的付款条件(比如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等),这两种付款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因此一旦客户资信不良很容易收不回货款。
目前很多外贸公司,业务员都是独立操作整套出口流程。
独立操作的业务员,自己能很好地掌控整个进程和作出相应的决策,不需要步步请示领导,比较具有主人翁意识,如果产生风险,自己也无需承担责任;但是一旦开发出自己的客户,便会产生垄断客户的现象,合同签订和履行不受任何机制的制约,没有任何监管和审批,公司收汇风险相应会增加,甚至某些外销员与国外客户勾结,实施诈骗,将公司资产转移到国外,给出口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
(三)风险管控意识较差
出口贸易交易中,机遇一般与风险并存,在创造利润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风险。
但目前中国的外贸企业缺乏一定的风险管理意识,对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国家风险以及法律风险都没有一定的经验和警惕性。
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不能仅仅追求业务量,更要进行总结分析。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的数据,中国仅有11%的外贸企业建立了信用监管体系,而11%当中具有外资背景的跨国公司占据了93%。
而更为可怕的是许多外贸企业并未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在签订合同前并未认真分析和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此当风险来临时更不用提任何补救措施和应急对策。
外贸出口企业缺乏专业的机构和团队管理企业风险。
一般前期是由业务部门进行决策和管理,在此过程中对业务实施监控;中期也只是业务部门简单的跟踪;后期发生风险后,则由财务部门催促业务部门及时与客户沟通联系,催回货款。
业务和财务部门没有很好的分工与合作,不能很好的衔接来规避风险。
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外贸公司在发生风险后,仍然不知规避,风险发生后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不能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甚至于再次犯同样的错误。
三、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1.完善法规制定工作
贸易公司在出口贸易中,即使有效运用了各种事前防范措施,仍然避免不了信用证方式所产生的贸易纠纷。
其贸易纠纷或争议主要分为:
开证申请人不依据贸易合同开立信用证;单证不符所引发的纠纷;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设套欺诈的行为。
针对这些纠纷,我国相关的法规很少,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于是国外进口商利用这一空白对我国出口商实施信用证诈骗。
这就要求加强信用证的立法程序,早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政,让纠纷能有解决的依据或保障。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已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其作用和法律效力被进出口商所遵循。
尽管它不是专门的法律,但是它作为规范信用证业务的统一准则和章程,可作为信用证的“法律”。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结算的不断演变,UCP600已经成为国际上标准的银行界规范化的指导文件,绝大部分国家的法院都将UCP600作为裁决信用证纠纷的法律依据。
贸易公司要仔细研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内容,注意搜集和整理国际商会对信用证风险案例的裁决,一旦发生纠纷或者争议,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准绳,有理有据地与开证行进行协商或辩驳,力求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维护自身的权益。
2.选择有利仲裁机构
由于信用证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所以关于信用证交易的相关司法通则,司法解释,以及司机判例也会有所不同。
贸易公司在处理贸易纠纷时,尽量选择我国的国际仲裁机构(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能够及时知晓案件进展,也便于执行,同时也可以省去跨国仲裁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最重要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经过多年的国际仲裁实践经验,凭借其专业水准,公正可靠性,以及有效的执行力在国际社会间享有盛名。
如果要选择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一定要选择业绩良好,声誉卓著的仲裁机构,比如巴黎商会仲裁院,伦敦仲裁院等,这样在解决贸易纷争时能做到公平,公正,客观,有效。
出口贸易要选择有利的诉讼地点进行裁决审理信用证的贸易纠纷,一般是通过各国法院按照国内相关法律予以解决。
我国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时,往往本着既尊重国际贸易惯例,又体现司法主权的原则,我们争取将纷争案件在我国法院解决,诉讼地点一定要是中国贸易公司所在地,这样能获得更多的主动权,能更好地站在我方立场上为我出口方服务。
(二)完善业务操作流程
1.加强审证管理工作
在进出口双方确定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后,受益人在发货出运前一定要仔细审查条款,防止有陷阱条款,减少因信用证付款方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主要审核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对信用证的种类,开证行的资信,信用证的真伪进行审核;其二是信用证的条款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是否隐藏一些不易被发现的“埋伏”或“陷阱”条款。
通常情况下,只要相关业务操作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与专业水准,加上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同时寻求议付行或通知行的相关帮助,发现难以实现的条款或者软条款,都应及时要求修改信用证,避免出现单证不符。
贸易公司在审核信用证时要严格对各项条款逐步审核,凡是不能确保完成或有难度的条款都要谨慎,应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直到各项条款能够完全做到为止,争取做到不改证不发货,以防日后造成被动的局面。
其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
规定信用证货物必须经进口商签字验收合格并出示相关单据后方能生效;规定信用证在进口商获得进口配额或者进口许可证后方能生效;规定获取进口国外管局相关审批文件后生效;以及一些银行开具的某些软条款。
在贸易公司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信用证中要求进口方出具相关的质量检验证书,需要权衡是否有难度,凡是有一定难度或者对贸易公司不利的条款都要尽量规避,要求修改或者直接删除,这样才能保证贸易公司的利益。
2.认真缮制信用单据
信用证最本质的概念就是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
UCP600第5条规定: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或者履约行为。
”针对本文所提到的案例,对于进口方或者银行来说,单证只要求表面一致表面相符即可。
所以贸易公司有时不能过于相信进口商单方面的书面承诺或者合同的某些条款,而要严把信用证条款关,力争做到正确和完整。
对于单据的认真审核,要求及时、细致地审核信用证的条款,甚至于每句话,每个单词,每个字母,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做到防患未然。
一旦发现不符,便要求以合同为基础做出相关的修改。
如果某些细节对于出口商影响不大,不必强迫修改;如果某些条款确实对出口方影响很大,且在出口方能力范围之内很难做到,那就必须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
例如一些常见的条款,装运期和有效期的问题,如果有问题,必须要求展期;对于出口商难以满足的条件,必须要求更改或者删除;对于一些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必须予以澄清,为安全收汇奠定基础。
3.提高工作人员水平
业务人员的水平和能力直接影响着出口贸易公司的前途和命运,专业的操作人员可以有效规避和防范信用证操作业务中的风险,所以高能力和高水准的业务操作人员是出口贸易公司的中坚力量,我们要积极的引进。
业务操作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国际贸易的相关知识,既要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更要有实战经验,并在经验基础上不断提高操作技能,学习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结算,国际金融,国际法规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水平和能力,并且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忧患的风险意识。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加强对业务操作人员的培训,不断研究新情况,针对出现的新问题作出总结,而且要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学习经济贸易相关的知识,其中包括货运,商检,海关,保险,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培养专业的国际经贸人才,全方位提高业务员的综合贸易知识以及实战经验。
只有人才具备高,精,尖的特征,出口企业才有可能长期立于不败之地,在国际贸易的经济大潮中脱颖而出,所以对于出口方贸易公司而言,一定要培养一支高效、专业、精干的实干型团队,认真审核信用证的各项条款,认真鉴别其“软条款”,争取把利益做到最大化,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负担。
(三)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1.利用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出口商在出口货物时所遇到的风险或损失,由第三方机构予以承保。
它从某种程度上为外贸企业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与支持,促进了出口贸易的发展。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有效承担进口商国家的商业风险以及政治风险,受益人才能免除一些经济损失,比如因进口商经济状况不佳破产的风险,拒收货物的风险,拒付货款的风险等。
对于外贸企业来讲,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具备一定的优势。
具体有:
一是可以为外贸企业的出口提供有力的保障与支持,将大金额的坏账损失变为确定的保险费用;二是可以有效扩大海外市场,在达成交易时不必过于担心与顾虑其风险的损失;三是外贸公司在选择贸易对象与贸易国别时,可以有效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评估体系,有效为其服务,降低风险。
目前出口贸易汇率风险和信用风险日益加剧,贸易公司应积极投保此险种,转嫁自身的出口收汇风险,及时有效地跟踪信用证结算进程,健全贸易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将风险最小化。
2.重视银企合作模式
银行是信用证结算的必经部门,也是出口商收汇的核心部门,因此贸易公司应该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做到及时有效沟通,以便在审证过程中发现模糊条款,共同把单证做好,减少软条款对出口贸易企业收汇的风险。
银行和企业的合作有利于外贸企业良性健康持续的发展,保证出口商的合法权益。
企业和银行也应该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以便应付紧急突发状况,同时也应该发挥双方在防范结算方面的互补作用。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涉及银行和进出口商,双方之间的配合决定结算的效率与安全性。
银行从某种程度和意义上来说提高了贸易结算效率,减轻了出口商的账务负担,但仍然需要出口企业根据信用证要求去制作单证,然后提交银行帮助审单,以规避其风险。
由于银行长期的审单经验,往往对假信用证,软条款等能准确辨别,无疑为出口商提供了帮助和支持。
只有银行和企业正确认识自身的优劣势以及所处环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才能有效地维护银行和企业双方的共同利益。
一旦付款行或者保兑行出现任何经济状况或者倒闭风险,银行便会提醒出口贸易公司加以防范。
也只有银行和企业的共同合作,才能逐步实现业务的规范化,扩大业务范围和市场,促使对外贸易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结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产物,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且方便了进出口贸易商的结算进程。
信用证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障贸易商的资金安全,增加银行的介入,进而降低贸易风险。
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制度的核心原则,它的本意是保证信用证的顺利运行,保护申请人和受益人,使银行避免卷入基础合同纠纷,但同时也给一些不法之徒带来了可乘之机。
在本文详细阐述了信用证的相关知识,通过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对信用证欺诈和银行风险防范进行了深入,具体的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对风险防范可采取的具体措施。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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