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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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检修准备
第四章 装置停工安全要求
第五章 检修过程安全要求
第六章 检修收尾及开工准备
第七章 开工安全要求
第八章 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场所内生产装置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各单位人员生命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集团公司安环职防责任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下属或兼管单位内的生产装置,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引用标准
(一)《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2004年)
(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B130—2001)
(三)《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
(四)《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五)《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409—91)
(六)《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DL—T748—2001)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关键生产装置指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或生产部位。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设备指在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反应器、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特殊危险部位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介质的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的罐区、装卸台(栈)、油库、仓库、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等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在生产装置区内进行的施工、维护保养、维修更换、除锈清洗、保温拆装、检测检验等作业。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外委检修单位是指在装置停工检修期间和正常运行维护期间,各分公司从本单位以外聘用的检维修队伍及其分包队伍。
第三章 检修准备
第十条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前,分公司要认真做好装置停工检修的准备工作,成立装置检修领导组织机构(检修指挥部),对装置检修实行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其成员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调工作,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检修项目的检修作业单位(内部检修单位及外委检修单位)要经检修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联合审核,要做到五定:
定检修人员、定检修方案、定安全应急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计划及进度。
第十二条必须落实检修所用材料、备品、配件情况,对需进行更换的设备进行检查验收,消除设备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设备等检修材料的到货必须能满足检修施工进度的要求。
第十三条装置停工检修前必须对施工机具、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专业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施工机具、设备、专用工具等由分公司主管部门统计备案后,方可进入检修现场使用;对检查不合格的机具、设备不准进入检修现场;现场检查发现不合格的机具、设备时,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撤出检修现场。
第十四条装置停工检修前必须编制装置停工方案、停工进度、装置开工方案、开工进度及相应的安全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各方案、预案均需经装置安全工程师、中心经理(副经理)审核,报各主管部门、分公司领导(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书面公布,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各分公司检修主管部门要会同安全部门对外委检修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检修主管部门主要是对外委检修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施工检维修能力及施工资质进行必要的确认,审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本企业的检维修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四)本企业年审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上年度验资(审计)报告,并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
(七)项目经理证书及其施工业绩;
(八)主要施工设备;
(九)近三年主要施工工程业绩;
(十)特殊技术工种的操作证;
(十一)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证书;
(十二)合同专用章、公章印模;
(十三)行业许可证;
(十四)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资料(如企业简介、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等)。
安全部门要对外委检修单位进行安全保证体系、安全许可资质、安全教育及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确认,审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需外委检修单位提供的各类证件及复印件:
1.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2.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资质证原件或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
4.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质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法人委托书。
(二)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网络;
(三)现场安全管理及安全作业的有关规定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安全责任制;
2.事故管理规定;
3.直接作业环节相关管理规定;
4.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5.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安全、职业卫生及消防设备设施统计;
(五)检修作业人员近期职业健康检查的证明材料;
(六)检修单位近两年来的安全业绩:
两年以来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七)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八)建立各类管理体系的外委检修单位应提供以下有关管理体系的内容:
1.承诺书;
2.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已识别风险采取的措施;
3.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4.培训计划;
5.管理手册及相关管理程序、规定、作业文件。
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安全部门有权对检修队伍予以否决。
第十六条各分公司与外委检修单位要按照《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安全条款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委检修单位必须遵守集团公司、板块公司及检修作业所在分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定,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外委检修单位要为承担检修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机械、工具和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
(三)外委检修单位要根据国家和企业的要求,定期对检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外委检修单位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定要求,为检修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具;
(五)外委检修单位要制定保证检修工作正常进行的检修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检修主管部门及安全部门审查,重大检修方案及应急预案要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六)合同中要明确外委检修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分公司安全部门要与外委检修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规范外委检修单位在检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行为。
第十八条外委检修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装置进行检修作业前,必须接受全员分公司(厂)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分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合同期限办理入厂手续,凭证进厂。
安全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板块公司及分公司的安全、职业卫生、环保、危险化学品、直接作业环节等的制度规定,分公司安全生产特性、关键装置、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二)与检修作业有关的生产中心(车间)、生产装置、特殊危险部位等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分布、安全设施的分布及使用、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现场劳动保护设施、设备的分布及使用、其它特殊要求等;
(三)针对各分公司生产特点,提出的特殊检修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检修作业过程中的有关专业技术安全要求等;
(四)安全操作规程、停工方案、开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等;
(五)与检修作业相关的事故案例;
(六)分公司安健环部认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的其它内容。
长期外委检维修作业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分公司级安全教育,工期在半年以内的,在检修作业工作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台帐。
第十九条检修开始前,检修领导机构要组织各参加检修单位的所有人员召开检修动员会,落实检修职责、提高安全检修意识,提出检修中的安全目标和考核办法,保证检修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对检修的外委项目,分公司检修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向检修单位做好检修项目交底、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交底要责任到人、现场确认;同时要掌握检修作业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并及时协调检修工作。
第四章 装置停工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分公司各生产中心(车间)要完善装置停工步骤,下发至操作岗位;装置停工必须由分公司生产调度按照停工方案统一指挥,确保停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装置停工,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各种物料按有关规定退出装置区。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料的回收或排火炬、一级中和、解毒处理、排放化学污染水等,要严格执行国家各专业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
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应有蒸汽灭火,末端防火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生产中储存、输送过有毒有害、可燃、易爆、腐蚀、含固重油、挂壁煤尘等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轻油置换、蒸汽吹扫、蒸汽蒸煮、热水蒸煮、伴热、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空气置换等安全措施,置换和吹扫时间可根据经验数值和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间进行,但最终置换和吹扫结果要依据取样分析数据为准,取样分析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保证设备、容器、管线内不得含有残渣、残液、余气、粉尘等。
分析合格后,要用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堵上,使之与相应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
第二十四条分公司要加强盲板管理,制定盲板作业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现场加装盲板应由工艺技术人员按照停工方案逐一确定,绘制盲板图、制定盲板表、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在加装盲板处做明显标志,建立盲板管理档案。
生产中心(车间)安全工程师要认真检查确认盲板情况,防止漏堵漏抽。
第二十五条停工检修中,因特殊原因未进行置换、吹扫的设备、管道或经置换、吹扫仍残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设备、管道,其出入口与系统连接处要加盲板进行隔离,悬挂“内有物料”、“禁止用火”、“禁止进入”、“防毒”、“防止粉尘”等警示牌,该区域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警戒线并指定专人看管。
第二十六条各含油、含硫、含酸、含碱、含粉尘等的污水井、检查井、阀门井、地漏、漏斗、地沟等系统要确实封死盖严,上面要必须加盖石棉布,培湿土加防护圈,必要时要由生产中心(车间)制定安全措施进行特种处理,必须保证不使油、气、酸、碱、粉尘外溢,保证不使火种进入。
装置区内的明沟、地坑(包括其他下水井)清理、冲洗干净后要加盖石棉布并培湿土。
装置内地面、平台及设备、管道外表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着火爆炸。
第二十七条检修现场的各类作业车辆、施工机械、设备、备品配件、活动房、保温材料、填料催化剂、施工垃圾等的摆放位置要统一规划,特别注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检修通道。
第二十八条检修现场入口或醒目的位置要悬挂明显的检修标志、现场检修安全管理的规定或检修注意事项等。
第五章 检修过程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装置停工后,分公司生产中心(车间)与检修主管部门、检修作业单位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和手续,所有工艺处理必须要由工艺人员、检修人员及安全人员联合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施工。
第三十条分公司及生产中心(车间)检修领导机构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方针,定期组织召开各检修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生产中心(车间)、检修作业单位参加的检修协调会,会上要通报检修作业的安全情况,各单位必须把安全工作与检修作业工作同时部署、落实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检修中必须严格执行板块公司、分公司的《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起重作业、动土作业、占道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三十二条所有检修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持分公司颁发的标明允许进入作业区域的通行证进入检修现场。
严禁携带烟火进入检修现场,确因检修作业需带火种的,要到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并指定专人携带。
第三十三条凡进入有毒、有害、粉尘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下地槽、进下水井内等)作业,必须佩戴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以防中毒、窒息。
第三十四条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安全条件以内,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
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或与底部相连的物料排空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
人孔盖松动之前,切记不要把螺栓全部拆开,应对角保留螺栓,人孔盖松动后确认不再存有压力和物料后方可全部拆除螺栓,严防击伤、烫伤人员。
第三十五条拆除任何法兰、螺栓时均应按人孔螺栓拆除方法进行,作业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防止残存物料泄压喷出造成伤害。
第三十六条在设备、管线上开孔动火时,不得正面面对开孔位置,以防不测。
第三十七条在水罐和各大管径水线上动火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分析,防止因菌类生成的甲烷、沼气等可燃气体聚积遇火爆燃,用火时切不可面对管线、水罐开口部位。
第三十八条含固重油、粉尘的设备、管线上需用火时,应在距用火点最近的排放点取样分析,或在用火点邻近处用冷切割或钻孔的方法设置观察、取样孔,并排放可燃气体;用火前,可采取从取样孔处注入惰性气体保护、注水保护及设备、管线两端加盲板封堵等措施,含固重油、粉尘设备及管线用火作业区域应尽量缩小,以防止油气、粉尘燃爆。
第三十九条在含固重油、粉尘设备内用火时,应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监测,采取强制通风保证设备内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用火点30cm的区域内的油污、挂壁粉尘要刮净,裸露出金属表面,焊机接地线应接在设备内裸露金属面处,接地线、把线、电源线均应完好无破损;切割机气体软管应予以保护、防止受热、受损。
用火作业人应佩带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以保证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含有硫化铁、二硫化碳等的设备、管线,检修前应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设备、管线拆开接触空气后,应及时进行蒸汽或水冲洗,并进行惰性气体、空气置换,防止硫化物自燃烧毁设备和管线,防止酸性有毒气体对人员的伤害。
第四十一条从设备内拆除、清理出的残渣、填料、吸附剂、催化剂、活性炭、自聚物等要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收集,防止在空气中氧化燃烧。
第四十二条在检修作业现场,禁止用汽油等易挥发性溶剂洗刷设备、机具、配件、衣物等。
第四十三条严格管理检修作业区域的车辆。
进入检修作业区的机动车辆、施工机械必须配备安全阻火器;在分公司办理用火作业票或车辆通行证后,按指定路线、规定的行驶速度行驶。
车辆通行证要有时效性,并放在明显的位置,便于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检修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检修,应做到:
(一)施工机械、检修工具及施工材料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正常操作、巡检;
(二)严禁触动正在运行或存有物料的设备、管道、阀门及电源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作为起重吊装点;
(三)检修作业过程中需临时用水、用电、用风等,要及时到分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严禁使用消火栓供水;
(四)高处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要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框架及设备本身的防雷防静电接地网上;
(五)检修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废旧物质清理要做到不过夜;对人体脚部可能产生伤害的物质,必须随时清理,集中堆放;有毒有害的废金属及各类物质要有专人负责进行安全处理,以防后患。
第四十五条消防水等消防系统需检修时,须经安全管理部门、生产调度审核批准,并向消防队通告。
其它各种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必须保证能完好使用。
第四十六条检修作业期间,各检修作业单位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确需进行立体交叉作业时,各检修作业单位应互相沟通,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检修方案,各检修作业单位均需在交叉作业现场安排监护人。
第四十七条检修作业的装置用火要严格执行板块公司《用火作业管理规定》,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若必须安排的,应对用火级别进行升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检修作业期间,安全、环保、消防、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人员要定期深入检修施工作业现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有危及安全的作业和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帮助检修单位拟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检修作业期间要加强现场保卫工作,对关键生产装置、特殊危险部位及大机组所在地要制定措施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分公司要安排保卫人员24小时值班,对所有出入生产装置区的人员、车辆进行检查,杜绝盗窃事件的发生。
第六章 检修收尾及开工准备
第五十条检修施工收尾时,检修作业单位、检修主管部门与生产部门、技术部门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
生产部门、检修主管部门要联合制定检修验收实施细则,并组织技术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设备的检修质量、生产隐患的消除、安全环保设施的完善、技改技措的实施、检修作业环境的清理等内容进行确认。
第五十一条检修后的设备扣盖,塔、罐、反应器及各类容器封人孔前必须由检修作业单位、分公司检修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及生产中心(车间)共同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容器、管道内部杂物已清理干净,内部无人员,经各方责任人签字后再进行封闭。
第五十二条各检修项目完成后,检修作业单位必须彻底清扫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在清理高处及受限空间内的剩余物料及垃圾时,不准随便向地面乱扔,以防伤人。
生产装置内外所有交通道路要畅通无阻,检修工具房等临时设施要全部拆除并清理出现场,生产装置内外地面要保持平整、清洁;确因保运、抢修需要保留的临时设施必须经分公司生产中心(车间)、检修主管部门及安全部门同意后予以保留。
第五十三条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及贮罐等设备及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或气密试验,转动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车、安全装置必须进行调试复位。
未经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联锁等不能投入生产使用,以确保开车一次成功。
第五十四条授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吹扫、置换或贯通,按抽调盲板流程图所规定的项目、按盲板编号逐个逐项进行抽调,不能遗漏或发生抽调错误,分公司生产中心(车间)必须安排专人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五十五条生产装置开车前,分公司安全部门、消防气防队、检修主管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及生产中心(车间)要对检修过的通风、通讯、消防、梯子、操作平台、防护栏、照明等一切安全措施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认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有毒有害岗位的防护用品、急救器材、呼吸器材等应急设备配置齐全、完好,随时能投入使用。
消防道路畅通、消防灭火系统完好、消防器材完备。
第五十六条各类新增和更新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许可。
分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档案,各类技术材料、合格证、质量证明、图纸、操作使用说明等资料齐全。
第五十七条各类下水、排水系统畅通,按照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实施清污分流。
第五十八条生产装置开工前,开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要结合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变更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经分公司有关部门审核审定后实施。
分公司要组织岗位人员进行开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防护器材的培训学习和技术交底。
岗位人员须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七章 开工安全要求
第五十九条生产装置检修完成后,分公司要成立开工组织机构,指定专人指挥生产装置的开工。
分公司各有关部门、生产中心(车间)要参与装置的开工,为装置开工服务。
生产装置开工过程必须向生产调度汇报,服从调度的统一指挥。
第六十条生产装置开工前,分公司生产中心(车间)要按照开工方案,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生产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做好系统开车的准备工作。
第六十一条系统开车由分公司生产负责人按开工方案组织,生产调度统一协调指挥,各装置、工序保持密切联系,按顺序开车。
检修施工单位要组织保运人员,负责监护及抢修工作。
第六十二条装置开工时,生产装置内所有阀门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开关,其中低点排放阀、高点排空阀、取样阀应关闭,安全阀底部手阀打开投用。
各水冷却器进出水阀应全部打开,需调节冷却水流量时应用出水阀调节。
第六十三条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气排凝,防止发生冲击和水击现象。
引入蒸汽及其他加热介质时,要先预热、排凝、放空后,再逐渐升温升压。
第六十四条在进行泵、反应器等设备的操作时,要依据安全操作规程及升温升压曲线要求,按照梯度逐级上升,避免大波动的出现。
第六十五条关键生产装置、特殊危险部位的关键步骤开工时,可根据情况联系消防队派力量预防监护。
第六十六条装置开工正常后,分公司要组织生产、设备、安全、技术及检修人员进行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交分公司技术资料室归档。
第八章 考核
第六十七条分公司检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检修作业过程及检修质量考核细则、安全部门负责制定检修作业单位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及事故考核细则,并组织对检修作业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发现违章行为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对违章单位及个人进行安全教育。
同时考核成绩还作为检修作业单位下次能否竞标参与检修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八条检修作业单位和个人违章情节严重或违法乱纪的要按有关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并移送政府有关部门。
第六十九条在检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按国家、集团公司、板块公司有关事故管理规定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分清各方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各分公司所属生产装置、罐区、油气装卸栈(站)台、污水处理场、各公用工程等的日常维修保养、检查等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分公司所属检修作业队伍的管理应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健环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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