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核大纲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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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核大纲doc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项目复核大纲(试行)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
2004年6月
一、总则
(一)复核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文),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文),以及《关于落实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有关安排及下一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4】〕144号),为贯彻落实《全国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基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及要求,特制订本项目复核大纲,开展规划项目复核工作。
项目复核的目的是:
检查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严把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关,规范项目建设,保证项目技术水平,保证投资效益,切实实现安全处置。
(二)复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
◆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2004】161号)
◆关于落实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有关安排及下一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4】〔2004〕144号)
◆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复核委托函(环财〔2004〕【2004】22号)
◆关于严禁建设简易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紧急通知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规范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3〕12003]199号文件)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
(三)复核原则
遵守《规划》。
规划确定了7条原则:
(1)集中处置、合理布局,
(2)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3)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技术,切实实现安全处置,(4)功能齐全、综合配套,(5)加强监管能力建设,(6)提高设备制造水平、积极推进产业化,(7)先行试点、稳步推开。
这是开展《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项目复核的基本原则,并贯穿于规划实施的全过程。
因地制宜。
各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条件等差异较大,需要在项目复核工作中,在保证安全处置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保项目建成并发挥作用。
协商完善。
我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经验不多,在项目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与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面平等讨论、磋商,听取多方意见,集思广益,完善可研报告、建设方案等前期工作。
客观公正。
项目复核以确保建设水平为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向各地收取项目复核评估费用,明确项目复核的范围和重点,客观公正地提出合理意见,推进《规划》项目健康运作。
(四)复核重点
本大纲的复核对象为《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凡纳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投资计划。
本复核大纲是国家环保总局开展项目复核时的依据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和环保局项目审批时也可作参考。
项目复核的中心是通过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保证建设水平的基本目的。
项目复核重点分为2个方面,一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如何实现安全处置和达标排放,二是各项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具备开工和资金拨付条件。
主要复核要点为:
(1)项目建设的布局、规模、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合适可行,
(2)项目配套条件如项目业主、配套资金、收费政策是否落实,(3)项目的技术工艺设备能否实现安全处置,(4)项目投资和财务评价测算的收费标准是否合适。
(五)组织形式
项目复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国家环保总局规划财务司组织项目复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以下简称规划院)具体承担项目复核及相关技术工作。
规划院组织复核专家组,通过程序审查、征求专家书面意见、召开专家组咨询会议、现场考察等形式,形成项目复核意见。
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通过会议形式审议复核意见,形成复核结论,提交国家发改委。
(六)复核程序
各省发改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规划项目进行审批后,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等材料同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申请,上报,进入项目复核阶段。
具体程序可以分为如下6个步骤:
1、程序审查。
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后,规划院首先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项目材料是否齐全、工艺技术路线是否基本符合有关要求、地方配套条件是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要求是否落实等。
对于材料不齐全、工艺技术路线明显不符合相关要求、可研内容和深度达不到要求的,告知省级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程序审查。
2、专家初审。
对材料基本齐全、工艺技术基本合理的项目,规划院将有关材料提前发送复核专家,根据专家书面意见,规划院适时组织专家咨询会议,必要时可请项目业主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到会,质疑、讨论,形成专家组咨询意见。
对于项目复杂、影响较大的项目,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3、交换意见。
规划院将结合程序审查和专家咨询意见等,与项目业主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进行协商,交换初步审查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要求等达成一致。
4、修改完善。
对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根据项目初步审查意见,请项目单位补充、修改和完善。
对项目规模、选址、技术、投资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报批。
5、提交复核报告。
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完善并能达到复核要求后,由规划院综合专家意见、项目进展情况、可研报告修改情况等,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复核意见。
6、会议审查。
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复核进展情况,召开会议,审议项目复核意见,会议通过后即转送国家发改委,纳入国债投资计划。
为提高效率、少走弯路,规划院将派专家参加各地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会和环境影响评审会等,在各地提交项目复核申请、正式开展项目复核之前提前介入、前置审核,尽可能规范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二、布局复核
遵循《规划》确定的集中处置、合理布局的基本原则,各省项目布点数量和布点位置以《规划》项目表为基础。
严格控制在项目表外新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点。
在不增加布点的基础上,确需改变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地点(城市)的,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结合对废物产生量、运输距离等因素,对布局方案进行比选、论证,经核实后可以作个别调整。
鼓励城市交通发达、城镇密集地区的城市联合建设、共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接纳处置周边地区同类型的危险废物。
鼓励依托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建设区域性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鼓励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统筹建设。
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所在的城市,原则上不得再另行择址新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可在同一场址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选择能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统筹处置的工艺设备。
坚持“三位一体”的建设模式,原则上要求新建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必须在同一地点同时配备综合利用、焚烧和安全填埋等工艺装置。
采用焚烧工艺处置医疗废物的城市,可以考虑焚烧当地适宜焚烧的危险废物,并在设计上应进行充分考虑。
三、选址复核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址具有较高的社会敏感性,必须在环境、社会、经济上充分可行,符合有关要求。
应综合考虑处置设施的服务半径、防护距离、运输距离、交通、土地利用状况、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基础设施状况、公众意见等因素,在综合比选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选址,经比选后推荐首选场址。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项目选址位置图(包括各个备选地址),并同时标识周围水域、主导风向、交通干道、居(村)民区、饮用水源地、工业区、危险废物重点产生源等与选址有关的情况。
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还要在可研中确定各中转站的选址。
首先复核项目材料是否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国家环保总局(或省局)的批复意见。
二是复核环境影响评价所提出的环保措施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落实。
三是复核场址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资料。
危险废物填埋场应附有地质勘探报告,有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下水位等有关参数。
四是复核是否有当地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明材料(如征地批复文件、报批文件等)。
五是复核水、电、路等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水量水质、用电负荷、供电等级、供电协议、变配电方案等。
四、建设规模复核
(一)废物产生量调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提交项目覆盖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量的详细统计数据和调查数据。
应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除医院临床废物以外的45种废物和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医疗废物纳入相应的产生量统计范围,并要求70%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量落实到具体的产生源,在报告中附主要产生源清单,分地区、行业、处置途径、现状处置情况等进行分析,给出目前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基本流向和对应数量。
医疗废物产生量可通过对不同类型的代表性医疗机构实际调查,区分病床和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参考国内外经验数据,综合分析得到全部医疗废物产生量,并将医疗废物产生量全部折算到病床上。
应给出各医疗机构的床位数、病床使用率、门诊量数据,尤其需要对传染病院床位数情况予以单独说明。
除分析正常情况下的产生量外,还要兼顾在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等特殊情况下的医疗废物产生量。
(二)废物性质调查
在进行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调查时,应通过实测情况进行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特性分析。
主要包括物化性质分析和生物毒性分析,如热值(高位热值和低位热值)、成分(水分、灰分、挥发分、可燃成分)、固态碳、容重(密度)、有机和无机成分、元素分析(尤其是氯、汞、钙和铅)、pH值等。
对于医疗废物,还需要进行细菌总数、大肠菌数、沙门氏菌等生物毒理指标分析。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基于废物性质进行设计和建设,并尽可能考虑废物来源和性质的不确定性,应使处置设施具有一定的适应性。
(三)建设规模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需处置量应按照处置工艺的不同,分类汇总。
充分考虑项目初期收缴率不足、政策执行不到位等因素,建设规模的确定不应以预测期期末的规模确定,防止规模过大。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对区域内已建成或在建的其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包括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回收企业)有明确的处置方案,否则不应将区域内所有需要集中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量作为确定建设规模的依据。
对于可以被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统筹处置的易焚烧类危险废物,不能在区域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规模确定上双重计算。
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安全填埋场的规模需要根据区域危险废物的调查,综合考虑需直接填埋的危险废物、需经过预处理后填埋的危险废物以及区域内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后的残渣,并考虑填埋废物的初始密度、上覆压力作用下的最终压实密度,以及覆盖层物质的体积、固化处理添加物的体积等因素后确定。
安全填埋场应当保证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
填埋场应合理确定分期建设规模。
医疗废物建设规模一般不应高于规划中确定的规模。
原则上不容许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主体设备配备备用能力。
危险废物系统配置上应满足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在检修期间的贮存需要。
对于医疗废物,可以采取冷藏、利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处置、临时委托相邻城市医疗废物处置等途径解决设施检修期间的处置需要。
若采用回转窑焚烧炉,一般不应配备2个以上(含2个)的同类型生产线。
确需配备的,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详细说明多个生产线之间的工艺组合关系、与尾气处理系统的匹配性等问题。
确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模要充分考虑规格化因素,可以按照40、30、20、15、10、8、5吨/日进行设计。
五、收集运输系统复核
危险废物收集运输系统包括危险废物中转站设置(中转站数量、选址、占地面积、主要配置、收运范围)、收运时间和频次、收集容器、贮存设施。
医疗废物收集运输系统包括运输路线、车辆配置、周转箱规格和个数、收运时间和频次,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中转站。
收集运输系统应提出全过程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应急措施等管理要求。
(一)危险废物中转站
危险废物中转站可按照“一市一站”原则,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运输距离、交通等因素,同时满足环评要求,合理设置,配备必要的收运车辆,明确中转站贮存时间。
(二)收运方式
危险废物:
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应采用不同的运送车。
所配备的运送车辆应与运送周期内的废物产生量相适应,并合理地备用应急车辆。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结合废物调查,确定各类运输车辆的规格、数量、要求。
医疗废物:
周转箱(桶)配备数量应根据产生数量和医疗废物密度(无实测数据时一般可采用200kg/m3)计算得出,同时考虑到周转箱互换情况,保证一定的富余数量。
医疗废物运输一般应采用陆路方式运输。
一般情况下,转运车的有效载重为1吨。
对于传染病医院产生的高度感染性医疗废物,使用固定车辆转运,并且不得再混运其它医疗废物。
(三)收运路线和频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的废物运送路线图应兼顾安全性和经济性。
应明确收集频次和运输路线,并落实到各产生量大的企业或医疗机构。
运送路线要求要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道路。
(四)贮存设施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进场贮存操作程序、贮存设施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计包括不同危险废物贮存容器的选择、形状、材质;贮存库设计面积、分区情况;附属设施(隔离设施、报警装置、防风防晒防雨设施、消防设施、警示标志)的设计;防水设计;污水收集设施设计;贮存设施示意图等。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设计包括面积、分区情况(冷藏库与普通库、高度感染性医疗废物和一般医疗废物等);附属设施(隔离设施、报警装置、防风防晒防雨设施、警示标志)的设计;防水设计;污水收集设施设计;贮存设施示意图等。
填埋场应设暂存库,暂存库内应分区设置,以便将已经检测和未经检测的废物分区存放,经过检测的废物按物理化学性质分区存放。
省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贮存库应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贮存面积专供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使用。
六、高温热处理系统复核
(一)进料配伍
1、1、接受鉴别
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包括自动计量设施、卸料设施、卸料场地。
自动计量设施应具有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
其中地磅的规格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7倍设置。
卸料设施、卸料场地应满足危险废物运输车顺畅作业的要求,同时卸载区应设置必备的消防设施。
处置设施应设置化验室,配备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仪器设备。
化验室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处置设施的运行参数、规模等条件确定。
2、2、进料系统
应针对不同形态、特征的废物确定不同的进料方式和装置。
在焚烧炉炉体结构设计上应体现出不同的进料口设计。
同一焚烧设备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时,医疗废物应有单独的进料路线、装置和系统配置要求。
危险废物入炉前可酌情进行破碎和搅拌等处理。
进料系统实现自动进料,进料口应配制保持气密性的装置(可采用双闸门密闭连锁控制);进料路径畅通,防止堵塞;进料系统应处于负压状态,防止有害气体溢出;液体废物输送时,充分考虑防腐和防堵塞。
医疗废物进料口的尺寸应与采用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尺寸相配套,保证包装物完好、顺利地进入焚烧炉。
3、3、配伍系统
应根据产生量调查,确定入炉掺配的原则,根据废物的状态、产生量和燃烧热值进行入炉的搭配,明确废物的高位热值和低位热值,设计合理的废物配伍方案,给出严禁入炉废物、可以直接入炉的废物以及可以进行组合后入炉的废物,提出配伍和入炉的基本要求。
(二)焚烧工艺设备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进行炉型比选,确定焚烧炉工艺、设备设计参数、结构、尺寸,以及焚烧系统关键设备的技术性能,列出焚烧系统设备一览表(设备名称、材质、规格、型号、数量、国产或进口)。
需详细阐明工艺技术来源和特点,附清楚表达设备的系统组成、构造、性能、特点的图纸和说明。
1、1、热工计算
采用高温热处理系统(包括焚烧、热解工艺等)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基于物料性质,论述焚烧系统的热工平衡,为工艺控制选择奠定基础,同时提交沿程的温度平衡、热平衡和物料平衡数据。
在温度平衡中,应根据国家标准要求和相关技术要求,同时兼顾各装置的适应性和考虑物料含氯量的露点温度,给出焚烧系统中各控制点的温度控制值和控制幅度,其中包括第一、二燃烧室出口中心温度,余热回收系统、急冷室、除酸装置、布袋除尘装置和烟囱的出口温度等。
根据热力学原理和温度平衡值计算得出焚烧系统、余热回收系统等热量数据。
给出第一、二燃烧室的燃料补充量,理论空气量、过量空气系数,理论/实际需要烟气量和产生烟气量,余热回收系统和急冷塔用水量(或产生蒸汽量)。
应给出工艺各段(包括尾气处理等)关键元素(如氯等)和物质的排放速率和排放量,以及各类消耗物质,如消石灰、活性炭等的使用量,得到污染物排放的源强,同时应考虑事故排放量的计算。
2、炉型选择
危险废物焚烧炉型应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
医疗废物焚烧炉型选择时,单台处理能力在10吨/日以上的焚烧炉应优先采用回转窑焚烧炉,鼓励采用连续热解焚烧炉;小于10吨/日,优先采用连续热解焚烧炉、高温蒸煮等工艺,严禁采用单燃烧室焚烧炉和炉排炉。
积极发展和鼓励其他新技术的开发和示范建设。
3、设备性能
焚烧处理系统包括进料系统、焚烧炉、燃烧空气系统、辅助燃烧装置、残渣处理系统、紧急排放烟囱等。
进料系统主要设备包括加料器、料仓、传输带、液压推料器。
焚烧炉必须配备一燃室和二燃室,燃烧室后设置紧急排放烟囱。
燃烧空气装置一般由一次风机、二次风机、空气加热器、其他辅助系统组成。
辅助燃烧装置包括储油箱、油泵、减压阀、阻火器、截门、过滤器、放空阀和燃烧器等。
焚烧炉应选择技术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稳定的焚烧炉。
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具备一定超负荷处理能力。
实现连续、自动的投料和清灰。
配备有运行工况(温度、炉压、一氧化碳、氧气等)的在线监测装置、自控连锁装置、记录装置;焚烧炉应设置防爆门或其他防爆设施,燃烧室后应设置紧急排放烟囱,并设置联动装置使其只能在事故或紧急状态时才可启动。
燃烧器具有自动点火、大小火自动调节、灭火保护、故障报警等功能以及良好的燃料分配和合理配风的性能。
风机的最大风量应为最大设计风量的110%-120%,风量调节宜采取连续方式。
供油泵不宜少于2台,且应有1台备用。
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在供、回油管道上设置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
采用重油时,还应设置过滤装置和蒸汽吹扫装置。
引风机采用变频调速电机,注意材质防腐问题,需要配备备用引风机。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逐一说明设备性能参数,如燃烧配风机(空气需要量、风机型号、流量、全压、电机、功率)、引风机(排烟量、风机型号、流量、全压、电机功率)、废液泵(废液量、容积、供液量、液泵能力、型号、流量、工作压力、电机功率)、油泵(小时油耗、容积、供油量、油泵型号、流量、工作压力、电机功率)、水泵(包括湿式除尘器水泵、余热锅炉供水泵和热水泵,流量、型号、扬程、电机功率)、烟囱(排烟量、烟气流速、直径、高度、材质)。
4、结构尺寸
结合焚烧炉工艺设计过程,可研报告中要求确定出焚烧炉的主要规格,应详细给出焚烧系统关键部分(一燃室、二燃室、烟气处理等)的基本结构、重要尺寸,并与与焚烧系统的烟气流速、烟气量、停留时间、处置效果相互耦合。
如回转窑的重量、耐火材料的重量、炉长、外径、内径、有效尺寸、耐火材料(包括隔热和受热耐火材料)种类和厚度,倾角、转速、炉壁材料。
针对腐蚀、堵塞、结垢等问题,设备必须设置必要的检修孔,检修孔设计要考虑实际操作可能。
推行主要设备规格标准化。
5、材质要求
烟气中含有HCl和SO2等腐蚀性很强的气体,易发生低温腐和高温腐蚀,需要考虑设备、材料、烟气净化装置的防腐、耐高温等问题,尤其对于医疗废物、氯或氟等元素含量较高的危险废物,应选择适宜的防腐材质,以确保处置系统正常运行。
投资估算应与材质的选择相联系。
焚烧炉所采用的耐火材料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焚烧炉燃烧气氛的要求,质量应满足相关的技术要求,能够承受焚烧炉工作状态的交变热应力。
对回转窑内膛、二燃室、烟气净化处置系统等选用与适应温度分布和变化幅度的耐火材料,并指明各耐火材料相应的耐火温度。
明确引风机、设备、余热锅炉、洗涤塔、除尘器、布袋(滤袋和袋笼)、烟囱等环节的材质,根据露点温度等因素,选用具有抗酸、抗腐蚀、抗干湿的材料。
应特别关注余热利用锅炉材质问题,充分考虑烟气对锅炉的高温和低温腐蚀问题。
(三)尾气处理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明确采用的烟气净化系统的组成,尾气处理必须包括急冷、除酸、除尘、控制二噁英和重金属装置等,工艺必须完整。
应详细说明各组成部分的工艺、参数、结构、尺寸、材质,分析其与废物特性、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的适应性,根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特性、系统工艺、热工计算等确定污染物的产生量、浓度、削减量、处理效率、排放浓度。
1、余热回收
应综合考虑焚烧厂的规模、废物种类和特性、用热条件以及经济性等因素后,确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热能是否利用以及利用方式。
余热锅炉选择时应充分注意焚烧烟气的高温和低温腐蚀问题,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锅炉材质。
余热利用锅炉宜选择中压参数的自然循环锅炉。
焚烧热能的利用应避开200-6000C的温度区间。
利用焚烧热能生产饱和蒸汽或热水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1992)的有关规定。
对“热电联产”需进行经济性评价。
回转窑的余热可以回用于一次风或二次风的加热。
如果焚烧规模不大、无用热需求基本稳定的余热用户,或者进料含氯量大于5%时,不提倡余热利用。
2、急冷室
必须配备急冷室,控制烟气200~600℃温度区间的停留时间小于1秒,防止二噁英的再合成。
急冷室要明确进口温度、出口温度、烟气停留时间、急冷室尺寸、进水量、容积传热系统和雾化器的参数指标。
采用湿法急冷时,要注意引风机等设备材质要求。
3、酸性气体去除
根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特性分析,得出酸性气体污染物的产生量、浓度等。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可采用半干法工艺或湿法工艺。
应分析工艺选择的理由,注意尾气处理工艺与相关工艺的相关性(如废水处理工艺)。
半干法工艺包括吸收塔、雾化器等。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吸收塔的高度应能满足必要的反应时间;
(2)吸收塔出口的烟气温度要高于露点温度,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3)雾化器的雾化细度应保证反应器内中和剂的含水量完全蒸发。
半干法对操作水平要求较高,如烟气在喷雾干燥吸收塔中的停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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