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续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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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续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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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续租合同
xxx商铺租赁合同
(续租)
甲方:
xxx有限公司
乙方:
签署时间:
年月日
原合同编号:
续租合同编号:
第1条
出租商铺……………………………………………………………………
第2条
商铺用途……………………………………………………………………
第3条
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4条
商铺交付、交还及免租装修期……………………………………………
第5条
POS专用收银系统…………………………………………………………
第6条
物业条款、经营条款………………………………………………………
第7条
违约责任……………………………………………………………………
第8条
其他…………………………………………………………………………
xxx万象城商铺租赁合同
(续租)
续租合同编号:
双方当事人如下:
出租方:
xxx(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深圳市宝安南路1001号华瑞大厦七楼
通讯地址:
深圳市宝安南路1001号华瑞大厦七楼
邮政编码:
518010
法定代表人:
吴向东
职务:
董事长
电话:
(86)75525856668
传真:
(86)75525856016
承租方: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甲乙双方签订了xxx万象城商铺租赁合同,编号为CRCSZ–LA-(.)(以下简称“原合同”),于年月日到期,现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以下续租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1条出租商铺
1.1甲方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x万象城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继续出租给乙方使用。
1.2该商铺的承租面积(GLA)为平方米,建筑面积(GFA)为平方米。
1.3乙方续租该商铺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2条商铺用途
2.1该商铺只供乙方作为使用。
2.2乙方保证,在续租期间,其是“”商标及所经营商品/服务的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许可/被授予人,该权利有合法来源且不存在影响该商铺正常经营的限制。
2.3如因上述权利瑕疵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或连带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3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3.1租金
3.1.1乙方每月租金为:
每月基本租金或每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高。
营业额提成租金以每月总营业额为基数计算。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元(每月人民币元/㎡*㎡),或当月总营业额之%;两者取高。
营业额指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商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
因消费者退回已售商品所返还的钱款可以从营业额中予以扣除。
(零售)。
营业额指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商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
若有价格优惠,营业额按优惠后的商品价格乘以商品数量计算。
若乙方销售任何形式的代用券(如礼券、现金卡、储值卡等),销售时的收入计入营业额;顾客使用该代用券消费时的实际金额则不计入销售额。
(餐饮及服务)
3.1.2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营销服务费、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3.1.3起租日为年月日
除首月基本租金于起租日支付外,每月基本租金须于每月第1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租金计算方式为:
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日基本租金额。
3.1.4每月的营业额提成租金须于次月第15日前依据本合同第3.1.1条约定的营业额提成租金计算方式结算,如结算出的数额少于基本租金的,则月租金以基本租金为准;如结算出的数额多于基本租金的,则月租金以提成租金为准,乙方应于该月第15日前向甲方补足提成数额多于基本租金部分的款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如因营业额差异造成提成租金差异,于结算后的下月调整。
3.1.5根据本合同第3.1.1条规定,如遇乙方租金调整,租金调整月份的基本租金及提成租金计算方式为:
按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及调整前后的租金标准,分段计算调整前后各时段的租金。
3.2管理费
3.2.1乙方应向甲方的物业公司交纳的管理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50元,由甲方代收。
租赁期间,甲方物业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费(此调整不单独针对乙方做出),但每次调整需由甲方代物业公司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3.2.2首月管理费于年月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1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计算方式为:
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日管理费。
3.2.3空调正常供应时间为全年周日至周四10:
00至22:
00,周五至周六10:
00至22:
30。
如乙方根据经营需要需于空调正常供应时间以外使用空调,应支付额外空调费,额外空调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0.3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1000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按1000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
3.3营销服务费
3.3.1甲方将为万象城进行商业推广活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推广活动并承诺为此向甲方按月支付营销服务费。
营销服务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营销服务费(每次调整均适用与万象城内同类租户),但每次调整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首月营销服务费于年月日支付,其余月份营销服务费于每月1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营销服务费计算方式为:
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日营销服务费。
3.3.2租赁期间,如乙方欲在万象城内、租赁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收费标准届时协商确定。
3.4租赁保证金
3.4.1本合同租赁保证金元。
乙方根据原合同已交纳租赁保证金元,将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自动转换为本合同租赁保证金的一部分。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补交租赁保证金元。
3.4.2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原合同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3.4.3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该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3.5水、电费
3.5.1水、电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及万象城实际情况结合制定,每月的水、电费乙方需按甲方的收费通知单所约定的日期支付。
3.5.2水、电费押金共计元,乙方已交纳元,将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补缴元。
3.5.3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且甲乙双方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水、电费押金(不计利息)。
第4条商铺交付、交还及免租装修期
4.1因该商铺为续租商铺将不再另行交付,双方在此确认该商铺已于年月日实际交付,符合原合同约定期限。
原合同执行中签订的商铺交接凭据,在本合同期内仍然有效。
4.2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述方式之一交还商铺:
4.2.1乙方自费将该商铺内的所有动产(附属设施/设备除外)搬离该商铺,该商铺交还时的状况应当与乙方在合同结束前1个月内正常营业时的状况一致;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商铺的装修或附属设施/设备遭到破坏,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导致的损失。
4.2.2乙方自费将商铺内的所有物品搬离该商铺,并将商铺恢复至空壳状态(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除外)。
4.3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乙方在撤场前应向甲方缴纳商品质量保证金。
如乙方系一般零售类租户,商品质量保证金为人民币1万元;如乙方系美容美发、餐饮等特殊类型租户,商品质量保证金额度双方另行协商。
如三个月内没有任何第三方因乙方原因向甲方提出权利主张,甲方将向乙方退还该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4.4本合同无免租装修期,原合同约定的免租装修期条款在本合同期间均失效,但如有因原合同免租装修期条款产生的争议未了结的,仍以原合同的相关条款为处理依据。
第5条POS专用收银系统
5.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租用1台甲方提供的POS专用收银系统(下称“POS系统”)。
5.2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应将该商铺内的每一笔交易在交易发生时如实、实时、全额通过POS系统进行结算,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营业额,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和必要的核查。
如乙方未遵守上述约定,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相当于未提供或少提供销售金额的30倍加上乙方前一个月的实际租金,与下月租金同日支付。
5.3乙方应保证其POS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甲方可以对该数据进行核实。
甲方核实时,乙方应配合并提供该商铺经营有关的账册及原始凭证、电脑管理系统各类报表等资料。
5.4相关规定:
5.4.1POS系统安装:
甲方负责POS系统的安装和设置,将POS网络布线至乙方租区边界或距租赁店铺最近的弱电房;乙方负责在开业前完成该POS网线与店铺内收银机的连接,并保证线路畅通。
5.4.2押金与租金
5.4.2.1乙方在原合同项下支付的POS机押金人民币3000元/台自动转为本合同的POS机押金。
乙方退场时,向甲方交还POS系统,经甲方检查完好(包括正常磨损),甲方将押金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5.4.2.2自本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开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POS系统月租金人民币400元/台(距当月底不足整月的,超过15天按一个月计算,不足15天按半个月计算,即人民币200元/台),POS系统租金与当月商铺基本租金同时支付。
5.4.2.3上述租金不包括乙方因使用POS系统而消耗的打印耗材费用。
5.4.2.4乙方逾期支付POS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5.4.2.5甲方有权根据POS系统的运营成本变化而对上述租金标准进行合理调整,但应事先通知乙方。
5.4.3培训与操作
5.4.3.1甲方为乙方提供2人次的免费POS系统操作培训,其余人员培训须由乙方交纳培训费人民币100元/人·次。
5.4.3.2所有乙方收银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POS系统,若乙方收银人员未培训或已培训但技能不熟,甲方有权要求其在指定日期进行培训。
5.4.3.3乙方收银人员发生调换时,须提前通知甲方,新收银人员经甲方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4.4POS系统使用规定
5.4.4.1乙方自行配备员工负责店铺内租用POS系统的收银工作。
5.4.4.2租赁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关于该项工作的各项制度,并负责POS系统的日常清洁和保养,如发现POS系统出现故障,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IT部工作人员维修而不得擅自处理。
如因乙方人为原因造成POS硬件损坏,须按甲方POS机指定维修商维修价格赔偿。
5.4.4.3乙方须使用甲方提供的指定规格之打印耗材,于甲方指定地点(管理处、服务台等)领取,打印耗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发出收费通知时缴纳。
5.4.5外币卡特别规定
5.4.5.1乙方向甲方所租用的POS系统将开通外币卡刷卡功能。
5.4.5.2银行卡收单机构定期/不定期开展课程,为乙方提供外币卡交易流程、外币卡识别、风险控制培训,乙方人员需前往参加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4.5.3因外币卡刷卡交易所产生的刷卡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各不同卡种手续费率为刷卡消费额的不同比率,店铺POS系统外币卡刷卡手续费率目前分别为:
VISA2%,MASTERCARD2%,MAE2%,JCB2.6%,运通2.6%,大莱2.6%。
如银行卡收单机构调整费率标准,甲方将另行通知。
5.4.5.4因外币卡刷卡存在风险,根据银行卡收单机构要求,外币卡超过一定限额可能需先致电相关授权中心取得授权后方能受理完成。
初始限额以银行卡收单机构给予额度为准,但若乙方受理外币卡出现假卡等欺诈交易,甲方有权向银行卡收单机构申请调整乙方限额。
5.4.5.5乙方需在店铺内收银台提供一条可拨打国内长途的电话用于致电银行卡收单机构相关授权中心进行超限额授权。
电话线和长途电话由乙方自行申请,其接入及使用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4.6收银基本规定
5.4.6.1乙方在该商铺内的每一笔交易均应在交易发生时如实通过POS系统进行结算(包含但不限于商铺在万象城服务台POS机或其它POS机等所有银行卡受理设备上的刷卡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营业额,不得使用自行配备的后台货品管理系统进行收银,甲方有权检查该系统数据及其准确性。
如有违反,将按照原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5.4.6.2该商铺内的营业所发生的金融POS交易手续费(如有)等费用,如顾客以储值卡、电子消费卡、签帐卡或信用卡等进行的交易发生的手续费,均由乙方承担。
5.4.7银行卡交易规定及纠纷解决
5.4.7.1POS系统安装同时将开通银行卡刷卡功能,乙方须为顾客提供银行卡刷卡服务。
银行卡刷卡服务需要按甲方培训操作规程和银行卡收单机构规范进行,不合规的交易,甲方不支付该笔交易款项给乙方。
5.4.7.2在银行卡收单机构将乙方在POS系统和POS机上的银行卡刷卡交易款项扣除手续费后的结算款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将上述结算款项定期支付给乙方。
5.4.7.3乙方应妥善保管有持卡人签字的签购单商户存根联及销售发票、货物清单等涉及交易的所有文件凭证24个月以上。
甲方有权根据银行卡收单机构或自身业务需要向乙方调阅上述交易凭证。
5.4.7.4在刷卡交易中,如遇需退还商品、终止或取消服务时,乙方应做退款调整。
但乙方不得向持卡人退还现金,或为其提供套取现金的便利。
乙方应填妥退货单并送达甲方,由甲方代乙方向银行卡收单机构办理退款事宜。
5.4.7.5乙方与银行卡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上有任何争议、投诉、或其他纠纷,应由乙方与银行卡持卡人直接解决,甲方可从中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5.4.7.6签购单如因前述争议、投诉或其他纠纷而导致发卡方拒付或退单时,甲方可不予支付该笔刷卡交易结算款,或向乙方追索上述款项,甲方因追索该笔款项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4.7.7乙方违反银行卡收单机构相关规定,银行卡收单机构有权将相关交易款项扣回并划回发卡银行及持卡人。
在此情况发生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相应从乙方交易款中将上述款项扣回。
5.4.7.8乙方需承担受理银行卡交易时收受假卡、伪卡及收银员操作不当等非正常受理交易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非正常受理交易达三次以上(含三次)或发生性质恶劣的假卡、伪卡交易一次,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乙方对POS系统银行卡交易功能的使用。
5.4.7.9乙方终止使用POS系统和POS机的,由乙方所产生的未结账务或异常交易账务,乙方仍须继续履行本规定中的相关义务和承担相关责任。
5.4.8保密条款
5.4.8.1在本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存续期间以及合约终止后,乙方始终负有保守该商铺银行卡(含人民币卡和外币卡)交易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义务。
未经银行卡收单机构和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银行卡持卡人资料、其银行卡卡号以及有关使用银行卡交易的任何资料。
乙方应承担因泄露商业秘密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6条物业管理、经营条款
6.1原合同物业管理及经营条款约定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依然适用。
6.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已出台及陆续出台的有关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规定等。
6.3甲方保留不时制订、引进、修改、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万象城作为一流购物中心所必要的一切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权利。
第7条违约责任
7.1在续租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管理费、营销服务费及水、电、空调费之一或全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2‰支付滞纳金。
逾期达3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该商铺,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7.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2.2条、第2.3条约定,不论甲方是否实际支出了赔偿或处罚款项,甲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该商铺,并向乙方追究相关损害赔偿。
第8条其他
8.1原合同和本合同的效力及履行问题按以下原则执行:
本合同与原合同及本合同签订前双方达成的协议有矛盾或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作约定的事项,仍按原合同以及本合同签订前双方达成的一致协议办理,直至双方另行达成最新协议。
8.2任何与原合同及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包括由双方互相发出的,以及在双方争议的审理和执行程序中由有关部门发出的)送达至下述地址即视为送达(除非双方另有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或者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甲方:
xxx(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01号xxx大厦14楼
电话:
(86)75582668777
传真:
(86)75582668199
邮编:
518001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8.3本合同条款业经双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合同登记机关执壹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8.5其他:
无。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日期:
登记人(签章):
日期:
合同登记机关(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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