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工业区消防队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名3685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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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工业区消防队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名36859
南港工业区消防队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名36859)
南港工业区消防队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南港工业区消防队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开发〔2011〕34号)发布。
自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起实施,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废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南港工业区消防队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以及《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南港工业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南港工业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队站。
第三条【指导思想】南港工业区根据化工园区实际,按照“共建、共享、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站核心作用,实行多种形式的消防队站建设,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推动形成协调统一、保障有力的消防工作体系。
第四条【消防职责】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将消防队站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建设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南港工业区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站。
第五条【政策衔接】南港工业区消防队站建设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消防队站建设要求
第六条【公安消防队站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建设要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按照南港工业区总体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根据南港工业区发展需要建设公安消防队站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站。
第七条【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站建站范围】按照危险性和规模可以将南港工业区的企事业单位划分为以下三类:
分类
类型
三类
二类
一类
发电厂(机组总容量:
兆瓦)
600~800
800~1200
≥1200
主要港口
易燃易爆物品码头
(年吞吐量:
万吨)
100~200
200~1000
≥1000
可燃物品码头
(年吞吐量:
万吨)
200~1000
1000~5000
≥5000
从业单位
生产、使用甲类、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
危险品总容积
(万立方米)
30~50
50~100
≥100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10~20
20~100
≥100
储存甲类、乙类
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
危险品总容积
(万立方米)
50~80
80~150
≥150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10~20
20~100
≥100
生产、使用
可燃危险品单位
可燃品总容积
(万立方米)
50~80
80~150
≥150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20~50
50~100
≥100
储存可燃危险品单位
可燃品总容积
(万立方米)
80~100
100~200
≥200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20~50
50~100
≥100
注:
1.上表数值取值范围,下限包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
2.满足上述所列任一条件项的企业应建设企业消防站。
当从业单位危险品总容积和占地
面积对应配备消防车辆数量不一致时,应从严执行。
3.在建站界定范围之外,火灾风险较大的企业应参照三类企业执行。
符合以上指标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设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站。
第八条【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站建设标准】根据《天津市专职消防队站建设标准》等规定的要求,南港工业区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站分为一级专职消防站、二级专职消防站和微型专职消防站。
式、建站等级、站点布局、资金投入比例、资金缴纳与使用等工作。
第十二条【消防队站建设模式】按照“共建、共享、共担”的指导原则,南港工业区消防队站可以采取自建和共建的模式,建设类型包括公安消防站、政府专职站、政府企事业单位共建站、企事业单位自建站、企事业单位共建站等。
第十三条【一类企事业单位建站模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要求,一类企事业单位必须自建消防队站。
建站等级不低于一级专职消防站标准。
第十四条【二类企事业单位建站模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要求,二类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自建或共建专职消防队站的模式。
建站等级不低于二级专职消防站标准。
第十五条【三类企事业单位建站模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要求,三类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自建或共建专职消防队站的模式。
建站等级不低于微型专职消防站标准。
第四章建设程序
第十六条【三同时】需建设消防队站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消防队站建设纳入项目建设计划中,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前期服务】南港工业区招商部门应当在新项目洽谈初期,及时联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前期联合服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新建项目确定投资前,提出该项目是否需要建设消防队站的要求。
第十八条【设计审查】需建设消防队站的新建项目进行设计时,应当将消防队站的设计情况纳入整体设计方案中,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
第十九条【验收审查】消防队站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人员构成
第二十条【人员构成】公安消防队站采取全部现役消防官兵制。
政府专职消防队站、政府企事业单位共建消防队站原则上采取现役消防官兵与部分政府合同制消防员并存的方式。
企事业消防队站、企事业单位共建消防队站,其人员构成原则上以企业合同制消防员为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派遣现役消防官兵担任管理干部、指挥员(队长、指导员)、班(组)长、作战车辆司机等关键岗位。
第二十一条【工资福利】合同制消防员属于高危特殊工种,其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消防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消防队站等消防专项资金管理】公安消防队站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站相关费用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承担。
政府企事业单位共建消防队站相关费用由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与参与共建的企事业单位共同承担。
指导委员会应为上述消防队站设独立账户,用于消防队站的基建、装备、运行以及咨询、论证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站消防专项资金管理】企事业单位共建消防队站相关费用由参与共建的企事业单位共同承担。
原则上由出资比例最大的企事业单位设立独立账户,用于共建消防队站建设、基建、装备、运行以及咨询、论证等相关费用。
具体情况,可以由参与共建的企事业协商确定。
必要时,指导委员会可以给予统一协调确定。
企事业单位自建消防队站相关建设、基建、装备等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并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资金审计】参与消防队站建设的单位可以聘请独立的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共建消防队站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涉及政府财政资金的,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情况通报】指导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参与共建消防队站的企事业通报共建消防队站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日常训练】南港工业区内所有消防队站必须严格教育训练,熟悉本单位或责任区企事业有关情况,制定和掌握重点部位的灭火作战预案,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七条【业务指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十八条【值班值守】南港工业区内所有消防队站承担区域内灭火救援任务,必须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确保24小时执勤。
第二十九条【统一调度】南港工业区内所有消防队站在接到市公安消防总队119调度指挥中心调派命令后,必须服从调动,配合执行灭火及抢险救援任务。
第三十条【撤销备案】南港工业区内所有消防队站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况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相关单位应当提出撤销或重组方案,报指导委员会和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其他】本规定未明确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的,另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释义】本规定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11年5月13日起施行,至2016年5月12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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