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最新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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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最新文档
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扣缴义务人)
被投资
企业
企业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受让方
姓名/企业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境内有效/注册地址
联系
转让方
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
境内有效
联系
转让前持股比例
转让后持股比例
股权转让
情况
协议转让收入(元)
合计
现金
实物
有价证券
其他
股权原值(元)
合理费用(元)
净资产份额(元)
应纳税所得额(元)
应纳税额(元)
股权转让协议
签订时间
转让收入偏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的情形
扣缴义务人签章
我声明,此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受理专用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事项的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履行报告义务时使用。
二、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两份,受理部门一份、扣缴义务人一份。
三、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
是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企业。
2.境内有效:
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
其中,中国有住所的纳税人应填写其经常居住地址。
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住在公寓、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公寓、宾馆、饭店名称和房间号码。
3.协议转让收入:
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的交易价格,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4.实物:
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确认价值,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5.有价证券:
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6.其他:
是指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7.股权原值:
是指获取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以及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8.合理费用:
是指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缴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等。
9.净资产份额=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金额×股东转让股权比例。
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为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股东认缴未出资的,根据资产负债表中个人的实收资本以及个人可参与分配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确定净资产份额。
10.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收入-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
1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12.转让收入偏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7号规定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无需填写。
13.正当理由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7号规定的情形列举。
对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无需填写。
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单位:
万元
一、企业股东构成(变动)情况
内容
股东构成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或税务登记证号)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股份比例
股份取得时间
股东地址
联系
变动前
变动后
二、股东股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股东姓名(名称)
股权转让时间
股权转让份额
股权转让金额
受让方股东姓名(名称)
转让方缴纳(受让方扣缴)税额
备注
单位名称:
(章)
经办人:
联系: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主管地税机关:
(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
注:
企业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变更均适用本表;本表作为税务部门对企业股东股权装让信息的登记表,同时作为股权变更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用;本表一式三份,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工商机关和企业各执一份。
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姓名
现单位职务
应
当
报
告
事
项
1
本人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
称谓
姓名
出生年月(岁)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2
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3
本人养育2个及以上子女情况
4
配偶、子女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定居情况
5
本人持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近5年因私出国(境)情况
应
当
报
告
事
项
6
本人及配偶、子女有外国国籍、护照、居留证(含港澳台地区)及退出中国国籍情况
7
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
8
本人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或工作的行业领域及国(境)外经商办企业情况
9
配偶、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情况
10
配偶、子女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11
本人在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兼职、领取报酬及持股等情况
12
其他应当向组织报告或与考察干部相关的事项
考察对象签名:
年月日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月日
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党委(党组)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考察对象要如实填报、亲笔填写本表,不够位置填写的可另附页。
2、无需报告的事项,应明示“无”。
3、本表存于干部考察工作文书档案。
4、家庭成员,填写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有关情况;重要社会关系,填写本人的岳父母或公公婆婆、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伯叔姑舅姨及其配偶等有关情况。
5、本人家庭和重要社会关系成员中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说明。
6、称谓写法要规范。
如:
配偶为妻子、丈夫,子女为儿子、女儿,多子女为长子、次子、三子、长女、次女、三女等,父母为父亲、母亲,等等。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
报告人(签名)
单位
报告日期年月日
阅签人(签名)
阅签日期年月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1年制
填表须知
1.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
填写前请认真学习《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阅读本须知和表内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填写时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领导干部须实事求是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因《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了修订,2021年集中报告时,须按首次填报要求填写。
以后每年集中报告时,填写变化情况。
4.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5.本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境外的存款、投资等须注明币种。
6.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7.某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8.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
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阅签。
9.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提醒:
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和表内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报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
面貌
在职
状态
现职□
退出现职尚未
办理退休手续□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
职级
身份证
号码
户籍
地址
说明:
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请逐个分行填写。
身份证号码应填写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应填写居民户口簿“住址”栏的详细地址。
《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
1.本人的婚姻情况
婚姻现状
未婚□已婚□离异□丧偶□
婚姻变化情况
无变化□
有变化
结婚□离婚□
丧偶□再婚□
变化时间
变化原因
说明:
首次填报时,应填写婚姻现状,在未婚、已婚、离异、丧偶对应的□内划“√”。
再次填报时,婚姻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后的□内划“√”;婚姻发生变化的,在结婚、离婚、丧偶、再婚对应的□内划“√”,并填写变化时间和变化原因。
2-1.本人持有普通护照的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护照号
签发日期
有效期至
保管机构
备注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说明: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护照号”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填报时的有效普通护照情况,以及上年1月1日以来失效的普通护照情况。
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2-2.本人因私出国的情况有此类情况□无此类情况□
起止日期
所到国家
事由
审批机构
所用护照号
起: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起: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起: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说明:
填写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的□内划“√”。
有此类情况的,首次填报时,填写上年1月1日以来的因私出国情况;再次填报时,填写上次填报以来的因私出国情况。
所到国家应填报从出国至回国期间到过的所有国家,含过境签的国家。
事由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3-1.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有效期限
保管机构
备注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说明: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证件名称”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填报时的有效证件情况,以及上年1月1日以来失效的证件情况。
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3-2.本人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有此类情况□无此类情况□
起止日期
所到地区
事由
审批机构
所用证件号码
起: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起: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起: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说明:
填写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的□内划“√”。
有此类情况的,首次填报时,填写上年1月1日以来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再次填报时,填写上次填报以来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事由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子女姓名
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姓名
国家
工作(学习)单位
职务
登记时间
说明: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子女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
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子女姓名
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姓名
地区
工作(学习)单位
职务
登记时间
说明: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子女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
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6-1.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姓名
移居国家
(地区)
现居住城市
移居证件号码
移居类别
移居时间
备注
外国国籍□
永久居留资格□
长期居留许可□
外国国籍□
永久居留资格□
长期居留许可□
外国国籍□
永久居留资格□
长期居留许可□
说明: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
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
配偶、子女原本就是外国公民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也属于“移居国(境)外”情形。
应报告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也应报告配偶、子女中任何一人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备注”栏填写移居国(境)外的变化情况,比如“已放弃”“无法放弃但已被列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人员”等。
6-2.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姓名
所在国家(地区)
工作、生活城市
起始时间
备注
说明: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
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虽然没有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但至填报日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含留学)一年以上的情况。
在国(境)外工作、生活期间,因探亲、旅行、出差等短期回国(入境)的,仍视为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配偶
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妻子□
丈夫□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军队□学生□其他□
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是否担任
高级职务
是□
否□
国(境)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子女一
姓名
是否为
共同生活子女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儿子□
女儿□
是□
否□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军队□学生□其他□
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是否担任
高级职务
是□
否□
国(境)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配偶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军队□学生□其他□
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是否担任
高级职务
是□
否□
国(境)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说明:
首次填报时,应填写现状。
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子女无配偶的,应在“配偶姓名”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
未从业人员应填写就读情况、学龄前或待业等;退休人员应填写退休前工作单位及原任职务,退休后再就业的,再就业情况一并填写。
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填写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同时持有军官证等其他证件的,证件情况填写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栏。
受聘担任私营企业高级职务或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需在“是否担任高级职务”栏“是”后的□内划“√”。
关于“高级职务”,对上市公司,以公司章程对经营管理层的具体设定为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上市企业,以其章程对经营管理层的具体设定为准。
“高级职务”一般包括:
法定代表人、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正副经理(经理、厂长)、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
从业情况(续)
子女二
姓名
是否为
共同生活子女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儿子□
女儿□
是□
否□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军队□学生□其他□
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是否担任
高级职务
是□
否□
国(境)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配偶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军队□学生□其他□
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是否担任
高级职务
是□
否□
国(境)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有变化□无变化□
姓名
被追究时间
被追究原因
处理阶段
处理结果
立案侦查□
审查起诉□
刑事审判□
刑罚执行□
执行完毕□
其他□
立案侦查□
审查起诉□
刑事审判□
刑罚执行□
执行完毕□
其他□
说明: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截至填报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规定》第四条所列事项
9.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万元/全年)
工资(含津贴、补贴)
奖金
其他
合计
说明:
应填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扣除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后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全年实际所得的情况。
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计入工资收入。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填写在工资栏内。
10.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万元/全年)
有此类情况□无此类情况□
讲学
写作
咨询
审稿
书画
其他
合计
说明:
无此类情况的,在“无此类情况”后的□内划“√”。
有此类情况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后的□内划“√”,再填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扣除所得税后的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的情况,并填写具体金额。
1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
有变化□无变化□
产权人
姓名
房产来源
(去向)
具体地址
建筑
面积
(㎡)
房产性质
交易
时间
(年月)
交易
价格
(万元)
购买□
继承□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自建房□
车库、车位、
储藏间□
其他□
出售□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购买□
继承□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自建房□
车库、车位、
储藏间□
其他□
出售□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房产情况(续)
产权人
姓名
房产来源
(去向)
具体地址
建筑
面积
(㎡)
房产性质
交易
时间
(年月)
交易
价格
(万元)
购买□
继承□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自建房□
车库、车位、
储藏间□
其他□
出售□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购买□
继承□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自建房□
车库、车位、
储藏间□
其他□
出售□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购买□
继承□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自建房□
车库、车位、
储藏间□
其他□
出售□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购买□
继承□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自建房□
车库、车位、
储藏间□
其他□
出售□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说明:
首次填报时,应填写现状。
无房产的,应在“产权人”列下方空格处填写“无”;有房产的,应在表格内详细完整填写。
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详细填写上次填报以来的变化情况。
填写变化情况时,既要填写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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