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效力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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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的效力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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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的效力案例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例题】1〔法人的行为能力〕
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
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
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例题】2〔附条件的合同〕
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
“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懊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解析:
此题公布的答案是C,但是本校认为该题的答案为B。
首先,此题属于附条件的合同,虽然甲有主观阻止条件成就的成心,但是,甲还没有实施行为的时候,他的不知情的儿子把喜鹊打跑了,因此,促使条件没有成就,因此,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了,但是因为条件没有成就而未生效。
另外,?
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根据此规定可知,无论从生效条件未生效或是从违反法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而无效来看,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没有生效,因此B项是正确选项。
【例题】3〔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小刚现年10岁,某日逛商场时看到某品牌彩电正举行优惠展销,想起父母曾提起过要买彩电的事,就赶回家告诉父母,但家中无人,父母都没联系上。
但优惠的彩电数量有限,他便拿出自己的积蓄,以39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台,因购彩电还附赠奖券,小刚随便就抽了一张,其父母得知此事后夸奖了他。
三天后,奖券中奖结果揭晓,小刚获一等奖。
商场遂主张小刚中奖无效,那么〔A〕
A.小刚中奖合法有效;B.小刚中奖无效;
C.商场有权撤销小刚购置彩电的行为,从而收回奖券;
D.商场有权催告小刚父母追认,假设小刚父母未作表示的,那么小刚购置彩电的行为无效,商场有权收回奖券。
分析:
本案涉及两层法律关系:
〔1〕在买卖彩电的合同中,小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小刚的父母夸奖了他的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对他的行为的追认。
〔2〕小刚中奖是否有效?
首先要确定某人对奖券是否有所有权,即可确定其中奖是否有效。
附奖券的货物买卖,奖券随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奖券实际上是标的物的从物,既然买卖主物的合同有效,主物所有权转移,从物之所有权自然也随之转移,所以奖券应归小刚所有。
中奖属纯获利益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为由主张无效。
另外,与10周岁的孩子订立合同,该相对人很难认为是善意,不享有撤销权。
【例题】4〔无权代理〕
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对此,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C
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
解析:
此题中,乙并没有使丙信其有代为购置女装的权利的表象,所以,此题应属于无权代理。
丙无法知道乙的具体权限,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乙无权采购女装,属于善意相对人。
但丙未询问即订立合同,尚未到达合理信赖的程度,因此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例题】5〔表见代理〕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
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 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
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解析:
此题中,乙曾经是甲公司的业务经理,尽管乙已经辞职,但丙并不知情,丙有理由相信作为“业务经理〞的乙是有代理权的,换言之,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对乙的行为负责。
【例题】6
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
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
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
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D
A.属于无权代理 ; B.属于滥用代理权; C.属于不正当竞争 ; D.属于合法行为;
解析:
公司成员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能够代表法人的人,如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等,通常他们所从事的行为被称为代表行为,其性质被认为是公司法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法人。
还有一类是不能代表法人的一般雇员,他们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职务上的代理关系。
在此题中,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王某作为 A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在参加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与公司之间具有职务上的代理关系,有权与B公司签订购置健身器材的合同。
王某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
同时,A公司规定的每台健身器材售价为2000元,王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定价也是按A公司的2000元,这样王某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到被代理人 A公司的利益。
唯一的不同是,王某从A公司给的每销售一台100元的奖金中拿出50元补贴B公司,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是王某的一种个人赠与行为,如果有损害的话,也是损害到王某自己的利益,与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滥用代理权。
所谓滥用代理权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根本准那么,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在此题中,王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定价是按A公司的2000元,王某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到被代理人A公司的利益,所以不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例题】7〔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破产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
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
以下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BD 〕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例题】8〔无权处分〕
黄某将其结婚礼服借给乔某使用,乔某却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礼服卖给摄影楼。
摄影楼老板知道该礼服是黄某的,就找到黄某要求其成认,黄某大怒,屡次向乔某索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关于摄影楼与乔某之间买卖礼服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
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可变更或撤销
【例题】9〔无权处分〕
农民甲去外地经商,将自家的打谷机留给自己的兄弟乙使用。
乙后来也决定到外地打工,觉得打谷机没有什么用处,如果长期闲置,容易贬值,遂将打谷机以公正价格卖给丙。
关于此买卖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BD〕
A.由于乙没有处分权,因此买卖合同无效。
B.如合同签订后,甲将机器赠与乙,那么合同确定有效。
C.如丙订立合同之后知道乙没有处分权,那么合同无效。
D.如果机器已经交付给丙,那么丙取得机器的所有权。
【例题】10〔合同的无效〕
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 5 万元。
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
“乙向甲赔偿医药费 5 万元,甲不得 揭发乙〞。
甲获得 5 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
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 5 万元赔偿费。
解析:
甲被乙打成重伤,该案件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甲乙双方就乙的刑事责任不得“私了〞,甲乙关于“甲不得揭发乙〞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乙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在构成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乙关于双方之间赔偿问题的约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问题,应认定为有效。
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局部有效〔“乙向甲赔偿医疗费 5 万元〞〕, 局部无效 〔“甲不得揭发乙〞〕。
【例题】11〔重大误解〕
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
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 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
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解析:
此题中关某误将有偿提供的洋酒〔买卖〕当作免费提供的洋酒〔赠与〕,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已经构成了重大误解,关某有权予以撤销。
此题中由于关某已经饮用了洋酒,事实上已经无法返还财产,而只能折价补偿。
【例题】12〔重大误解〕
甲企业因基建需要竹签,与乙厂签订了一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供给甲竹签100捆,每根竹签单价1元,未约定总价。
乙如约按惯例供给竹签100捆,每捆100根,甲企业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10根,现每捆竹签为100根为由,主张变更合同,遭乙企业反对,双方发生纠纷。
对此纠纷应如何处理?
〔 B 〕
A.按重大误解处理;B.按合同解释处理;
C.或按无效合同处理,或按合同解释处理;D.按无效合同处理。
解析:
〔1〕当事人发生纠纷是因为数量约定不明确。
题干中已经揭示出有交易惯例的存在,因此,依据?
合同法?
第61条,应当依照惯例解释。
〔2〕重大误解的规那么与合同解释规那么相冲突时,优先适用解释规那么。
〔3〕按无效处理与解释,依照法理是可以并存的,即可以将合同解释为无效,如果有无效事由的话〔此题没有无效事由〕。
但有一点要注意,按无效处理与按合同解释处理不是选择关系,当合同可以有有效与无效两种解释时,应当将合同解释为有效。
【案例】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案情一:
某储户到某银行存款10000元人民币,储户填好存款凭条后,连同10000元人民币递给记帐员李某,李某经初点认定金额无误,当即填写了存款凭条,并在存款凭条上加盖了私章,李某向复核员张某移交清点后的存款,由于张某忙于清点其他款项,该放存款在张某桌角10分钟左右,在张某复核时金额少400元,遂将款退还给李某,李某又将款退给储户,引起纠纷。
储户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储户400元。
案情二:
储户到某银行存款10000元人民币,储户填写好存款凭条后,连同10000元人民币递给记帐员马某,马某清点后,发现少现钱400元,那么将款退回储户,储户认为自己的钱没少,产生争执,储户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法院驳回了储户的起诉。
分析:
该两案例根本相同,为何法院的判决却绝然不同,这要从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进行分析。
在以上案例中储户在银行存款,将现金和填写的存款凭条交于银行的行为是一种要求订立存款合同的要约,而银行收下现金,并在存款凭条上加盖印章,这是一种银行接受要约,使存款合同成立的承诺。
在第一个案例中,存款合同成立在于李某在存款凭条上加盖印章之时,即合同成立之时,双方对合同的标的金额并没有异议,虽然银行的抗辩的理由是“二人临柜,以复核为准〞,但这毕竟是银行内部规章,并不能约束客户,记帐员李某接受客户现金并清点之后就成立了存款合同关系,因此,银行应当负有赔偿义务。
在第二个案例中,由于马某即时发现了少了款,对储户的存款要约没有发出承诺,存款合同不成立,此时储户的起诉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案例】2〔附条件合同〕
案情:
原告王某家中饲养了三头耕牛,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出租给同村村民李某,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每年租金为180元。
在被告租用数月后,耕牛突然逃亡,由于寻找数日未果,原被告双方遂协商决定,如果被告不能找回耕牛,就由被告赔偿原告1500元,并支付尚未支付的租金90元。
在协议达成后,被告继续寻找耕牛,几天后终于找到了该耕牛。
被告在将耕牛牵回家的途中,得知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上涨,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村民张某,获得价款2000元。
被告回家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原告交付了先前约定的1590元。
几天后,原告在邻村发现其耕牛,在向张某索要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耕牛,并赔偿损失。
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理清原被告双方所达成的协议的性质。
如果本案的案情略有变化,原告只是单纯的允许被告赔偿1500元并支付租金,那么被告显然已无返还耕牛的义务。
不过,原被告所达成的协议却是一个附条件的协议。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如果被告不能找到耕牛,那么其应支付1500元赔偿金及90元租金,在这个协议中,找不到耕牛是条件,如果该条件成就,那么被告应支付赔偿金及租金,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也就终止。
如果条件不能成就,即耕牛被找到,那么,被告将不支付赔偿金及租金,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存在。
由于这个条件直接影响到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一旦该条件成就,将导致租赁合同消灭,因此该条件其实就是解除条件。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在与原告达成协议后找到了耕牛,这就说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为成就,既然条件成就,那么租赁合同有效,从而被告按照租赁合同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至于原告最终能否从张某处要回耕牛,要视张某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耕牛所有权而定。
【案例】3〔附条件合同〕
洪家原有祖房三间,位于甲县,洪某因在乙县工作,将房屋交给邻居陈夫妇代管和使用。
后洪想卖,陈想买,但洪母认为房屋是老公建造,坚决反对卖掉。
洪母与洪某同住乙县,甲县的房屋实际无用,但因母亲反对,孝顺的洪某就不敢卖了。
后来陈与洪商量,先定立买卖合同,定好价格,保证不卖给第三人,待老太太归西,再交钱交房。
合同书面订立,还有邻居作证。
三年后,洪母仍健康,陈子女日见长大,住房紧张,心中无比焦急。
一日,洪母思乡心切,回甲县看老屋,陈妻马医生背着其夫,先在洪母的食物中下泻药,洪母拉肚子住院,马趁出入卫生院时机下了毒药。
洪母死后,双方正要交接房屋,公安局破获案件,马某被枪毙,陈以谋杀洪母是马某个人行为与己无关、合同是洪与自己签定为由,要求陈某履行合同。
洪不同意,并叫陈某搬走。
二人争至法院。
判决:
因为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
〔这难道不是附期限合同?
〕此外,洪与陈签定的合同,不能视为陈个人的行为,而是夫妻与洪共同签定,因为购屋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
【案例】4〔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李某〔15岁〕为买运动服,欲将自己的MP3出卖。
后找到王某,两人商定转让价格为1000元。
李某告知了王某其年龄,并称要等其父母不在家时把MP3交给王某,王某表示同意。
后李某父母得知这一情形,便亲自将MP3送到王某处。
但王某认为1000元太贵,又表示不买了。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分析:
李某转让MP3需征得其父母同意,因此其与王某订立的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
但王某明知李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且也知道李某转让MP3没有征得父母同意,因此与李某订立合同时并非善意,不能享有撤销权。
李某父母将MP3送到王某处,已经说明李某的行为得到了其父母的追认,此时合同生效,王某不能撤销。
【案例】5
甲乃A公司职工,因违纪被开除,为报复便将其利用工作时机偷来的盖有A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派上用场。
1999年10月2日,甲用该合同书与B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即每台11000元购置1000台C类计算机,交货日期为12月1日。
合同签订20天后,在B公司就计算机运输事宜与A公司交涉时,被A公司以书面告知甲并非A公司的业务员且空白合同书也是偷来的。
B公司书面要求A公司必须履行合同,否那么将起诉到法院。
谁知风云突变,11月3日因世界上最主要的计算机内存条生产地发生地震,C类计算机价格猛涨至每台15000元,于是B公司又书面通知A公司撤销该合同,但被A公司拒绝。
试问:
〔1〕此时该计算机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有效,表见代理。
〔2〕B公司书面要求A公司必须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中的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被代理人追认前有撤销的权利,B公司书面要求A公司必须履行合同的行为说明其放弃了追认的权利。
〔3〕11月3日B公司书面通知A公司撤销合同的行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不能
【案例】7〔以欺诈手段损害国家利益〕
某钢铁厂与某工贸公司有日常业务往来,工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费钢铁,然后转手卖给钢铁厂。
1999年10月,钢铁厂工人在对运来的废钢进行拆包分类时,竟发现了形态完好的炮弹。
钢铁厂立即报案,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批废钢中的炮弹确实未经使用,但是已经超出服役期限,并且锈蚀严重,随时有爆炸的危险,同时还检测出相当一局部废钢具有极强的放射性,对人体有相当的危害,完全丧失了利用价值。
钢铁厂立即将情况通知了工贸公司,要求来人处理退货和其他有关事宜。
工贸公司回电称,预付的货款不能退回,余款可以协商,货物不能退回,建议买方自行处理或转手倒卖。
钢铁厂于是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工贸公司交付的一局部废钢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属于不适当履行。
由于合同约定了违约条款,判令工贸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审法院认为,工贸公司事先明知该批废钢铁混有废弹药和放射性物质,但没有告知原告,构成欺诈,并且该合同涉及的废钢铁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不仅损害了买方利益,而且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判令合同无效。
【案例】8
黄某与蒋某是夫妻,两人于1963年5月结婚。
1994年6月,黄某认识了女青年张某,两人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
2022年4月18日,黄某立下了经公证的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局部遗赠给张某。
4月22日,黄某去世。
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拒绝,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执行黄某的遗嘱。
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这是一个被媒体吵得沸沸扬扬的案件。
一审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张某上诉至中级法院,泸州中院维持原判。
在本案的终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本案中遗赠人黄某所立遗嘱时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人黄某所立书面遗嘱,……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
〞
本案的核心在于判断黄某所立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此,需要判断该遗嘱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质言之,本案其实就是一项到底是保护遗嘱人的自治还是保障公序良俗的争议。
从民法的法理上看,违反公序良俗,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道德的判断涉及的对象不应是当事人的行为,而应是当事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由于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涉及的对象是法律行为,因此,即使当事人的行为从道德上说是应该受到指责的,但其实施的法律行为却可能是有效的。
如一个已婚的男子如果给他的情人作出赠与或者供养其生活的许诺,或者将其作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或者作为遗嘱继承人时,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效的。
这种行为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是无效的:
即该女性的目的就是“以固定的方式。
持续性地从这种关系中不道德地获得报酬作为产业性的利益〞。
但是,如果该男子具有某种值得尊重的动机,或者是在一段长期的共同关系之后为了保障该女子日后的生活,或者是为了感谢她给予自己的支持、照料生活等,从而给予该女子物质性的报酬,那么这种行为是有效的。
在本案中,黄某与张某的婚外同居关系是违法悖俗的,不过,应该将这种行为与黄某所为的遗赠行为区别开来,而应就遗赠行为自身加以判断。
黄某将财产遗赠给张某的目的可能有多种,如照料张某的生活、感念其过去的支持或者是出于对家人冷漠等,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是,黄某显然不是通过遗赠来维系其与黄某婚外同居关系,因此,该遗赠行为并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
【案例】9
案情:
刘某与李某系夫妇,结婚5年,李某一直未生育。
后经检查,李某无生育能力。
1998年8月,刘某与同村妇女张某协商,决定刘某与张某为刘某李某夫妇生育一子,婴儿出生后,如果健康,刘某和李某向张某支付劳务费2万元,张某将婴儿交给刘某和李某。
协议签订后,张某依约履行了协议内容,第二年,张某生育一子,刘某和李某将孩子抱走,但未支付2万元劳务费。
张某屡次索要,刘某那么以要钱没有,孩子可以抱走为由拒付。
张某不同意抱走孩子,便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夫妇支付劳务费2万元。
受诉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生子合同,系双方合意,应当遵守。
刘某夫妇不支付报酬,构成违约,故判令其支付2万元报酬。
分析:
本案须讨论的问题是借腹生子合同的效力。
借腹生子合同系民间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
直到目前,在我国法律上查找不到根据。
就国外兴旺国家的情况而言,借腹生子系指人工授精。
人工授精技术的开展,引发了一系列道德、伦理和法律上的问题,此问题在学术上颇有争议。
以自然受孕方式生育子女的借腹生子合同可以认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以人工授精方式达成的代孕协议法律效力如何?
【案例】10
案情:
甲旅行社开通了到新马泰旅游的效劳工程,乙、丙、丁等数十人分别与甲签订了旅游合同。
不料,在旅行前,由于机票价格、旅游地门票上涨等原因使得旅行社本钱增加,履行合同难以盈利。
在这种情况下,甲以自己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1条为由,主张旅游合同无效,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甲旅行社的主张能否成立?
分析: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应当取得?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从性质上看,这一规定显然属于强制性规定。
那么,甲旅行社与乙、丙、丁等当事人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因此就无效呢?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虽然属于强制性规定,但更具体地说,它属于取缔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规定。
该规定只是法律对从事旅游营业的主体的资质的规定,违反该规定的主体应承担诸如罚款之类的行政责任,旅游合同本身并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我国学者主张,不具有部门规章规定资格的主体与参加旅游者之间所签订的事实上以提供旅游效劳为标的的合同,在出现纠纷时也应认定为旅游合同,而不宜一律宣布无效。
【案例】11
张某继承了其父亲遗留的一幅落款为“唐伯虎〞的字画,因其父从未向他提及该幅字画,故其误认为是一幅赝品。
因李某喜欢收藏名人字画,于是找到张某表示愿意以500元的价格购置该字画。
李某购得此画后即找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发现该幅落款为“唐伯虎〞的字画是真迹,甚为喜悦。
半年后,张某在外地的叔叔遇见张某,二人谈起此幅字画,张某方知道是真迹,价值超过40万元。
于是张某找到李某要求返还字画,但遭到李某拒绝。
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撤销其与李某之间订立的买卖该字画的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该字画。
问:
张某要求判决撤销其与李某之间订立的买卖该字画的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该字画是否合理?
为什么?
答:
张某可以要求判决撤销其与李某之间订立的买卖该字画的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该字画合理。
张某将字画的真迹误作赝品出售,遭受巨大损失,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有法律依据,而且在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受领人取得给付物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自始未存在。
这样,返还财产实际上是所有物的返还,具有物权的效力。
因此,张某的请求是合理的,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12
案情:
20**年6月,被告乙与个体户李某协商达成2吨晴纶的买卖协议。
乙要求李某提供晴纶的商检单以及样品,李某明知是涤纶的商检单和样品,仍谎称是晴纶的商检单和样品,并提供给乙。
乙以为李某提供的是晴纶,就在同年7月以同样的方式与原告甲签订了出售晴纶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甲向乙汇去20万元。
20**年8月,乙收货后未经检验就通知甲前往该市港口仓库提货。
甲提货后,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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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合同 效力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