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信息系统设备升级改造招标文件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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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信息系统设备升级改造招标文件模板
十堰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SYGPC21016
采购单位:
十堰市财政局
项目内容:
财政信息系统设备升级改造
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二一年四月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依据十采计备[2021]XM1205号函的要求,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十堰市财政局财政信息系统设备升级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项目编号:
SYGPC21016
二、项目名称:
十堰市财政局财政信息系统设备升级改造项目
三、招标内容:
多功能会议室音视频改造、视频会议室音视频改造及办公楼网络线路改造
四、采购预算:
人民币220万元整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应提供由省级监狱局、戒毒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供《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六、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七、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否
八、获取招标文件:
(一)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即为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报名邮箱地址:
【邮箱地址】;
3、邮件主题名称必须写明:
参与(十堰市财政局财政信息系统设备升级改造项目)报名登记。
4、邮件正文内容必须写明:
参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及电子邮箱。
5、将营业执照副本的彩色扫描件作为邮件附件提交。
(二)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5月6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021年5月6日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17时—17时30分)对按上述要求报名的供应商统一发放电子版招标文件。
九、投标信息: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1年5月27日9时(8时30分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拒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十堰市北京中路82号-A市民服务中心4楼拍卖大厅
十、开标信息:
开标时间:
2021年5月27日9时
开标地点:
十堰市北京中路82号-A市民服务中心4楼拍卖大厅
十一、本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联系人:
杨吉乾联系方式:
0719-********
联系地址:
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89号
采购编制科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十堰市北京中路82号-A市民服务中心五楼518室
采购执行科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十堰市北京中路82号-A市民服务中心五楼519室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名称
内容
1
项目编号
SYGPC21016
2
项目名称
十堰市财政局财政信息系统设备升级改造项目项目
3
项目属性
货物
4
采购人
十堰市财政局
5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6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一份,U盘一份(正本扫描件,pdf格式)
7
投标有效期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
8
资格预审
否
9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书”要求
10
开标时间、地点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书”要求
11
备选方案
不允许
12
实物样品
不提交
13
现场踏勘
不组织
14
现场演示
不组织
15
中标后分包
不允许
16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要求
17
中小企业
非专门面向
18
监狱企业
非专门面向
19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本项目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评审办法按6%的价格扣除。
(5)联合协议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比例为2%。
20
质疑及提交
详见本章“质疑与提交”要求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2.2“监管部门”是指:
十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3“集中采购机构”是指:
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
2.4“投标人”是指: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合格的投标人”是指: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2.6“中标人”是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3.项目属性及定义
3.1“货物”是指:
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2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3.3投标的货物应是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履约。
3.4“服务”是指:
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3.5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不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
第六章合同书格式(参考)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参考)
6.招标文件疑问的提交
6.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或在6.2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的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提交疑问函。
6.2潜在投标人在项目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集中采购机构将视其认同招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后就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疑问将不予受理。
6.3集中采购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潜在投标人所提交疑问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予以答复。
必要时,集中采购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7.1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7.2为使潜在投标人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进行研究和响应,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适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确认收悉。
8.现场踏勘
8.1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
采购人组织现场考察的,潜在投标人可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
8.2采购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潜在投标人利用的客观资料,采购人对潜在投标人依此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8.3经采购人允许,潜在投标人可进入项目现场进行考察,但潜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现场考察的全部费用、责任和风险。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数量
9.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或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0.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由三部分组成,应包括但不少于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证明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商务文件(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商务文件组成)
第三部分技术、服务文件(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技术、服务文件组成)
11投标文件编制
11.1如招标文件有分包要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并注明对应包号。
11.2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书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明细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格式、要求、规定来编制投标文件。
11.4因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等,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5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不能拒绝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1.6投标文件用纸应统一为A4规格(图纸除外)。
11.7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编制装订,逐页连续标注页码,建立目录索引,具体要求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2.投标报价
12.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均以人民币计价。
12.2投标人应按照“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规定的货物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
并按照《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报价明细表》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投标总价。
报价上的优惠应体现在各分项报价中,投标总价应为优惠后的最终报价。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12.3《投标报价明细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
12.3.1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由投标人支付的款项、费用;
12.3.2应包含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有关费用;
12.3.3应详细提供《投标报价明细表》等内容,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2.4每一种规格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2.5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故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包含本招标内容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即投标总报价为“交钥匙”价。
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
增加耗材、材料涨价、人工、运输成本增加等因素),采购人不予支付。
12.6对于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其投标总价。
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投标人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其投标总价中。
12.7投标人应对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不得缺、漏项或只投其中的部分内容的,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3.备选方案
只允许投标人提供一个投标方案(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4.中标后分包
招标文件规定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中标后可以分包的,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
15.联合体投标
15.1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
15.2采取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联合体的主体应完全满足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
15.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其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联合投标协议。
15.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5.5采取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应由联合体所有成员或其各自正式书面授权的代表签署(盖章),以便对所有成员作为整体及作为个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5.6采取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项目评审时只对联合体主体进行评议。
15.7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主体单位负主要责任。
15.8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5.9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视同接受。
15.10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其价格扣除相关规定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
16.资格证明文件
16.1投标人应按本节及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的要求,提供足以证明其符合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资格证明文件应真实、合法,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6.3投标文件正本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为清晰影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6.4资格证明文件内容详见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中资格审查内容。
17.投标保证金
17.1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详见本章“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的说明。
18.投标有效期
18.1投标有效期详见本章“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8.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的这种要求,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内容。
19.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9.1投标人应按本章“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份数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但应在副本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每套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
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19.2投标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由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以书面形式出具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投标文件中。
19.3投标文件中任何涂改和增删,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后方为有效。
19.4招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公章及签字(签章)之处,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及签字(签章)的原件,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第二部分商务文件、第三部分技术、服务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
2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版U盘封装在一个大信封内。
20.3如果未按要求加写密封、标记或存在错误,集中采购机构对其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0.4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须将《开标一览表》原件一份装入一个信封,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20.5“开标一览表”信封和投标文件的封包上应注明采购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投标内容和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21.投标文件递交
21.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密封递交至集中采购机构规定的投标地点。
21.2集中采购机构拒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21.3集中采购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
2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无论中标与否不予退还。
四、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23.1集中采购机构在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中约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参加项目开标会,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开标。
23.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3.4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23.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及时处理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4.资格审查
24.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资格是否合格。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24.2资格审查详见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25.评标方法
25.1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5.2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5.3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
26.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6.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及以上单数。
26.2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27.评标程序
27.1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27.1.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7.1.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27.1.3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
27.1.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或中标人;
27.1.5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7.2评标程序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
五、投标人信用信息及查询
28.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使用规则
28.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参与政府采购的投标人,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网址】。
28.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8.3两个及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28.4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最终以评标时的“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
28.5在资格审查与评标工作未同日进行的特殊情形下,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时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当日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作无效投标处理。
六、中标与合同
29.确定中标人
29.1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29.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
29.2.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
29.2.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
29.3中标人的数量有其他规定的,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9.4中标人确定后,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和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9.6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0.合同授予
除本章“确定中标人”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排名第一的中标人。
31.合同签订
31.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1.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1.3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31.4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1.5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
对于中标人违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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