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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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草案注释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
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技术规定
第一节建设用地
措施的建设地公共开放空间(不包括建筑退让用地)的建设项目第二节建筑工程
第三节市政工程
第四章村庄规划区技术规定
第五章附则
附表:
附表一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
(一)商业用地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二)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三)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四)工业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
(一)旧城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
(二)其他地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
附表四民用非居住建筑间距(L)表
附表五医院等特殊民用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表
附表六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规定
附表七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蓝线、绿线退让(D)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D)规定
附表九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各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和条件基本上都是以技术标准的形式体现的,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也应当按照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
因此,技术规定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但我市原规范技术标准的《广州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因其制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被废止而不能再执行,使得规划管理、规划实施中的技术依据没有规章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也没有必要的强制性的限制和约束。
现拟通过制定《广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和一部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技术标准与准则》,共六篇),共同构成规划技术规范管理体系,以填补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的空白。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三款: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
说明:
按照广州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的规划区覆盖整个行政区域范围,包括十区和两个县级市。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广州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具体在新一轮总规中研究划定。
)
第三条(适用原则)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未编制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说明:
本条明确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本技术规定之间的适用原则和关系。
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第一,城市规划中的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建设的直接依据,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必须执行。
第二,详细规划优先于本技术规定适用。
一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是非常复杂的,不可能通过一个技术规定就把所有的情况都规定下来,充分考虑城市各地区特征而编制的详细规划应当优先于技术规定适用。
参考: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
尚无上述规划的,按分期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
第十一条第一款: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
第三十五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
第四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
”
第四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其中,在京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中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新建建筑的间距控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其中,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1.0.5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
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8条:
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
第四条(密度分区)
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说明:
密度分区是在综合评价区位、交通设施、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是国内外较多城市采用的一种较普遍的管理方法。
如《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其居住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即《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深圳划定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分区》;香港也有相关的规定。
)
第五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说明:
本条是对城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的规定。
主要是针对目前城乡规划编制,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屡屡发生的由于现状调查的欠缺导致的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已经作出的审批、许可相矛盾的情况作出规范,要求编制单位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和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
)
第六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依据: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条第六款:
“编制市区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及图幅、分幅、编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第二款: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
说明:
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广州市高程系统是《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确立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广州市几十年来的实践。
为了与国土、水利等部门的工作相衔接,与其工作中需要使用的国家坐标系统之间建立联系,本条明确规定广州市的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相联系是指广州市坐标系和国家坐标系之间应当建立转换公式,坐标点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
第七条(六线)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要求。
“六线”分别是指:
(一)紫线:
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二)红线:
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三)绿线:
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四)蓝线:
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五)黄线:
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六)黑线:
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依据: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
说明:
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等,广州市在上述办法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补充,形成六线控制体系,并明确在总体规划中划定。
为与建筑部的规定衔接又不产生矛盾,本条中采用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而不是“城市紫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和“城市黄线”等提法。
)
第八条(鼓励绿色建筑)
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贯彻鼓励修建绿色建筑的基本原则。
(说明:
本条规定鼓励绿色建筑的基本原则。
)
第九条(授权条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说明:
目前,市规划局已经制定了城乡规划篇、修建性详细规划篇等六篇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与准则,这些文件和本规定共同构成规划技术规范管理体系。
本条主要明确了上述六篇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地位。
)
第二章城乡规划勘察测量
第十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规划勘察、测量)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规定。
(依据:
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2.0.1条规定,该条为强制性规范。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2.0.1规定: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
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简称总体规划勘察)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简称详细规划勘察)。
”)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
本市城乡规划基础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度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投影面采用本市平均高程面,投影长度变形值应当小于2.5cm/km。
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应当为二等,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
(二)采用独立的高程系统。
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为二等,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测量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
(三)根据城乡规划的需要测量规划区的基本地形图,并进行定期更新。
基本地形图系列的比例尺为1:
500、1:
2000、1:
5000,并且应当采用本市地形图图式及图幅分幅编号和数字测量方法,建立数字地形图库。
数字地形图应当包括数字线划图(DLG)、数字高程模型(DEM)、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及数字栅格图(DRG)。
(四)规划区范围应当测绘1:
5000地形图,并五年更新一次;市辖区范围内还应当测绘1:
2000地形图,并三年更新一次;市辖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成片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还应当测绘1:
500地形图,并每年更新一次;市辖区范围内建设活动较为集中的其余建设区域还应当测绘1:
500地形图,并每两年更新一次。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
国标《城市测量规范》1.1.4条规定“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统的选择应以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CM/KM为原则,并根据城市地理位置和平均高程而定”。
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市城市勘测统一采用广州市平台高程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
”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
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
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
2000地形图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1:
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
说明:
本条主要是对城乡规划基础测量的技术要求作出规范。
城市基本地形图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
从建国至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测绘法》及建设部的相关要求,并根据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负责对广州市的基础测绘成果进行定期更新。
城市基本地形图反映的基础地理信息具有动态变化的特点,对于基础地理信息发生的变化,如果不及时对基本地形图更新,势必会影响城市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执法的准确性,严重的还会导致各种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
因此必须对基本地形图定期进行更新。
我市从2007年开始就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10)所确定的城市规模、城市发展速度,以及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并且借鉴北京、上海、重庆、武汉等大城市的经验,建立了基本地形图动态更新机制,确定了各系列比例尺的测量范围和更新周期。
即市辖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成片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规划建成区)和建设活动较为集中的其余建设区域(共1200km2)应当测绘1:
500地形图,其中规划建成区(800km2)的1:
500地形图每年更新一次,其余建设区域(400km2)的1:
500地形图二年更新一次;市辖区范围内测绘1:
2000地形图,实际测绘范围应适当扩大至4000km2,每三年更新一次;市辖区范围(行政区域)测绘1:
5000地形图,测绘面积7500km2,五年更新一次。
通过近三年的实践,该更新机制基本满足了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的实际需要,取得良好的效果。
2010年5月,新公布的《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对我市的1:
5000、1:
2000和1:
500地形图的更新要求进行了明确。
关于基础测绘成果更新收费的的说明。
以2009年和2010年为例,我市基础测绘成果更新费用分别为2918.4万和2760万,该费用每年会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和实际任务量变化略微浮动。
工作内容包括了1:
500地形图、1:
2000地形图和1:
5000地形图测量以及基础地形图测绘监理等工作内容,该费用依据2002年国家测绘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的相关标准,并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下浮,其收费水平根据测绘直接成本确定,并与当前市场价格相吻合。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序号
工作内容
收费标准单价(元/平方公里)
单价(元/平方公里)
1
1:
500数字化地形图测量及数据入库
275390.6
125000
2
1:
500数字化地形图修测及数据入库
87004.6
21200
3
1:
2000数字化地形图编绘及数据入库
10209.2875
2200
4
1:
2000修测数字化地形图及数据入库
14264.76
4500
5
1:
5000数字化地形图编绘及数据入库
2143.17
1600
近几年广州市基础测绘成果更新收费均通过了市建委、市财局的严格审查。
2008年还根据财局的要求,由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对广州市基本地形图更新项目进行了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并通过了专家的一致认可。
)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
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建设用地地形及界址点测量。
(二)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城乡规划工程测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测量应当与房产测量相衔接。
(依据: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勘测工作,是指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必要基础资料所进行的勘测工作。
包括下列内容:
……(六)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定线、放线、市政工程、地下工程等各项城市工程测量……”。
)
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技术规定
第一节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尚未提供规划条件的还应当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说明:
本条主要是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模板,对两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作出规定。
)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修改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依据。
(依据: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
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
说明:
本条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依据。
)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本市用地分类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兼容性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其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经批准公布的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执行。
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
(一)规划依据和规划范围;
(二)建设用地性质,包括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
第十九条第一款: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
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说明:
本条主要对本市城镇土地使用性质的分类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节土地使用性质如何确定作出规定。
兼容性原则是建设用地使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其规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直接明确具体地块使用性质的兼容性,二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规定。
)
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以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成果资料和依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为依据,结合建筑区划和征收范围综合确定。
(说明: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划定规则的规定。
)
第十八条(规划用地红线面积)
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城镇公共道路(按照规划已建成的道路和不含展宽带规划宽度为4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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