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论文广商某学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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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论文广商某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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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答题纸(格式二)
课程国家公务员制度 20-20学年第学期
成绩 评阅人
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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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摘 要】 国家公务员在为国家做事的同时又拥有特定的权利,这些权利要通过救济制度来保障。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是一个国家公务员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我国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随着《公务员法》的颁布,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迈进了新的阶段。
在分析我国公务员现有权利救济制度的基础上,讨论其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并结合网上一些说法,就此对完善救济制度发表一点意见。
【关键词】 国家公务员我国公务员权利权利救济现状局限完善建议
引言在我国,公务员是为国家办事的,公务员必须履行国家对其规定的义务,也具有国家赋予的一定的权利,公务员权利的救济制度正是为了保证公务员的权利而产生的,当然这种救济制度并不可能是完美的,所以需要不断完善才能让它发挥更好的效用。
一.什么是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根据国家颁发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具体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在我国,对国家公务员的范围还有更详细的规定。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
我国公务员为国家工作的同时,国家也赋予公务员广泛的权利,基本上有: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的权利
2.有权利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
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7.依照规定辞职的权利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等
在了解公务员和其现有的权利之后就讨论一下公务员救济制度
三.我国现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大致状况
有权利,必定需要救济制度来保障。
在我国行政法理论及实践中,很多时候关注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和公务员的义务,而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却未能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这可能是由于对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定位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规范方面看的话,我国现行有效的涉及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主要有:
《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等。
二。
从救济方式方面看,我国现行比较有效的救济途径有:
1.对侵权行为的控告权
《公务员法》第93条规定: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这里的“侵权行为”是对公务员有隶属关系的机关领导人员在职权活动中实施的侵害公务员个人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2.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复核权和申诉权
《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我国《行政监察法》第37条、《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39条也有类似规定,公务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主管行政机关同级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3.申请仲裁的权利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16条规定: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四。
现权利救济的一些局限
(一)救济途径单一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务员目前的救济方式始终未能摆脱封闭于行政系统内部的单一救济格局。
我国业已建立的行政救济制度诸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基本都是针对所谓的“外部行政行为”的,而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采取的扣取工资、福利待遇、强制措施以及剥夺权利、资格等“内部行政行为”却只有能过内部渠道加以解决,而无法得到司法保障。
然而,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司法最终裁决原则,也即是,司法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却将四项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其中就包括对公务员权益进行处分的“内部行政行为”。
而在行政救济中,受理申诉的部门是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即人事部门、监察部门及其上级机关。
这其中,政府人事部门对有关申诉的处理表现出法律适用缺乏而政治意味较浓的特点。
至于监察机关的救济,我国《行政监察法》第23条和38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认为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明显不适当,应予以纠正的,大多数也只能以监察建议的方式,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和撤销处分,实际的决定权仍在原决定机关的手中。
(二)法律制度缺失
现有救济制度散见于各行政法律规范中,且各相关制度位阶不一,没有一个全面具体的规定,也不能体现对公务员救济制度的重视。
新制定的《公务员法》虽提升了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效力等级并赋予了公务员对违法的行政命令说“不”的权利(第54条),但是在公务员权利得不到保障时,尤其是遭受来自政府机构的侵犯时,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有效的司法及行政救济,同以往法律一样,该法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救济缺乏公正性
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机关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原行政机关、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其中,人事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只是聘任制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机关。
因此,公务员的救济仅局限于内部行政救济,即,由原行政机关或者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公务员的复核和申诉审,但这明显是对“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自然正义原则的违反,有失公正性。
(四)救济程序缺乏严格性
由于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职工的人事处理等决定被界定为内部行政行为,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影响,将其定位成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行政机关有完全的处置权而不受其他机关、组织、个人的干涉。
因此,相关法律规范只是做了笼统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运行机制。
而实践中,行政系统内部救济仍然多采用行政方式,对事件的调查粗糙,不公开进行,对公务员的处理往往掺杂领导的个人感情和主观判断以及该事件被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程度。
在此过程中,公务员无法享有听证、举证、质证、申辩、聘请律师、要求当场说明理由及辩论等权利。
因此,我觉得程序制度的缺陷致使公务员的许多正当权利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救济。
五。
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建议
1.树立正当程序观念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觉得不管是行政救济也好,还是司法救济也好,都必须遵循体现现代正当程序理念的程序原则。
如,听证制度,时限制度等。
程序越严谨,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就越有效,反之,程序不科学不严谨,救济实效不免受影响,甚至会落空。
2.明确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我国虽然没有明确采纳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法律规定和实际运作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存在相似之处。
如在行政诉讼法中将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绝对地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随着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在行政法理论中的确立,我们也应借鉴国外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及其修正,改变传统的行政理念,明确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一般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在本质上相同,应当赋予公务员获得一定范围的司法救济权。
3.司法最终裁决理念
自国家权力三分以来,司法权以其中立性、被动性、程序严格性等特点已成保障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
因此,司法最终裁决原则,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一个核心理念早已深入人心。
公务员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普通公民,其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当然也应当获得国家司法权的救济。
我国目前完全依赖于行政机关自己审查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进行处理的公务员权利救济模式将很难保证其做出公正的裁判。
4.关乎公务员身份的取得与丧失等重大权利,应当赋予其司法救济权
“有权利必有救济”以及“司法是保护权利的最后一道大门”都决定了司法机关应成为公务员权利救济机关。
此处的重大权利主要指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
这在方面上涉及进出两端,在进口方面,要严格讲可能还是一个普通公民与特定的公务员录入的行政机关间的关系,其重点应在试用期公务员身份权利的研究上;在出口方面,主要涉及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和开除处分。
因为这类权利直接关系到公务员身份取得与丧失,是公务员其他各项权利享有与救济的基础,公务员对该类权利的救济必须且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可以考虑修改《行政诉讼法》及《公务员法》将此类权利列入受案范围。
5.公务员的其他权利,应赋予其自主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
个人觉得公务员的其他权利(如经济权、自由权),可以由其自主选择救济途径。
经济权,指公务员“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以及退休后的退休金等经济保障,其目的主要在于维持公务员及其家属必要的日常生活支出。
自由权也可以称为“职责自由权”是指除去身份权、人事权和经济权以外,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如公务员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参加培训的权利等。
对于这两种权利,由于其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基础兼有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应当由权利主体自主选择进行司法救济还是行政救济。
总之,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无疑是十分重要的,现在的公务员救济制度也存在在着不少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和后人对其不断地完善,在新时期新状况下相信它能不断完善,更好的保障公务员的权利。
参考文献:
1舒放,王克良《公务员制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章第四章
2吴秀荣《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赵风《对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的研究》
4《刍议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及其改进》--《世纪桥》2007年12期
5《浅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完善》(清华同方(期刊全文))
6张心全《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完善》
7郭松明《完善救济制度公务员才敢说“不”》
8王凌燕《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探析》
9罗俊梅,冯媛媛.《浅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完善》
10熊勇先《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以比较法为视角》
11董鑫.《试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之框架》
12崔静《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探讨》
13《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研究》―――《消费导刊.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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