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分析1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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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分析1论文
关于商业银行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1)论文
关于商业银行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1)论文
债权转让短期外债法律分析
论文论文摘要:
为应对短期外债指标调减的影响,境内外资银行采取不通知债务人的跨境债权转让方式,试图从其境外联行融入外汇资金后将外债责任转嫁给债务人。
对该种外汇业务进行全方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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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债权转让短期外债法律分析
论文论文摘要:
为应对短期外债指标调减的影响,境内外资银行采取不通知债务人的跨境债权转让方式,试图从其境外联行融入外汇资金后将外债责任转嫁给债务人。
对该种外汇业务进行全方位的法律分析,以昭示其真实本质,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为减轻外汇储备大幅攀升的压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1X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X年开始,商业银行必须按季度压缩其短期外债指标。
中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调减为201X年度核定指标的30%,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调减为201X年度核定指标的60%。
金融机构外汇资金流动性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
为正常开展外汇业务。
中外资银行采取不同方式应对短期外债指标减少的影响。
具体业务流程为:
中资银行应客户申请向境外受益人开立进口项下90天以上已承兑远期信用证,之后,中资银行以支付一定利息为代价与境内外资银行叙作信用证项下的境内代付业务。
即境内外资银行替中资银行对外支付进口信用证下的货款,中资银行的对外负债因此变更为对内负债。
在信用证到期日,中资银行在收到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款本息后向境内外资银行支付境内代付款本息。
境内外资银行则在未通知中资银行的情况下与其境外联行签定协议。
将对中资银行因代付而产生的债权转让给境外联行,并取得境外联行支付的债权转让对价款。
境内外资银行在收到中资银行的代付款本息后,扣除部分利息,当天便将余下的本息支付给境外联行。
境内外资银行试图以这种债权转让方式在不占用短期外债指标的情况下弥补因代付产生的外汇资金缺口。
上述跨境债权转让引发如下值得关注的外汇管理法律问题:
中资银行是否因境内外资银行的债权转让行为重新担负外债责任。
境内外资银行取得对价款进行跨境债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还是假借债权转让之名行境外拆借之实。
如果境内外资银行取得对价款进行跨境债权转让合法有效,那么如何认定其在收到中资银行支付的代付款本息后,扣除部分利息于当天转付境外联行的行为。
下文即对上述跨境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详析。
二、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显然,境内外资银行是否将转让行为通知中资银行,法律效力不完全一致;跨境转让是否完全等同于境内转让,也有必要辨析。
转让人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三种情形之一的除外。
境内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因代付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没有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境内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的债权也不在现行法律禁止转让的范畴,合同性质方面,形式上似乎也不属于学术界通常所理解的带有人身权属性的不可转让性。
毫无疑问,债权人可以向境内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者转让其债权。
但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
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将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章。
当前境内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均受到一定的额度控制。
境内金融机构每个工作日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指标额。
假定境内外资银行跨境转让债权行为合法有效,则其直接的后果是额外增加了中资银行的短期外债负担。
中资银行必须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并产生两种可能:
一是中资银行短期外债余额仍然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限额内:
二是中资银行外债余额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指标额,将受到外汇局的行政处罚。
法理上,债权人转让债权给债务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债权人应该承担救济责任。
第一种情况下,境内外资银行可以通过赔偿中资银行因额外占用外债指标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方式承担救济责任:
第二种情况下,中资银行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却是境内外资银行无法救济的。
当然,债权人可以赔偿债务人可能受到的罚款,却不能为其消除行政处罚留下的违规记录。
因债权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被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而无辜接受行政处罚应不是《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诚然,《合同法》的法律位阶高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章,但前者并
没有禁止也无权禁止国家采取外汇管制措施,后者的规定也没有抵触前者的基本精神和因此,境内外资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若直接导致中资银行外债超过核定指标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则转让行为应受“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限制,该认定为无效,除此之外则该认定转让为有效。
当前学术届一般认为,“合同性质不能转让”通常指具有人身权属性的权利不能转让。
笔者认为。
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不应该仅仅根据合同签定之初权利转让本身来判断,而应该结合转让之后的法律结果来综合分析。
虽然合同权利本身可以转让,但如果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法律结果是导致债务人违反国家行政法规规章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那么这种转让自然应该归人“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范畴。
转让人未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代付,其金融属性是融资,法律属性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外债方面仍执行较为严格的管制政策。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1X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期限在90天以上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中资银行应客户申请,向境外受益人开出90天以上已承兑远期信用证,在未付汇之前,该信用证项下金额构成其自身外债,占用其短期外债指标。
中资银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支付利息为代价申请境内外资银行在信用证到期时代为向境外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
境内外资银行应申请后的代付行为,其法律后果对中资银行而言是消灭了其外债,对自身而言是间接占用外债指标。
境内外资银行因代付取得对境内中资银行的债权。
在该债权转让之后,债务被履行之前,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的效力是待定的。
其效力取决于转让人或受让人是否将转让行为通知给债务人。
转让行为如果对中资银行有效,则中资银行重新构成一笔外债。
因此,在中资银行向境内外资银行合法有效履行还本付息之前的任何一个时刻,中资银行始终处在承担外债的不确定风险之中,一旦境内外资银行或其境外联行将债权转让行为告知给中资银行,中资银行承担外债的风险也就即刻转化为现实。
而在中资银行向境内外资银行有效履行还本付息后。
中资银行承担外债的风险也就宣告解除。
在跨境债权转让业务流程中,从境内外资银行将债权转让给境外联行并从境外联行取得对价款始,至中资银行向境内外资银行归还因代付而产生的本息止,不管是债权转让人还是受让人,均没有也不想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作为债务人的中资银行。
中资银行为了压缩自身外债规模才与境内外资银行叙作信用证下的境内代付业务,如果境内外资银行的跨境债权转让导致其重新担负外债责任,那么境内外资银行的境内代付业务将从市场上消失。
市场经济主体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之一,自然没有哪家银行愿意接受既支付了代付利息又要承担外债责任的结果。
判断一个合同是什么性质合同,其主要依据是当事人双方对订立该合同的真实意图,而不是给合同所取的名称。
境内外资银行与境外联行签定债权转让合同的真正意图并不是转让债权。
因为如果其意图是为了转让债权就应该是希望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直接能够从债务人处取得相应债权。
而客观事实却与此截然相反:
转让人与受让人从不去告知债务人债权已经转让,受让人支付债权转让款后所收受的本息也是来自转让人而不是债务人。
诚然,债权转让行为不以是否告知债务人作为生效要件。
但将一个双方当事人主观意图上根本不想让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称为“债权转让”,无疑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
境内外资银行与其境外联行所签定的跨境债权转让合同,虽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并不真实,其本质是以虚假的“债权转让”掩饰真正意图也是客观事实上的“跨境借贷”。
我们承认“债权转让协议自双方订立时起即成立并生效”,但值得注意的是生效的是作为客观事实上的跨境借贷协议,而不是名义上的债权转让协议。
可见,转让人未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对中资银行不发生法律效力,中资银行不因境内外资银行的债权转让而承担外债责任。
其向境内外资银行还本付息是合法有效的债务履行行为。
三、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外联行支付本息的法律分析境内外资银行跨境债权转让业务流程的最后一环为:
信用证到期日,境内外资银行收受中资银行的代付款本息,扣除部分利息后随即转支付境外联行。
分析
这一环节的法律属性,有助于我们更深刻理解跨境债权转让整个业务流程的法律本质,还原其真实面目。
境内外资银行收受中资银行代付款本息的法律属性讨论的境内外资银行跨境债权转让业务流程涉及三方当事人和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中资银行与境内外资银行之间因申请境内代付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二是境内外资银行与境外联行之间因“债权转让”取得对价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上文已述,债权转让行为对中资银行不发生法律效力,中资银行的债权人自然仍然是境内外资银行。
有种观点认为,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债权转让协议后,债务人的债权人即变更为受让人。
这无疑是对《合同法》第八十条的漠视。
中资银行向境内外资银行履约,境内外资银行没有提出履行异议,其收受中资银行代付款本息在法律上属合法的债权实现行为。
至此,中资银行与境内外资银行之间因申请境内代付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宣告结束。
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外联行支付本息的法律属性有种观点认为,债务人没有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影响转让行为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在债务人向债权转让人履约后,转让人向受让人转支付本息是辅助债务人继续履约。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上文已析,境内外资银行与其境外联行之间没有真实意思的债权转让,而是以债权转让之名行跨境借贷之实。
其次,银行跨境债权转让业务流程中,在所谓辅助履约行为发生前后,境内外资银行始终没有取得来自中资银行授予的代理权。
可见,境内外资银行代理行为是一种无效代理,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坚持认为跨境债权转让行为有效。
则境内外资银行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向境外联行支付本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逃汇。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境内外资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行为实质是信用证境外再融资,是典型的借用外债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境内外资银行拆入资金后构成自身外债。
应该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
内容简介:
摘要介绍的是通过PID在奇异频率参数空间的解耦来估计PID整体稳定性的算法。
通过凸多边形切片建立起非凸稳定区域。
有两个问题因此被忽视:
参数空间成为一个紧密的单点。
尽管后者推出的标准并不意味最新形势,但是介绍了稳定峰值的运算方法。
结果提交的申请,可直接计算总体强劲而稳定的有限多模式对象的PID控制器。
奇异频率
2.
1.奇异频率和直线考虑到赫尔维茨稳定性的特征多项式有一个反馈回路,包含一个PID控制器和一个LTI对象。
p=A#8594;#8734;。
如果F的相变化是N#960;,那么将降低减少实轴Z的次数,即公式(2
3)。
推论4如果A在虚轴有J个零点,(a)如果s=0不是A的零点,则如公式(27)。
(b)如果s=0是A的零点,则如公式(28)。
利用定理2和推论4可直接从实部中读得。
但是,看到这个定理式定义可能并不保守,因为它的稳定峰值高。
这方面的讨论在第6部分。
推论5如果A在虚轴的J个零点不为0,在s=0时有J0,则如公式(29)。
5.实例实例1:
A=#8722;0.5s4#8722;7s3#8722;2s+
1,B=s7+11s6+46s5+95s4+109s3+74s2+24s。
可能是发动机检查频率奇异,奇异频率KP=-
2,直接通过电脑表达后:
0=0,1=#177;0.3530,2=#177;0.6638,3=#177;0.774
2,4=#177;
3.3473。
看到这种情况很容易根据可用奇异频率来阅读次数,更确切地说#8722;24#60;kP#60;
6.1565。
#8722;24#60;kP#60;#8722;
7614#8658;3奇异频率,#8722;
7614#60;kP#60;
3.7664#8658;5奇异频率,
3.7664#60;kP#60;
6.1565#8658;3奇异频率。
这些网格由KP回放多边形切片可以计算出来的。
实例2A=s3+3s2+9,B=s5+2s4+3s3+7s2+14s。
它可以直接读出,N=
5,M=
3,P=
2,根据定理,为了稳定,三个奇异频率必须在区间0#8804;﹤+#8734;。
-
1.8708#60;KP#60;-
1.5556#8658;3奇异频率,0.3157#60;KP#60;0.5333#8658;4奇异频率。
其他KP多边形存在不安定。
实例3A=
1,B=s5+s4#8722;3s3#8722;s2+2s。
不管KP#60;-
2,三个奇异频率中至少有两个奇异频率存在,其它只剩下一个。
6.稳定峰值由公式(30),根据定理可以得出N=8,M=
2,P=0因此Z#8805;E(N-M+2P+
1)=4奇异频率必须在区间0#8804;<+#8734;。
我们可以证明,KP=-9和KP=-10,Z=4时,可以满足稳定状态。
但是,KP=-9存在稳定的多边形,KP=-10不存在。
因此,对于一些在KP之间,必须紧密稳定多边形成单一点。
它清楚地表明,处理这种情况是很重要的回放查看提供稳定峰定理。
为
了计算稳峰,看到三个多项式必须拥有至少三个不同特征值的虚轴,剩余多项式需要稳定,否则是不相关的峰值。
这是一个非线性方程组未知数。
左边的三个未知数方程规定,KP,KI,KD和右侧其余n-3次奇异的频率包括三个i,i=
1,
2,3和n-6系数多项式。
因此,后者以消除n-3多变量非线性方程,三个体系三个KP,KI,KD。
一般来说,一个稳定的数量有限,存在着三个峰值多项式。
连续三项多项式定义可以显示一个稳定的高峰出现在KP#8776;-
9.0023。
三直线与相交于KD#8776;2
1.4958,KI#8776;
3.0195。
奇异相应频率为1#8776;0.258
1,2#8776;0.4426
1,3#8776;3
9.7621。
7.总结针对固定阶次线性单入-单出系统给出了保证系统稳定的PID参数的计算方法。
设计的基础是PID控制器参数在奇异频率内的解耦。
新定理实行忽略KP的回放,那里可能存在多边形稳定。
对于一个固定的KP,基于转变一般算法是用来检测过渡的平稳性。
该理论是直接针对某一对象的时滞系统和鲁棒设计的理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
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
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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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
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
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
高校周边安全隐患创新治理路径高校周边环境是指以高校校园为中心,受到高校辐射带动,并与高校相互影响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总和。
高校周边环境是因高校而存在,反过来对高校的改革发展又产生影响。
高校周边良好的环境,能有效地促进高校的人才培养;反之,则直接影响高校的安全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
就当前高校周边安全隐患和治理路径创新做一粗浅探析。
一、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主要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
办学规模的扩大、在校生人数的剧增是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校最直接的一个表征。
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高校学生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得高校成为了一个“商机无限”的地方,因此,高校成为了一个巨大的“吸铁石”,吸引了各式各样人群的到来。
大量人口的聚集和相对滞后的社会治理,使得高校周边的安全隐患比较突出。
高校师生人身安全存在隐患。
高校的聚集功能十分明显,一方面,高校把各类优秀人才和学生招进校园,另一方面各类捕捉“商机”的人员也聚集到校园周围。
聚集在高校周围的人员十分复杂,有当地居民,也有外来人员;有经商的、打工的,也有社会闲散人员,还有一些流窜人员、复杂人群的聚集,使得校园周边环境十分复杂。
这些人员中,由于目的不同,或是为了经济利益的争夺,或是为了土地权属的争议,或是为了个人权益的争纷,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矛盾激化引发的冲突,对高校和高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带来了隐患。
在校园周边,林立的各种网吧、酒吧、歌舞厅、小旅馆、出租房等存在着无证经营的情况,经营者与高校学生之间由些细小矛盾引起的打架斗殴现象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没有按要求安装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特别是消防设施,这给在这些场所消费的学生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带来了隐患。
更有甚者,如社会闲散人员、流窜人员,在高校周边游荡,时刻都威胁到高校师生的安全,尤其是位于城乡接合部的高校,师生遭到勒索、敲诈、抢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饮食消费是高校学生最主要消费,高校学生消费的特点是希望得到“物美价廉”的食品。
由于高校学生人数众多,需要各异,对食品的要求是花样多、变化快,这对于首先要保证不同收入家庭的学生均能有饭吃、不能随意涨价的学校食堂来说,是巨大的挑战,无论是人工成本、原料成本等都无法满足所有学生时刻变化的需求,这为校园周边的餐饮业带来了“无限商机”。
校园周边的小餐馆、大排档,甚至流动摊点以其花样多、口味好、价格低吸引了学生的到来,但是这样的就餐环境条件卫生差,有的摊点就是几块木板搭起来的,许多摊点是无证经营、无卫生许可,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有些商贩为谋取私利,购买变质大米、过期鱼肉、地沟油等原料,存在着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隐患,且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也无从追究,即便追查到相关责任人,他们也无力赔偿。
交通安全存在隐患。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许多高校纷纷建立了新校区,新校区大多位于公共交通不便的城郊接合部。
这些地方,交通运输条件简陋,道路设施不完善,有的校园周边人流量大的地方没有人行道、没有路灯、没有隔离栏,有些交通标示也不清晰,加之过往车辆车速快,使得交通安全隐患十分突出。
此外,由于学校提供给学生往返学校与市区的交通工具有限,这就为“黑车”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一些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均投入了运送学生的行列,由于这些车辆不具备客运资质,一些司机又属无证驾驶,且这些车辆安全性差,极易出现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也无赔偿能力,学生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精神文化产品存在隐患。
在高校新校区校园周边,由于远离城区,大学生需求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网络文化等精神文化产品明显不够,不少商贩也窥见为大学生提供精神文化产品所带来的利益,于是,网吧、卡拉OK厅、棋牌室、桌球室、书店等在高校校园周边建成落地,这些场所一定程度上满足学生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为了降低成本,谋取更多利益,一些商贩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对精神文化产品经营管理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反而用一些黄、赌、毒的文化产品来吸引正处于成长期学生,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危害。
由于这些场所和产品主要流通于城郊接合部的高校校园周边,相关的部门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做到实时监控,更多的是收到举报后进行一两次清理,但这些场所和产品的成本低,即便进行了清理,又很快“死灰复燃”,这些对学生的精神文化需要也存在隐患。
二、高校周边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高校周边环境对高校的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有十分着重要的影响,虽然有关各方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也给予了重视,但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下几个方面:
高校周边环境十分复杂。
高校周边的复杂环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自然环境复杂,高校校园与周边自然环境相互交叉渗透,空气、水源、地质环境一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高校与周边共用的水电网、通信网、公共交通及公共卫生环境等,使高校不可能脱离周边环境而成为独立的象牙塔。
二是社会环境复杂,高校周边有居民区、商业区,有的高校周边还有工业区、政府机关、科研院所等,不同的区域,功能不同,也就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环境;由于市区用地紧张,还有些高校或新校区不得不建在远离市区的小城镇或城郊接合部,这些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力量和措施相对不足,校园周边环境比较复杂。
三是人员情况复杂,校园周边人员各式各样,有当地居民,有固定场所的经商者,也有流动的小商小贩;有有证经营者,也有无证经营者;还有流动人口、社会闲杂人员,甚至流窜人员,复杂的人员情况给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
高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不顺。
这一方面来自政府思想上的认识,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自身的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主要精力放在抓经济建设上,而对高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甚至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学校周边环境是学校自己的事情,与地方政府没有多大的关系,所以在工作上被动应付,没有真正把学校周边环境的事情当大事来抓;另一方面是措施不力,有些地方政府认为,高校周边环境整治,主要是治安问题,由公安机关一家处理就行了,但涉及交通、卫生、工商、税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时,公安机关又无能为力。
而对学校提出的要求,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口头上很重视,实际上不重视”、“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不重要”,这使得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很难落到实处,长期以来,高校保卫部门安全防范的管理权限仅限于校园内部,在整治周边环境时,由于没有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而显得有心无力。
三、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进一步明确了方向,有关各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主动探索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
创新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
以机制建设为抓手,整合各方资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首先建立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研究、推进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其次,把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纳入目标管理体制中,进行目标考核与评估,把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和个人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优秀、成效显著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对于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或个人给予批评通报,督促其整改,对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再次,加强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检查督查,突出问题导向,通过现场办公会、现场推进会的形式,发现问题当场研究、当场解决,提高解决问题的时效性。
创新内容与方法,强化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
要从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创新教育内容与方法,增强教育的效果。
高校要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心理特征和思想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在教育内容上,多用身边的案例来教育学生,多教学生实用性强、操作性强的安全防范知识,力求在教育内容上吸引学生;在教育方法上,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如案例分析、讨论,情景表演,多媒体技术展示和实践演练等,力求在教育方法上吸引学生;在教育的时间节点上,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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