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毕业设计论文浅谈如何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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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大毕业设计论文浅谈如何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汇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浅谈如何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姓名宋健教育层次本科
学号1021101252194省级电大沈阳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土木工程分校沈阳电大
指导教师佟万泉教学点沈阳电大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浅谈如何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毕业设计(论文)基本要求与基本内容
招投标制度的成功实施是我国建筑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关键,其制度完善则是我国建筑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及参与国际建筑市场竞争的保障。
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制度策略,在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逐步形成国家与跨区域的工程交易大市场,打造高素质建筑企业参与国际总承包竞争;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国际接轨提供制度保障;建立统一的行业组织,建设全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是建设领域里比较科学和合理的工程承包和发包方式,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
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规范,存在着管理体制上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在具体的操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因此,作者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得到解决问题的对策。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建设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得到广泛实施。
我国从8O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专业投标制度,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比较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
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存在着管理体制上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种种原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主要分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防止办法。
指导教师签字
2012年月日
理工部负责人签字
2012年月日
学院负责人签字
2012年月日
摘要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国际上主要依靠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规律和手段来管理和调节。
政府只进行监督和引导。
政府制定官方的物价指数,供长期合同在市场物价波动时调整合同价使用。
政府不审查咨询人、招标代理、监理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资质,不发布各种资质证书。
对投标人资质的审查注重其所完成的类似项目的经验,避免冒牌顶替,借资投标的情况。
投标人依靠诚信才能在市场长期立足和发展。
行业协会或某些社会团体可以对投标人的投标业绩进行统计和排序,如美国工程新闻记录每年统计全球最大的225家承包商等,但无法律效力。
国际上工程和货物招标主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将非价格因素折算为报价评标,尽量避免专家打分和表决的人为判断,而且不设废标的上下限。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某投标人多次低于其自身成本投标和中标,其财务状况不能满足资格要求,必然会被市场淘汰。
政府不建立和保持评标专家库,评标主要由业主和编制招标文件的专家进行。
使用招标代理进行招标和管理承包商(即国内所谓代建制)代表业主管理项目建设也是国际常见的惯例,世界银行的咨询服务采购指南有如何选择采购代理的规定和管理承包商的定义。
联合国专门的采购机构也为其他联合国机构或政府代理采购。
但由招标代理采购和管理承包商建设在国际上从来就不是强制性的,由业主根据自身的招标和建设管理能力确定。
1、建设工程招投标总承包的国际范式与我国趋向………1
2、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制度完善策略…………………3
3、具体措施…………………………………………………6
4、结束语……………………………………………………8
【参考文献】………………………………………………9
基于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思考
1.建设工程招投标总承包的国际范式与我国趋向
我国目前大部分工程项目名为总承包,实际上是施工总承包,或者是设计分包的局面。
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上20多年的经历表明,作为劳动密集型的建筑企业,如果不改变目前的状态,今后在国际建筑企业市场上的地位将处于越来越不利境地,只能继续充当土建分包商,甚至劳务分包商。
1.1.可借鉴的三种国际总承包范式——EPC、PM、CM。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项目日益大型化、专业化、复杂化,陈旧的承包范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工程的需要。
目前,国际上一些比较流行的设计—采购—施工的总承包服务范式,值得我国建筑业借鉴。
国际总承包范式主要有:
EPC、PM、CM等。
EPC(Engineer-Purchase-Con),即设计—采购—施工范式,是目前国际上最常见的。
交钥匙工程范式是一种典型的EPC范式,其主要做法是业主选择一家总承包公司向业主提供融资、咨询、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全套服务。
总承包公司对项目全程负责,避免了设计、施工的不协调,可以显著减少成本、缩短工期。
PM(Project-Manage),即项目管理,主要是业主方的项目管理。
PM方式的承包商应具备设计能力,具有设备采购权。
CM(CONSTRCCT-Manage),即施工管理。
业主委托一个单位来负责协调设计、管理和施工。
例如,上海建工集团在建设上海金茂大厦时对承包范式作了有益的探索。
他们在承建的88层金茂大厦项目中,改变了设计院出图、施工单位施工范式。
项目部从概念图深化开始,到组织施工,直至最后交钥匙,全权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1.2.我国工程招投标总承包的发展趋向。
从建筑业价值链中可以看到,我国承包商不应将着眼点局限于工程的施工阶段,还应着眼于工程的前期和后期阶段,即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做总承包商。
由于我国建筑业中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等长期分离,且我国市场经济的历史较短,工程招投标在社会上实施的时间只有几年,为适应国际形式的需要,应将勘察、设计、施工暂时以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内,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同时,按照国际惯例进一步改革我国建筑业体制,实行建筑业供应链的纵向联合,将咨询、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管理等根据市场的需要统一起来,提高为业主提供多方面服务的能力。
我国建筑企业要想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竞争对手一样,能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设计——建造总承包这样的服务,就需要对建筑业进行重大结构调整。
也就是说,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和其他相关的行业重新认识和调整自己在全球建筑市场中的角色、职责和地位,重新认识和调整彼此之间的关系,重新认识、扩大和提高自己为全球建筑市场提供多种优质服务的能力。
2.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制度完善策略
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显著增强,招标采购制度逐渐深入人心。
但是,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招投标,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
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虚假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问题仍较严重;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和垄断市场的情形还屡禁不止;从业人员良莠不齐。
因此,就相关制度完善试作如下思考。
2.1.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
目前,在我国招投标领域,许多部门发布不同的规定,市场被分割,迫切需要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招投标市场:
首先,招投标工作要为促进科学发展服务,把节约、清洁、安全、质量等要求作为评标的重要内容;项目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让更多低消耗、低污染和自主创新的产品得以推广应用。
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体系,进一步拓宽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市场,提高招投标市场运行效率;制定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使失信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制”。
2.2.逐步形成跨区域的统一的工程交易大市场。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试行并实现了市属各区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的机制,他们根据工作需要,在距离较远的南沙、番禺、花都地区建立了交易分部,基本形成了广州地区统一规范、开放的有形建筑市场。
应借鉴这种成功经验,尽快建立以中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主导,东北区、华北区、西北区、华中区、华东区、西南区、华南区为国家分部,各省、市为基础的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实现国家和各地区统一管理。
2.3.打造高素质建筑企业,参与国际总承包竞争。
我国已加入WTO,但从全球建筑市场来看,发展中国家的建筑企业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
主要原因是:
一方面,现在的全球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主动权掌握在工程出资者手中;另一方面,《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偏向发达国家的承包商,国际金融机构由发达国家所控制,使得发达国家的承包商是智力密集型,而发展中国家的则沦为劳务密集型。
当然,我国的建筑企业还存在体制上的缺陷,如果不改变目前的状态,今后在国际建筑企业市场上的地位将越来越不利,只能继续充当土建分包商,甚至劳务分包商。
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本着合理分类、增设等级、突出专业的方针,科学建立建筑企业资质体系,使得不同类型、不同规范、不同特色的企业在市场中找准定位、发挥特长。
为了缓解建设市场总量过剩、过度竞争的尖锐矛盾,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与实施积极的产业调整政策有机结合起来。
一方面,致力于扶持少数大型企业,使其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综合性的总承包企业和企业集团,成为建筑企业的骨干核心、“航空母舰”;另一方面,引导众多中小企业转变成专业分包型、劳务分包型企业,朝着“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将我国目前“橄榄型”的企业组织结构转变为从上到下按照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而理想分布的“金字塔型”企业组织结构,达到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的目的。
2.4.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与国际接轨作准备。
招标投标法实施6年来,主要的内容比较规范,但法律本身有些不足,执法过程中操作有一些问题。
我国立法机构正在酝酿制定《招投标实施条例》,以适应招投标法可操作性无法适应现阶段的需要。
制订条例有个定位的问题,如,是否有中国特色?
由谁来制定?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双方当事**利义务如何行使?
政府如何监督?
等等。
2.4.1.对招标人的行为应进一步规范。
一是细化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表现形式,如对投标人提出过高或不合理资质要求的;依据个别投标人的业绩和经验情况填写报名资格审查条件的;要求提供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的;以获取地区或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的;以办理登记备案、资质验证等作为投标许可条件的;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的;在招标文件中限定特定服务或指定品牌的;收取超出法定标准的投标保证金的。
二是限制招标的裁量权。
对于开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而不应当由招标人决定。
2.4.2.继续完善招标方案核准制度。
一是将招标方案核准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制度确立下来,与项目审批(核准)管理区分开;二是处理好招标方案核准和项目审批(审批)管理程序方面的衔接,允许某些项目按照规定在完成项目审批程序前先核准招标方案;三是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对于未依法履行招标方案核准手续的,单列一条,并补充相应的法律条例。
2.4.3.资格预审法律化、规范化。
一是对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不作数量限制,凡是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投标人串通投标;二是对于规模较小、采用通用技术(或技术不复杂)的招标项目,从效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允许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设定上限(如不超过12家),以降低成本;三是只要将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限制与资格预审标准、条件等在资格预审公告中予以明确,保证资格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则允许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作数量限制。
2.4.4.对以他人名义招标的,应作出明确的界定。
一是对以他人名义招标行为的界定:
若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与投标承诺不符,或者上述人员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应界定为以他人名义投标;二是通过定期公布黑名单的形式,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以减少此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2.4.5.对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并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逐步整合各部门、地区、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组建跨区域的统一的专家库。
二是进一步对违法违规、不公正评标的评定标专家给予通报批评,禁止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标,情节严重的,取缔其评标资格。
三是规定评标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应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可,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统一发放,对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可以少发或不发。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评标专家受利益驱动,无原则地按招标人意愿评标。
2.4.6.对总承包招标应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界定,以适应国际接轨的需要。
将勘察、设计、施工暂时以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内,可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4.7.建立工程保证制度和工程保险制度。
工程建设中,甲乙双方都以交工为目标,甲方要求按期完成合格工程,乙方要求资金到位。
因此,我们在立法上应强调第三方保证资金支付和工程交工的第三方保证制度。
2.4.8.对招投标进行制度创新。
一是在实施条例中,确立招标投标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为招标投标信用惩戒提供制度保障;二是明确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三是确立电子招投标制度,为电子招投标提供法律依据。
2.4.9.通过政府立法,加大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利于奉公守法企业的发展。
2.5.建立统一的行业组织。
我国建筑业在计划经济时期被划分为几块,由中央政府的几个部管辖。
可是目前,国内与建筑业有关的一些行业协会又承袭了这种部门分割的局面。
例如,由国家计委分出来的“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由国家经贸部成立的“中国对外工程商会”和由建设部组建的“中国建筑业协会”等等。
且不说这些协会仍然带有很强烈的政府作风,仅在支持我国的海外承包工程和开展其他业务方面,他们也不能很好地合作。
这种局面若继续下去,我国海外承包公司就难以得到国内的强有力支持,难以在与外国承包商竞争时协调行动。
由于不能协调行动,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经常在参加海外工程投标时互相倾轧,造成严重的财务和声誉损失。
当然,饱尝教训之后,我们的企业不但已经领悟到联合的好处,而且有了实际行动。
但是为了长期保持联合,而不是互相拆台,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行业组织,来协调我们在海外公司的行动。
所以,应当以中共十六大和十届人大会议为动力,建立我国真正的行业协会。
新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准备对世界贸易组织施加影响,准备在将来的亚洲共同市场(自由贸易区)制订区域建筑市场规则时发挥主导作用。
现在已经有人提出制定类似于FIDIC标准合同文件的亚洲标准文件。
如果我国能够做到这一点,就能在全球建筑市场上处于有利的地位。
2.6.建设全社会信用体系。
在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资质挂靠、地方保护等现象较为严重。
当前的招标投标中,仍然存在着如下失信行为:
部分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虚假招标,强行要求垫资承包和签订“阴阳合同”;有些建筑企业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方式承揽工程,中标后也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借他人名义投标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问题仍较为严重;招标代理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垄断市场。
由于不守信,无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如何规范运作,都很难达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目标。
因此,除了业主、建筑企业本身应诚实守信外,也必须规范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防止招标代理与业主联手作弊欺骗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与投标人合作,欺骗业主和其他投标人。
全行业应建立起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评级制度以及违规处罚制度,各部门根据统一平台和指标,对企业在本行业表现评分评级并予以公布。
制定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使失信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制”,对违规行事的人员和机构,取消其从业资格,决不姑息。
3.具体措施
3.1.规范评标专家库成员管理
按有关文件规定,进入评标专家库成员,由符合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及水工、路桥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组织,先由本人申报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最后由招标办成员会议确定专家库成员。
同时建立了专家库成员资信过错(失)记录制度,对过错(失)三次以上将对其除名。
3.2.确定评标专家方法
评标专家的确定务必在投标前由县监察局、招标办、招标代理现场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不得自行对外部联系,实行评标会场与开标会场分离。
3.3.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3.3.1.前期条件审查:
重点审查计划部门项目立项;工程资金到位情况;是否取得土地、规定审批;工业项目是否取得环保评审通过;依据投资经济主体不同,选择的招标方式是否经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3.3.2.对信息审查:
是否有按规定公开招标信息;发布的信息资料是否符合工程项目的真实性;有无设置潜在排斥投标人的条件。
3.3.3.对招标文件内容的审查:
依据现实行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规定(试行)》的通知,重点审查①投标人资格条件;②工程预算造价及编制依据;③确定的最低控制价的范围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④设置废标的条件是否符合《通知》规定;⑤中标单位资格的取消。
3.4.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3.4.1.实行标后资格审查,最大范围地选择优秀施工企业参与竞标。
3.4.2.重点对投标企业的法人资格、资质条件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格及招标承诺条件。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拒绝其投标资格(由专家评审)。
3.4.3.建立质量信用、安全生产资信体系。
对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直接不予审查评定、坚决不予准入。
3.5.开标过程现场监督工作。
建立招标代理与监督分开的管理体制,由县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监察、建设、工商、计划、审计)成员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及时解决开标、评标过程出现的争议。
3.6.积极处理有关招投标投诉件。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积极正确处理有关投诉件,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后,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也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
目前,建筑市场应用的评标方法一般有:
百分制法、两阶段法、合理低价法。
由于投标报价是主要的竞争,一些投标方片面追求低标价,这就造成过度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也容易造成相互串通高价竞标。
所以投标应以合理低价中标为好,因为合理低价不仅考虑了投标报价的问题,还发挥了评标委员会的作用(从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各项降低费用的措施及保证质量,缩短工期方面的组织惯例措施是否可行),也即是说评标时应综合考虑技术标、商务标,尤其应以技术标为核心,不应片面追求低价。
我国在评标方法上也作了不少改革,如南京市使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尝试,合肥市在百分制记分法的基础上创造了“A+B”平均值法,还有采用计算机评分制度的,这些方法对于防止标底泄露,防止过度低价中标起了一定的作用。
把好评标的关,真正做到评标方法合理,评标规则完善,才能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以上提出的解决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的方法应该同时进行,在完善法律的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完善评标方法和规则,只有相互促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结束语:
在建立全国招投标市场的同时,应建立国际招标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对招标人、投标人、招境。
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建筑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标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实施信用分类评价和分类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监督、警示和处罚力度,形成“激励有信者、惩戒失信者”的良好市场氛围和和谐发展环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才能有效防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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