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备案证明编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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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证明编号
登记备案证明编号:
合同编号:
中山市房屋租赁
合同示范文本
出租人:
承租人: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Ο二Ο年八月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
房屋转租、分租可参考使用本合同文本。
2.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原件。
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房屋属于委托出租的,应提供产权人的委托授权文件;房屋属于转租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双方当事人应将相关证明和委托授权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3.合同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本合同“下划线”部位的填写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不作协定的应在“下划线”部位以划“×”的方式表示。
本合同“□”中选择的内容以划“√”的方式表示选定,以划“×”的方式表示不作约定,以示删除。
5.双方当事人填写的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号、通讯地址以及收付款账号等信息须真实准确,合同内容须填写清晰、无歧义。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一方应于变化后5日内通知对方。
因上述信息有误或变化后未通知对方,导致未能有效接收有关通知文件的,相应后果由失误方自行承担。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及附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及附件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及附件。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可在文本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山市房屋租赁合同
产权人: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
证号:
通讯地址:
收款账户:
联系电话:
微信号码:
电子邮箱:
(□委托□法定)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微信号码:
电子邮箱:
(出租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
证号:
通讯地址:
付款账号:
联系电话:
微信号码:
电子邮箱:
(□委托□法定)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微信号码:
电子邮箱:
(承租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方和乙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情况
(一)房屋坐落:
中山市镇(区、办事处)路(街、巷、里)号(门牌)(小区名称)栋房(产权证号:
)(□整租□分租:
部分)
(二)房屋状态:
所在建筑物地上总层数层,本房屋在第层;房屋结构: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租赁使用面积平方米。
(三)房屋权属:
本房屋的权属证明(需出示原件)为:
□不动产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
□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证件号为:
房屋产权所有人(权利人)为:
产权所有方式为:
□单独所有;□共同所有;□按份共有。
规定的房屋用途为:
。
当前是否设定抵押:
□是;□否。
当前是否设定查封:
□是;□否。
房屋抵押、查封情况(按验证结果自动生成)
□合同双方已知晓该房屋已抵押,并同意各自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合同双方已知晓该房屋已查封,并同意各自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经验证,该房屋没有抵押、查封信息。
租赁合同生效期间,甲方抵押房屋或房屋被查封需告知乙方;甲方抵押该房屋的,应当在订立抵押合同前30日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条租赁用途、形式及交易方式
(一)租赁用途。
本房屋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作为(□住宅□工业□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军事□其他:
)用途使用,房屋租赁用途按照《房屋用途分类标准》一级分类勾选或者填写,房屋租赁用途必须保持与房屋规划用途保持一致。
(二)租赁形式。
□整套出租
□部分出租。
出租部位为,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出租房屋平面图详见附件一《出租房屋及出租部位平面图》,如为部分出租,须标注出租部位。
(三)交易方式。
本房屋租赁通过下列方式成交:
□甲乙双方自行成交,无委托代理人。
□甲乙委托其他代理人成交,见前述委托代理人信息。
□甲乙双方委托同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经纪服务合同编号:
,经纪人姓名,经纪人身份证号码: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
□其他: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金、房屋租赁合同履约保证方式
(一)房屋租赁期限。
房屋的租赁期限为年个月,租赁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房屋租金。
1.租金标准:
人民币大写元/(□月□季度□半年□年□其他),小写元/(□月□季度□半年□年□其他)。
2.租赁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单方上调房屋租金。
3.租金结算方式为:
□租金按月结算,乙方应在每月的第日前结清本月租金,甲方应在收款后的日内出具相应金额的票据(包括发票或收据)。
□其他:
。
租赁期限、租金情况:
租赁期限
租金(人民币)
小写
大写
年月日至年月日
¥
万千百拾元角分
4.租金支付方式为:
付款方式:
(□转账支付□现金支付)(勾选保留);
(三)房屋租赁合同履约保证方式(两种只能勾选其一)
□1.本房屋租赁合同履约保证方式为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的,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规定,甲方可收取乙方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保证金)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租赁保证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由甲方保管,甲方向乙方开具房屋租赁保证金收据。
房屋租赁期满或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乙方结算相关费用(包括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以及房屋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毁赔偿金等)并按期搬出时,甲方应同时将房屋租赁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将房屋租赁保证金用于抵扣相关费用,剩余部分应返还给乙方;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据实予以补足。
□2.本房屋租赁合同履约保证方式为房屋租赁押金。
具体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约定收取押金的,押金一般不高于2个月的房屋租金)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租赁押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由甲方保管,甲方向乙方开具房屋租赁押金收据。
房屋租赁期满或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乙方结算相关费用(包括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以及房屋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毁赔偿金等)并按期搬出时,甲方应同时将房屋租赁押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将房屋租赁押金用于抵扣相关费用,剩余部分应返还给乙方;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据实予以补足。
第四条房屋交付和返还
(一)交付。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合同约定交付给乙方。
双方经房屋交验,确认房屋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环保、安全居住等使用要求后,在附件二《房屋交付确认书》中签字盖章并移交房屋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房屋交付前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返还。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应按照原状和《房屋交付确认书》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燃气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搬离房屋向甲方移交房屋钥匙,且经双方签订《房屋交还确认书》后,视为房屋返还完成。
乙方在返还房屋前,应对房屋中属于乙方的物品进行搬离,乙方返还房屋后,乙方遗留在房屋中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一)租赁期内,甲方负责支付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房屋租赁相关税费,以及:
□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视收视费□网络费□电话费
□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清洁费
□其他:
等各项费用。
(二)乙方负责支付因使用房屋产生的:
□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视收视费□网络费□电话费
□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清洁费
□其他:
等各项费用。
(三)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一方垫付了应由另一方支付的费用,应向另一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另一方应返还相应费用。
(四)乙方损害房屋所属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利益或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支付的费用,或因不当使用房屋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房屋使用及房屋安全维护、维修、拆改建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环保、安全等使用居住要求,对房屋公共区域的电器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并告知乙方消防设备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提醒乙方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租赁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自觉落实消防、治安、卫生、环保等规定,包括应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确保消防安全,自觉参与各项消防安全培训活动和灭火逃生演练。
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该房屋出租部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人,不得安排人员在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居住。
(二)租赁期内,甲方应定期对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具体安全检查时间由甲乙双方约定,属房屋结构质量问题的正常维修养护由甲方负责,乙方应积极协助。
因房屋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或延误维修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三)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乙方不得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及设施,不得增加外墙荷载,不得超载使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不得擅自装修。
2.若乙方需要对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或者增加设备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
3.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或维修方案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未及时维修或者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相应天数的租金或免费延长相应天数的租赁期限。
4.因乙方不积极协助甲方对房屋的维修或者乙方使用不当或者不合理使用等其他乙方人为因素,致使房屋结构、质量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或者故障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5.对于等易耗品因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换。
(四)租赁期内,因租赁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为因素造成房屋结构、质量及附属设施损坏,无证据证明乙方对上述损坏有过错的,由甲方承担,甲方向侵权责任人追偿的,乙方应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上述损害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五)租赁期内,有需要对房屋进行拆改建情形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房屋拆改建有关事项及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第七条转租
租赁期内,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第三人。
乙方应当确保第三人完全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并应当将转租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
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损失。
(一)转租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不得超过本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
(二)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转租期间,本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八条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满,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但应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与甲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合同期内,甲方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回复甲方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房屋,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甲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出售租赁房屋的,乙方租赁合同期内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不受影响,合同期满后由买受人与乙方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第九条合同解除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通过向本合同填写的甲方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可视为本合同已解除:
1.甲方迟延或者逾期交付房屋逾日的;
2.甲方交付的房屋经鉴定不符合建筑、消防、室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3.甲方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乙方在房屋交付后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
4.甲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影响乙方居住使用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甲方向本合同填写的乙方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可视为本合同已解除:
1.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者各类费用达日或累计达日以上的,或者欠缴租金或各类费用超过元(人民币大写)的;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3.乙方未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或利用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4.乙方擅自装修、拆改变动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的;
(五)具备其他法定合同解除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迟延或者逾期交付房屋,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迟延交付者外,甲方每逾期一日按照(或具体金额由双方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计至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之日或解除合同之日止。
2.甲方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影响乙方正常居住使用的,甲方按照(可约定当月租金的两倍金额,具体由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对乙方或者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关赔偿金。
4.甲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或者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应依法支付相关赔偿金。
5.甲方提前收回该房屋,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按照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除因不可抗力造成迟延支付者外,乙方每逾期一日按照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计至乙方付清租金之日止。
2.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违反规定改变房屋用途,或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乙方按照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擅自装修、拆改变动房屋结构及设施的,堆放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或保管使用不当致使房屋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或者故障的,乙方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按照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提前退租,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照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逾期返还房屋,每逾期一日按照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返还房屋的违约金计至返还房屋之日止。
(三)其他情形:
1.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互免违约责任,本房屋租赁合同自行解除,双方需协助做好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腾退、附属设备设施清点等后续返还交接工作。
2.兜底条款:
除上述情形以外,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条款,构成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裁决或者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送达条款
甲乙双方确认以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为双方之间书面文件往来及涉及仲裁、诉讼时仲裁机构、法院送达相关材料的送达地址,相关材料送达至上述地址即送达。
一方变更地址或联系电话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双方补充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方式为:
(一)甲乙双方自行签订租赁合同的,双方约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办理人为: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其他委托人。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办理方式为:
□在房屋所在地的租赁备案受理点备案。
□在政府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网络平台备案。
(二)房屋租赁经营机构出租房屋,由经营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三)经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四)租赁合同期内,乙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条件申请办理居住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时,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变更、失效
(一)本合同共计一式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其中甲方执(填写)份,乙方执(填写)份,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备案份,附件共计份,具体为
。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变更或者补充合同约定内容的,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非另有约定,本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自动失效。
(以下无正文)
出租人【甲方】(签字或盖章):
承租人【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出租房屋及出租部位平面图
出租房屋及出租部位平面图
附件二
房屋交付确认书
房屋坐落
分类
名称
品牌
数量
型号
备注
家用
电器
电视机
空调
冰箱
微波炉
燃气灶
抽油烟机
洗衣机
热水器
家具
床
书桌
衣柜
沙发
茶几
餐桌/桌椅
物品
遥控器
门禁卡
钥匙
水卡
电卡
分类
名称
单位
起计时间
起计底数
交纳人
各项
费用
基本
情况
水费
□甲方□乙方
电费
□甲方□乙方
燃气费
□甲方□乙方
电视收视费
□甲方□乙方
网络费
□甲方□乙方
电话费
□甲方□乙方
物业管理费
□甲方□乙方
停车费
□甲方□乙方
清洁费
□甲方□乙方
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房屋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了交验,双方对上述所列的房屋内设备及各项费用基本情况□无异议/□附以下说明:
。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交付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三
房屋返还确认书
本合同租赁期满,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房屋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了交验,承租人结清了其应承担的费用,出租人同意收回房屋。
有关费用的承担、押金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的返还□无纠纷/□附以下说明:
。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返还日期:
年月日
附件四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有关注意事项:
(一)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其他约定。
(四)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屋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五)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六)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七)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八)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九)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十)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十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十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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