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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管理办法
收入管理办法
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局在保证事业任务完成前提下取得收入的核算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xx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局的收入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入,是指单位为其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收入核算,是指对其取得的过程及其去向进行正确、系统、完整、及第四条
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等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二章收入的分类
第五条收入的种类可分为: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第六条财政补助收入是指所属各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
包括维持单位正常业务工作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
第七条上级补助收入是指所属各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八条拨入专款是指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或其他部门拨给所属各单位
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
第九条事业收入是指所属各单位通过开展事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依法征收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闸桥维护费等。
第十条经营收入是指所属各单位在事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一条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所属各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第十二条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办案费、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养老金收入、农业收入、租赁收入、绿化更新收入、土地承包收入、收入的确认条件
1、确认收入的同时,也要确认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
2、收入必须依赖增加的资产金额或减少的负债金额来计量;
3、享受支配收入的权利。
第十四条收入的确认程序及核算
1、财政补助收入,是根据“一下”控制数及部门预算批复数申报用款计划,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授权支付额度到帐通知单”载明金额确认为收入。
其会计核算为:
借: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可按照支出功能分类设置二级科目)
贷:
财政补助收入(按照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设置二级科目,另根据支出功能分类设置辅
助核算)
2、上级补助收入,根据“一下"控制数及部门预算批复数,在收到上级拨入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款项后,根据银行收款通知确认为收入.其会计核算为:
借:
银行存款
贷:
上级补助收入
3、拨入专款,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经费,由单位根据“一下"控制数及部门预算批复数申报用款计划,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授权支付额度到帐通知单”确认为收入;通过受托等方式由其他部门安排的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经费,在收到款项后,根据银行收款通知及委托合同等确认为收入.其会计核算为:
借: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银行存款(可按照支出功能分类设置二级科目)
贷:
拨入专款(按照具体项目设置二级科目)
4、事业收入,
(1)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地方财政专户管理的,待地方财政拨返时,根据财政拨款凭证确认为收入。
其执收时会计核算为:
借:
应缴财政专户款——占用补偿费
贷:
应缴财政专户款——占用补偿费
收到地方财政拨返时的会计核算为:
借:
银行存款
贷:
事业收入-—占用补偿费
(2)其他不纳入地方财政专户管理的(如闸桥维护费),在收到款项后及时确认为收入。
其会计核算为:
借:
银行存款(现金)
贷:
事业收入
5、经营收入,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收入,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根据相关经营合同约定,在收到款项后根据银行收账通知确认为收入。
其会计核算为:
借:
银行存款
贷:
经营收入
6、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级单位在收到下属单位上缴款后,根据银行收账通知确认为收入。
其会计核算为:
借:
银行存款
贷: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7、其他收入,单位在收到相关款项后确认为收入;需要与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分成的,原则上应在分成完毕后1个月内确认为收入。
(1)投资收益根据被投资单位盈余分配的相关文件及银行收账通知确认为收入。
其会计核算为: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2)办案费是地方财政为补助行政办案经费不足,按照执收罚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而拨入的经费,可根据财政拨款凭证确认为收入.其会计核算为: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收入——办案费
(3)劳务收入根据向付款方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及劳务合同在收到款项后确认为收入.其会计核算为: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收入-—劳务收入
(4)租赁收入,是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
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在未纳入非税收入改革范围之前,留归单位使用,作为单位收入管理.根据向付款方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及资产租赁合同在收到款项后确认为收入。
其会计核算为: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收入——租赁收入
(5)养老金收入根据养老保险机构“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征收、拨付)凭证”中“核定拨付金额”确认为收入,在缴纳事业编制在职人员养老保险时予以抵扣。
其会计核算为:
借:
事业支出-—工资福利性支出(养老保险)
贷:
银行存款
其他收入——养老金收入
(6)利息收入根据银行“客户利息入账通知”确认为收入.其会计核算为: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7)内部合同收入是后勤服务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为系统内其他单位提供相关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其会计核算为: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收入——内部合同收入
(8)土地承包收入是水管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水土资源开展承包经营而取得的收入。
根据向付款方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及承包合同在收到款项后确认为收入。
其会计核算为: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收入——土地承包收入
(9)农业收入是单位利用现有水土资源开展农业生产或与农户联合开展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
在取得时,暂作往来款项核算,支付完分成款后结转为收入。
其会计核算为:
收取款项时
借:
银行存款(现金)
贷:
其他应付款——农业收入
支付分成款时
借:
其他应付款——农业收入
贷:
银行存款(现金)
结转收入时
借:
其他应付款——农业收入
贷:
其他收入—-农业收入
(10)绿化更新收入是单位利用现有水土资源开展绿化经营,并委托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管护,平时不支付管护费用,在更新时从销售款中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管护费用后取得的收入。
在取得时,暂作往来款项核算,支付完分成款后结转为收入.其会计核算为:
收取款项时
借:
银行存款(现金)
贷:
其他应付款——树木款
支付分成款时
借:
其他应付款—-树木款
贷:
银行存款(现金)
结转收入时
借:
其他应付款-—树木款
贷:
其他收入——绿化更新收入
(11)其他收入中除上述列明的10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事项,参照以上处理方法予以确认.
第四章非税收入的核算
第十五条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对纳入非税收入改革范围的河道采砂管理费收入,按照财政部、水利部、淮委关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其核算为:
借:
应缴预算款——河道采砂管理费
贷:
应缴预算款——河道采砂管理费
依据:
1、《关于做好2007年度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和上缴工作的通知》(淮委财经[2007]25号)
2、《财政部关于确认水利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0]13号)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按照财政部《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文件精神,国有资产处置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
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其核算为:
收到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时
借:
银行存款(现金)
贷:
其他应付款——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抵扣、支付相关费用时
借:
其他应付款——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贷:
银行存款(现金)
抵扣后的余额结转时
借:
其他应付款—-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贷:
应缴预算款——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上缴中央财政时
借:
应缴预算款——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贷:
银行存款(现金)
第五章收入的管理
第十八条单位组织收入必须是在保证完成农业事业任务的前提下进行。
单位承担着国家下达的事业发展任务,讲究的是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单位在组织收入时,首先要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事业任务,同时还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以较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组织收入.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人才、技术、设备和水土资源等条件,拓宽服务范围,开展各种组织收入活动,不断扩大财源,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二十条单位要对照收入的分类严格划清各项收入的界限。
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范围、标准组织收入,不得擅自扩大收入范围、提高标准、增加项目。
第二十一条单位要加强收入的预算管理,要按规定的政策组织收入。
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进行逐级上报,单位要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分析、预测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将财政预算拨款和各项其他收入统筹安排、统一使用,进行综合平衡。
第二十二条单位要将结余结转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二十三条未纳入年度预算的各项收入、超预算收入,未经批准,年度单位应充分调查各项收入来源,将组织收入任务分解细化到每个创收单元,如建设项目等较大金额的收入项目由基层局统一收取,零星的滩地承包、占用等由基层所收取,采砂管理费可通过成立临设机构等方式来收取。
第二十五条单位在组织收入过程中,要加强票据管理,各种票据应按照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混用,属经营性质的收入要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开具发票。
第二十六条单位组织收入活动中,如涉及与相关单位或个人有分成行为的,由财务部门根据帐务资料填制收入确认审核表(见附表),经直接经办的基层管理所确认、相关股室复核、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单位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应及时将收入款项缴存到银行账户,严禁出现坐收坐支、私设“账外账”等现象.
第二十八条非税收入要如实反映,不得隐瞒;并及时缴入国库,不得截留、挤占、坐支
和挪用。
河道采砂管理费由交款人直接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缴入国库;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已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单位应建立经济创收奖惩激励机制,鼓励增收节支,力争做到应收尽收。
第六章收入的报告、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下级单位应采用月报、季报、部门决算、其他专门形式等定期或不定期的向上级报告收入情况。
第三十一条上级单位应加强对下级单位收入的监督检查,各单位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基层单位收入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xx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单位)收入确认审核表
制表: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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