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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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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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文件管理序列号:
[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我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我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度如下:
1.设特药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专用处方,专册登记,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专柜实行双锁双人管理。
2.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
“麻、精一”,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医师必须具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合格证书”才能开具精麻药品。
4.医师开据精麻药品处方时,必须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
医师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病人开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且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精麻药品。
5.药剂科应及时收回精麻药品注射剂的空瓶,在患者第二次使用注射剂时应交回上次的空瓶,否则药剂科工作人员拒绝发药。
6.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我院的院内使用,或者由本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需要带出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8.处方的开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9.违反以上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与警告,经济和法律处罚。
罗定市结核病防治站
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为加强本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填写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2、入库验收专册登记,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院长后由供货单位及时查询、处理。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验收记录保存5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发放制度
为加强本站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精神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统一由药房专人保管发放,门诊、急诊、住院部不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调配,每天应结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在本院内使用,二类精神药品中的舒乐安定片不超过规定限量的情况下可开给相应的病人带回服用。
3、手术室、护理部应指定专人持具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的专用处方和病历到药房领取药品和把使用后的安瓿应核对包装批号交回药房保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的精神二类处方。
2、处方按编号管理,每个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给于专用号段的处方,每月对使用的处方和未用处方进行编号核对。
处方编号必须相符。
不符及时查找原因。
3、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需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除写清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外、必须注明病历号、病名及简要病情、并签写处方医生姓名,随病历一起去药房划价取药。
4、持有他院诊断证明的患者,须到医务科备案,医务科应上网详细查询该病人的医疗信息,确可开具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由医务科安排由处方资格的医生开具,同时应建立病历。
每张处方量只能开一次的常用量,限患者在本院内使用。
医师开具处方时需检查病人的病情。
5、处方调配、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可拒绝发药。
6、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做到“五专”,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详细记录: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每日核查药品,消耗数量和剩余数量与账册相符。
7、医师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8、药房根据调配后的处方和麻醉精神药品使用记录统计数量,做帐目支出。
9、根据统计数量,做好日盘点工作,结存量必须与实际存量相符,不符及时查找原因。
10、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专箱保管于指定位置,同时做好登记,表明处方的时间,类别。
11、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
12、处方保存期满,由药房主任填写处方销毁申请,报主管院长审批,在医务科监督下销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站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精神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药事管理小组和医务科指派专人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申办、换发,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
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购用情况,每月由药房统计并出报表。
交医务部进行网上月报。
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由药房主任保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制度
为加强本站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精神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在药房用保险柜专柜保管储存,一人控制保险柜密码,一人保管钥匙。
2、药房应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以保证药品的安全。
3、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专册登记,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使用科室、病人处方、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经营单位、发药人、复核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为5年。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单箱保管,箱上做好记载,处方保存3年。
5、应每日核对处方清点药品数量,做到帐,药相符,如发现不符,及时查找原因并报主管院长。
6、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工作人员不再负责此项工作时,须在主管院长和药房主任共同监督下办理交接全部帐卡、报表、清点实物等手续。
并有监督人员签字,交接手续由存档备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为加强本站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精神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对残损药品及时反馈。
2、对破损、过期失效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由药房负责人填写申请单,报主管院长审核。
3、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销毁,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对销毁空安瓿要有销毁时间、地点、内容、数量、执行人、监督人等详细记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仓储及安全保卫情况
为加强本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仓储及安全保卫措施如下:
1、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各个环节专人负责管理,并有交接班记录。
主管院长定期检查药品的使用情况。
2、为加强药品的管理,本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统一由药房专人保管,储存于保险柜中,一人掌握密码、一人掌握钥匙。
药房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每天结算,核对。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5、严格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
6、在使用、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被盗、被抢、骗取或者冒领的,应立即向罗定市卫生局、公安机关、罗定市药监局报告。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视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7、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精麻药品外借,如发现遗失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设法追回,视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8、医生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罗定市结核病防治站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患者姓名:
性别:
(男/女)年龄:
科别:
临床诊断: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我站首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力:
㈠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㈡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使用、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㈢有委托家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㈣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电话:
二、患者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㈠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㈡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㈢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我院药房;
㈣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㈠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它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㈡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师签名:
患者(家属)签名:
家属代签者注明与患者关系: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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