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讲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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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讲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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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讲堂
合同法案例讲堂
篇一:
合同法讲座(案例搜集)
合同法讲座提纲
1、
2、
3、
4、
5、
合同主体资格及资信调查;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合同履行中相关问题的处理;合同证据相关问题。
合同效力
案例搜集
合同主体资格类——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XX]民一终字第47号
1998年某市政府利用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当时在东城区出现采暖供热紧张的局面,市政府计划在此地区投资建设集中供暖锅炉房。
1998年4月27日,某公司自愿招商引资建设集中供暖锅炉房和配套工程(泵站、管、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并请求市政府在各方面给予照顾和支持。
1999年1月22日,市政府办公会议形成办公会议纪要给予诉争项目优惠政策。
在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于政府相关政策出台,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
市政府停止向某公司支付优惠政策规定的费用。
双方产生纠纷。
XX年4月16日,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
市政府应当按照相关会议纪要支付欠付优惠政策未到位而形成的欠款3563万元,利息1618万元,共计5127万元。
XX年6月17日,市政府以某锅炉房为某供热公司自建,产权亦归其所有,某锅炉房项目与某公司无关,某公司无权就此主张权利,据此提出反诉,请求某公司返还投资款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市政府的反诉请求。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院认为,第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再优惠政策制定和履行中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
本案某公司是响应市委的号召,以向市政府书面请示报告的形式介入讼争供热工程建设的。
以后,市政府单方召开办公会议决定由某公司承建讼争项目并制定了优惠政策明细,某公司接受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后,其职责是按照政府行政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并无与市政府平等协商修订市政府优惠政策文件的余地。
从整体上讲,在介入方式、优惠政策制定及如何履行优惠政策等方面,某公司居于次要和服从的地位,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民法异议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第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民事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市政府制定的办公会议纪要
(二)明确了优惠政策原则和优惠政策方案,是本案讼争供热建设项目得以执行的主要依据,但该优惠政策是市政府单方制定的,未邀请某公司参加市政府办公会议并与之平等协商,也未征得某公司同意,市政府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没有某公司的意思配合。
因此,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不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民事合同。
综上,尽管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法律关系存在诸多民事因素,但终因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民法所要求的平等主体关系,市政府办公会议关于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的纪要及其文件不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民事合同,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裁定如下: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起诉和市政府反诉。
2、山东省东营市中院[XX]东行终字第7号
东营区人民法院就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简称开发区分局)诉山东华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土地行政合同一案,于XX年12月14日作出(XX)东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开发区分局对该判决不服,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职能,提高国有土地的使用效益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中存在着国家公共利益和国家职权因素。
被告开发区分局作出的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代表国家对被告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是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
原告华林公司以开发区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被告主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原告在未支付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被告才有权解除合
同;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东(开)土合字(19)合同第十六条规定: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20%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该条中的违约金应当属于罚款,是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被告以原告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依据国土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第二条及合同法的规定,作出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于XX年9月21日作出的东国土(开)通字[XX]19号解除合同通知书。
上诉人开发区分局上诉称,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一审法院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性为“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职能,提高国有土地的使用效益而订立的合同”是错误的。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东(开)土合字(XX)第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简称19号出让合同)已解除,被上诉人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当事人双方对于收回土地的条件已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按照民事优于行政的原则平息矛盾,减少司法机关过多的介入。
四、被上诉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合法。
五、被上诉人的辩解不能成立。
1、涉案土地是经被上诉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依法出让的,被上诉人认为19号出让合同的申请是后补的没有依据;2、上诉人的审批权限为120亩,被上诉人三宗出让土地总和也没有超过上诉人的审批权限;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XX年4月28日就(1999)东开土合字第14、15号、(XX)东开土合字19号出让合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XX年9月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作为19号出让合同的附件时,被上诉人并未对三宗地是一宗进行抗辩;四、被上诉人分期建设、分期申请是因被
上诉人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出让金。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
被上诉人华林公司答辩称,XX年9月21日,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
通知书称:
依据有关规定,与你单位解除国土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28860平方米,已交纳的出让金不予返还。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请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XX年4月28日,上诉人开发区分局与被上诉人华林公司签订19号出让合同。
XX年9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作为19号出让合同的附件。
XX年8月18日,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按国土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的约定开发建设、利用土地为由,向被上诉人下发了东国土(开)通字[XX]11号限期缴纳违约金通知,该通知依据国土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限被上诉人7日内缴纳违约金280519元。
逾期不缴纳,上诉人将与被上诉人解除国土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28860平方米,并无偿收回国土出让合同涉及土地上的一切附着物,已缴纳的出让金不予返还,或者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但被上诉人没有缴纳违约金。
XX年9月21日,上诉人作出了19号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规定:
因被上诉人未按要求缴纳违约金,上诉人依据国土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国土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28860平方米,并无偿收回国土出让合同涉及土地上的一切附着物,已交纳的出让金不予返还,告知被上诉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内提出异议,并送达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作出的19号解除合同通知书违法,于XX年11月1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签订国有
篇二:
合同法基础知识讲座
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合同法
主讲人:
林颖律师
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定义
2、合同的形式
3、合同的内容
4、签订合同的过程
5、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案例1:
甲有一处房子,甲将房子租给了乙,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000元。
后,乙经甲同意又将房屋转租给丙,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200元。
问:
如果丙从甲手中买受该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
将发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1、甲、乙房屋租赁合同
2、乙、丙房屋转租合同
3、丙、甲房屋买卖合同
一、合同概述
一、什么叫合同?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就是以谈话的方式订立合同。
(2)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3)其他形式
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直接用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用沉默不语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第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1、要约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成立有两个条件:
(1)、内容具体明确,要约不能含混不清,应当明明白白。
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2)、表明经对方承诺,本人即接受要约的约束。
本公司有大量某种型号的U盘,价格为200元/个,保证现货供应。
【要约】“以签订合同确认书为准”;“须以本公司最后确认为准”;“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仅供参考”等字样【要约邀请】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楼盘广告〔地段篇〕告别闹市喧嚣,独享静谧人生--地段偏僻坐拥城市繁华,感受摩登时代--周边嘈杂与大自然亲密接触--荒山秃岭轨道交通在即--刚有规划无缝接驳CBD--零星班车便利交通,四通八达--挨着铁道私家领地,冬暖夏凉--地势很低奢华生活,贵族气息--价格奇高〔规划篇〕小资情调,折射后现代生活--规划不好个性化设计,稀缺绝版户型--户型很烂巴洛克风情--弄个圆顶哥特式风格--搞个楼尖邻里亲近,和谐温馨--前后楼快挨上了
--弄个喷水池私人管家,尊贵生活--门口有保安〔配套篇〕绝版水岸风光--挨着臭水沟临湖而居,演绎浪漫风情--挖了小池塘超大绿化,无限绿意--周围荒草地依山而居,享受山里人的清新--旁边小土包坐拥中央商务区--有家信用社核心地标,紧邻中心政务区--有个居委会浓郁人文学术氛围,让你的孩子赢在起跑线上--有家小学校零距离就医,拥抱健康--有家小诊所便利生活,触手可及--有五平米超市人性化环境管理--有个垃圾站案例黄先生选定一套期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其购买本市某处房屋,总价为人民币85万元。
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开发商交付房屋使用时,必须与楼书说明保持一致。
如有违反,其有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合同订立后,黄先生按约付清房款,但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却与楼书说明相去甚远。
购房时,黄先生拿到的彩色印刷品上写明“凯旋门的气度风光、香榭丽舍林阴大道、回旋式丰收女神喷水池、巴黎古典前庭回廊……”等广告词语,并注明交房标准为每户独立水、电、煤气表均出户设置。
实际上水、电、煤气等表都在户内,且彩色印刷品中载明的大部分设施未能兑现。
黄先生认为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但开发商认为,黄先生所称的楼书是广告宣传品而非合同,充其量只能是要约邀请,在销售过程中先后印刷过几种不同形式的广告宣传品,从未出过正式楼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法律性质作了更为具体的界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
一致的含义是承诺对要约的内容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一个顾客来到我们商场情景1:
问:
这台冰箱多少钱啊?
答:
这台冰箱1999元。
问:
好。
情景2:
问:
这台冰箱多少钱啊答:
这台冰箱1999元。
问:
1799元卖不卖?
答:
好情景3:
问:
这台冰箱多少钱啊?
答:
这台冰箱1999元。
问:
那在送点小礼品吧。
答:
默认可以/不可以。
【案例1】XX年某商场举行十周年店庆活动,该商场制作了大量的彩色宣传单,其中有一个宣传单上面有店庆活动期间九阳豆浆机100元一台,限购20台。
王某接到宣传单后,认为该款豆浆机差不多和进货价一样,自己在乡下开店,正好只要在这个商场买,不用到外省进货了。
于是,王某手持宣传单找到商场,要求按100元一台的价格,购买20台豆浆机。
商场认为如真按100元一台自己吃了大亏,主张自己的宣传单只是要约邀请,合同没有成立,而王某主张宣传单是要约,合同已经成立,商场必须按100元一台的价格卖给自己豆浆机。
宣传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2】XX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
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
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
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毛巾。
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
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
超市发出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
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3:
一生产耳机公司向一所大学发函,称:
“本公司生产的外语听音耳机,每付
单价28元,共3000付,若订购请联系”。
大学回函:
“其他都一样,只是要附设一个音调调节器”。
因产品已生产,不能改,故发往大学,大学拒收,酿成纠纷。
大学承诺是否有效?
大学是否可以拒收?
案例4、甲厂向我们公司来函表示:
“本厂生产的W型手机,每部单价900元。
如
果贵公司需要,请与我厂联系。
”
我们公司回函:
“公司愿向贵厂订购W型手机500部,每台单价850元。
”
2个月后,我们公司收到甲厂发来的500部手机,但每部价格仍为900元,于是拒
收。
为此甲厂以我们公司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1)合同是否成立?
(2)为什么?
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
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完成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合同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注意事项
一、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
(1)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什么是欺诈、胁迫行为?
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
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甲将一头做过变性手术的公奶牛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乙饲养一段时间后发现
这头牛有问题,不是母牛。
乙可以主张可撤销、可变更权或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XX年,江某某(原告)和黄某某(被告)、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等人
在广东省某工程指挥部共同竞争灯具业务。
期间,原被告和证人朱某某通过私下协商,达成一致,原告自愿退出竞争,被告和证人朱某某等人补偿原告损失50000元。
后朱某某给付原告30000元,被告于XX年11月9日出具XX0元借条一份给原告,但一直未付款。
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其借款XX0元,约定于XX年11月13日支付,但至今未付起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称其从未向原告借款,借据是一次竞争业务中,原告退出竞争为条件,答应补偿原告部分损失所立,该民事法律行为及补偿合同应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篇三:
公司合同法讲座(讲稿)
二○一一年北京泰拓法律培训系列
主讲:
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肖疆律师
课程目标
促使员工提高法律意识,对承办合同(包括:
谈判、起草、履行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操作技巧有所了解和掌握。
帮助合同承办人提效减负。
降低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课程内容及要求
第一部分:
合同基础法律知识
主要涉及: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及方法。
第二部分:
合同管理注意要点。
第三部分:
现场讨论。
(时间:
约30分钟)
一、合同基础法律知识及风险防范
(一)概述
合同,也叫契约、合同书、协议(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规避
1.合同主体要求
合法注册的商事主体:
公司、分公司、个体户、非企业组织、个人。
注意:
(1)项目部、办公室、办事处是没有签约资格的。
(2)合同主体名称应当与公章或营业执照一致。
(3)经办人应持代表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需要与其公司核实
身份。
2.合同的内容要求
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和地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
(1)合同的标的是指:
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合同中要把标的物的情况写清楚。
如要加工某个产品,就要写清楚产品的名称、规格、外观尺寸、颜色、光洁度以及内在的技术要求等。
除了使用文字说明以外,有些还需要精确、清楚的图纸来表达。
(2)质量主要是指:
合同要求标的物必须达到什么样的质量标准,比如: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通常标准等。
(3)标的物的数量要准确,准确的数量包括数字和科学的计量单位。
不仅要使用双方合意的计量单位,还要确定好计算方法,否则容易出现纠纷。
(4)标明价款的时候,要写清楚单价和总价。
如果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进行预算变动,比如装修合同,要约定发生增项、减项时,应该怎么计算单价和总价,这些都要有个说明。
(5)履行期限是对合同当事人义务完成的时间要求,也是确定是否违约的重要因素。
期限应该是明确的。
最好能用日历上的日期来确定,只要到这个日子,就应发一封函来催,来主张权利。
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要准确到某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院内。
履行方式双方要协商出具体明确的方式。
3.合同的形式要求
(1)口头形式(具有不确定性,一般用于可即时履行的合同情形)
(2)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
鉴证、公证、登记、审批。
一般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注:
QQ、MSN、电话录音有效但不可靠;
(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合同签订后,应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支付违约金(应明确约定对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比例和计算方式,同时约定我司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合同解除时对方的违约责任。
)
赔偿损失;
继续履行;
定金罚则;订金
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
(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仲裁、诉讼。
通过仲裁方式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只能明确选定其一。
如果选择仲裁,则仲裁委员会应尽量约定为北京本地的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如选择诉讼,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约定为我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合同签署注意要点
(一)合同起草、签订注意要点
1、尽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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