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及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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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及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范本
编号:
QC/RE-KA6915
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及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范本
Inthecollective,inordertomakeallbehaviorshaverulesandregulations,allpeopleabidebytheunifiednorms,sothateachgroupcanplaythehighestroleandcreatethemaximumvalue.
(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编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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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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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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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及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
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
文件可用word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及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xx〕18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z理工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校党〔20xx〕62号)、《z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校学〔20xx〕12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事故指在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毁、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突发性安全事件。
实验室安全隐患指由于不安全操作或管理缺位导致实验环境不安全,可能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观念,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由于管理缺位、工作失误造成隐患和事故,需要追究连带责任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第二章责任认定及处理方式
第五条责任追究对象:
1.事故当事人,指直接引发事故的教职工或学生;
2.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实验室或课题组负责人;
3.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专员;
4.二级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指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
5.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指行政正职领导。
第六条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失误、失职渎职引发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划分为四级:
1.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Ⅰ级事故)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或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2.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Ⅱ级事故)
造成3人以下重伤(不含3人);或造成3人以上轻伤(含3人);或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3.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Ⅲ级事故)
造成3人以下轻伤(不含3人);或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引发明火;或其他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4.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Ⅳ级事故)
造成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触发烟雾报警器但无明火、无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1.Ⅰ级、Ⅱ级、Ⅲ级事故,责任单位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单位绩效核减由人事处负责实施;事故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二级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责任人等由人事处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涉及学生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实施);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个人绩效核减由责任单位负责实施;取消相关人员当年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提升资格并通报批评;取消事故实验室全体学生的实验室准入资格,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后再进入实验室。
2.Ⅳ级事故,给予事故当事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二级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责任人等通报批评;扣发事故当事人当年考核绩效的30%-50%,扣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当年考核绩效的15%-30%,由人事处负责实施;取消事故实验室全体学生的实验室准入资格,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再行进入实验室。
第八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失误、失职渎职,但尚未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根据情节划分为三级:
1.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Ⅰ级隐患: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2)违章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3)擅自购买剧毒品、爆炸品、易制毒品(第一类)的,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易制毒品(第二、三类)、易制爆品的;
(4)违规使用、存储剧毒品、爆炸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
(5)未经许可私自购买或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6)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7)实验过程中不按规定值守,擅自离岗的;
(8)接到书面警告,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9)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认定的其他不安全行为。
2.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Ⅱ级隐患:
(1)未按规定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实验仪器进行检修和维护的;
(2)未按规定管理气瓶、气路的;
(3)未按规定对管制类化学品实行“五双”管理的;
(4)未按规定配备实验防护用具及消防设备的;
(5)私拉乱拉电线,多个接线板串连供电的;
(6)实验仪器未按安全规定使用的,如烘箱置于易燃台面上的;
(7)挪用、破坏、损毁消防安全器材,封闭、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及其他违反《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8)实验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个人防护的;
(9)接到书面警示,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10)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认定的其他不安全行为。
3.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Ⅲ级隐患:
(1)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的,如无应急预案、安全信息牌、安全检查台账等;
(2)实验室仪器使用记录、化学品台账等不健全的;
(3)化学品存放不科学,存在混放、泄露、超量存储的;
(4)未按规定分类收集、存放化学废弃物的;
(5)实验指导教师未对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的;
(6)实验室卫生条件差,存放无关物品的;
(7)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8)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认定的其他不安全行为。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隐患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1.Ⅰ级隐患,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网上公示,下发《实验室Ⅰ级安全隐患红色整改通知单》,关停实验室,直至整改完成;取消隐患实验室全体学生的实验室准入资格,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再行进入实验室。
2.Ⅱ级隐患,向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下发《实验室Ⅱ级安全隐患橙色预警通知单》,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者按照Ⅰ级隐患处理。
3.Ⅲ级隐患,向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下发《实验室Ⅲ级安全隐患黄色预警通知单》,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者按照Ⅱ级隐患处理。
第十条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引发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加重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的等级、责任人及处理方式,形成事故处理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三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二级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调查事故原因,核定事故损失,出具处理意见,报z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领导组审核。
第十四条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党委教师工作部或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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