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法律实务研讨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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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法律实务研讨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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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王致勇律师简介:
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司业务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劳动合同法的体系劳动法的下位法,都由全国人大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1.劳动合同的特点:
国家干预性(最低工资)、不平等性(强势单位)、人身性(亲自到场履行、不得替代)、隶属性(规章制度)。
2.适用范围(第2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律所、会所等合伙组织或基金会是用人单位。
(条例第3条)分支机构,有证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无证的可以授权。
(条例第4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
3.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与公示(第4条):
钱、假、活、学事项需民主决策并公示或告知。
民主+公示(公示方式)。
员工与工会有意见,原程序修改。
规章制度违法侵害要赔偿。
规章制度与合同不一致的,优先适用合同。
(解释二16条)案例:
规章制度未告知对劳动者无约束力。
1.建立时间(第7条):
用工之日。
书面合同。
逾期不建立的法律后果:
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超过一个月,应支付双倍工资。
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4条)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处理。
(条例第5、6条)2.双向如实告知义务(第8条):
双方均有如实告知义务,类似保险法之规定。
知情权。
尊重隐私权。
3.按时间分类:
固定期;无固定期;自愿、必须(第14条):
连续十年(用工日起算条例第9条;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只要劳动者不提订立固定期限就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初次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连续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两次固定期限的(应对:
劳务派遣)。
违法不签的,自应签之日支付双倍工资(第82条)。
都想签但谈不拢的按照法第18条处理。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
工作完成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条例第22条,批判)4.必备条款(第17条):
姓名、岗位、地点、报酬、社保、期限、劳动保护。
若违反,责令改正,造成损失,依法赔偿(第81条)。
可备条款。
5.试用期(第19条):
1个月、2个月、6个月。
不得约定的情况:
2种,若违反按照第83条处理。
6.试用期工资(第20条):
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合同工资80%,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主城1250、区县1150.8.单位随时解除(第21条):
需说明理由。
但。
9.服务期(第22条):
单位出钱培训,违约金。
有凭证的培训费、差旅费、直接费。
(条例第16条);10.保守秘密与竞业禁止(第23、24条):
按月支付补偿金,违约金,不得超过二年,高管、高级技术人员、保密义务之人。
强调:
劳动者只承担此两种违约金,其他约定无效。
11.无效或部分无效(第26、27、28条):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免除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2.不得收劳动者的钱。
收了的行政风险、民事风险。
工作服费用能收不?
1.支付令(第30条):
解释,15日发出、15日清偿、提异议转入诉讼。
拖欠报酬入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3年。
2.加班费(第31条):
加班费细则、举证责任在劳动者(解释三第9条)。
3.违章指挥、强令作业(起重机案)可不执行。
恶劣劳动条件可举报。
(第32条)。
4.用人单位改名、合并、分立劳动合同的处理。
企业并购中员工的处理。
5.变更应协商一致,且要用书面形式。
调整工作岗位就是一种变更。
1.解除合意解除:
协商一致(第36条)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试用期不合格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的、严重失职造成损失的、脚踩两只船的(风险点:
解释一第11条)、欺诈、胁迫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39条);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考核、岗位说明书)的、调岗也不行的、情势变更先协商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第40条)生产线变化;裁员的,需30天、征求公会意见(仅是意见)、报告行政部门(41条);劳动者单方解除: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解除;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可解除(第37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不合约定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法且有损劳动者利益的、欺诈、胁迫的、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第38条);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
不排除或疑似有职业病、患病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医疗期的、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十五年且不足五年的、其他法律、法规定(第42条)。
出现上述情况应顺延至情形结束之日。
(45条)2.解除程序:
有工会,则通知工会(工会法);解除通知送达个人。
(第43条)3.终止:
合同期满(劳动者是否续订)、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自然死或法律死的、单位被吊销、撤销、关闭、解散的、法定其他。
(第44条)除此之外不得约定其他终止方式(条例第13条)4.经济补偿金:
情形:
38条;36条用人单位提出时;40条;41条第一款裁员的;44条到期降格的;44条用人单位破产、吊销、撤销、关闭、解散的。
标准: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未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未满半年支付半个月。
最高是三倍月社会均工资,不超过12年。
(第47条)月工资是,应得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条例第27条)5.违法解除、终止需赔偿(第47条、87条)。
经济补偿与赔偿二选一(条例第25条)6.合同文本存档二年备查(第50条)。
一、集体合同(第5156条)主体:
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未建立工会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签订。
类别:
专项集体合同;区域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
生效要件:
向劳动局备案,15日不提异议则生效。
维权主体:
工会。
一、集体合同(第5156条)主体:
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未建立工会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签订。
类别:
专项集体合同;区域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
生效要件:
向劳动局备案,15日不提异议则生效。
维权主体:
工会。
一、集体合同(第5156条)主体:
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未建立工会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签订。
类别:
专项集体合同;区域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
生效要件:
向劳动局备案,15日不提异议则生效。
维权主体:
工会。
1.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第57条):
200万以上、固定场所、合格制度、经许可,未尽许可处违法所得1到5倍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92条)。
与新公司法的协调问题。
2.劳务派遣特征:
补充形式,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替代性。
(第66条)3.劳务派遣的法律结构:
用人单位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接受单位;比例。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应告知劳动者;与被派遣人签订劳动合同,二年以上。
若涉诉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解释二第10条)4.用工单位义务:
(第62条)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告知报酬、提供培训、纳入工资调整机制、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5.合同解除权(第65条):
36、38条劳动者可单方解除;39、40条1、2款用工单位可退回,用人单位可解除。
1.定义(第68条):
按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关键点:
可口头订约(69条)可随时终止,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得约定试用期、结算报酬周期不得超过十五3.细则: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招聘劳动者。
(条例第30条)1.监督主体:
劳动局2.监督范围(第74条):
制度制定及执行(若有违反,责令改正,若有损害,进行赔偿。
80条)、劳动报酬及最低工资、社会保险、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其他法定。
3.被监督主体的配合义务4.任何人都有举报权(第79条)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违反;规章制度侵权的处理;扣押物品、收钱的处理:
罚款5002000元/人;不签合同的处理;另行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拖欠加班费、拖欠支付经济补偿金。
标准是拖欠金额50%100%。
(第85条);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二倍。
(第87条)1.事业单位的合同工适用劳动合同法;2.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条例自2008年9月18日起执行。
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
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
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
工资表工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其他工资表要素:
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劳保费用+福利费用+计生费用+住房公积金+合法扣除项目(个人社保+个税+罚款+赔偿费)理由:
红四样不属于工资项目,HR可将工资拆分到红四样中,已达到降低工资标准、从而降低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社保缴费标准用人单位风险点1.不买社保赔偿损失、支付补偿金。
(解释三第1条)2.逾期不支付,加付赔偿金,50%100%(法85条,解释三第2条)3.规章制度违法且造成损害的需赔偿,但无行政责任。
(法80条)4.必备条款不全、不将合同给劳动者的,造成损失需赔偿。
(法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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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 合同法 法律 实务 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