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线安全知识培训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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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线安全知识培训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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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线安全知识培训讲义
变电线安全知识培训讲义
一、安全的概念:
安全是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和不出事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人不受到伤害(死亡和职业病),物不受到损失。
二、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是人们生活和生产活动中的基本需求
)安全是企业发展的根本需要
)安全生产是社会稳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是构造和谐社会的必须条件
)从政治高度上认识安全生产是“三个代表”的具体表现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永恒主题,安全是基础
从另角度来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就是
)忽视安全,任何差错都将造成损失,都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的经济效
)忽视安全,任何差错,都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影响企业的美誉度
)忽视安全,任何差错,我们电企业都可能影响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
)忽视安全,任何差错,都可能危及可持续性发展的基本国策,并波及到其它生产行业
)忽视安全,任何差错,都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三、安全生产的方针:
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
超前管理,提前作出防范措施,尽量减少或不发生事故,在电力生产中应该做到:
全方位安全管理及安全设施标准化、人员行为规范化、作业程序化。
全方位安全管理就是全员、全面、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
全员就是指电力生产中涉及的全体人员,包括行政、后勤、生产管理干部和生产一线工人都有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统一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全面就是对与安全有关的所有工作,包括思想政治、工会、经营、生产后勤、交通等各方面的工作进行全员的巡全管与监督。
全过程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就是)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运行、维护每一工作过程
)在生产管理上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即做到时时讲安全,使一切工作处于可控、在控状态。
四、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的标准化
安全工器具正确地使用和管理:
为了做到预防为主,减少事故发生,在安全管与安全设施上要实现标准化,同时为了保证人身在电力工作中的安全,要正确地使用和管理安全工器具。
要实现生产安全必须牢记“六字方针”帽、带、线、稳、检、验,即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做好接地线、开车要稳、工作检查工具及设备,并一定要验好电。
五、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素质的要求。
思想素质要求:
要由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的自觉认识,达到三不伤害的目的,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强化安全意识教育,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加强安全操作技能教育,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进行安全生产情感教育,让安全生产深入人心。
)做好职工心理素质教育,把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就是要防止和克服以下种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即不重视、与我无关、自我表现、侥幸、冒险、逆反、反常、随众。
技术素质要求:
从不懂安全知识到懂得安全,从不会安全生产到我会安全生产,达到“三不伤害”的目的,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严格执行“两票”,即操作票、工作票制度。
)
六、公司三级安全网:
一)三级安全网:
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科室(工区)专职安全员班组安全员
二)三级网络各自的工作范围
、安全监督机构
)人员及素质、数量,专业配套设备满足要求。
)按规定深入现场,有重点地进行监督、检查。
)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抓安全建设、定期开展安全网活动
)指导班组安全工作
、安全员
)抓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特别针对一些复杂的工作要全过程检查和跟踪。
)抓好班组标准化作业及危险点分析预控,抓遵章守纪,制止各种违章作业。
三)三级安全网的最终目标
“人人保班组,班组保车间,车间保企业”形成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和安全生产的良好循环。
七、安全责任
一)站长的安全责任:
、站长是本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主管领导下工作。
认真贯彻上级各项有关规定及规章制度,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全面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对本站发生的各种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与安全员共同组织本站的安全活动,及时组织本站人员学习规程、制度和事故通报。
、对本站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和不安全活动,要会同安全员组织全站人员进行认真分析,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订出防范措施。
、、遇到大型操作,要提前召开全体人员动员会,研究方案,制定措施,做好事故预想等,操作中要旁监把关到位,严格按操作票的个顺序步骤进行,对单项的操作要严格按照工区规定执行,确保主网安全运行。
、了解本站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及精神状况,如发现值班员情绪异常时,要及时了解清楚,必要时调整或停止其工作,以确保不发生误操作和人身事故。
、负责对本站人员安全考核,对违章违制不听劝阻者有权暂停其工作,并报告上级。
、管理好站上的备用万能钥匙,不得随便外借和外传。
与安全员按规程要求做好安全用具、绝缘用具和消防器材的保管、检查、试验工作,并正确使用。
、组织本站的现场规程和现场运行注意事项的编写、修改、补充工作,新设备投运、运行方式变化。
旧设备改造要及时提出修编意见,并上公司生技审核。
、负责重大缺陷管理,主要设备发现缺陷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站长要每日不定期检查设备一次,每周夜巡设备一次和对保护压板、直流保险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负责站上的培训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运行人员的技术素质,确保值班员安全的操作、安全的维护设备、安全的进行事故处理等。
安全员的安全责任:
)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及时转发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和)事故通报,并督促本站严格贯彻执行。
负责制定本专业安全监察工作计划和方案及制定并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预控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采取合理安全措施。
)经常到变电设备运行现场,熟悉和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的第一手资料,调查和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监督倒闸操作和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随时到现场进行监督和把关,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消除不安全隐患。
)制定本专业安全监察工作计划和方案,参加安全大检查,制定安全检查提纲,对查出来的问题,及制定安全隐患、设备缺陷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
)认真开展变电安全技术培训,监督现场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安规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及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参与审核变电安装改造、大修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随时到操作、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督查,参与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和投运工作。
)积极参加各类安全活动,负责拟写出本值组活动实施方案,督促检查本值活动的开展情况
值班长的安全责任:
、值班长是本班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人员在行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制定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按设备系统进行安全技术分析预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安全控制。
、带领本班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程,制止违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主持开班前、班后会。
、负责和督促工作负责人做好每项工作任务(倒闸操作、检修、施工、试验等)事先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做好安全技术培训和全班人员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
、经常检查本班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
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本班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本班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对本发生的异常、故障、未遂及事故,要及时登记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经验,落实改进措施。
值班人员的安全责任:
) 值班员在值班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运行值班工作,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运行规程》。
) 值班员应按时按规定巡视路线定区巡视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报告值班长并做好记录,应发现的设备缺陷而未发现,导致发生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 应掌握本站主设备和辅助设备的容量、参数、运行情况及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并熟知、掌握当值期间,本站一次设备运行方式和二次保护投运方式,发现设备超参数运行或保护投运方式错误,应立即报告值班长处理,否则,引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 在值班长的指导下,应熟练填写倒闸操作票,并正确的进行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凡由于自己站错位置或监护人指挥错误,自己盲目执行而引起事故时,应负直接责任。
) 值班员在值班长的领导下,应办理工作票的许可手续和设备检修、试验竣工验收工作,由于不能认真执行有关规程而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 值班员发现检修人员违章作业,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警告,严重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其工作,撤离工作现场,并立即报告值班长或有关上级,否则,因工作失职造成人身或设备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八、国务院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条例》全文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 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
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 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的各项措施,以及人员、资金、物资、技术等应急保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十五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执行。
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一)加强对停电地区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防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二)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三)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受困人员的,及时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工作;
(四)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做好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保障工作;
(五)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保证电网恢复运行所需物资和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供给。
第十八条 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
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第十九条 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条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日。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至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至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三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判
定
项
事
故
等
级
造成电网减供
负荷的比例
造成城市供电用户
停电的比例
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间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
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
特别重大事故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以上
电网负荷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以上
电网负荷兆瓦以上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以上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以上
电网负荷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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