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带热餐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意事项.docx
- 文档编号:23520441
- 上传时间:2023-05-17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0.54KB
便利店带热餐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意事项.docx
《便利店带热餐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意事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便利店带热餐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意事项.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便利店带热餐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意事项
便利店带热餐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意事项
1、我司属于何种食品经营主体业态?
我司经营模式类似于7-11,北京食药监朝阳分局认为应按风险等级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我个人认为如果我司餐饮经营面积比微型餐饮6m2小,则我司应属于食品销售经营者(便利店)。
法律依据是《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形式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形式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其中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属于普通餐饮。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
指仅从事食品销售经营项目,或者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为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为辅,且经营食品制售的区域面积不超过食品经营区域总面积的30%的食品经营者。
(四)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
便利店的食品经营区域面积小于200m2。
(七)普通餐饮:
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性劳动的经营方式。
其中特大型餐饮:
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3000m2以上;大型餐饮:
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500~3000m2(不含500m2,含3000m2);中型餐饮:
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500m2(不含150m2,含500m2);小型餐饮:
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20~150m2(不含20m2,含150m2);微型餐饮:
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6~20m2(含6m2,含20m2)。
2、我司申请的食品经营项目应为什么?
法律依据《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制品、熟肉制品、豆制品、糖果制品;热食类食品制售,限半成品形式。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限蔬果拼盘;冷食类食品制售,限半成品形式。
(一)、
(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三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四章要求。
第四章食品制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一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及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相应规定,具体品种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三十二条 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第三十三条 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初)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分)餐等加工操作场所。
有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附件2)。
第三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五条 食品制售活动宜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
第三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第三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第三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第三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第四十条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四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四十二条 有粗(初)加工过程的,分别设置与加工品种相对应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为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等),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
第四十三条 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利于防尘、清洁。
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特大型、大型餐馆和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餐具消毒应当采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分开定位存放。
第四十五条 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当保障食品安全。
第四十六条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用于制作自制饮品(热制除外)、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者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第四十七条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非食品物质(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四十八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更衣场所应设置在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入口处。
第四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非食品处理区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
第五十条餐厅环境应干净整洁,保持空气流通,设置防蝇设施。
宜设置供客人用洗手烘干设施。
鼓励餐厅设置空气净化设施。
餐厅的自助餐台应高于75厘米。
第五十一条 申请经营项目为自制饮品(自酿啤酒)的,在申请许可前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铅、甲醛、蔗糖转化酶活性。
自酿啤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
第二节食品制售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二条 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及制售过程中有分餐操作的,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的,或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第五十三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调温设施、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五十四条 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需要集中备餐或售饭的,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第五十五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防止人员交叉、物品混用。
(二)食堂备餐或售饭专用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3.食品经营许可的实质要求
法律依据是《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程序
第一步:
大厅咨询或网上申请后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及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
第二步:
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材料接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
第三步:
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特别提请注意: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可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由于软件版本不同,下载打印的文书应当与PDF格式的文书一致。
2.申请人应当向具有许可管辖权的许可机关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4.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销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要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5.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许可事项
申请材料
新办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的具体位置(如方位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包括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和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专门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内容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制度
(六)其他材料:
1.自酿啤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2.生鲜乳及制品的经营者,提供与生鲜乳收购站签订的采供货协议,及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和生鲜乳检验合格证明
3食堂的经营场所与主体资质标示地址不一致的,应提供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
5.中央厨房的制度清单还应包括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食品检验制度,以及产品品种清单
6.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7.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提交与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生产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外设仓库的具体地址
9.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七)《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
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办,应按照相对应的申请表上的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
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书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如果是分支机构,还需提供其上级证明性文件。
(4)申请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
填写负责人姓名。
(5)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便利店 带热餐 申请 食品 经营 许可证 注意事项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