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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
江苏省电力工业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和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用户和并网发电厂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亦应遵守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其内部配电网络不得超出其用电范围,不得伸入或跨越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区。
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0千伏安及以下者,供电方案由当地供电企业审核、批准;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者,供电方案经当地供电企业(市级)初审后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市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其他地区用电设备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
规则第四十一条)。
(3)用户的非线性阻抗特性的用电设备及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而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者。
2、用户受理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就据以施工,供电企业将不受理报竣工手续,不予检验和接电。
第九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用户申请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的容量标准(315千伏安)时,对申请为永久性减容的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对未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仍按实际容量实行两部制电价
计费,如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仍未处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则按单一制电价计费。
第十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在一个日历年内,一个用户不得同时办理暂停和减容。
第十一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六条)供电点是指用户受电电压同级的供电线路或该线路供电的变电(配电)站和直供的发电厂。
对于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受电电压同级的供电线路是该用户的供电点,只要不改变供电线
路就认为供电点不变更;对于专线供电的用户,受电电压为专用线供电的变电站就是该专线用户的供电点;对于低压供电的用户,低压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就是该用户的供电点。
用户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线路或变电站或配电变压器供电时,即认为供电点发生变更,这时,新址须按新装用电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六条)迁移用电地址是指在用户正式用电后,由于某种原因,需将原用电的受电装置迁移他处或需对原供电点进行变迁的一种变更用电事宜。
迁移用电地址时,原址或原供电点必须全部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用户更名、过户:
1、土地因批租或成片开发的,不论原址是否回迁,原有用户用电容量均不保留,不得办理更名或过户。
2、因市政工程(如道路拓建等),原址用户的用电容量均不保留,不得办理更名或过户。
3、用户因自身发展需要或环保原因异地搬迁的,原址用电另作其它用途的,若系原用户自身使用或联合开发的,可以办理更名或过户;不属于原用户自身使用的而全部由新用户使用的,则不得办理更名或过户,新用户按新装用电办理。
4、用户私自过户的,除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外,新用户按新装用电办理。
5、更名或过户,用户容量在100千瓦(千伏安)以上的,报地(市)供电企业用电部门审批,(其中5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备案),110千伏及以上用户报省电网经营企业用电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对已送电的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功率因数标准,且在规定期限内(低压用户三个月,高压用户六个月),未采取措施,使功率因数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供电企业可中止或限制供电。
第十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电气设备的产权划分与维护管理的责任分界点:
1、低压供电用户:
(1)以用户处的接户线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
(2)以进户熔丝作为分界点
2、10(6)千伏高压供电用户:
(1)以线路跨越用户围墙处前架空线第一断路器为分界点
(2)以线路跨越用户配电室前架空线路第一断路器为分界点
(3)以架空线与用户高压设备椿头为分界点
(4)以用户配电室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用户:
(1)以用户变电站外线路终端杆为分界点
(2)以围墙处电杆为分界点
(3)以用户变电站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4)以用户断路器为分界点
4、凡电缆供电的用户,不应以围墙处为分界点,应以电缆任一端的尾线连接处为分界点。
5、产权属于用户的专用线路:
(1)以供电变电站的二次侧断路器或开闭所的出口断路器为分界点:
(2)以供电变电站围墙外第一基杆为分界点:
(3)以供电变电站短段电缆出线与架空线连接处为分界点:
各地供电局可根据以上责任分界点划分办法,择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责任分界点类型,统一执行。
第十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二条)用户发生用电事故,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向供电企业报告,供电企业接到用户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调查,在七天内协助用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报省电网经营企业。
用户事故调查报表由省电网经营企业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1、对110千伏及以上供电的用户,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该户停止全部供电时,应报省电网经营企业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2、对35千伏双电源供电的具有重要负荷的用户,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该户停止全部供电时,应报(地)市供电企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二条)高压用户的成套设备中装有自备电能表及附件时,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加封并移交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的,可作为计费电能表。
但计量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备品备件用户负责。
第十九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对高压供电的用户,应在高压侧计量。
对供电电压在10千伏、变压器容量在500千伏安及以下和35千伏供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二次侧计量,但计算电费时,应包括变压器损耗的有功、无功电量。
对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用户应在高压侧计量。
第二十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条)对并网的自备发电厂,应在并网协议中明确需电网企业提供的冷备用容量,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收取电费。
第二十一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用户欠费应承担电费滞纳金,跨年度的欠费部分违约金的计算:
用户在次年交纳电费,必须在交清当年当月发生的电费后,多余部分冲抵上年电费,冲抵不完的欠费部分仍按跨年度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表内窃电量的计算,按计费电能表最大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窃电的时间计算确定。
第二十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1、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违约使用的人员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1)供电企业职工的奖金每次按违约使用电费总额的15%计算,奖金额最高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最低不少于50元。
(2)非供电企业人员的奖金每次按违约金总额的20%计算,奖金最高额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最低不少于100元。
2、经非供电企业人员检举而由供电企业查获违约者,有关人员均按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3、检举或查获人员超过一人时,在奖金总额内和规定的限额按人数合理分配。
4、对检举违约的人员应予以保密。
5、奖金在违约使用电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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