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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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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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
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二、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批。
三、矿井和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所有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作两种用途(其中一段进风,另一段回风)。
四、矿井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五、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六、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七、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八、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九、因检修、停电、倒换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全井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十、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1周之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公司。
十一、矿井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
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十二、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并每年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和措施必须报公司批准。
十三、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十四、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十五、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十六、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
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l次。
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公司。
十七、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科干部现场指挥。
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公司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十八、矿井井下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巷道风速应分别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十九、矿井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二十、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二十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构建密闭,全部封闭采区。
二十二、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二十三、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多煤层同时开采时,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二十四、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二十五、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二十六、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矿井测风制度
一、每十天必须进行一次矿井全面测风,对测风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总工程师,并找出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后对发生问题的地点必须重新测风核实。
二、遇到贯通巷道、调节风量、安装或变更局扇位置等情况,要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为通风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对重点头面要根据总工程师的要求及时进行测风。
三、测风工必须专职专责,测风工人数必须能满足矿井通风工作需要,且有备用。
四、测风报表送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总工程师负责审核鉴字。
五、测风工必须严格执行测风工操作规程,保留原始记录备查,严禁虚报瞒报,弄虚作假行为。
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测风后必须及时填写井下测风牌板,做到测风牌板、测风报表、测风记录“三对照”。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矿井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采、掘、机、运、通)的职责和范围。
通风科要有专门防尘队伍,采掘队要指定专人负责综合防尘工作。
二、防尘部门和采掘队每月有详细的作业计划和防尘措施,主要内容包括新安装(拆除)防尘管路,新增水袋,新安装喷雾设施,冲洗巷道长度,并且每月有完成情况总结。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对综合防尘措施要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三、矿井必须配备以下防尘资料:
1、防尘系统图;2防尘设施牌板;3、打钻注水台帐;4测尘台帐;5防尘管路台帐;6、采掘工作面防尘措施台帐;7、防尘设施、管路检查记录;8、冲洗巷道记录;9、隔爆设施记录;10、爆尘的爆炸性鉴定资料。
四、矿井延伸新水平时,应重新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鉴定。
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矿井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主要进回风巷、上山与下山、皮带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开拓巷、溜煤眼放煤口、运煤转载点等产生粉尘和有可能粉尘堆积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胶带运输的巷道内防尘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
地面静压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防尘管路中必须安设水质过滤装置,保证防尘设施处的水质符合以下要求:
1、悬浮物含量不超过150mg/L;
2、悬浮物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
3、水的PH值在6—9.5范围内。
水质必须每年测定一次,改变水源时要进行水质测定。
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巷道管路中,都要安装过滤器,每月要冲洗一次过滤器。
六、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采掘工作面设置的净化风流水幕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50m。
采用抽出式风机除尘时,必须采取降尘、灭尘措施。
炮掘工进面距迎头20米左右安装风流净化水幕,要求雾化好,能封锁全断面。
七、井下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等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八、各种喷雾洒水设施齐全,安设到位,使用正常。
防尘设施不健全的工作面不得开工。
九、井下爆破工、打钻工、锚喷工应佩戴防尘口罩。
十、炮采、炮掘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十一、在煤岩层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
特殊情况下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十二、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矿井相邻的采区、相邻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并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
十三、矿井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1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1次积尘;其它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及时进行冲洗,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十四、建立粉尘测定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测尘员,并按规定上报粉尘测定表。
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编制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消防管路和阀门及消防水池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定期检查维护,保证使用。
三、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并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在一个月之内将矿井反风演习报告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中心。
四、矿井必须设置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
库内配备的消防材料和备用品、工具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不得挪作他用。
五、矿井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六、进风井口要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和用火炉取暖;暖风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
井筒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七、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每一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严禁将失爆矿灯带入井下,严禁随意敲打、碰磕、拆卸矿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过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乱倒。
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严禁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爆破器材和采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工艺。
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入井,井下供电线路必须做到“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八、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全部封闭采区,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公司审批。
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九、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和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备足灭火材料,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采用胶带运输的胶带机头应设置防灭火洒水装置。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
矿井和采掘工作地点应绘制避灾路线图。
十、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制度,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进行火区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审批。
矿井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要严格火区管理,定期进行观察,其观察内容包括:
CO、CO2、CH4、O2等气体成份、气温、水温、风量以及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
密闭要设观察孔,掏槽深度不小于30cm,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其它按“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
启封和注销火区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
十一、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十二、不得将非防爆照像机、摄像机带入井下进行照像、摄像。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井下照像、摄像,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
十三、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室要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矿井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通知有关人员,成立救灾指挥部,组织进行救灾。
十四、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矿井避灾路线。
矿井瓦斯及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一、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矿井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有关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进行瓦斯检查。
1、采掘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检工,经常检查有关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和其它“一通三防”情况,爆破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
2、设专职瓦检工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其它有人集中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3、无人工作的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面)每班至少在采面及回风流各检查一次,临时停工不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迎头和回风流各检查一次,对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栅栏处检查一次。
4、对可能积聚和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或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二、矿井通风部门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生产情况,合理划分和及时调整瓦斯检查区域、地点、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并负责检查落实。
瓦斯检查工必须带全检查工具,按要求进行检查。
每次汇报间隔时间不超过3h,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
三、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作好记录。
同时检查所负责地区的通风、瓦斯、防尘设施和监控断电装置运行情况,达到瓦斯无超限,无积存,并将检查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进行汇报处理。
四、所有瓦斯检查地点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
瓦斯检查牌板内容及悬挂地点应为:
1、回采工作面设置两块牌板,一块设在采面上出口30m内,内容为采面风流、回风流和上隅角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时间、检查员姓名等;另一块设在距回风巷外口20m范围内,内容为回风巷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时间、检查员姓名等。
2、掘进工作面设一块牌板,内容为工作面风流、回风流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
其悬挂地点为爆破工拉炮处。
3、硐室检查牌板应悬挂在值班人员或司机处,无人硐室应在调节窗处,临时停风巷道设在栅栏处,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设在深度大于2m处,其内容为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
总回风巷、溜煤眼和其它有人集中作业的地点,每处设置一块能反映检查数据的瓦斯牌板。
瓦斯检查牌板必须同时显示三个班次的检查数据、检查时间、检查人等。
瓦斯检查工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检查手册和牌板上,并同该地点监测传感器显示的数据进行对照。
做到手册、牌板、台帐“三对口”。
五、瓦斯检查工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胶管和检查棍。
检查井上、下煤(矸)仓瓦斯时,以胶管伸入煤仓2米为准,瓦斯浓度达到1.5%时,停止附近20米内电器设备运转,采取措施处理,只有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方可开动电器设备运转。
六、瓦斯检查工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
交接班地点规定如下:
1、设专职瓦检工的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局扇处交接班。
2、执行巡回检查的瓦斯检查工在该采区的车场变电所交接班,无车场变电所的采区由通风科指定地点交接班,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或无计划停电、停风等问题在未处理完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交接班必须交清当班情况及下班需注意的问题,交接班人员必须在对方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
七、瓦检班长上岗要认真检查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手册和牌板,协助处理问题;班长在班后必须及时汇总情况,并向值班干部汇报。
凡通风系统干部下井遇到瓦斯检查工必须审查手册,发现隐患问题必须协助瓦斯检查工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八、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班长要在班后审查当班全部手册并交回通风科;通风科值班干部每天审查全部手册,并签字、注明审查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通风部门要每日填报“矿井通风瓦斯日报”等调度报表,报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填写的主要内容是当日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通风、瓦斯、综合防尘等情况。
当日值班干部和通风科长要认真审阅当日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当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对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
通风科负责将总工程师的批示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十、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斯检查工脱岗、虚报、假报、漏检、假检瓦斯情况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十一、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生产工作经验,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操作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通风科负责每半年对瓦斯检查工进行人员核定,确保人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并上报公司。
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维护人员,并由通风部门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
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设防雷电保护装置;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自动报警,全电压(即各等级电压)断电、故障闭锁功能和断、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三、监测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技术专业的培训。
经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
四、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入井前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
严禁不合格的装置下井使用。
监控装置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五、矿井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各类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1.0%、断电浓度为≥1.0%,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六、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责任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七、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采煤工作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
八、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九、安全监控设备要定期维护调试(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和校正。
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气样调校1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气样进行校正;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每班由瓦斯检查工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通风部门,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0-1%,±0.1%;1%一2%,±0.2%;2%-4%,±0.3%),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由通风部门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测设备负责在8h之内调校完毕。
十一、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属于采掘区域的应由所在采掘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汇报。
十二、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及通风部门,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三、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只许采掘队、班、组长在监测人员的监护下,按规定进行移动。
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
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严肃处理。
十四、凡发生解脱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分析的原则,严格追查、严肃处理。
十五、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十六、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长期保存。
十七、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矿井监测日报上,送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部门值班干部审阅。
十八、装备监测监控装置的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等技术资料。
十九、矿井必须按比例绘制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图,并及时补充修改,保证与现场相符。
图上必须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各类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等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线路以及各类设备的规格型号、运行参数等,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由监测部门、矿生产调度、通风科、矿总工程师各保存一份备查,并按规定上报公司。
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一、矿通风调度室每日要填写“矿井通风瓦斯调度日报”,内容包括:
当日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的有害气体浓度、温度、风量、瓦斯超限和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安全监测机房负责每日打印“监测系统重点日报”,内容包括:
各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显示的当日瓦斯浓度的最大值、最小值和平均值等,值班员打印后,要对照系统运行记录注明瓦斯超限、充标气调校和故障等情况。
二、负责填写、打印日报的通风调度员和监测机房值班员,必须在日报上签字。
“通风瓦斯调度日报”和“监测重点日报”必须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
三、审阅日报的领导要对反映出的一通三防问题、监测系统存在的问题,明确批示处理意见,通风调度负责将领导批示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落实,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以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三、恢复己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四、排除瓦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1、井下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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