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docx
- 文档编号:23510580
- 上传时间:2023-05-17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7.02KB
卫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docx
《卫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卫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卫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卫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以下情形中,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是
A.有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一年
B.有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
C.有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二年
D.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二年
E.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
2.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目的是检验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
A.医学专业学历
B.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C.从事医学专业教学、科研的资格
D.开办医疗机构的条件
E.从事医学实践必需的基本专业知识与能力
答案:
D E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细目一执业医师的概念及职责
要点一 执业医师的概念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疗人员。
要点二执业医师的职责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细目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要点一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
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4.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成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要点二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科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细目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要点一执业医师注册的条件及办理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要点二不予注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细目四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
要点一 执业医师的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
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要点二执业医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要点三医师执业规则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遇有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8.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细目五 《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要点一民事责任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法医师行医的,除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外,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二行政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子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
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惠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法行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行政部门于以取缔,设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4.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顶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彻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要点三刑事责任
1.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有第三十七条规定所列12项违法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35条、第383条、第385条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法行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6条追究刑事责任。
3.卫生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第409条追究刑事责任。
4.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irsttext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卫生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 医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