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电大《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精编满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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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大《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精编满分版
2015年7月浙江电大《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精编版
第一章
1、国际经济法概念。
学习重点分析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调整范围包括:
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研究的对象是国际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国际经济法研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除了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我国现行的各种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以外,还要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国际经济法在实施中的情况和经验等。
通过学习,使学习者系统掌握我国现行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习者运用所学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和知识以及国际经济法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2.国际经济法形成。
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形成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
目前,我国的对外经贸交往和国际经济法实践迅速发展,人们对国际经济法知识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加入WTO以后,我国开放的程度更加提高,中国人,中国的商品,中国的资本甚至中国的货币都要在国际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进行商业交易,涉及到最多的、最基本的就是商品、货币和资本了。
如果商品交易跨越了国境,就成为国际贸易,货币要是跨越了国境,就成了国际金融,资本跨越了国境,就成了国际投资。
国际经济法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国际经济法究竟是从何时开始出现的?
后来如何逐步发展?
它与相邻的各种法律门类或学科之间有何联系?
有何区别?
在学习国际经济法之前,应该对这些基本问题有一些了解。
早在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亚欧非各国之间已经出现频繁的国际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活动。
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各种习惯和制度。
这些习惯和制度,有的由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规定为处理涉外商务的成文准则,有的则由各种商人法庭援引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处理根据,最终,逐步形成了有约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
实际上,这些商事法规和商事习惯法就是
国家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在古代的罗马法中,有“万民法”和“市民法”之说,前者就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贸易和其他关系的法律。
罗马法中有大量关于国际商务来往的规定,逐渐推广到西欧大陆,以至于影响到世界许多地区。
中世纪时期,欧洲继承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在其基本原则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罗马法,形成了欧洲的国际性商事习惯。
17世纪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世界各民族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日渐频繁,国际经济关系空前密切,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以及国际习惯和相关的国内立法,不断大量出现,而且日致完善。
第二次世界以后,国际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形,不断有新的民族独立,成了新的国际力量的对比。
这些政治和经济大变化,引起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变,出现新的格局。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也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3、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要学好国际经济法,还要了解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是,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际政治关系。
例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
《维也纳外交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属于国际公法范围。
国际经济法也不同于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又称为“法律冲突法”,其作用是在各国法律,例如民法或国际经济法相互冲突的情况下,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它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区别。
国际商务惯例在这里主要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国家或各国政府间组织如果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与异国私人进行经济交往,从事跨越一国国境的一般经济贸易活动,并且自愿选择适用国际商务惯例,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也受国际商务惯例的约束。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法律学科。
掌握国际经济法知识的目的是付诸实际应用。
所以,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做到理解掌握,学以致用。
要在学习理解国际经济法规则时,应当与实际生活中的相关现象联系起来。
可以通过案例来获得对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知识。
4、国际经济法
渊源。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些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和国内立法。
按照国际经济法调整的不同经济关系领域,国际经济法包括: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重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风险的转移、票据、托收与信用证。
要求:
1.了解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2.掌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风险的转移、票据、托收与信用证。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重点:
提单、租船合同、《华沙公约》、《国际货协》、《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要求:
1.了解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及其法律问题。
2.提单、租船合同、《华沙公约》、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协》、《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重点:
承保风险与损失、保险单种类、保险责任起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要求:
1.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被保险人义务、索赔期限。
2.掌握承保风险与损失、保险单种类、保险责任起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重点关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卖方义务
(一)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1、提交货物
(1)交货地点——合同约定地点。
未约定,视为卖方营业地。
但如果订立合同时双方都知道货物不在卖方营业地,而是在一特定地点,则以该特定地点作为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合同约定时间。
未约定,卖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时间内交货。
2、移交单据
(1)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性并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
(2)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
(二)担保义务1、质量担保(产品质量
责任不受公约调整,由各国国内法调整)
(1)符合合同规定
(2)还需符合: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买方的特定目的C在凭样品或说明书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或说明书相符;D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方式,则应以保全或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1、标准合同和免责条款
(1)第35、38、39、40条的规定A、对货物与合同不符的内容,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B、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检验货物C、买方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前述A、B项的免责以卖方不知道不符情况为前提
(2)补充:
A免除当事人由于欺诈行为产生的责任条款无效;B免除当事人根据产品责任法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无效C免责条款与当事人的明示担保相矛盾无效。
2、权利担保——体现第三方权利要求原则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
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1)所有权担保A、卖方应向买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B、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他人的权利要求;
(2)侵权的担保卖方应保证任何第三人不会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A、卖方承担责任的要件(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情形)——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请求;——第三方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提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
i.卖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买方打算将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买方根据该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请求;或者ii.在其他情况下,买方分句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请求;B、卖方免责的情形: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在卖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货物被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侵权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和其他规格;——买方在知道第三人权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此种免责以卖方对侵权的发生不知情为前提)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二)收取货物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b)接收货物
第五章国
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教学内容: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概述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四、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五、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教学重点:
承保风险与损失、保险单种类、保险责任起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教学要求:
1.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被保险人义务、索赔期限。
2.掌握承保风险与损失、保险单种类、保险责任起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
险险别、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第六章国际贸易的法律管制教学内容:
一、政府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管制概述二、政府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管制措施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与法律地位五、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六、世界贸易组织机构体系七、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法律体系八、WTO货物贸易规则之一————GATT1994基本原则九、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规则之二——约束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协议十、世界贸易组织调整新贸易领域的协议十一、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教学重点:
WTO多边贸易体系、WTO货物贸易规则之一————GATT1994基本原则、WTO货物贸易规则之二————约束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协议、WTO调整新贸易领域的协议。
教学要求:
1.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2.掌握WTO多边贸易体系、WTO货物贸易规则之一————GATT1994基本原则、WTO货物贸易规则之二————约束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协议、WTO调整新贸易领域的协议。
第七章国际投资法教学内容:
一、国际投资法概述二、国际投资的形式三、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四、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五、中国调整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六、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七、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教学重点: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国际投资的形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国调整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投资有关的协议、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教学要求:
1.了解国际投资环境与法制、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双边国际投资条约。
2.掌握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国际投
资法的主体、国际投资的形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国调整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投资有关的协议、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重点关注:
WTO的基本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是在继承GATT(GeneralonTariffsandTrade: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而来的。
它们源自于1994年的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
最主要的几项原则如下: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也给予所有缔约方。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是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的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时,缔约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议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就是把外国的商品当作本国商品对待,把外国企业当作本国企业对待。
其目的是为了公平竞争,防止歧视性保护,实现贸易自由化。
无歧视待遇原则无歧视待遇原则又叫无差别待遇原则,是WI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规定缔约方一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
无歧视待遇的原则要求每个缔约方在任何贸易活动中,都要给予其他缔约方以平等待遇,使所有缔约方能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贸易。
互惠原则互惠是指两国或多国之间在贸易利益或特权方面的相互或相应让与。
互惠原则体现在关税、运输、非关税壁垒方面削减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相互保护等。
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国家管制进出口贸易的两种常用方式。
与名目繁多的非关税措施相比,关税的最大优点是它具有公开性和可计量性,能够清楚地反映关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程度。
在WTO中,关税是惟一合法的保护方式。
不断地降低关税是WT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目前,关税的总体水平,发达国家大约在4%以下,发展中国家约为10%左右。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数量限制是非关税壁垒中最常用的方法,是政府惯用的手段,常被用来限制进出口数量。
WTO倡导贸易自由化,主张取消任何非关税壁垒。
数量限制的主要形式是:
配额、进口许可、自动出口约束和禁止。
透明度原则贸易自动化和稳定性是WTO的主要宗旨,而实现这一宗旨,有赖于增强贸易规章和政策措施的透明度。
因此,WTO为各缔约方的贸易法律、规章、
政策、决策和裁决规定了必须公开的透明度原则。
其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
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缔约方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涉及到贸易的所有领域。
第八章国际金融法教学内容:
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二、国际金融法的渊源三、国际货币制度四、国际贷款协议概述五、国际贷款协议的分类
六、国际贷款协议的基本条款七、国际银团贷款协议八、国际项目贷款协议九、国际证券发行的法律制度十、国际证券流通的法律制度十一、我国的涉外证券融资十二、国际银行制度十三、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十四、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十五、国际金融组织教学重点:
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贷款协议、国际银团贷款和项目贷款、国际证券法律制度、国际金融组织。
教学要求:
1.了解国际金融法的渊源、国际货币制度。
2.掌握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贷款协议、国际银团贷款和项目贷款、国际证券法律制度、国际融资中的担保、国际金融组织。
第九章国际税法教学内容:
一、国际税法概述二、国际税收管辖权三、国际重复征税四、国际重叠征税
五、国际逃税与避税六、国际税收协定七、中国涉外税收法律制度教学重点:
国际税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方法、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教学要求:
1.了解国际税法的产生、国际税法的渊源和原则、国际税法的发展与前景、国际税收协定概述、国际税收协定的结构、个人所得税法。
2.掌握国际税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方法、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章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教学内容:
一、国际经济争议的概念和特点二、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方式概述三、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准据法四、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五、仲裁协议的主要条款六、仲裁裁决及其承认与执行七、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八、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管辖权
九、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十、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教学重点:
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法、解决国际经济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国际经济仲裁、国际民事诉讼、《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教学要求:
1.了解国际经济争议的概念、特点及类型。
2.掌握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法、解决国际经济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国际经济仲裁、国际民事诉讼、《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重点关注:
国际税收管辖权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表现,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
基于这种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有权自行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
税收管辖权是在税收产生的同时就存在了,只不过在国际税收形成之前,税收仅对国内课征,税收管辖权局限于一个国家领土范围之内的人和物来行使,因而没有在国际上引起广泛注意。
在国际税收形成之后,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课税、税收管辖权重叠交叉以及国际税收的其他问题。
这样,税收管辖权问题在国际上才显得日益突出和复杂。
一国政府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就在于国家的主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
收方面的体现,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是由于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来源于国家主权,因而它是一种完全独立自主的不受外来干预的权力。
一国政府可以在完全独立自主不受外来干预的条件下,依据本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制定税收政策、确立税制和规定纳税人与征税对象等,这一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的原则,己为各国所承认和遵守。
从一国的角度来看,税收管辖权是一种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权力。
但就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言,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这一原则本身就包含着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平等的含义。
国际社会是由众多大小不同但主权平等的国家所构成的,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就决定了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一国政府可以随意地扩大其税收管辖权的范围。
一国政府在行使这种权力时,也不可能绝对地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
二、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原则国家在确立其税收管辖权时,在客观上不能不受这个国家本身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的制约,总要受一定原则的约束。
税收管辖权的确立与行使以国家主权所能达到的范围包括人员范围和地域范围为依据。
从人员范围看,包括具有该国国籍、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全部公民,以及居住在境内并受其法律管辖的全部居民;从地域范围看,包括该国领土疆界内的全部空间。
选择这两个不同范围作为一国政府行使其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从而就有届人原则与属地原则之分。
1、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依据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亦称居住国原则。
遵循这一
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其征税权力时,必须受人员范围所制约。
即只能对该国的公民或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或财产行使征税权
力。
2、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依据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亦称来源国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其征税权力时,必须受该国领土疆界内的全部空间范围所制约。
这个范围包括该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
其中,领陆是指国家领有的陆地及其下层;领水是指陆地疆界以内的江、河、湖、海等水及其地下层,以及环绕国家陆地一定宽度的海洋水域及其地下层;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由以上领陆、领水和领空所构成的全部领土空间范围,就是一个主权国家政治权力行使的范围。
一国政府只能对在上述范围内发生的所得或财产行使其征税权力。
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在国际上并没有公认的、统一的规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依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财政政策,自行选择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来确定该国的税收管辖权。
三、税收管辖权的类型从各国现行课征的各税种来看,凡属对流转额征税和对财产征税的税种,由于它们所特有的地域性质,决定了各国政府只能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地域管辖权来进行课征。
然而,就对所得征税的各税种而言,情况则不尽相同。
按照上述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确立的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管辖权,就有居民(公民)管辖权与所得来源地管辖权之分。
1、居民(公民)管辖权居民(公民)管辖权是指依据属人原则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它以本国居民(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或财产征税。
一个国家对与本国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的居民或公民行使税收管辖权,就是说,只要
是本国居民或公民,不论其所获得的所得或财产是否来源于本国,都要承担纳税义务。
在自然人方面,居民或公民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纳税人在征税国存在住所、居所、习惯居留地或具有征税国国籍等。
在法人方面,判断标准主要有在征税国注册成立、设有总机构或管理控制中心等。
这些判断标准在国际税收上统称为“税收居所”。
凡是与某个国家有这种税收居所联系的纳税人,就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而这个国家相应地称为纳税人居住国。
以国家主权属人因素为依据,以税收居所为标准行使征税权力,就是居民(公民)管辖权。
在行使这种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即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或财产承担纳税义务。
2、所得来源地管辖权所得来源地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
它只对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或财产征税,亦称地域管辖权。
一国政府对与本国存在着经济利益上源泉关系的所得或财产行使税收管辖权,就是说,只要所得或财产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本国政府就有权对其征税,而不论所得或财产的获得者是否为本国居民。
判断某一具体的征税对象与本国是否存在着经济利益上源泉关系的因素主要有:
不动产所在地,常设机构所在地,还有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所得的发生地或债务人的支付所在地。
这些经济利益性质的联系因素在国际税收上归结为“所得来源地”,而这些联系因素所指的国家就称为“所得来源国”或“所得源泉国”。
那些在所得来源国没有税收居所却因取得上述所得或财产而负有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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