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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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精编版
广东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
安全评价・广东共识(2016)
(广东省药学会2016年7月25日印发)
起草说明
药物临床试验的安全性评价是全面、客观评价一个试验药物不可或缺的内容。
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价和记录主要由研究者团队完成,但申办者所撰写的研究方案和制定的实施细则是确保高质量信息收集和整理等工作的关键性因素。
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安全性评价环节一直是研究各方存在争议的部分。
但迄今,在信息发现、收集和评价过程中尚缺乏共识、指南或标准供研究者借鉴与遵循,因此,在研究方案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申办方常采用各自不同的操作方法和评价标准。
为了明确临床试验过程中药物安全性评价相关概念、原则和方法,增加研究的可操作性,以期提高药物临床试验安全信息质量并规范评价方法,本专委会特组织专家、同道共同讨论、撰写,形成此共识以供借鉴。
作为一次初步尝试,本共识仍存在不足之处,望与业内专家及同道一起,结合具体实践不断修订与完善。
本共识撰写工作由曹烨、万邦喜共同发起、组织和撰写。
来自跨国制药企业的7位同行(李艳等)和医疗机构的3位研究者(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徐立医生、陈功医生、张阳医生)参与审阅。
在专委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间,得到专委会主任委员洪明晃教授的悉心指导,收到“肿瘤医院联盟”、“药物警戒在中国群”以及很多专家同行的建设性修改意见。
在此向各位专家的无私付出表示衷心感谢!
共识撰写小组
2016年6月30日
目录
一、总则3
二、定义3
1.不良事件的定义与类别[1][2][3]4
2.严重不良事件[3][4][5]4
3.重度不良事件与严重不良事件[1][3][4]5
4.可疑的、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4][6][7]5
三、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收集、记录、描述5
1.不良事件名称的确定[2][8][9]5
2.不良事件的开始时间[2][4][6][8]6
3.不良事件的随访[10][11]6
4.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2][6]7
5.不良事件的转归[2][12]7
6.不良事件的合并用药[8][13]7
7.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记录与描述[2][14][15]8
8.反复发生的不良事件[2][16]8
9.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3][17]8
四、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相关性判断[2][3][11][18][19]9
五、严重不良事件处理原则与报告时限[18]10
六、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随访时限11
1.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收集起点[1][11]11
2.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随访终点[12][14]12
七、常见问题与其他需要收集的安全信息12
1.实验室检查或医学检测报告异常值的判断[21] [22]12
2.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漏报[4]13
3.妊娠报告的收集与处理[1][23]14
八、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价、记录、审核权限14
一、总则
临床试验中的安全信息收集与评价首先应遵循GCP等法规,同时也要遵循研究方案,参照研究所在机构SOP的要求执行。
在部分问题上,不同的申办者可能观点各异,因此体现在方案中也要求不一样。
如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在审阅方案时与申办方沟通,但一旦方案定稿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则需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二、定义
在临床试验中进行安全信息的收集首先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定义,其中最为重要和基础的就是不良事件(adverseevent,AE)的定义。
当然安全信息不仅仅包括不良事件,其它涉及受试者安全和健康的事件也属于安全信息的范围。
1.不良事件的定义与类别[1][2][3]
不良事件是指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物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不良事件定义有三个关键点:
(1)不良事件是不良的医学事件,即需要判定为“不良的”,而且是“医学事件”;
(2)不良事件一定发生在临床试验开始后,通常指签署知情同意书后,不管受试者是否已经接受试验药物;
(3)不良事件不一定与试验药物有关系,即不良事件与药物的不良反应(ad-versedrugreaction,ADR)在概念上有区别。
因此,不良事件可以是原有症状、体征、实验室异常的加重或新诊断的疾病、实验室异常值等。
2.严重不良事件[3][4][5]
当不良事件符合以下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或者多项时,判断为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adverseevent,SAE):
(1)导致死亡:
当一个事件的结果为“死亡”,则可明确地作为严重不良事件进行记录和报告。
如果试验方案明确规定,由研究之疾病所导致的死亡(如肿瘤进展)可不作为严重不良事件,则可不予加速报告。
(2)危及生命:
在此是指在发生不良事件时患者已经处于死亡的危险中,并不是指假设该不良事件如果更严重可能导致死亡。
(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需明确导致该状况的原因是由于不良事件所致,而非因择期手术、非医疗原因等导致入院。
例如,一名受试者去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但纯粹是为了某种便利而被安排入院,这个事件不构成一个严重不良事件。
(4)导致永久或显著的残疾或功能障碍。
(5)后代先天异常或致畸:
受试者的后代存在先天异常和畸形等。
(6)其他重要的医学事件:
这些不良事件可能没有立刻威胁生命或者导致死亡,但可能危害患者或者可能导致需要干预性措施来预防上述结果的发生,需要基于医学的科学判断来决定(例如,在急救室或在家进行过敏性支气管痉挛的监护治疗;血液学异常或惊厥抽搐,但没有导致住院;导致药物依赖、药物滥用)。
当不能明确判断是否为严重不良事件时,建议研究者与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进行商讨。
3.重度不良事件与严重不良事件[1][3][4]
应注意到重度不良事件的重度(severe)与严重不良事件中的严重(serious)的区别。
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属于医学严重程度的范畴,需要医学判断,如轻度、中度或重度的心肌梗死。
“severe”用于定义一个重度的事件,但事件本身导致的后果可能并不严重(如重度脱发)。
然而“serious”则不同,是法规的定义,需要满足上述6个条件之一。
达到“严重的”标准即必须履行向伦理委员会和监管部门等报告的义务。
4.可疑的、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4][6][7]
可疑的、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SuspectedUnexpectedSeriousAdverseReaction,SUSAR)是指同时满足相关、严重和非预期的不良事件。
其中的非预期,对于试验药物而言,是指事件并未在研究者手册上列出,或其性质、严重程度与研究者手册中描述的情况不一致。
在没有研究者手册时,事件与研究方案或申请资料中描述的风险信息不一致的。
对于用药后,受试者疾病状况或转归与预期不一致的,也应考虑。
三、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收集、记录、描述
在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收集与评价过程中,需要明确不良事件的名称、对事件进行描述、确定事件的起止时间,判断事件的严重程度以及进行评价等。
1.不良事件名称的确定[2][8][9]
不良事件的名称应该是医学术语。
应优先使用医学诊断。
即,如果多项症状或体征可称为或归属于一种疾病或者损害的表现,则将此作为一个不良事件。
如无法明确诊断,则使用症状/体征。
当后期诊断明确时,对记录进行更新,以诊断取代之前的症状/体征。
在确定不良事件名称时,应确保每个不良事件名称由单一的事件组成,一个诊断、体征/症状就是一个不良事件。
因此,当受试者出现“上吐下泻”的症状,记录其不良事件名称时,应记录为两个不良事件,如
(1)腹泻和
(2)呕吐,不应将两个症状记录为一个“腹泻和呕吐”。
住院、手术、死亡等术语本身并非不良事件,而导致上述状况的原因,需要被记录为不良事件。
当尚不确定上述状况的原因时,可以先将已知的信息,如住院、死亡等作为不良事件的名称,并在后续的随访中更新,细化上述信息。
2.不良事件的开始时间[2][4][6][8]
不同研究方案对不良事件发生时间的界定可能不同。
在研究开始前,与申办方沟通,确保了解申办方的判断标准。
有的研究以不良事件的“疾病诊断时间”为准,但以“出现症状的时间”作为不良事件开始时间更多见。
从安全性评价的保守原则出发,以“出现症状的时间”作为开始时间更不易遗漏安全信息或低估安全隐患。
根据以上原理,由不良事件进展为严重不良事件者,其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时间可以从不良事件发生时间开始计算,也有研究以不良事件判断升级为严重不良事件的日期开始计算严重不良事件发生时间,时间判断的标准应当在方案中记录清楚。
3.不良事件的随访[10][11]
应依据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诊疗常规和试验方案要求来确定随访频次。
如果本次访视未结束的不良事件,应在下次访视时再次询问及记录;如有合并用药,应收集并记录;如在当地医院进行诊治者,应尽量收集当地医院处理记录和用药信息。
具体要求应符合所在医疗机构的相关SOP规定。
4.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2][6]
应以不良事件痊愈、状态稳定、得到合理解释、受试者失访或死亡作为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
时间应尽量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如信息收集不全,也应具体到某年某月。
5.不良事件的转归[2][12]
事件的结果可有如下状态:
已恢复/痊愈;持续;未恢复/未痊愈;恢复/痊愈有后遗症;死亡;未知。
(1)如事件的结果为受试者死亡,不良事件转归填写原则如下:
在临床试验中,可能会发生受试者死亡事件。
根据CDISC(theClinicalDataInterchangeStandardsConsortium,临床数据交换标准协会)或者CDASH(ClinicalDataAcquisitionStandardsHarmonization临床数据获取标准协调)标准,当出现可能与不良事件有关的“死亡”结局时,“死亡”将被记录为不良事件的结果。
在实际工作中,同一报告可能涉及多个不良事件,患者最终死亡。
记录此类报告,一种方法是记录多个严重不良事件,将这些事件的结局记录为“死亡”。
此方法的缺点是,多个严重不良事件的结果均为死亡,但实际上受试者只能死亡一次。
另一种方法是确定一个严重不良事件为死亡的主要原因。
仅将一个严重不良事件的结果记录为“死亡”,对于报告中的其他事件,如果在不良事件结果的选项中有“持续”的选项,可以选择该选项,以表明该严重不良事件在死亡之时仍存在;如果在不良事件结果中无“持续”选项,那么选择“未恢复/未好转”,以表明该严重不良事件在死亡之时仍然存在。
对于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结果为死亡的不良事件,其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为受试者死亡时间。
对于其他可能引发死亡的严重不良事件,以“持续”代替死亡时间。
(2)对于不可逆的先天畸形的情况,选择“未恢复/未痊愈”作为事件结果。
6.不良事件的合并用药[8][13]
用于治疗不良事件的合并用药应在原始病历中体现,药品的名称和使用情况需记录清楚(如起止时间、剂量、给药途径、用药频次),应注明该合并用药是用于治疗某个特定的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如其他情况的合并用药,如临床常规诊疗辅助需要的,则用途记为“临床常规用”,以明确和区别。
7.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记录与描述[2][14][15]
记录和描述不良事件信息至少应包括的六要素:
名称、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或结局、严重程度、相关性、合并用药。
记录和描述严重不良事件应遵循的原则:
(1)与医疗记录书写原则相同,应尽量完整、清晰地记录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过程、处理及结果;
(2)在原始病历描述中,应包括但不限于试验和患者的基本信息、试验药物使用情况、不良事件发生情况,针对不良事件采取的治疗措施,对试验药物采取的措施,不良事件的结局,因果关系判断及依据、合并用药等;
(3)在《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中,除按表格要求填写外,鉴于隐私保护,不可出现受试者身份识别信息,其余内容应与原始病历记录相一致;
(4)对于医学术语等应尽量避免使用缩写,减少歧义。
8.反复发生的不良事件[2][16]
对于一段时间内反复发生的不良事件,应考虑是否需要作为新的事件进行记录。
如果前后是有关联的(属于之前不良事件的进展或者复发),建议作为同一不良事件进行记录,并结合之前的记录对严重程度进行说明(如药物导致的手足皮肤反应,可持续存在,但时轻时重)。
如果前后并无关联的(如研究不同阶段出现的两次肺部感染),则分别作为单独的不良事件进行记录,并且尽可能在原始记录中提示患者近期内曾出现过相似不良事件,以便申办方在处理报告时判断是否需要对报告进行合并。
9.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3][17]
不良事件的分级标准应依据试验方案所附的标准,常见的有WHO,NCICTCAE或专业特定标准等。
一般分为:
轻、中、重或NCICTC1-5级。
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原始记录信息进行更新。
实际的操作中,有的申办者要求把一个严重程度有变化的不良事件,从最开始到完全结束以最严重级别来记录,比如头痛,II级,3月5日-3月10日;而有的申办者却要求按级别分段记录,比如头痛,I级,3月5日-3月6日,头痛,II级,3月7日-3月8日,头痛I级,3月9日-3月10日。
同一试验或类似试验中应使用相同的标准。
四、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相关性判断[2][3][11][18][19]
相关性判断应由授权的临床医生完成,除做出是否与研究药物相关的判断外,还需尽量说明判断的依据。
当事件程度严重或构成严重不良事件时,主要研究者或协助研究者应承担相关性判断的主要职责,并在医疗记录中体现工作,必要时组织相关专业医护人员会诊、判断。
1.判断不良事件是否与药物有相关性,可从以下几点考虑:
与用药是否有先后关系?
所出现的症状、体征是否可由此药物所含成分推理得出?
减量或停药后,症状/体征是否减轻、好转?
再次用药后,症状/体征是否复现或加重?
类似情况是否已有国内外文献报道?
能否用其它原因解释?
2.对于相关性判断的标准,有多种可用的方法,比如:
Karch和Lasagna法,Naranjo法,但并没有一个金标准。
CFDA推荐的“不良反应分析方法”体现了上述考虑要点,建议参考表一:
表一:
CFDA药品不良反应分析方法
指标
肯定相关
很可能相关
可能相关
可疑
不相关
与用药有合理的时间顺序
+
+
+
+
-
已知的药物反应类型
+
+
+
+
-
停药后反应减轻或消失
+
+
±
±
-
再次给药后反应反复出现
+
?
?
?
-
无法用疾病、合用药等解释
+
+
-
±
-
注:
+表示肯定;-表示否定;±表示难以肯定或否定;?
表示不明
3.如果对照表中的5条标准,不能完全对应某条可能性时,建议采用保守原则或称之为不利于新药原则,即如果判断结果介于“很可能相关”与“可能相关”之间,应该判“很可能相关”或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评估为“可能相关”。
4.当相关性选项中有“无法判断”时,仅在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进一步信息,不足以判断相关性时,才可选择这一选项。
5.相关性判断的结果
七分法:
肯定相关、很可能相关、可能相关、可疑、不相关、待评价、无法判断
五分法:
肯定相关、很可能相关、可能相关、可疑、不相关
二分法:
相关、不相关
为保证判断结果的客观性,建议方案中尽量采用七分法和五分法。
五、严重不良事件处理原则与报告时限[18]
1.当一个严重不良事件发生时,通常的处理原则如下:
首先应保证受试者得到及时、适当的临床诊治;
其次积极收集相关资料,例如医疗记录和检查结果,以便精确和及时填写《严重不良事件报告》,并向相关部门上报。
确保报告与原始记录、CRF以及其他试验记录一致。
确保严重不良事件的起止日期和主要的事件描述与CRF和其他试验文件一致。
合并用药的记录,如药品名称和使用(起止日期、剂量、途径、频次)的描述,也应是一致的。
即使信息可能不完整或者不确定也不要延迟提交报告,当获得更多信息时,可以随访报告的方式进行补充或修订,应持续收集和记录相关信息直到报告期结束。
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表、报告程序等可能在不同方案、研究机构中有不同要求,这些要求应在研究开始前明确写入试验方案或SOP并充分培训,使研究者可遵照执行。
2.根据我国GCP法规,要求研究者在获知严重不良事件24小时内完成报告[20]。
这一时间自获知事件发生开始计时。
为清楚表明是否存在延迟报告,应在严重不良事件表格上填写获知严重不良事件的时间。
研究者应按照方案或SOP中规定的报告方式,及时将报告递交所在医疗机构的伦理委员会、申办者以及GCP法规所要求的相关监管部门;申办者还应及时或定期通知项目的组长单位和各参加单位主要研究者。
国际多中心研究中,中英文报告应该在同一时限内完成,并且中英文报告内容应一致,对于无法完全匹配的内容,应在事件描述中进行说明。
3.对于某些作为疗效终点的“严重事件”或者死亡(例如抗肿瘤药物试验中,受试者出现肿瘤进展,特别是盲法设计的),将被当作疾病相关事件处理而不需要进行加速报告。
此类情况需事先在方案中明确并确保方案获得批准方可实施[4]。
六、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随访时限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收集和随访应首先遵循研究方案要求,申办者需要依照法规要求制定其随访的具体时间及内容要求。
申办者是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收集随访的主要责任。
而对于研究者,应随访至事件结束、状态稳定、得到合理解释、失访、死亡;应依据申办方的要求及时提供随访信息。
1.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收集起点[1][11]
如方案无特别要求,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收集通常始于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后,研究期间每个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均要进行跟踪随访。
这一建议的依据是一项由21家跨国企业参加调研给出的结果。
在这些企业中,有14家选择将签署知情同意作为不良事件收集的时间起点。
另有几家企业将此时间定义为开始用药或概括性地表述为遵循方案约定。
严格意义而言,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至使用试验药物之前发生的不良医学事件,并不符合不良事件的定义,严谨地说法是,“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开始收集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涉及的面显然多于不良事件,需要收集的安全信息包括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特别关注的不良事件以及特殊状况(如妊娠)。
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至开始用药前的安全信息对于评判研究药物的安全性是有益的(比如获知患者在使用试验药物前出现呕吐的症状)。
同时也需要评估所获得的安全信息是否与试验流程及操作(洗脱、组织活检)有关。
2.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随访终点[12][14]
在研究结束阶段,受试者完成末次用药后出现的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收集与随访原则,可参考下表:
分类
收集、记录
随访
无相关性的不良事件
结束治疗后28天
结束治疗28天
有相关性的不良事件
结束治疗后6个月
直到事件解决,或恢复到基线时状况或稳定
无相关性的严重不良事件
结束治疗后28天
结束治疗28天
有相关性的严重不良事件
无限期
直到事件解决,恢复到基线时状况或稳定
七、常见问题与其他需要收集的安全信息
1.实验室检查或医学检测报告异常值的判断[21] [22]
方案的安全性评价章节通常会包括异常的实验室检查值判断标准。
某些方案会对判断实验室异常检查结果的方法进行说明,某些方案还会进一步指导“何为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异常值”以及“何时需要作为不良事件进行记录”。
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实验室异常值将被认为“具有临床意义”,提示新的疾病过程、健康状况的转变或恶化,或者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此异常提示一种疾病和/或新的,或者是比基线恶化的器官毒性;
此异常需要调整试验用药物的剂量或用法,例如药物剂量的改变、停药等;
此异常需要额外的主动干预,例如增加或改变合并用药、密切观察、更加频繁地随访评估以及进一步的诊断等。
对于实验室检查或医学检测报告的异常值,研究者应做出是否有临床意义的判断,此判断可在审阅验单或报告时直接标注体现,例如CS(clinicalsignificance)表示“有临床意义”,NCS(non-clinicalsignificance)表示“没有临床意义”;研究者也可在医疗记录中进行逐一说明。
具体方式可根据研究者的习惯或申办者的要求而定。
2.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漏报[4]
漏报的主要原因包括未能及时、准确识别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
因此需要了解防范收集遗漏(包括提问的方式)和减少漏报的方式。
(1)收集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推荐做法:
有计划、并制定一些措施进行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
入组前,书写详细的病史,并获得体征和症状的基线数据,以利于随后对不良事件的评价;
使用受试者日志收集不良事件和其他研究信息,如果没有正式的日志,应教会受试者对异常的健康状况进行记录,以便能在下一次访视或者联系中提供信息;
告知受试者在整个研究期间与其健康相关的数据将会被收集,并向其解释安全信息报告程序和重要性。
(2)可参照以下问题获得不良事件相关信息:
你之前的不适或异常情况(如果有)是否有改变、严重了还是已经解决了?
从上一次研究访视至今,你是否服用了新的治疗药物?
在上次研究访视后,你是否停用或者改变任何你正在使用的药物治疗的剂量或者频次?
(任何一个这样的改变可能会对应一个新的不良事件或者一个正在发生的不良事件)
最后一次研究访视至今,你的健康状况是否有好转或者变坏?
(3)避免诱导受试者虚构不良事件或忽略不良事件信息的提问。
当询问不良事件时,问题应该是中立的,不要提示因为药物是试验性的,它们将有预期的副反应;另外,也不要通过列出不良事件列表给受试者,供其从中选择,以免干扰受试者的主观感受。
(4)针对收集到的信息与前期随访时和研究开始时的基线体征、病史进行比较。
(5)记录任何新的健康状况、之前已经好转的状况重复出现或者不良事件状况恶化。
(6)收集关于事件的详细信息以使研究者可以对受试者进行评估和管理。
(7)应告知受试者,出现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后应如何处理,提供联系人信息。
如为紧急情况,应就近救治,并随后告知主管的研究者,如为一般状况,可记录并在下一次访视时反馈信息。
(8)建议遵循以下4个步骤减少安全信息报告的漏报:
第一步:
熟悉适用的法律、法规、指南以及指导原则;
第二步:
熟悉研究方案中关于不良事件部分的内容;
第三步:
熟悉关于研究主管部门对于报告的要求。
按照IRB要求对报告复印件进行保存,并且置于所有成员均易于获得之处;
第四步:
获得全面的基线时的病史资料以及对每位受试者进行一次综合的体检。
3.妊娠报告的收集与处理[1][23]
(1)按ICH及相关法规要求,除不良事件外,申办方尚需收集妊娠报告。
因此一般会在研究方案中要求报告受试者或其配偶是否有妊娠情况发生,报告的时限要求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并且需要随访至妊娠结局(如:
妊娠终止、分娩);
(2)报告时限:
研究者获知妊娠事件的24小时内进行报告;
(3)报告方式:
根据申办者要求,可使用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或专门的妊娠报告表。
我国法规目前对此暂无明确要求。
若研究过程中有此情况发生,必须报告的部门或单位包括:
申办方和伦理委员会;对于国际多中心研究,需要向申办方提供英文的报告。
八、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价、记录、审核权限
范畴
项目
操作权限建议
信息收集
安全信息、不良事件
研究团队成员
信息评价
预期的不良反应
中级职称及以上临床医生
轻-中度不良事件
中级职称及以上临床医生
重度及以上不良事件
副高职称及以上临床医生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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