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涉法涉诉信访件的类型成因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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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涉法涉诉信访件的类型成因及对策
试谈涉法涉诉信访件的类型、成因及对策
落实“三项”机制
依法化解涉法涉诉*问题
——试谈涉法涉诉*件的类型、成因及对策
临安市*局高学军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并通过*渠道汇集,特别是涉法涉诉*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和焦点。
据临安市*局的初步统计,近三年来到*部门反映的涉法涉诉*件在*总量中所占的比例逐年增加,XX年占16.2%,XX年占16.3%,XX年占17.1%。
针对这一实际,临安市*局大胆探索新形势下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的工作新机制,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维护群众合理诉求,推动涉法涉诉*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一、涉法涉诉*问题的基本类型
根据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案件终结办法》的规定,涉法涉诉*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案件。
结合国务院《*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本地*工作实际,就目前到*部门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进行简单分类。
1、按受理渠道分,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已经提出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主要包括对刑事、民事、行政裁决不服,对执行不满等而*的,以一般民事*和执行问题的*案件居多,有部分已经提出诉讼、仲裁(包括劳动仲裁、山林承包*仲裁等)及行政复议的,担心结论可能对自己不利而到*部门*反映,借此对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人的个人目的,也有的是对已经出具的裁决不服而到*部门*反映,以寻求解决或希望能得到司法救助等。
二是应当由公安、检察等机关调查处理的及应当进入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事项。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受理的*主要有检举类、告警类、申诉类、求决类等。
检举类*为要求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以反映“黄、赌、毒”及涉黑犯罪等治安、刑事问题为多,举报村级财务、民间借贷(特别是涉嫌非法集资及*)的*问题近年也有上升趋势;告警类主要是反映民警办案不公、态度差、生活作风等问题;申诉类主要是对伤势鉴定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等;求决类主要是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由于调解不成或肇事者无力赔偿,通过诉讼需要复杂程序、较长时间且有一定风险,因此通过*要求解决,还有户籍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由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主要有控告申诉类、举报类和刑事赔偿类。
控告申诉类是对法院民事行政诉讼裁决和公安机关处罚、处理决定不服,要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监督的申诉;举报类以揭发举报村干部经济问题、村级财务问题和选举不公等问题居多,也包括检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三是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或自诉的刑事案件。
普通民事*主要包括债权债务*、医患*、邻里*及一般治安事件中的赔偿问题等;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指对*及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不服而需要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自诉的刑事案件主要指诽谤、侮辱、轻伤自诉案件(已经造成轻伤以上伤害但未产生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等刑事案件。
四是应当通过仲裁的*。
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等,一般此类争议或*都有相应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2、按内容分,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是执行问题。
此类*问题约占涉法涉诉*总量的27%,主要指案件虽然已经作出判决,但就赔偿款、债权等一直未执行或未执行到位。
产生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被执行人的原因,如被执行人确实无条件履行,被执行人死拖硬抗、暴力抗法,被执行人逃逸或提前转移财产等;也有执行法官的原因,如执法力度不大,未能主动查获隐匿财产等;也有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如碍于情面,不主动获取、报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
二是人身损害或工伤赔偿问题。
此类占涉法涉诉*总数的23%左右,主要包括工伤赔偿、雇佣劳务关系中的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打架等其他刑事案件中的人身损害、食物中毒造成的人身损害及医疗事故中造成的人身损害等。
三是各类*和争议。
约占涉法涉诉*总数的20%左右,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如劳动合同*、工程款结算*、加班费和养老保险*等;承包*,如权属确认*、山林或土地承包*、山界地界*等;邻里*,如采光权通风权*、道路*等;家庭*,如婚姻感情*、赡养和抚养*;村民自治产生的*,如村民待遇问题、土地征用款分配问题等。
四是不服判决的。
约占涉法涉诉*总数的12%左右,包括不服本级法院判决又未及时上诉的,导致延误了上诉时效的案件,有的甚至是过了相当一段时间后才提出不服而向*部门反映的;向上级法院上诉后,不服终审判决而*的;已经通过再审程序而终结的案件,不服后再来*的。
五是刑事案件。
约占涉法涉诉*总数的10%左右,主要有交通肇事案件,受害方不愿意起诉而通过*要求赔偿的;非法集资或*案件;故意伤害或杀人,受害方要求赔偿的案件;滥伐森林等。
六是其他。
约占涉法涉诉*总数的8%左右,包括法院立案受理问题,如法院该立而未立的案件、法院依法不予立案而*人坚持要求立案的案件等;对行政行为不服的问题,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揭发举报贪污、受贿,应该由纪检监察、检察院(反贪局)等受理的问题等。
二、产生涉法涉诉*问题的主要原因
涉法涉诉*的产生,成因复杂,既有*人自身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问题,更有其他深层次因素。
1、唯官唯上,信“访”不信法
这是*人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是涉法涉诉*问题产生的主观原因。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法律意识增强,但法律知识不足。
有些*人受“官就是法”、“法就是官”等封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人制”思想的影响,存在信上不信下,信官不信法的观念,认为*是全能的,可以包办一切,导致在*活动中存在“青天情结”和“唯官唯上”的心理,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和“要想有出路,必须上马路”的不良*现象,想通过找上级领导,让其向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干预来实现自己的愿望。
二是*人不能正确认识法与情理之间的冲突。
有些案件从情理上来看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法的角度来审视,往往缺乏相关证据,或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依据,得不到支持。
还有一些案件,因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时的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只能依照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做出裁判。
一方当事人因得不到期待的结果,又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而导致*不止。
三是*人存在以自我为中心的扭曲心态。
他们认为自己的要求都是合情合理的,自己所做的事情都是对的,经常无端猜疑案件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就不断*。
对处理结果不服,也不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却到处*。
他们认为,上、下级机关的执法人员“官官相护”,走法律程序也不会有好结果,不如通过*引起领导重视,给予关注。
还有相当一部分涉法涉诉*问题已经通过行政复议、民事或行政诉讼等手段,走完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等,穷尽了法律手段和程序,但当事人仍对相关处理意见不满意或不服法院判决、不认罪服法,抱着个人的目的,长期向各级**。
四是*动机不纯。
有相当一部分*人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由,不尊重客观事实,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任意妄为,为了个人利益,故意提出一些过高、不合理甚至无理要求,对处理结果一旦未满足就越级*,长期缠访、闹访。
五是*成本低,解决问题快。
*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尤其是广大农村,群众生活水平低,经济条件差,对一些涉法案件,通过司法途径,难以支付诉讼费和昂贵的律师费。
况且司法途径,程序性强、时间长。
而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上,有时*途径又比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快、成本低,使得部分当事人误认为找“大盖帽”,不如找“乌纱帽”,频频*,甚至组织集体访、越级访,试图迫使*、*介入涉法案件。
2、执法不公,监督制约不力
这是司法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是涉法涉诉*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
一是执法不公。
个别执法办案人员*思想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在个案处理中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案件久拖不决、久侦未破,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以及执行难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使得*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是办案有误。
个别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原始证据采集不及时或不全,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明,审理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处理判决有误,执行不及时,造成执法过错或过失以及案件有瑕疵等。
三是有错不纠。
个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明知案件处理不当、有误,却不采取正确有效的补救措施进行纠正,严格依法办案,而是蒙骗搪塞群众。
更有甚者,个别执法办案机关为了树立执法权威,以法压人,以权压人,干脆一错再错,一错到底,对涉法涉诉*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四是监督不力。
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一些监察、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公正性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外部监督过于宽泛,对司法程序监督往往留停于宏观层面上的指导,新闻监督又缺乏法律规范,等等。
内外监督不力,影响到司法公正的程序,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明、案审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处理裁判有误等执法不严、不公的问题时有发生,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到影响,*人心理失衡,自然会引发涉法涉诉*问题。
3、职能交错,管理机制滞后
这是*管理层面的原因,目前我国部门繁多、机构庞杂、职能交叉重叠,管理机制相对滞后,这也是涉法涉诉*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
一是因横向不协调,造成一信多投、多访现象普遍存在。
以群众对民事案件裁决不服为例,由于长期受部门工作的影响,政法系统并没有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存在*、司法“两张皮”的现象,案件承办人认为案审结束便履职到位,如果当事人不服应该通过法定途径由上级业务部门处理;而作为隶属于行政机关的*部门,对涉法涉诉的*案件并没有处理的权限和职能,政法部门不愿管,*部门管不了,必然造成*升级,民怨加深。
二是因纵向不沟通,导致缠访、越级*不断。
在具体涉法涉诉*案的办理中,尤其在伤情鉴定和案件定性等问题上,部分责任单位与上级业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人多头*,接待受理部门答复口径不一,存在多头批示现象,给*人过多希望,而给问题的解决带来更大难度,导致*不止。
三是*部门受理权限不明。
国务院《*条例》已经明确规定,隶属于各级*的*部门对涉法涉诉*案件不予受理,但各级*部门还存在受理、交办原本就不应该受理的涉法涉诉*案件,致使下级*部门无法着手处理而使*件久拖不决,从而使*人*不断。
四是对无理缠访、闹访者处置不力。
*者摸着了*害怕*的心理,助长了他们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念头。
一方面,各级公安机关抱着“慎用警力”的心态,实质是不用警力,对那些围堵*机关、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穿状衣告地状、以服毒自焚等威胁*、将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滞留接待场所等行为不及时进行依法打击或处置,助长了无理*的不良风气;另一方面,有些地方*一味地讲求“和谐”,做出无原则地让步,抱着“化钱买平安”的心态处理问题,往往让无理*、缠访、闹访者得益,反而越化钱越不平安,导致在社会上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使当事人寄于*的希望远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方式。
三、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主要对策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说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两者不可偏废。
如果说*制度是“善政”,那*必须与司法相结合,才能促进社会和谐。
临安市*局根据国务院《*条例》和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案件终结办法》的规定,针对目前到*部门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的现状,推行了“三项”工作机制,有效地促进涉法涉诉*问题依法解决。
1、落实分流受理机制,规范*程序
临安市*局根据市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每年从各部门抽调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工作,其中法院、公安为必抽单位,人员一般都安排具有*工作经验的中层干部,每半年或一年轮换一次。
根据这一实际情况,临安市*局推出了“分流受理”机制,在人民来访接待中心专设“涉法涉诉”*受理窗口,由法院、公安的抽调人员具体负责,对涉法涉诉*问题进行分流受理。
一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程序终结的案件。
该类*问题主要包括已经提起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的案件,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已经作出裁决,进入执行程序的;对裁决不服,有的已经上诉,有的甚至通过二审、重审、再审等程序,仍不服处理的案件。
此类*事项直接由“涉法涉诉*受理窗口”直接接待,并直接向法院反馈,*局不予受理,也不登记,只在来访事项中备案待查。
对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部门可向法院建议,由法院向政法委提出申请,请政法委牵头协调或召开听证。
如於潜镇自由村詹某及其亲属多次越级*,反映临安森林警察大队於潜中队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其刑拘,并扣押15万元赃款,现已经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因詹某患精神病而中止审理,其多次提出要求撤案并返还预交款。
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接待后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单,同时,由法院抽调人员及时向法院联系,将所有材料转交政法委,并建议政法委牵头,召集公安局、检察院及法院对该案件进行研究,依法处理。
二是已经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
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或杀人案、非法集资或*案件、滥伐森林案、交通肇事案以及揭发举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案件,该类案件因正处于调查取证阶段,尚未定性,依法应当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独立办案,行政部门不得干预,因此*局也明确不予受理,而是由“涉法涉诉*受理窗口”接待后向相关部门反馈,同时告知*人应该向相应部门反映。
如汪某以某节能灯厂将要在美国上市为由,从多处筹资800余万元后逃逸,受害人到*局*反映,*局明确告知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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